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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法思考题习题答案-第十二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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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法思考题习题答案-第十二章.docx

    第十二章1 .什么是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答:(1)产品责任的定义:产品责任是指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第 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当的损害赔偿责 任。(2)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1)产品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不符合要求,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不能给消费 者提供有权期待的平安。产品缺陷可分为以下几类:制造缺陷。制造缺陷是指 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形成的缺陷。它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因原材料选择或产品 生产、装配的不当,致使个别产品质量未到达设计或预期的要求。如一些机器、 电器产品及交通工具等的某些零部件漏装或安装不牢会造成伤害事故;设计 缺陷。设计缺陷是指产品的设计存在着不合理的危险性。它往往是导致整批产 品存在潜在危险的根本原因。当卖方按照合理预见的方式使用时,一件产品不能 提供普通消费者所期望的平安性,或该产品的设计作为一个整体产生的利益小于 其固有的危险时,这种产品在设计上就有缺陷;指示缺陷。指示缺陷是指由于 产品提供者对产品适用过程中的危险没有做必要的说明,或说明不当而对使用者 构成的不合理危险性。许多产品本身并无任何缺陷,但如果使用不当也会有风 险。通常认为,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必须在产品投入流通领域时,针对可合理 预见的产品使用者,对产品可能产生的危险及其预防方法,以具体规范的用语尽 最大可能详尽地予以警告和说明,否那么,他就必须对因违反其警示义务而造成的 损害承当责任。产品缺陷还有一种被称为开展的或科学技术不能发现的缺陷。这种缺陷是以当 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无法发现而后又被证明确实存在的缺陷。2)存在人身伤害或损害的事实。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是产品责任构成的要件之 一,只有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实际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时,才能追 究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如果仅有缺陷而无伤害事实,就不能追究产品责 任,而是构成合同的责任问题。3)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造成 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的损害事实必须由产品缺陷所致。如果损害是由受害 者自身的原因或其他人的错误所造成的,与产品缺陷无关,就不构成产品责任。2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基本理论有哪几种?答: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基本理论主要包含以下三种,即疏忽责任理论、违反担保 说和严格责任理论。(1)疏忽责任理论。疏忽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 因主观上的疏忽导致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产品的消费者或使用者遭受损害应当承 担的责任。它是一种侵权责任,因此,产品缺陷的受害人以疏忽责任为理由寻求 法律救济时,应负有举证责任,即受害人必须证明以下事实:1)被告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根据美国法律对“疏忽”的认定标准,认为 如果产品提供者没有像“一个理智和谨慎的人”那样尽“合理注意”的义务,那 么他就是疏忽的,应对这种疏忽造成的损害承当责任。由于这种制造者或销售者 的“合理注意”的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因此原告证明比拟容易。2)被告没有尽“合理注意”的义务,即被告有疏忽之处。根据美国侵权行为 法重述的规定,原告在证明这一事实时,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举证:第一,被告 对已经预见或可以预见的产品缺陷未给予必要的提醒或警示;第二,被告没有认 真充分地检查产品的缺陷和质量,导致产品缺陷的存在;第三,被告的生产或设计 不合理或有明显的危险,或达不到工业产品的通常标准。3)由于被告的疏忽,造成原告的损害,即证明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有因果关系。 由于疏忽责任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因此它不要求依据疏忽责任提起损害赔偿 之诉的原告与作为被告的产品提供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这给非产品买方的受害 人提供了法律保护的依据。(2)违反担保说。违反担保说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明示 或默示担保,以致对买方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应承当赔偿责任。在以违反担保 作为责任基础要求产品提供者承当责任时,对受害人的有利之处在于他无须证明 产品提供者有疏忽,而只须证明产品确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他遭到损失, 他就可以要求产品提供者赔偿其损失。但是他仍然必须以产品提供者对产品作 出了某种担保为前提,如果产品的缺陷没有包括在担保之中,但又造成了损害,那么 受害人无法利用担保责任原那么要求损害赔偿。(3)严格责任理论。严格责任是指受害人只要能够证明产品有缺陷,产品的制 造人或销售者就应承当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由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归责理论 的复杂性,因此在美国各个归责理论被并行地由受害人选择适用,受害人可以选 择他认为最有利的责任基础进行索赔,同时也意味着他同意使自己处于相应的举 证地位,承当举证责任。3 .简述欧盟产品责任指令中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答:根据产品责任指令的规定,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可以主张以下事由 免责:(1)没有把产品投入市场;产品缺陷在产品投入市场时并不存在;(2) 制造该产品的目的非用于经济目的销售或经销;(3)缺陷是由于遵守政府规定 而引起的;(4)按照产品投入市场时的科技水平,该缺陷不可能被发现。4 .海牙公约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那么的规定是什么?答:当几个国家对产品责任的准据法有不同的解释时,海牙公约采取重叠适 用原那么。公约规定了四个连接因素,且规定不以一个连接因素决定准据法,而是 一个法律必须同时具备另个连接因素时,才能作为准据法使用。具体适用原那么有 以下三个:(1)以损害地所在国的国内法为基本的适用法律。海牙公约第4条规定, 如果损害地国家同时又是: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被请求承当责任人的主营 地;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点,那么应适用损害地国家的国内法。(2)以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的国内法为基本的适用法律。海牙公约第 5条规定:尽管有上述第4条规定,但是如果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又是: 被请求承当责任人的主营业地;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所在地,那么仍应适用直接 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国内法。(3)被请求承当责任人的主营业地所在国的国内法。海牙公约第6条规 定:如果上述第4条和第5条指定适用的法律不适用,那么除非原告基于损害地国 家的国内法提出其请求,应适用被请求承当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国内法。5 .简述中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答:中国产品责任法主要包括八个方面:(1)产品的定义。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 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2)产品责任规那么原那么。在产品责任的认定上,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 者采用了不同的归责原那么。该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 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当赔偿责任。”所以,生产者承当的是 严格的无过失责任。该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 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当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 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当赔偿责任。”所以,销 售者的产品责任属于过错责任。(3)缺陷的定义。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 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平安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于是,我国对产品缺陷的定义 采取双重标准,第一项标准是:产品缺陷指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第二项标准是: 产品缺陷指产品不符合法定的平安标准一一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4)损害赔偿的范围.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 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 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 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 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 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 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5)产品质量与包装的要求。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 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平安 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 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 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 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说明的质量状况。”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 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以下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 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 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 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 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平安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 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 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6)免责事项。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生产者免除产品责任的事由,主要 有以下三项: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生产者的产品未出厂销售,即使发生了损害, 生产者也不承当责任。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明显。3)将产 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生产者能够证明上述情形 之一的,不承当赔偿责任。(7)诉讼时效。中国产品质量法在借鉴各国经验的基础上,对产品责任诉讼 时效作出了与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基本相同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2 年,从原告发现或者在谨慎行事情况下应当发现产品的损害及其原因时起算。该 法还通过规定产品的平安使用期来表达最长诉讼时效,即规定10年为最长责任 期限,除非明示了产品的平安使用期长于10年。(8)争议的解决。产品质量法第47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节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 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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