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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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docx
XX区建筑施工领域平安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安生产重要指示精神, 落实国务院、省、市平安生产电视 会议精神及区委、区政 府部署要求,经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安 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整治建筑施工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 制各类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决策部署和省、市、区平安生产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开展理念,统筹开展和平安,树牢“红线”意识, 坚持“底线”思维,进一步强化“隐患不排查不化解就是事故” 的理念,结合城市建设和建筑施工平安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巩固提升”攻坚战,突出问题导向,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 委会关于平安生产十五条措施,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深入排查 整治风险隐患,精准发现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领域平安生产非 法违法行为,全力以赴做好建筑施工平安生产各项工作,有效 防范各类生产平安事故发生,为全区经济社会开展提供平安稳 定的环境,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二、时间安排平安生产大检查时间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党的二十大结束, 分为四个阶段。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相关参 建分包单位要立即作出部署、迅速行动起来,全面推动、立查 立改、持续整改。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动态调整、统筹协 调,既要通过大检查解决一批实实在在的平安风险隐患问题, 又要防止运动式、“一刀切”检查执法影响经济社会开展和疫情 防控。(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一5月底)。各参建责任单位 作为平安生产主体单位,重点自查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全 员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机制等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并结合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 生产平安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要求,细化检查 重点,对查出的各类风险隐患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对检查 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强化平安生产闭环管理。 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 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切实提高企业平安生产管 理水平。(二)全面检查阶段(6月10月底)。我局将在各参建责 任主体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结合建筑施工行业实际特点, 并结合我局的年初工作计划和执法检查安排,组织对全区房屋 建筑和市政工程平安生产情况进行全面的风险隐患排查,不定 期进行平安巡检查等。(三)“回头看”检查阶段(10月至二十大结束)。在党的 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期,各参建责任单位要组织开展建筑施 工现场“回头看”行动,对现场事故易发、隐患突出的部位和 环节重点开展排查,对不放心的薄弱区域、部位和环节盯住不 放,重点落实整改措施到位。我局将在此阶段重点开展“回头 看”检查工作,进一步巩固提升平安生产大检查工作成效,坚 持举一反三抓整改,立足整改抓提升,不断提高住建领域本质 平安水平。三、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参建责任主体单位要高度 重视此次平安生产大检查工作,企业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 靠前协调,其他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各自岗位的平安职责,主 动履责到位,明确专班牵头负责相关工作,落实落细职责分工, 全面推进各项任务措施落实。(二)强化措施,严肃纪律。我局将按照“全覆盖、零容 忍、严执法、重实效”要求,采取“四不两直”、“专家会诊”、 联合执法等多种方式开展检查,组织专业力量深入现场严督细 查,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催促各参建责任 单位强化责任措施落实,对查出的问题跟踪督办、限期整改, 确保大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通过大检查真正解决根本问 题,切实提高本质平安水平。对发现责任不落实、工作开展不 力、敷衍式检查、成效不明显的,将予以通报约谈;对导致事 故发生的,将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请各参建责任单位单位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检查期 间要加强个人防护,切实保障平安。同时,安排专人负责,加 强信息报送,各参建责任单位平安生产大检查方案于2022年5 月30日前报区建设工程平安质量监督站,并从6月份起每月 20日把平安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报区建设工程平安质量监督 站。邮箱:。附件:平安生产15条硬措施暨大检查自查、督查问题清单附件:平安生产15条硬措施暨大检查自查,督查问题清单(一)各级党委平安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各级党委是否自 觉承当起“促一方开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是否按照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平安生产责任制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平安 生产责任制实施细那么,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 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否主持党委常委会 会议分析平安生产形势、研究平安生产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安 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等。(二)各级政府平安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各级政府是否把 平安开展理念落实到经济社会开展各领域、各环节,主要负责 人是否根据党委会议的要求及时研究解决平安生产突出问题并 主动协调跨地区、跨领域平安生产工作,其他领导干部是否切 实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平安生产工作,以及各级安委办运行情况 等。(三)部门平安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按照 “管行业必须管平安、管业务必须管平安、管生产经营必须管 平安”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依法依规提出并落实平安 责任清单,是否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 谁牵头”的原那么及时明确职能交叉以及新业态风险的平安监管 责任,是否推动危化品、燃气、道路运输、电动自行车等有关 部门抓实全链条平安监管,是否对关系平安生产但是已经下放 的事项开展评估等。(四)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情况。各级党政领导干部、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追究较大以上生产平安事故中不履行职 责的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发生重特大生产 平安事故的是否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 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构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等。(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情况。企业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否严格履行平安生产 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是否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平安包保责 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是否搞“挂名矿长”等弄虚作假 手段逃避责任,对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是否落实行业禁入相 关规定等。(六)开展平安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各有关部门和单 位是否列出重大平安风险隐患清单并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 期整改,是否严厉查处人员密集场所封闭平安出口、封闭疏散 通道等违法行为,是否由市级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隐患,对拒 不整改的是否停产停工、追究刑责,对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是 否及时报告等。(七)工程审批平安红线把守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建立 完善平安风险评估论证机制,是否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 施工”情况,是否擅自降低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 工、冶金等行业高危工程、人员聚集场所平安门槛,是否对东 部沿海地区向我省转移的局部传统行业严格平安监管等。(A)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各有关部 门是否严厉查处高危行业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是否严肃追究发 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是否严格追究生产平安事故中资质方 责任,省属企业和中央驻X企业是否建立专业化技术管理团队 加强对下属企业的指导、监督、考核、惩办等。(九)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平安管理情况。生产经营 单位是否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 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危险岗位是否严控劳务派遣员工数量,有 关部门是否对相关情况较突出的行业领域部署开展重点执法检 查,省属企业和中央驻X企业在有关人员管理上是否发挥示范 带头作用等。(十)“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组织开 展“打非治违”专项活动,是否采取精准措施严厉打击矿山违 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客车客船渔船和危化品非法运营等各种典型非法违法行为,是否依法依规从重惩办迎风作案、 屡禁不改以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是否加大曝光警示力度,是 否坚决打击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加大“猫鼠一家”腐败 行为查处力度等。(十一)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平安生产监管执法是 否存在选择性执法以及宽松软、走过场等问题,是否确定市县两级执法管辖企业名单并明确重点检查企业,两级执法管辖企业名单并明确重点检查企业,是否针对事故暴露问题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是否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 推进异地交叉检查,是否利用新技术、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 法行为,对关停的矿山是否采取停止供电、派人现场盯守等。(十二)平安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监管执法队伍监管 力量是否能够承当监管任务,是否存在层层下放执法责任等行 为,是否简单撤并平安执法队伍,是否开展执法队伍专业化建 设、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是否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监管执法 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各级财政支持等。(十三)平安生产隐患举报奖励情况。是否拓宽举报奖励 宣传渠道,是否建立完善平安生产“吹哨人”制度,负有平安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否及时处理举报,是否依法保护举 报人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等。(十四)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各有关部 门和单位是否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是否对生产平安事故隐 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和领导责 任的人员从严追究责任,是否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初步认定 的瞒报事故并在必要时提级调查等。(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开展、疫情防控和平安生产工作情 况。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是否根据当前形势统筹做好经 济开展、疫情防控和平安生产工作,是否处理好平安监管和指 导服务的关系,是否及时对特困行业纾困解难保障平安管理, 是否发挥一线人员做好平安生产工作的主动性,是否做好各类 事故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