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第一阶段综合检测卷(附答案和解析).docx
2022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第一阶段综合检测卷(附答案和解析)二、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 只有二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1、乙将蜂箱寄存于甲院内,甲未栓住毛驴,毛驴踢倒了乙的蜂箱, 蜂群蛰死毛驴,蜂群也大量死亡,甲、乙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此案:A、过错在甲,由甲承当责任B、过错在乙,由乙承当责任C、双方均有过错,互相承当赔偿责任D、双方均无过错,各自承当损失【参考答案】:A【解析】:这虽然也是动物致损的民事责任,但实际上可以按照一般侵权行为处理,因为甲有 过错,因此应当由甲承当责任。2、王某在电脑公司购买一台电脑,使用十个月后出现故障。在“三 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无法正常使用。此时市上已无同型号电脑。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事件应如何解决?A、王某只能要求再次修理B、王某只能要求调换其他型号的电脑C、电脑公司应无条件退货或予以更换D、电脑公司应予退货,但可抵销折旧赛【参考答案】:C【解析】:此题考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三包”是指包修、包换、包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第45条规定,此题C为正确答案。应予注意,D不是正确答案,法律并没有规定抵销折旧费。3、国家对以下哪项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仲裁庭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由于当中有两名仲裁员是分别由两 方当事人选择的,采行任何一方意见皆难免有失公正之嫌,而案件一旦 进入仲裁程序,仲裁庭就必须作出明确的仲裁裁决,因此,最能表达公 正的规那么就只能是依照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20、赵某开着一辆偷来的油车故意向正在驶过来的一辆大客车撞去, 正在这危急时刻,去打猎的周某发现此情景,用猎枪将赵某击毙。油车 因无人驾驶而翻到路边的沟里爆炸烧毁。周某的行为是()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防卫过当D、避险过当【参考答案】:A【解析】此题考查阻碍违法性行为即正当行为中的正当防卫问题。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 人造成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它和紧急避险 同属于正当行为,但它们两者又有很大的不同:(1)危害的来源不同, 前者只能是来自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后者可能是来自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也可能来自自然灾害,还可能来自动物的侵袭;(2)行为的对象不同: 前者针对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后者针对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 (3)行为的限制不同:前者实施防卫行为是出于必要,后者实施避险是 迫不得已;(4)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小于 或大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只能小 于危险所可能造成的损害;(5)主体的限定不同:前者是每个公民的法 定权利,而后者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义务的人。本案中,赵某 开着油车故意撞向客车,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此时,周某为了保护客车 上众多人的生命平安而击毙了赵某。在当时的紧急状况下,开枪击毙赵 某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故不是防卫过当,而是正当防卫行为。因10为紧急避险行为损害的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本案中损害的是不 法侵害者的非法利益,故可排除紧急避险行为。既非紧急避险行为,那 就更谈不上避险过当了。21、甲经营“喜洋洋”火锅店,乙系甲的邻居,目前放暑假在家, 甲临时雇佣乙到其火锅店帮助打一个月短工。乙因业务不熟不慎将在店 中玩耍的邻家5岁幼童烫伤,现幼童家长索赔,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由乙承当责任,因其是直接致害者;B、由甲承当责任,因为甲是雇主;C、由乙与幼童家长共同承当,因乙直接致害,家长未尽监护职责;D、甲与幼童家长共同承当,因甲是雇主,家长未尽监护职责【参考答案】:B【解析】:此题考察雇主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 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当赔偿责任;雇员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当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当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 雇员追偿。故B项正确。同时5岁的小孩到店中玩耍,符合社会习惯,不能认为小孩的父母未尽监护 职责,故小孩父母不承当责任。22、为谋财绑架他人的,在以下哪一种情形下不应当判处死刑?A、甲绑架并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残疾的B、乙杀死人质后隐瞒事实真相向人质亲友勒索赎金10万元的C、丙绑架人质后害怕罪行败露杀人灭口的D、丁控制人质时因捆绑太紧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参考答案】:A【考点】绑架罪【解析】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 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选项B、C属于“杀害被绑架人的”,选项D属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 都应当判处死刑。选项A属于“伤害”被绑架人的,当然不应当被判处死刑。23、以下关于我国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规定的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我国法律采取以被告住所地为普通管辖的依据B、如果涉外合同不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那么我国法院没有管辖 权C、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只能通过在我国法院诉讼 的方式解决纠纷D、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我国法院的管辖权不提出异议,视为成认 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参考答案】:A【解析】: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大多数国家一样,也是以被告住所地为普通管辖的依据,即采用 原告就被告的原那么,但凡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住所地在我国,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如果被告的住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只要其经常居住地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故A选项说法正 确。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有关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 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被告在我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 表机构,那么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 构所在地法院均可以行使管辖权。故B选项说法错误。|学'法/网|根据民诉意见第305条的规定,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和第244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因此,在我国,如果当 事人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那么当事人不得以书面协议排除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但如果当事 人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那么其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权的法律效力。据此可知, C选项错误。默示接受管辖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我国法院的管辖权不提出异议, 二是被告出庭应诉辩论。故D选项错误。此题的应选项为A。24、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以同一船舶为标的的债权的受偿顺序应是 以下哪一项:A、A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B、B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C、C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D、D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参考答案】:C12【解析】:评析:参见海商法第25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 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 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归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 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25、赵某因故意伤害罪提起自诉,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各种 原因,法院推迟了对附带民事诉讼局部的审理,先行对刑事局部做出了 判决。