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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云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doc

    • 资源ID:3889755       资源大小:86KB        全文页数: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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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云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doc

    白云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于2014年1月在全市全面实施。为确保白云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府函20136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本方案所提及的“商事主体”是指商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即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而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事主体的筹办人,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商事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许可项目经营活动”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经营的活动;“一般项目经营活动”是指无需许可部门审批,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广东“十二五”时期要“切实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定位和党的十八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及中共白云区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以新型城市化发展为契机,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城乡一体发展为突破点,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发展要求、加强与国际发达地区商事登记管理制度衔接、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权利为原则,通过清理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实行一系列商事登记新措施,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商事主体自律自治,逐步建立新型市场登记、监管体系,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二、改革原则(一)坚持市场主导的原则。改革现行企业登记体制,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社会成本,构建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商事登记体制,进一步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基础性主导作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经济进一步繁荣发展。(二)坚持深化服务型政府的原则。以商事主体和市场为导向,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打造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政府、企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实现社会经济有效协调运转。 (三)坚持审批和监管协调统一的原则。 创新监管方式,改变以许可审批替代监管工作的惯性思维,变前端控制为后端控制,变静态监管为动态监管,实现审批和监管的协调统一,促进审批主管部门监管到位、提升部门绩效,发挥各监管部门间协调互动、提高管理效能,实现行政监管效能的全面提升。(四)坚持主体自治的原则。凡是民事方式能协调解决的问题,由企业和市场自主解决;凡是涉及商事主体内部管理事务,不得随意干预;建立科学、合理、可行的社会信用制度,凡是能用信用管理方式解决的问题,不用行政手段解决。建立信用政府、信用企业、信用社会,实现市场经济秩序健康有序运行。三、改革目标(一)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改革现行企业登记制度,改变企业登记与前置审批相互渗透的登记模式,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创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二)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坚持以商事主体和市场为导向,进一步简政放权,把生产经营权交给商事主体,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权力留给综合经济部门,大量的服务、协调、监管职能转给社会中介组织,突出政府部门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三)实现行政效能的整体提升。改革“重准入轻监管”的管理模式,改变部门职责不清、监管错位缺位的管理现状,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及“宽进严管”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登记与监管职责,确保责、权的协调统一,实现登记监管行政效能的整体提升。(四)实现社会信用体系的全面建立。加强商事主体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商事主体信用记录,完善信用公示制度,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促进企业和个人自律。同时,加大政府组织协调力度,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实现社会信用体系的全面建立。四、组织机构成立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一)组成人员。召 集 人:叶牛平 区政府区长副召集人:陈 丹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钟伟雄 区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法制办副主任钟碧和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高春霖 区监察局副局长 叶 颖 区政务办主任 刘国华 区发展改革局局长 肖伟然 区经贸局副局长 兰 红 区建设局副局长 刘晓明 区国土分局局长 张小余 区规划分局局长 杨雄忠 区教育局副局长 翟大为 区科信局副调研员 周沛林 区财政局副局长 李 敏 区民政局副书记 刘俊文 区环保局局长 张 强 区人社局局长 杨桂丁 区卫生局局长 潘宇飞 区文广局副局长 刘德行 区城管局副局长 刘少春 区农林局局长 胡进民 区水务局副局长 吴坚敏 区交通局局长 李韶昆 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赵吉林 区城管执法分局副局长 汪德君 区体育发展中心主任 罗远明 白云工商分局局长 麦少杰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游乃满 区质监局副局长 吴茂惠 区国税局副局长 钟少培 区地税局总经济师 谢永平 市烟草专卖局白云分局局长 罗发通 区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商改办)设在白云工商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罗远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政务办叶颖同志、白云工商分局黎树忠同志兼任。(二)机构职能。1.联席会议职能。