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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毕业生毕业论文 论论新疆农村土地流转法律问题研究新疆农村土地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学生姓名 马某某 学 号 1234567890 所属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法学 10-2 指导教师 徐某某 塔里木大学教务处制 目录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1.新疆农村土地流转概况及独特性.1 1.1 新疆农村土地流转概况 .1 1.2 新疆土地流转的独特性 .1 2.新疆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及其不足.2 2.1 我国及新疆土地流转制度相关立法 .2 2.2 新疆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3 3.新疆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4 3.1 立法上的完善 .4 3.2 执法上的完善 .5 3.3 司法监督上的完善 .6 结语.6 致谢.6 参考文献.6 塔里木大学毕业论文 1 新疆农村土地流转法律问题研究新疆农村土地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马某某 (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新疆阿拉尔市 843300) 摘要摘要:新疆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了农地流转程序不规范,没有专门的土地流转法,流转的市场化管理制度不 完善等一系列问题。本文系统的剖析了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和存在问题,认为应该取消土地流转主体的限制性规定, 制定土地流转法,规范流转秩序,激励和保护土地流转制度以及完善新疆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使得新疆土地流 转法律问题最小化,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关键词关键词:新疆农村;土地;流转;对策 The village land flows the law system of turning point system a research Ma Mou Mou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Tarim University, Alaer, Xinjiang 843300) Abstract:Currently, Land in Xinjiang flows to turn in the process appear farmland to flow to turn procedure norm not,Have no specialized land to flow to turn a method,The market which flows to turn turns a management system not perfect wait a series of problem.This text system analyzed a village land to flow to turn present condition and existence problem,This text system analyzed a village land to flow to turn present condition and existence problem,Set up to flow to turn way system,The norm flows to turn order,Encourage the policy which flows to turn system and perfect Xinjiang village land to flow to turn with protection land,Make land in Xinjiang flow to turn a law problem a minimum,Promote village productivity a development、Increase farmer income. Key words:Village in Xinjiang ; Land; Flow to turn ; Countermeasure 前言 当前我国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时期, “三农问题”不容回避。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土 地。土地是当前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最重要的生存保障。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 上,允许土地经营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从全国范围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有一定的规模。我国南方和东北地区的土地流转 高于华北和西北地区,华北地区大部分省市流转比例都低于 5%,西北的甘肃仅为 1.4%,经济发达的 地区流转比例比较高。新疆地处亚欧大陆腹地、西北边陲,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地流转规模 小,速度慢,南北疆地区差异比较大。有些地方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从事非农产业的经 营和生产,他们原来承包的土地有的撂荒、有的半撂荒,在这种情况下有偿转让土地经营权是十 分必要的。 1 新疆农村土地流转概况及独特性 1.1 新疆农村土地流转概况 所谓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在不改变农村农用土地所有权权属和农用土地之用途的基础上,将 土地使用权(经营权) ,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新疆地处亚欧大陆腹地、西北边陲,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目前,新疆农地流转规模小, 速度慢,地区间差异比较大,规范差、隐性流转较盛行。2006 年新疆人均农用地是全国的 6.2 倍, 但人均农民收入却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 76%。因此,如何在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 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前提下,通过激活农村土地流转,掀起了一场农村“第三次土地改革”,从根 本上优化农业资源配置,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开拓农村市场,增加农民收入,这已成为新疆新 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疆新形势下的一项迫切任务和重大课题。 1.2 新疆土地流转的独特性 1.2.1 新疆土地流转面积与内地相比非常小 表 1:土地流转总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百分比% 年份四川河南山东江苏山西黑龙江新疆 2008 年 46.4815.1719.1041.6717.7829.283.39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新疆同内地流转情况绝然不同,新疆土地流转的规模非常小。这与新疆的农 业优势较低,城乡差距较大,农村人均纯收入与中、东部地区差距较大有很大的关系。 1.2.2 南北疆地区差距较大 2007 年全疆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村土地总面积为 1338812 亩,其中北疆地区 1091261 亩,占全 疆土地流转总量的 81%;南疆地区和东疆地区相当,所发生的土地流转数量较少,分别为 11%和 8%。 可见,新疆的土地流转主要集中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北疆地区。从各地州来看,由于受到乌昌一体 化经济发展战略的影响,北疆地区昌吉州的土地流转规模在全疆是最大的,仅 2007 年一年流转的 塔里木大学毕业论文 2 土地总面积就达到 360076 亩,占全疆的 26.90%;处于第二、第三位的分别为塔城地区(330905 亩)和伊犁州(229385 亩);而土地流转规模最小的是克州(224 亩),仅为昌吉州的 1/1607。 1.2.3 新疆土地流转呈上升趋势 表 2: 2001-2008 年土地流转情况1 年份流转面积 (亩) 承包面积 (亩)耕地面积 (亩) 流转占承包比 重 流转占总耕地比 重 2001 20833127084864354990000.77%0.59% 2002 99481527458406346140003.62%2.87% 2003 111628027240975341820004.10%3.27% 2004 80391826935078348360002.98%2.31% 2005 77792826366538360885002.95%2.16% 2006 92609027506154387600003.37%2.39% 2007 2008 1338812 1398229 27945925 28054367 40632000 41245637 4.79% 4.74% 3.29% 3.39% 根据上图可以看出 2008 年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为 41245637 亩,农户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流转 的土地总面积为 1398229 亩,占耕地总面积的 3.39%。