那么针对附带民事局部的判决的上诉期限是?()A、5日B、10 日C、15 日D、20 日【参考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242条规定,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 刑事局部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局部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 法规定的期限执行。26、大地公司与天宇公司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大地公司依据仲裁 协议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以下有关该仲裁裁决的 说法错误的选项是:A、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B、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刘某在裁决书上不签名C、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局部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局部先 行裁决D、仲裁庭五名仲裁员中有四名仲裁员认为应当裁决天宇公司承当违 约责任,而首席仲裁员那么坚持认为天宇公司不应当承当责任,那么应当按 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参考答案】:D【解析】:参考答案D13测试点仲裁裁决书。【解析】: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 见可以记录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第54条规定,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 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 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局部事 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局部先行裁决。依照上述几个法条,可知AB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而D项那么是 错误的,因为仲裁庭只能由三名或一名仲裁员组织,并且仲裁庭已经形成了多数意见,就应按多数意 见作出裁决。27、人民法院对于以下哪种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书面裁定 先予执行()A、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赔偿损失B、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返还罚款C、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D、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解除收容审查【参考答案】:C【解析】此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判决的先予执行。见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8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 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28、村民甲(18周岁)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石头向乙家所 养且卧在乙家门口的拘打去,该拘立即扑向甲,甲因跑得快未被狗咬, 拘咬伤了甲旁边的行人丙。丙因躲避,将路边丁叫卖的西瓜踩碎3个。 丙因治伤支付医药费60元。丁的3个西瓜价值16元。对丙、丁损失应 由谁赔偿?A、丙的损失由甲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B、丙的损失由乙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C、丙的损失由甲和乙赔偿;丁的损失主要由甲赔偿,丙予以适当补 偿D、丙、丁的损失均由甲赔偿14【参考答案】:D【解析】:关于动物致损的责任承当,民法通那么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 理人不承当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甲应对丙的损失 承当责任。关于紧急避险,民法通那么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 的人承当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当民事责任或者承当适当的民事 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当适 当的民事责任。”甲乃引起险情之人,应对丁的损失承当责任。29、大学生甲为获得公务员面试高分,送给面试官乙(某机关领导)2 瓶高档白酒,乙拒绝。次日,甲再次到乙家,偷偷将一块价值1万元的 金币放在茶几上离开。乙不知情。保姆以为乙知道此事,将金币放入乙 的柜子。对于本案,以下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行为成立行贿罪B、乙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C、认定甲构成行贿罪与乙不构成受贿罪不矛盾D、保姆的行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参考答案】:D【考点】行贿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解析】此题考查的是一种比拟少见的行贿行为:在受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行贿。根据主客观 相统一原那么,甲有行贿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当然构成行贿罪。乙没有受贿的主观意图,本人也没 有受贿的行为,当然不构成受贿罪。所以选项A、B、C都是正确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领导干部 的“身边人”利用对领导干部的影响力,背着领导干部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保姆的行为显然不成立本罪。30、关于选民资格案件,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公民对选举资格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B、选民资格案件由起诉人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C、选民资格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D、选民资格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5【参考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 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对选举资格有异议的,应领先 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A选项错误。选民资格案件应 由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因此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第161条规定:”依照本章特别程序审 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 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此C选项错误。本 题答案为Do31、以下贸易术语中,哪一种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舱时转移?A、F0B、FCA、CIFB、FCA、 FAS、 FOBC、FOB、 CIF、 CFRD、 CFR、 FCA、FAS【参考答案】:C【解析】:见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那么F组、C组。32、李某是中国A市某国有K公司驻法国办事处职员,一日去中国 驻法国大使馆送文件时盗窃馆内物品,被警卫抓获。李某户籍所在地为 中国S市,但离镜前一直在K公司M市分公司工作。那么该案应当由哪个 人民法院管辖?()。A、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由A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6C、由s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由M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参考答案】:B【解析】根据高法解释第11条,“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 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并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0条关于级 别管辖的规定,该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此题正确答案为B。33、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债权 人能够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A、债务人资不抵债B、债务人信誉下降C、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D、债务人拒绝清偿到期债务【参考答案】:C【解析】: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 破产。”