联席会议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关于商事登记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研究我区商事登记改革的具体操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统筹组织商事登记具体改革工作,建立定期会商制度,研究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创新措施及过渡实施阶段各项衔接工作等问题,推动我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开展。2.区商改办职责。区商改办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组织衔接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面的工作部署,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商事登记改革工作;掌握和分析我区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商事登记制度调研、体制改革、总结评估工作;筹备召开联席会议。 五、改革内容 (一)实行工商登记注册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的登记制度。1改革营业执照制度,经营项目审批不再作为工商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后,即具有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项目经营资格,同时具有公示登记信息的功能,以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商事主体须经许可审批才能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具体做法是:(1)从事一般项目经营活动,直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2)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不包括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电信等特殊行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开展经营活动。(3)从事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电信等特殊行业经营活动,取得有关部门许可审批手续后,向商事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4)外商投资企业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后,向商事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的,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2营业执照中不再记载商事主体具体经营项目,仅记载其主营项目类别(即GB/T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商事主体的具体经营项目应当在企业章程中予以明确,其主营行业应当与名称中的行业相一致。商事主体变更具体经营项目,应当在3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其主营行业出现与其登记的名称中行业特征不相符情况的,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的变更登记。(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对公司实收资本进行登记,仅对公司申报的注册资本进行登记。申请商事登记,无需提交股东认缴注册资本情况的验资报告。商事主体股东实际出资后30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等材料,办理实收资本备案手续。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认缴注册资本情况向公众公示。社会公众可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商事登记机关可根据商事主体股东出资情况,出具商事主体实缴注册资本情况证明)。(三)实行住所登记与经营场所备案制度。商事主体登记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即总部)地址,商事登记住所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产权证载明的功能以及物权法的要求。营业执照住所是法律文件(包括司法和行政机关文书)送达地,起到确定商事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区域的作用。允许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商事主体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在本市同一行政辖区(区、县级市),允许商事主体的实际经营场所与住所分离,不需办理分支机构手续,仅办理备案手续。商事主体的实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行政辖区,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手续。(四)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1改革现行的企业年检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商事主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到位注册资金、资产负债、经营情况等基本信息,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书,商事登记机关通过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平台,将年度报告书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2商事登记机关有权对商事主体办理年报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进行处罚。商事登记机关发现商事主体提交虚假年度报告书,可依法进行查处。(五)实行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将违反商事登记有关规定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名录中剔除,归纳到异常名录的行政管理制度。商事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商事登记机关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1.商事主体连续两年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报告书;2.商事主体提交虚假年度报告书,情节严重的;3.商事登记机关无法按照登记的住所送达法律文书;4.商事登记主体的名称或者行为存在有损国家、公共利益,可能造成对公众欺骗和误解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不免除该商事主体和投资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商事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行政主管部门仍可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存在民事纠纷和债权债务的,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在3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恢复:1.经查实,商事主体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并不存在或已经改正违法行为;2.商事登记机关程序不当;3.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商事主体作为债权人基于债权实现提出申请。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恢复申请后,商事登记机关经审查同意恢复的,通过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平台公告恢复。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董事、股东、清算小组成员因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商事主体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未履行商事主体清算义务的,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将其列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限制其相应的权利实现。