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熟人看病更要量力慎行 看病找熟人有用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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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熟人看病更要量力慎行 看病找熟人有用吗.docx
给熟人看病更要量力慎行 看病找熟人有用吗 案例 2003年3月,一名工人因左眼外伤,便找到在某社区医院工作的亲戚,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状况下干脆到医院就诊。恰逢值班医生外出,便由值班医生的爱人(本院检验科医生)为患者眼伤做了简洁处理。几天后患者眼伤感染加重,不得已摘除了眼球。术后患者要求医院赔偿而发生医疗纠纷。2005年6月,双方托付所在的市医学会对此进行技术鉴定,鉴定专家指出:该医生由于熟人相托超出其诊疗范围行医,明显违反了相关的诊疗规范,并导致患者眼伤感染最终摘除眼球的严峻不良后果,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该医疗纠纷最终以医院对患者赔偿近8万元而协商解决。 点评 这是一起由熟人就诊引发医疗纠纷的个案。2006年贵州省医学会对所完成的100多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析发觉:熟人就诊引起的医疗纠纷竟占15。因此,仔细分析熟人就诊时存在的诊疗问题,对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具有主动意义。 熟人就诊是指接诊医生与就诊者熟识以及接诊医生的熟人介绍其熟人就诊两种状况。对熟人就诊,医师为“关照”熟人往往忽视相应规章制度与诊疗规范,而使诊疗行为存在诸多问题。下面,从法律角度对熟人就诊时诊疗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加以分析。 其一,病历记录不完整医师对熟人就诊往往诊治热忱、细致,却简单忽视在病历上记录诊治过程,或者记录诊治过程过于简洁,造成病历记录不完整甚至缺失。这是熟人就诊医师医疗行为常见的现象。在就诊的熟人出现不良治疗后果发生医疗纠纷时,由于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对诊疗过程符合相关规定及诊疗护理常规供应证据,加之病历是有力的证据,明显在病历记录不完整或者缺失时,即使客观上医师严格遵守医疗法规与诊疗护理常规,法律上却往往不得不担当不利的后果。 其二,手术知情同意书“熟人代理”签字在医师的熟人介绍其熟人患者接受手术治疗时,由于患者及其亲属对手术知情同意书的内容简单产生畏惧心理,加之介绍患者接受手术治疗的熟人对接诊医生的信任,会主动“代理”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这也是熟人就诊医疗过程中常见的现象。在熟人手术出现不良后果发生医疗纠纷时,由于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别检查或者特别治疗时,必需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明显“熟人代理”签字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不符合该规定,是无效的。此时,当事医疗机构因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就要担当赔偿责任。其三、治疗结束后再告知患者治疗方案对于熟人就诊,接诊医师很简单认为患者信任自己的医疗技术,会完全同意自己选择的治疗方案,往往在治疗前没有告知患者或者其亲属,在治疗结束后患者或者其亲属询问时才告知,这种状况在熟人就诊时多有出现。在患者及其亲属对治疗结果不满或者认为医疗费用过高而发生医疗纠纷时,由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敬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别检查、特别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说明。因实施爱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状况的,应当将有关状况通知患者家属”,明显,熟人就诊医师在治疗结束后方告知患者治疗方案违反了该规定,侵扰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当事医疗机构就必需担当肯定的不利结果。 其四,超出注册执业范围为熟人治疗医师在面对熟人患者时,还会出现在有关医师不能为其熟人患者诊治时,为了便利熟人,往往超出注册执业范围自己动手为熟人治疗。在熟人患者出现不良后果发生医疗纠纷时,由于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根据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依此医师超出注册执业的范围为熟人治疗是违法的,医疗机构对熟人患者的医疗损害担当责任。 有调查显示:90的人认为看病能找到熟人总比不找好。因此,对这一普遍现象,医疗机构应引起足够重视,从加强对医师依法规范行医教化、提高医师规范行医水平与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入手,有效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