而在 2001 年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为 35499000 亩,参与流转的土地面积为 208331 亩,占耕地总面积的 0.59%。与 2001 年相比,8 年 间共增加耕地 5746637 亩,年均增加耕地 718329.625 亩。新疆参与土地流转的面积由 2001 年的 208331 亩增加到 2008 年的 1398229 亩,几乎增加了 6.7 倍之多。 1.2.4 土地流转主要以转包为主 新疆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从 2001 年单一的转包、转让逐渐发展为以转包为主,转让、互换、 出租、入股等其他多种方式并存的多样化格局。这种格局在实际生产中极大地满足了新疆土地流 转的需要,同时也是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真实意志的体现,切实保护了农民的利益。2001 年到 2008 年以转包为流转方式的占了 55.8%。 2 新疆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及其不足 2.1 我国及新疆土地流转制度相关立法 2.1.1物权法 物权法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流转有以下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流转有转包、 互换、转让三种具体的方式;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 地等农用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 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2.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 2005 年 3 月 1 日农业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转管理办法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关于土地流转有以下规定: (1 流转用途流转期限方面。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 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 益。 (2)关于流转自愿及流转规定方面。第六条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 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3)关于流转方式方面。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 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依 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 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2.1.3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 号)(2002 年 11 月 4 日,新华社授权播发),全面阐述了党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通知中规定流转的前提:农 户承包其使用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前提下进行。 2.1.4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 2002 年通过,2003 年 3 月 1 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 18 号文件的精神上升为国家 塔里木大学毕业论文 3 法律。承包法规定流转的主体是:农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流转的方式是: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或者其他方式流 转;土地流转应遵循的原则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农业 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同等条件下,本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优先。 2.1.5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 3(以下简称决定) 2008 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是对上述土地流转政策和 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2.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于 2005 年 7 月 29 日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中关于土地流转有以下规定: (1)关于土地流转的方式及流转期限方面。第二十三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代耕等方法流转;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 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 采取抵押,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 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书面合同。 (2)关于流转合同方面。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 当征得发包方同意,由发包方在转让合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发包方不同意的,应当于 7 日 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自流转合同签 订之日起 30 日内报发包方备案。 (3)关于土地流转发包方在流转过程中提供协助方面。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包方或者第三方 要求发包方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提供协助的,发包方应提供协助,也可以指导承包 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1.7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5 (以下简称意见) 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09 年 4 月 1 日新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研 究制定了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 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工作的意见中有关土地流转的有以下规定: (1)关于土地流转方式方面 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始终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 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允许农民选择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 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必须在有稳定的非农就业或者稳 定的收入来源作保障的条件下进行。不论何种流转形式,都要切实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 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2)关于政府、职能部门和发包方职责方面 意见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和发包方权责一致、各负其责,完善三方面监督,目的就是加强 监督管理,防止土地资源的流失,土地用途的改变和对土地进行人为的破坏。 (3)关于流转期限方面 意见提出,土地流转期限应尊重流转双方意愿,根据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来确定,一般以 3 到 5 年,最长不宜超过 10 年。对发展周期长、投入大的林果业和设施农业流转期限可适当延长, 但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流转期限超过 5 年以上的,可以分时段商定流转价格,以保 证农民能随行就市从土地流转中获得收益。 22 新疆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在不足 2.2.1 立法上的不足 (1)现行法律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制约了农地经营权的流转。 