(六)构建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和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1整合各部门行政服务与社会管理信息资源,建立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各审批部门均通过该平台办理行政许可及监管业务。2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全方位公示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包括商事主体登记(年报、经营情况、缴纳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和办理行政许可情况、信用信息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记录等。3积极引导行业组织自我完善,促进商事主体和个人自律;加强对审计、验资等中介、专业机构培育和扶持力度,逐步建立完善其连带责任制度;提升公民自治意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七)全面推行网上登记服务。1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发照、网上查档的电子化登记管理模式。商事主体网上提交登记申请,上传申请资料,商事登记机关网上接收、受理、审批,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并及时寄出纸质营业执照。商事主体提交的网上登记申请资料,通过信息平台提供给社会公众免费查阅。2优化整合登记环节。构建工商和税务部门的一体化登记制度。减少商事主体的登记环节,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行政效能的整体提升。六、实施措施(一)制定审批监管办法。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制订与商事登记衔接的审批监管办法。1.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制订商事登记和商事主体监管实施办法;2.区法制办负责组织各部门清理办理营业执照前置行政审批项目(区工商局配合);3.区政务办负责牵头建设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和信息公示平台;4.区公安分局负责制订特种行业、出入境中介、保安服务和消防等审批监管配套制度;5.区国土分局负责制订土地资源和房屋相关配套制度; 6.区环保局负责制订环境保护监管配套制度; 7.区交通局负责制订交通运输管理审批监管配套制度; 8.区农林局负责执行国家、农业部、省等已制定的种子经营审批监管、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配套制度,执行省已制定的种畜禽生产经营等审批监管配套制度;9.区经贸局负责制订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配套制度;10.区文广局负责制订文化、广播电视、出版等审批监管配套制度;11.区卫生局负责制订卫生审批监管配套制度;12.区质监局负责制订食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监管配套制度;13.区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制订餐饮、药品等审批监管配套制度;14.区安监局负责制订安全监督审批监管配套制度;15.区地税局和区国税局负责制订税务方面的配套制度;16.其他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制订本部门与商事改革相适应的审批监管配套制度。各职能部门应积极与市级对口部门沟通对接,并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完成时限、责任分工、联系人,并于11月 日前报区商改办。(二)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审批与监管相统一,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明确各部门对商事主体的监管职责,经营项目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各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监管职责。1.商事登记机关对商事主体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活动的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各经营主体在经营中存在的商标侵权、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依职权进行监管。2.各许可审批部门在对商事主体从事须经审批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项目活动进行审批的同时,依职权对商事主体擅自从事须经审批许可方可从事经营项目活动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监管。3.法律、法规规定商事主体使用的经营场所须经审批后,方可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由许可审批部门对审批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如商事主体经营项目和经营场所使用,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由各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许可和监管职责,由申请人先行办理经营场所使用审批手续后,再申领从事该项经营活动许可。4.各职能部门对商事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纳入监管体系,在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并依照法律法规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进行处理。5.各职能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从事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及时通过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或其他渠道反馈给有关部门。6.区监察局依法对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本级问责决定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问责。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明确平台运行建设管理职责。前置许可变为后置许可后,为保障各项许可监管工作有序开展,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必须通过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上传、接收、反馈商事主体登记、申报事项、行政许可审批和确认、提交年度报告情况、行政处罚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1.区政府办负责统筹基础平台技术支撑与维护,保障政务外网正常运行及各部门的网络接入。2.区政务办负责统筹、建设、管理商事主体信息平台,收集、整理对商事主体信息平台运行和使用的意见,完善商事主体信息平台。负责参照市信息管理及公示平台接口规范,积极推进区商事主体审批结果(许可、批文)和处罚信息接入工作。3.自有业务系统的区级职能部门要将本部门业务系统接入区一级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使用区统一建设的“一站式”行政审批系统的区级部门,由区统一接入区一级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使用市一级审批系统的区级部门,将区级数据统一接入到市信息平台,由市信息平台分发至区级信息平台,由市级部门统一负责,区级对口部门要积极协调督促落实。(四)其他措施。1建立商事主体管理和信息公示平台,以商事主体登记信息为依托,以各职能部门日常审批和监管信息为重点,将银行等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纳入其中,形成商事主体信用网。逐步构建以该信用网为基础的商事主体信用评价体系、信用风险防范体系、信用信息披露体系和信用激励体系。