因此,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申请宣告其破产。答案为C。应注意选项A中的“债务人资不抵债”是不规范的表述,不是债权 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定条件。同时,考生还应将其与破产原因区 别开来。所谓破产原因,又称破产界限,是指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宣告 债务人破产,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性要件。而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 破产的条件,并不要求债务人一定要到达破产界限。34、以下关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表述,哪一项为哪一项正 确的?A、司法拘留是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 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均羁押在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 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羁押在看守所B、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处分手段17C、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强制措施D、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均可由公安机关决定【参考答案】:A35、甲亲眼看到乙打伤丙的母亲,甲的证言属于什么证据?A、间接证据B、直接证据C、派生证据D、辅助证据【参考答案】:B【解析】:直接证据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36、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 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 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 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 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驾车逃离。甲的行为构成:()A、故意杀人罪B、交通肇事罪C、破坏交通工具罪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参考答案】:B【考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解析】题中甲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可以看出甲不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 也不具有破坏交通工具的故意。只是和其他车互相超车,没有预见到会发生一人重伤、一人死亡的结 果,也不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李某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过失的心态,依法构成交通 肇事罪。1837、关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以下判断中,哪一个是不正确的?A、强制许可制度只适用于创造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B、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有权允许他 人实施C、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D、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 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考答案】:B【解析】:此题考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该制度规定在专利法第6章(第48-55条),其中第53条规定: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 许他人实施。”解答此题甚至无需熟悉法条。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目的是为了 充分发挥专利价值、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它不可能赋予取得实施 强制许可的主体以独占的实施权:在实施强制制度之下,专利权人的实 施权尚且需要做出让步,何况是取得实施强制许可之人?38、张某、李某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以下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 言?(2009年试卷二第24题)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B、李某逼我去抢的C、李某筹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大半D、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参考答案】:D【考点】证人证言19A、抚恤金B、国债C、救济金D、储蓄存款利息【参考答案】:D【解析】: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以下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由此可知,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A选项不应中选。第4条规定: “以下各项个人所得,兔纳个人所得税: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由此可知, 国债免纳个人所得税,B选项不应中选。第4条规定:“以下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由此可知,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C选项不应中选。第2条 规定:“以下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由此可知, 储蓄存款利息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D选项应中选。4、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是。A、为了明确买卖各方的风险责任和费用B、为了节省文字C、为了保密D、为了易懂【参考答案】:A【解析】:此题考点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 它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 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应选A。5、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甲是精神病人,以下关于甲的诉讼 地位表述正确的选项是:()OA、甲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因而甲必须参加诉讼,否那么法庭无法 开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B、甲不是本案的当事人C、甲是本案的当事人,但是其诉讼权利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解析】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相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局部或 全都事实真相的陈述。选项D “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是张某就抢劫案之外的另外一起案件, 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真相的陈述,由于张某与此案件没有切身利害关系且知道这一案情, 所以张某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选项D正确。选项ABC的内容是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张某成认自己 犯罪的有关事实和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不是证人证言。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所作 的陈述,即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认自己犯罪并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为供述,说明自己无罪 或罪轻的陈述为辩白。因此,A、选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而B项、C项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辩白,不应中选。39、刘某与赵某素有积怨,一日刘某见到赵某迎面走来,遂对旁边 的王某说,你如果敢上去打赵某两耳光,我给你200元钱。王某说,一 言为定。遂走上前去,给赵某两耳光。赵某当场晕倒,经医院治疗,花 掉医药费1000元。现赵某请求赔偿,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刘某应当与王某按照各自的过错对赵某承当责任B、本案中只有王某应当对赵某承当责任C、赵某起诉时可以只列王某为被告,要求其全部赔偿,法院也无须 追加刘某为共同被告D、如果赵某在诉讼中放弃对王某的赔偿请求,那么刘某对王某应当承 担的赔偿份额不承当连带责任【解析】: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当 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刘某应当与王某承当连带责任,AB选项都错误。