物权法第 124 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 体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48 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 位或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 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我们可以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出,土地承包经营 权在流转时要受到社区成员资格的限制,从而限制了流转人和受让人的真实意愿,将那些是种田 塔里木大学毕业论文 4 能手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受让人排除在外,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进入真正意义上的市 场自由流转,最终必然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现法律规范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性规定,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物权 法第 128 条规定了转包、互换、转让三种具体的流转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2 条和第 42 条规定了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五种具体的流转方式,两部法律所确定的流转方式的 不一致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造成了障碍。按照法律适用原则,新法优先于旧法适用,我们应 适用物权法;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我们应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这种立法上 的不一致,导致农村土地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产生混乱。物权法第 133 条规定: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用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 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法第 49 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等证书,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 他方式流转。”这些规定出现了一个特殊的流转方式即抵押。也就是说,只有通过招标、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才可以抵押,那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家庭承包方式 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不可以抵押。这一规定既是对农民的歧视,也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流转。 (3)已有的关于土地流转的法规缺乏激励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制度。近年来,尽管新疆土地流 转呈现上升趋势,但由于新疆经济发展缓慢且地区发展不平衡,非农人口比重大,其他生产经营 门路不多,因此大多数农民依然不愿放弃土地,农民在土地流转中仍然会表现出较大的顾虑。同 时,农业受自然和市场双重影响,风险大,经济效益短期内难以显现,业主对投资农业开发极为 慎重。因此缺乏土地流转激励与保护制度,来鼓励和支持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4)没有明确的土地流转法律制度。外国的一些国家,如法国、日本等国基本上都形成了一套 农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范体系。而我国专门的土地流转法还没有出台。在新疆农村的土地 管理中,农村坚持“土地承包 30 年不变”的政策,桎梏了土地流转。有的地区却又不顾国家的政 策,“土地平均分配”思想严重,极大的侵害了农民的权益。因此制定土地流转法十分必要。 2.2.2 执法上的不足 (1)农户之间签订流转合同的自主意识比较差。新疆的土地流转大部分仍然是农户之间的自 发行为。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有些农户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或是只是签 订了简单的书面合同,土地流转往往没有经过必要的程序也没有通过相关部门的许可,农户间私 下交易比较盛行。这样对土地的后续利用产生的隐患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土地承包户害怕把土 地交回集体后自己又缺乏必要的保障,因此将土地再次承包只是为了继续持有对土地的承包经营 权,不会考虑承包人的具体情况,这样就加大了土地利用中的风险。二是这种流转不利于土地管 理部门及时的掌握确凿的土地流转信息,也就不能准确的制定出土地流转政策。 (2)进行土地流转的程序不规范。在新疆无论哪种方式的土地流转都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 规范性,这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流转的程序的规定不完善有关。为此,作为农业管理部门应 该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农户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指导,新疆地方立法机关 或者是地方政府应当通过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作出细化规定, 以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理有序地进行。 2.2.3 司法监督上的不足 流转的市场化程度还不高,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督工作不到位。目前承担农村土地流转职能 的主要是乡、镇农经站,由于无专门的人员、无专项经费,缺少人员编制,队伍不稳,其引导和 服务还很粗放,也只承担了简单的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的监督工作和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工作。因 而缺乏真正的监督单位和制度。 3 新疆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 3.1 立法上的完善 3.1.1 取消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限制性规定 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促进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农地只有流转到种 田大户和种田能手中才能达到确立这种制度的目的。我国每个省的土地数量和状况差异性很大。 另一种可能性是本村无种田能手,在这种情况下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排除在受让方之外,肯 定会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目标的实现。6 塔里木大学毕业论文 5 3.1.2 构建科学、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体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是土地承包经营内容的具体表现。在我国农村,只要享有农民资格, 就一定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本着法律的公正、平等精神,主体的地位应是平等的,在物 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也应体现这种精神,不能因主体的不同而享有不同的流转方式。 比如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就规定,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以 抵押方式流转。我们认为这是对农民身份的歧视,也是对平等原则的违反。基于此,我们认为, 不管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哪种方式取得,都可以转包、出租、互换、抵押、入股的方式流转,这 才是科学的土地承包权流转方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2 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 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和第 49 条“通过招标、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土地承 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的规定分析,目前农村土地 承包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包括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抵押、 继承七种。