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委员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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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委员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docx
镇委员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XX镇委员会实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仔细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提高党委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有关法规和中共XX市委工作规则中共XX市委实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方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镇党委对本镇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支配事项、大额度资金运用事项(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从实际动身,运用科学方法,选择最佳决策方案,切实提高决策效率,确保决策切合本镇实际,遵循发展规律,符合发展要求。(二)坚持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注意调查探讨,广泛听取看法,拓宽人民群众参加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凝合各方才智和力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确定的原则进行决策。依据党务公开规定,以适当方式刚好精确公开镇党委重大事项决策信息。(三)坚持依法决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严格根据法定职责、权限、规则和程序决策,确保决策合法合规。其次章 决策内容 第四条 镇党委对以下“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一)重大问题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探讨实行党的路途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中心和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方面的详细看法、工作措施。2.涉及全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要问题。3.涉及重要资源配置、社会稳定以及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事项。4.本镇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重大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安排制定,涉及全局的发展战略、工作思路、重要工作支配。5.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止。6.重大空间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重大土地征用和出让事项。7.转让镇属资产产权等。8.班子成员分工。9.党的建设重大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基层党组织提出的重大问题。10.全镇党政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问题。11.听取并批阅镇党委工作报告及政府工作报告。12.其他须要镇党委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1.干部的举荐、提名、选拔和任免、监督和管理、考核和奖惩等事项。2.村居领导班子换届人事支配方案。3.市级、镇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举荐。4.其他须要镇党委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和重要人事调动等事项。(三)重大项目支配事项主要包括: 1.全镇重点项目建设年度投资安排。2.以镇政府为主的投资超过20万元的重大项目建设和投资项目支配。3.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包括住房保障、促进就业、扶贫济困、社会保障等重大项目,教化、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4.涉及拆迁事项和可能破坏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的建设项目等事项。5.涉及经贸、文化、旅游、体育等重大活动项目支配,包括承办XX市级以上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6.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的选购、处置项目等事项。7.较大的村集体资产处置事项。8.其他须要镇党委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四)大额度资金运用事项主要包括: 1.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事项。2.数额较大的资金安排和运用,包括大额经营性、公共性资金及非生产性资金安排和运用等事项。3.3万元以上政府性投资支出。4.其他须要镇党委集体探讨的大额资金运用事项。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五条 凡属党委决策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务或紧急状况外,应由党委会集体探讨确定,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务或紧急状况,需由分管负责人向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口头汇报同意后先行处理,等突发事务或紧急状况结束后,应刚好向党委会报备。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按以下主要程序进行: (一)前期酝酿 1.调研论证。拟提请镇党委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事前应由分管部门深化进行调查探讨,广泛听取各方看法,开展合法合规审查,必要时实行座谈、听证或网上公示制度。2.会前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通过书记办公会等适当形式对有关事项进行酝酿,对存在较大分歧看法的事项,一般不提交会议探讨。3.议题确定。议题由分管领导报党政主要负责人批阅同意后提请党委会探讨。除遇重大突发事务和紧急状况外,不得临时动议。4.材料打算。议题材料以及会议通知要在会议召开前1天报党政办汇总。5.议题汇报。原则上议题由分管负责人或者二级机构负责人汇报。(二)集体决策 1.参会范围。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党委会,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依据工作须要,有议题汇报的分管负责人或者二级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2.审议程序。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党委会成员应对决策建议充分发表看法。因故不能参与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前请假,其看法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看法的基础上,最终发表看法。3.表决程序。表决可以依据探讨和确定事项的不同,采纳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看法不得计入票数。会议探讨和确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4.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探讨和表决状况要由组织委员照实记录,必要时下发会议纪要,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5.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程序和规则执行。6.党委会探讨确定的重大事项须要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的,按规定程序提请人大审议;需上级党组织或有关单位审批的,按规定上报审批;需告知通报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应刚好告知通报。(三)决策执行 1.通过党委会作出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或会议确定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一名党委委员牵头负责。2.领导班子成员必需坚决执行党委确定,如有不同看法,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变更确定以前,除执行确定会马上引起严峻后果等紧急状况外,必需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确定。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班子成员应依据分工和职责刚好向党委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状况。第八条 党委“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第九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状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不按程序确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变更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的,依据情节轻重,赐予有关责任人指责教化、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指责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撤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赐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村(居)应依据本单位实际状况,参考党委会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合理确定本班子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的详细内容。第十二条 本方法由党委负责说明,详细说明工作由党政办、组织办担当。第十三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