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 “法律规定承当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局部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当责任。”在刘某与王某 承当连带责任时,赵某有权要求其中一人承当责任,也有权要求两人共同承当责任,既然被侵权人可 以选择,那么赵某放弃对王某的赔偿请求不等于放弃向刘某追偿的权利,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40、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什么?A、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B、转让票据须以向受让方交付票据为先决条件C、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D、当事人发行、转让、背书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20【参考答案】:C【解析】: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至于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权利人 无说明的义务,义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换句话 说,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成立,并不以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各自 独立,这就是票据的无因性。票据的基础关系有三种,原因关系、资金关系、票据预约。票据关系一 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别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产生影响。因此,此题 选c。二、多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符合题意)。2、对于以下海事请求中承运人存在过失的举证责任由谁承当,表述 正确的有:()OA、由于船舶火灾引起的旅客受伤举证责任应当由承运人承当B、由于船舶漂浮导致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毁损应当由旅客举证承运人 的过失C、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行李不管由于何种事故引起的灭失,推定承 运人有过失D、船舶正常运营过程中旅客因人身伤害提起的赔偿请求,应当由旅 客举证承运人的过失【参考答案】A,C,D【考点】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举证责任的承当【解析】海商法第114条规定:”在本法第一百十一条规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 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 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请求人对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 过失,应当负举证责任;但是,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 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漂浮、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 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 李的灭失或者损坏,不管由于何种事故所引起,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 应当视为其有过失3、2008年,某陈姓当红男明星与其多位明星女友的“艳照”连续 在网上被贴出来,并且在他的严厉申明后还是在网上迅速传播。“艳照21门”事件一时间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下 列哪些选项正确?A、曝光“艳照”的人与网站来承当侵权责任;B、陈姓明星有权通知网站删除、屏蔽这些照片;C、如果网站接到陈某通知后未采取及时必要措施,应承当全部赔偿 责任;D、如果网站接到陈某通知后未采取及时必要措施,应就损失扩大部 分承当局部与曝光“艳照”的人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参考答案】:a,b,d【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 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因此,在本案中,曝光“艳照”的人与网站要求承当相 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 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 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局部与该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责任。故在本案中,陈 姓明星有权通知网站删除、屏蔽这些照片,如果网站接到陈某通知后未采取及时必要措施,如删除等, 那么应就损失扩大局部承当局部与曝光“艳照”的人承当连带赔偿责任。故此题答案是ABD。4、张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俩人由于盗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3年,被两地监狱收监执行。在狱中,吴某想起以前的胆战心惊的生活, 决定不再与张某如此下去,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何地人民法院 有管辖权?A、张某原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B、吴某原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C、如果张某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其被监禁地或被劳动 教养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D、如果吴某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其被监禁地或被劳动 教养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参考答案】:A,C【解析】: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22民诉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 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 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此,可知A、C项中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此题正确答案为A、Co此题考查的是地域管辖中的特殊情形,地域管辖历来是司法考试中 的绝对热点和难点。因地域管辖的特殊性规定比比皆是,这就要求考生 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相关考点。除了把握地域管辖外,还需对级别管辖有一定的了解。关于级别管 辖,司法考试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重心。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 辖范围,应注意:(1) 了解民诉意见第1条关于“重大涉外案件”的界 定。(2)依民诉意见第2条,目前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专利纠纷案件、海商、海事案 件(专属海事法院,级别为中级人民法院)、著作权纠纷、涉 及域名的纠纷,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案件。(3)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 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5、中国A公司就价值100万美元的即将运往菲律宾的一批蔬菜分别 向甲、乙两保险公司投保了海运一切险,保险金额分别为80万美元和 40万美元。后在海运途中,因遭遇恶劣气候致使该批蔬菜大局部腐烂, 损失高达90万美元。A公司因此欲向两保险公司索赔。根据以上情形, 以下说法正确的有()23A、该公司最高可获赔90万美元B、该公司最高可获赔120万美元C、甲、乙两保险公司应承当的赔偿金额分别为80万美元和40万美 元D、甲、乙两保险公司应承当的赔偿金额分别为60万美元和30万美 元【参考答案】A,D【解析】此题考查涉外保险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25条规定,被保险人对同一保 险标的就同一保险事故向几个保险人重复订立合同,而该保险标的保险 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 过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故本案中某公司向两家保险公司投的总保险金 额虽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其在因保险事故受损而索赔时也只能以保险 标的的受损价值为限,即最高只能获赔90万美元。同时,该条还规定: “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同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当赔偿责任。” 按此规定,甲、乙保险公司应承当的赔偿金额分别为60万美元和30万 美元。6、以下关系中,一方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为哪些选项?A、甲、乙共同购买一台电视,乙要将其共有的份额转让,甲享有优 先购买权B、甲承租乙的一套混凝土搅拌设备,现在乙准备将该套设备出售, 承租人甲享有优先购买权C、甲乙等人开办一家合伙企业,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向外转让股份, 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D、甲乙丙三人出资开办一家股份,乙出让其股份时,甲享 有优先购买权24【参考答案】:A,C【解析】: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A选项中,甲作为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 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中选。