2建立和完善商事主体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作用,强化中介组织连带责任。对消防验收、环境评估、卫生评价、审计验资等许可审批中涉及的需由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运用专业技能进行相关资质或资格认定、许可评估的专业领域,逐步将实质性审查、审批及备案职能转移给中介组织,由中介组织依法独立完成相关工作,并由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共同承担法律责任。3.做好商事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的各项衔接工作。(1)对原已核发的旧版营业执照,可设置2年过渡期,要求商事主体在过渡期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纳入新的管理体系。(2)做好与国内其他地区的衔接工作。按新制度登记的商事主体,如因经营需要或由于不符合其他地区和部门(国家垂直管理部门,如海关)要求,需要由商事登记机关证明其具体经营范围或实收资本情况的,由商事主体提出申请后,商事登记机关和许可审批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4.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政务服务管理水平,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在各街镇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代办审批、绿色通道”服务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开业、变更及个人独资企业的开业、变更实现由各街镇政务服务中心代收代办服务。七、实施步骤(一)启动阶段(从方案发布之日起至11月22日止)。主要包括制定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信息平台运行建设管理方案,各部门制定本单位的工作方案和平台运行建设管理方案;成立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明确分工,召开动员大会,做好前期有关准备工作;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创新举措,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热情,让广大群众和企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共同推动改革顺利进行。(二)建设阶段(11月22日至12月20日)。1.信息平台运行建设管理。由市统一建设各区级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采取“集中建设、分布部署,分级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区负责建立本地商事登记管理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处罚信息的市、区交换与共享,保障两级管理平台的信息联动。2.组织人员培训。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建成后,区政务办和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及时掌握信息平台的设置、流程和使用方法。同时,积极向试点单位学习好经验好做法,确保工作顺利对接。(三)试运行阶段(12月20日至12月31日)。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管理部门、有关执法部门要制定本部门与商事主体信息平台运行相配套的工作程序、管理制度;指定专人接收处理商事主体信息管理平台推送的信息。商事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或接收申报事项信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申报事项信息上传至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相关执法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接收信息。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审批或确认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审批或确认事项信息上传至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根据各自工作业务情况,对信息平台上线运行进行全方位的测试,及时发现、反馈问题。(四)正式实施阶段(2014年1月1日全面实施)。根据全市统一部署,2014年1月1日,区全面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各部门要按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商事主体信息平台运行管理规则开始对商事主体的登记、许可审批和服务监管工作。八、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做好工作谋划和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认真研究本单位落实商事登记改革的具体事项,精细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实施。(二)强化沟通联系。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掌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动态,分析改革情况,并及时向区商改办及上级业务部门反馈;区商改办要建立定期改革情况汇报机制,收集改革的情况和总结改革经验。(三)加大宣传力度。区属媒体要开展做好我区商事登记改革专题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广泛宣传商事登记改革的重大意义、原则目标、步骤内容和工作成效,做好宣传发动和解疑释惑工作,为我区商事登记改革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各街镇、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发挥职能优势,采取上门宣传、专业咨询等宣传方式,确保改革顺利推进。附:白云区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方案附件:白云区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方案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府函201362号)关于试点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和市政务办广州市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指引,为实现2014年1月全市全面推广商事制度改革,商事登记信息平台全市范围内同步使用的目标,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目标建立市、区两级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通过整合市、区两级之间、各审批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之间的商事信息高度集成和共享,实现商事主体信息的监督和管理;通过建立市、区两级的联动与监管机制,实现对市区两级的商事主体信息管理与公示,逐步实现社会信用体系的全面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商事主体自律自治,逐步建立新型市场登记、监管体系和商事信息信用体系,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实现政务服务平台与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的一体化整合,整合商事登记、网上办事、投资审批等工作,实行政务服务的一体化管理。完善和提升我区网上办事大厅的功能,实现入口一体化、办事一体化、查询一体化、商事投资一体化,提高对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二、建设思路(一)整合构建“一张网,一个平台”。以便民、节约、高效为原则,以“一张网,一个平台”为建设思路,整合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和区政务服务平台,构建集约、高效的一体化管理平台和数据库,实行商事登记管理公示与网上办事的功能融合,分阶段分步骤推进一体化平台建设工作(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商事改革整合成一张网)。