我认为可以增加代耕或委托代种、土地托管、股份合作等流转方式,这些流转方式都 是近年来各地实践中被证明有效的方式,同时也为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提供多种选择。 还应允许农民在推进农村市场化的进程中,创造性的探索新形式。 3.1.3 完善新疆土地流转制度 由于南北疆的经济发展差距较大,所以土地流转的规模程度差距也较大。在新疆范围内土地 流转规模最大的分别是塔城地区和伊犁州,它们都在北疆,而土地流转规模最小的是克州,它在 南疆,而且只有 224 亩,可以说是少的可怜。因此我认为可以实行“先富带动后富”的政策。首 先继续不断加大北疆地区的土地流转规模,然后等北疆规模较大时,再去帮助带动南疆的土地流 转。这时北疆的人们将流转经验带到南疆来投资土地,南疆的土地也可以流转给北疆人。这样一 举两得,各得其所。不但流转土地规模加大了,同时也带动了南疆的经济发展。所以应该规定像 当年实行“沿海地区先富起来再带动另一部分富起来”一样的政策实行“以北疆土地流转规模扩 大来带动南疆东疆土地流转规模一起扩大的政策。 3.1.4 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法 事关农村稳定发展的大局,因此必须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 使用权流转工的通知的精神,允许基层和农民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探索土地流转的创新 模式,只要是从有利于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增 加农牧民收入出发的流转模式都可以尝试。缺乏制度和法律的保障,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面临的 一大问题。目前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两部法律 中,缺乏系统性,因而急需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基础进 行确认和保护,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内涵、形式、运作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做出明确系统的界定。 3.2 执法上的完善 3.2.1 执行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针对当前存在自行流转多,告知备案少;口头协议多,书面协议少;约定不明多,内容规范 少的问题,意见提出“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建立健全流转管理工作制度和规 程”的要求,即以规范流转合同文本为前提,以备案为必要管理程序,以快捷方便为原则,促进 规范流转合同的审核、签订、鉴定、鉴证、登记、变更等具体工作。为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逐步建立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 的土地承包纠纷调处联动机制,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前移,及时化解流转矛盾纠纷。 3.2.2 完善土地流转管理制度,规范流转秩序7 (1)加强土地流转程序管理 只有严格把好土地流转操作程序关,才能防止暗箱操作。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 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流转当事人经平 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签证和 登记。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农户在土地转让中的主体地位,禁止乡、村两级组织代替农户或越过农 户对外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2)加强土地流转登记管理 塔里木大学毕业论文 6 按照规定的程序登记、备案,可以增强人们进行土地流转的安全感,扩大流转规模,同时也 可以使政府掌握土地流转的实际情况,制定正确的政策措施。要切实加强土地流转登记管理,可 作出硬性规定,流转合同如不经过有关机构审查、签证和登记,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3)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管理 合同档案是土地流转的原始文字依据,必须妥善进行管理。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要对农村 土地流转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鉴证和指导,提高合同的合法性;要统一制发土地流转合同文本, 提高合同的规范性;要设置专门的合同档案管理专柜和专门的管理人员,完善流转合同的立卷、 归档、调阅工作,提高合同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3 司法监督的完善 乡镇可以依托各乡镇农经站建立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应该明确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 规范其职能,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规范化的运作。要监督农民是否侵害他人土地承包权益的 和随意破坏土地,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根据立法规定对其施行强制性的收回土地。因此要建立健 全的的监督机制,做到公平、公开、公正,进而完善新疆农村土地流转监督机制。8 结语 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新疆先后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村土地流转,两者都是历史 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结果和体现。然而,由于自然条件、地理区位、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的原 因,新疆的农地流转明显滞后与东中部地区,并存在不少制约性因素和问题,影响了新疆农村整 体改革进程。因此,本文以农村土地流转这一热点难点问题为研究对象,顺应新疆新农村建设时 期农村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找出新疆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不足和制约因素,系统剖 析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和存在问题,并有的放矢地提出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措施与建议,为下 一步的构建与时俱进、因地制宜的土地流转模式和支撑体系,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增加农民收 入奠定了较坚实的基础。 致谢 十分感谢 XXX 老师,在 XXX 老师的帮助下,我对文章的开题,提纲,到成文都形成了一定的 思路。XXX 老师在百忙之中对我的论文一遍一遍的审阅,批改,并提出了很多使我论文改进的宝 贵意见。我对 X 老师所拥有的丰富的知识感到敬佩,对 XXX 老师所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由衷的感 谢!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 1新疆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新疆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2009。 2董齐超.土地管理法一本通M.第 1 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4041。 3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北京,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三中全会, 2008(10)。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2005(7)。 5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意见.新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9(4) 。 6郭立建.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立法研究J.河南:学习论坛,2008(2): 7880。 7张文秀,李冬梅,邢殊媛,等.农户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J.重庆:重庆大学学报(社 会科学版),20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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