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pdf

    • 资源ID:3903022       资源大小:501.83K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1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pdf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部分行业开 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 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 除试点范围, 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 1)的规定抵扣。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 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 2)。 四、各级财税机关要认真组织试点各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向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附件: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2. 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附件 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一、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 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二、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 号)的 初级农业产品。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 规定抵扣。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 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 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 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 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 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 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 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 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 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 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 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 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 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 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 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 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 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 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 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 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3、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 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 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 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 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 值税进项税额的, 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 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 (1损耗率)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 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 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 购买单价13%/(1+13%)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 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五、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 额。 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 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 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七、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八、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核定方法顺序,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九、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 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十、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 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十一、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 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十二、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三)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 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十三、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一)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1、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 1 月 15 日前(2012 年为 7 月 15 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申请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 定。 2、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 报给省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应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部门组成 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结果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下达,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站、 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 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 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 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 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 机关确定。 十四、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核定的扣除标准有 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 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 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 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 请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答复。 十五、试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 项税额计算表(见附表)。 十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扣除 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申报纳税 中存在的问题。 附件 2: 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原乳单耗数量(吨) 超高温灭菌牛乳(每吨) 1.068 超高温灭菌牛乳 (蛋白质含量3.3%) (每吨) 1.124 巴氏杀菌牛乳(每吨) 1.055 巴氏杀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 (每吨) 1.196 超高温灭菌羊乳(每吨) 1.023 巴氏杀菌羊乳(每吨) 1.06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35 号 2012.7.17 (财税201357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 业范围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 8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 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述“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 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 C1440)执行; “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 C151)执行;“植物油” 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 C133) 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 其购进的农产品均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 三、 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 按照 通知 附件 1 农 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 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如果期初没有库存农产品,当期也未购进 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计算;上期期末仍无农产 品买价的依此类推。 按照 “成本法” 的有关规定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主营业务成本” 、 “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四、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 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具体办法 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五、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 “成本法”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试点纳税 人农产品耗用率, 以及按照 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时, 均应按程序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六、 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所附表样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 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 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 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 表(表样详见附件),不再按照实施办法中所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 算表表样填报。 七、 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 应将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汇总表) 中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合计数填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表二) 第 6 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 6 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 1、2、3、5 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 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及本公告第四条有关规定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 17 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 栏。 八、本公告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2.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3.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4.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5.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下载: rar 文件 35 号公告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 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均适用财税201238 号的有关规定。 以销售产品为核心核定进项税额以销售产品为核心核定进项税额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核定抵扣是以销售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为核心来核定进项税 额, 在此种抵扣方式下, 农产品进项税额一般不会出现留抵税额情形, 也不会出现前期缴税, 后期留抵的情况,企业税收较为均衡。 【案例 1】 某企业本年度购进 1 000 万元的农产品,当年进入生产成本的实际耗用为 800 万元,利用农产品销售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为 1 000 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 65%。第 2 年该企业没有购进农产品,主营业务成本为 500 万元。 在购进抵扣的情况下,本年度一次性抵扣 130 万元(1 000 万 13%)的进项税额,第 2 年 没有购进农产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而核定抵扣的情况下,当年抵扣 1 000 65% 17% (1+17%)=94.44(万元);第 2 年按照核 定抵扣法,允许抵扣 500 65% 17% (1+17%)=47.22(万元)。 由上例可以看出,与购进扣除相比,核定抵扣的办法进项税额抵扣比较均衡,一般也不 会出现留抵税额现象。 核定扣除的具体实施方法核定扣除的具体实施方法 实施办法给出了核定扣除的三种具体实施办法,分别为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 法,核心方法是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这两种方法的设计思路本质上是相同的,均是计算出 销售产品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来扣除。 【案例 2】 2012 年 8,某公司销售 100 000 吨巴士杀菌羊乳,其主营业务成本为 60 000 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 60%,原乳单耗数量为 1.08,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 4 000 元/吨。 1.投入产出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 农产品平均 购买单价 扣除率/(1+扣除率)=100 000 1.08 0.4 13% (1+13%)=4 969.91(万元)。 2.成本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 农产品耗用率 扣 除率/(1+扣除率)=60 000 60% 13% (1+13%)=4 141.59(万元)。 由于这里的农产品耗用率是按照上年指标计算出来的, 因此年末应该根据当年实际, 对 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35 号公告还明确,按照“成本法”的有关规定核定试点纳税人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 成本。 政策转换需注意避免双重抵扣政策转换需注意避免双重抵扣 需要提醒的是,试点纳税人执行核定扣除前,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必须转出,否则会造 成双重抵扣,例如,2012 年 6 月,M 公司购进农产品 10 000 万元,抵扣进项税额 1 300 万 元,2012 年 7 月,该公司将全部购进农产品耗用,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当月试点进项税 额核定扣除,根据成本法计算,确定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为 1 300 万元(为说明问题,不考 虑其他经济业务)。 从上例看,如果期初存货所含的进项税额 1 300 万元不作转出,该公司就会重复抵扣进 项税,因此在试点纳税人执行核定扣除前,应当将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转出,否则就会造成 双重抵扣。 纳税申报纳税申报 试点纳税人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规定的纳税申报 资料外,还应按照 35 号公告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35 号公告指出规定,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所附表样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 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 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 税进项税额计算表,不再按照实施办法中所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 表表样填报。 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 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 6 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 6 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 1、2、3、5 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 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及 35 号公告第四条有关规定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 17 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 国家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经研究决 定,扩大实行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 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 号)的有关规 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二、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 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 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单局备案后公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财税机关要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妥善 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注意事项

    本文(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pdf)为本站会员(奉***)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