(二)统一规划,集约建设。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涉及跨层级、跨部门工作较多,部门间系统较为复杂,协调难度大,因此参照广州市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总体架构,由市、区统筹管理,集约规划建设。一方面在现有市试点信息平台基础上进行优化与改造,扩展到全区使用,减少政府投资成本,打通市、区两级信息联通;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信息化资源,实现市、区两级的数据交换、数据对接等。(三)市区联动,分级管理充分利用本次信息平台建设的契机,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让涉及的所有部门都参与其中,用统一的业务与技术规范,实现市、区两级平台的信息共享;同时,制定市、区分级管理和业务联动的工作机制,市和区对商事改革信息管理工作进行分级管理,最后形成全市、各区统一联动的商事登记管理格局。三、工作内容(一)建设部署区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依据集约化建设原则,由市统一建设各区级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采取“集中建设、分布部署、分级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我区建立本地商事登记管理数据库,区的商事登记主体、审批结果(许可、批文)和处罚信息将落地本地,为我区推进商事改革工作提供支持。(区政务办牵头,区政府办配合,于2013年12月底前完成)(二)实现商事主体信息的市、区数据交换参照市一级数据交换平台,建设区级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处罚信息的市、区交换与共享互通,保障市、区两级商事登记管理平台的信息联动。(区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于2013年12月底前完成)(三)加快区级平台系统接入工作参照广州市商事信息管理及公示平台接口规范积极推进本级商事主体审批结果(许可、批文)和处罚信息的接入工作。一是对于自有业务系统的区级部门,要实现本部门业务系统接入区一级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二是对于使用区统一建设的“一站式”行政审批系统的区级部门,由区统一接入区一级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三是对于使用市一级审批系统的区级部门,通过将区级数据统一接入到市信息平台,再由市信息平台分发至区级信息平台,由市级部门统一负责,区级对口部门要积极协调督促落实。(区政务办牵头,区工商分局、区政府办及区各有关业务部门配合,2013年12月底前完成)。(四)区一级平台管理工作参照市一级管理分工,由区政务办负责区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平台的管理与组织工作;区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基础平台的支撑与技术工作;区商改工作负责部门负责商事改革业务与要点梳理,保证技术与业务同步推进;由区纪委监察局制定具体的监察规则,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对跨部门跨层级流转情况进行监督。(2013年12月底完成)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确立大局观念、整体推进意识,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责任到人,认真做好平台体系化建设工作。(二)稳步实施坚持集约建设、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注意把握节奏,加强统筹协调。特别是使用市一级审批系统的区级部门和使用自有审批系统的部门,必须建立起市区联动机制,加强协调督办,确保本系统的对接不拖全区后腿。(三)切实保障为确保工作时效,区财政要切实保障区级数据交换平台建设和区“一站式”行政审批系统与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的对接费用;对接工作由原“一站式”行政审批系统开发团队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四)明确时限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把握工作时间节点,按照工作推进时间表,打好提前量,确保2014年1月1日区商事登记信息平台正式上线。各参与建设单位要于2013年12月20日前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并由区政务办牵头组织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熟练掌握操作技能,进行试运行,保证信息平台的如期上线、正常运转。附表: <<白云区商事登记平台建设工作计划表>>白云区商事登记平台建设工作计划表一、前期工作(11月20日-28日)序号任务完成时间牵头单位配合单位1各单位根据穗商改办函201318号(关于召开商事主体信息平台对接工作技术培训会议的通知)附件4(商市主体信息来源情况表)的要求,提交事项与系统的详细情况11.20.区商改办、区政务办区发改局、经贸局、公安分局、民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交通局、农林局、文广局、卫生局、城管局、城市执法局、体育局、质监局、食药监局、安监局、残联、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有关单位)2召开全区商事登记改革工作动员部署会,一并布置商事登记平台建设工作具体要求。11.22.前区商改办区政务办、区府办电子政务科、各有关单位3在列入市商事登记平台的事项中,未有市级、区级及自建审批系统的单位,需提供完整的办证流程信息。11.25.区政务办有关单位4编制建设方案,与开发公司进行谈判11.25.区政府办(电子政务科)5审定建设方案,落实建设资金11.28.区商改办、区政务办区政府办(电子政务科)6下发区审批系统对接接口规范11.25.区政府办(电子政务科)有关单位二、开发阶段(11月29日12月11日)7区共享平台建设市区共享平台对接已完成区政府办(电子政务科)商事主体库建设已完成区政府办(电子政务科)电子证照库建设12.11.区政府办(电子政务科)共享平台与区审批系统对接接口12.11.区政府办(电子政务科)8区审批系统改造审批系统功能扩充12.11.区政府办(电子政务科)数据库设计(四个主题库)12.11.区政府办(电子政务科)Webservice接口开发12.11.区政府办(电子政务科)获取商事详细信息接口12.11.区政府办(电子政务科)审批结果(证照)信息上传接口12.11.区政府办(电子政务科)处罚结果信息上传接口12.11.区政府办(电子政务科)与区本级部门自建系统接口 12.11.区政府办(电子政务科)有关单位9区各单位自建或使用上级审批系统的改造,并与区审批系统或上级业务系统进行对接12.11.各相关单位区政务办、区府办电子政务科督办三、测试、联调阶段(12月12日18日)10区共享平台完成测试、联调(包括问题修改)工作12.18.区政府办(电子政务科)11区审批系统完成测试、联调(包括问题修改)工作12.18.区政府办(电子政务科)12区各单位自建审批系统完成测试、联调(包括问题修改)工作12.18.有关单位白云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起草说明一、编制背景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于2014年1月在全市全面实施。为确保白云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府函20136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指导思想、改革原则、改革目标、组织机构、改革内容、实施措施、实施步骤、工作要求等8个方面的内容,是我区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引性文件。实施方案包含1个附件白云区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具体明确了我区整合构建“一张网,一个平台”的建设思路、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三、征求意见情况实施方案已两次征询区相关单位意见,对于提出的各项意见和建议,我局均予以认真研究和充分吸纳(详见征求意见一览表)。平台建设方案已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各单位均无修改意见。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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