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 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 仅限于承租房屋的承租人,而B选项中承租混凝土搅拌设备是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B选项不中选。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 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故C选项中选。依公 司法第72、73条规定可知,某一股东转让出资份额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 第三人的购买权,但股份股东无优先购买权。依证券法的规定,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交易, 实行集中竞价规那么,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实际上,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完全自由,不受优先购 买权的限制。及合伙企业存在优先购买权,这是由其封闭性、人合性决定的,而股份公司强 调公开性、资合性,自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基础,故D选项不中选,此题应选AC。7、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下哪些选项说法正确A、该第三人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B、该第三人在第一审中有权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C、判决承当民事责任的该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D、该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参考答案】:A,C【解析】: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 请求或撤诉。判决承当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8、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某,对非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方某负有债务 10万元。而方某对该合伙企业有10万元的债务。张某在该合伙企业中 有10万元的财产份额,那么:OA、方某可以抵销对该合伙企业的债务B、方某可以代位行使张某对合伙企业主张的10万元财产份额C、如果张某在合伙企业之外的财产缺乏清偿对方某的债务,方某可 以主张将张某应当获得的收益用于债务清偿D、方某可以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25【参考答案】C,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 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因此AB选项不正 确。第42条第I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缺乏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 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 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因此CD两项正确。9、英国华特海产品公司总部设在伦敦,在中国青岛设有办事处,并 在大连拥有一座大型仓库。该公司因买卖海产品纠纷被中国青岛某海星 公司诉至法院。该买卖合同签订在北京,并约定在威海履行,但合同尚 未履行。那么以下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OA、青岛B、大连C、北京X八D、威海【参考答案】A,B,C,D【解析】ABCDo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对被告在我国无住所的涉外合同案件, 只要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被告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以及被告代表机构住所 地中,有一个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并且上述法院均有管辖权。10、担保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下关于 当事人民事责任承当的陈述哪些正确的:A、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 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当连带赔偿责任;B、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 担责任;C、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 承当民事责任的局部,不应超过债务人未清偿局部的二分之一;D、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当 民事责任的局部,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局部的三分之一26【参考答案】:a,b,d【解析】掌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第8条的规定。主要有几点:(1)主合同无效导 致担保合同无效时,原那么上担保人不承当责任,只有在过错时才承当不超过三分之一的民事责任; (2)在担保无效后,当事人承当的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3)在担保无效后,担保人要承当责任的, 也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局部”的一局部,而非“未清偿局部”的一局部,应选项C中的陈述错误.11、甲对乙享有2006年8月10日到期的六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无 力清偿。乙对丙享有五万元债权,清偿期已届满七个月,但乙未对丙采 取法律措施。乙对丁还享有五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乙去世,无 其他遗产,遗嘱中将上述十万元的债权赠与戊。对此,以下哪些选项是 正确的?A、甲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B、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丙向自己清偿C、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丁向自己清偿D、如甲行使代位权胜诉,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都应该 从乙财产中支付【参考答案】A,B【考点】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解析】首先,选项A考查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 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那么以保全债权,表达 了债的对外效力。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 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 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可知,行使撤销权的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 要件两局部。客观要件为:(1)须有债务人侵害债权人的积极行为;(2) 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主观要件包括:(1)在有偿行为,撤销 权的成立以债务人的恶意为要件,撤销权的行使以受益人的恶意为要件;27(2)在无偿行为,不需以受益人的恶意为行使要件。此题中,乙欠甲6万 元到期债务无力清偿,但是乙却将自己对丙享有的5万元债权以及自己 对丁享有的5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以遗嘱形式赠与戊,致使无力清 偿对甲的债务,由于该遗嘱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甲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选项A正确。其次,选项BC考查的是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债权人代位权是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 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 权利。此题中,乙欠甲6万元到期债务无力清偿,而乙对丙享有5万元 到期债权,乙在丙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未对丙采取任何法律措施, 属于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形,且该债权不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债权。故甲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丙向自己清偿。据此。选 项B正确。而选项C错误,因为乙对丁享有的5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 权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依据司法解释,甲不可以行使代位权。最后,选项D考查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费用负担。根据合同法第 73条规定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以及合 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