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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新会区质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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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新会区质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表.doc

    江门市新会区质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表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1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33号主席令)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47号主席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33号主席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33号主席令)的规定从重处罚。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认可管理、安全技术标准管理以及产品质量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从轻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2.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一般1.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2.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从重1.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2.4倍以上3倍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33号主席令)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2.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或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47号主席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33号主席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33号主席令)的规定从重处罚。5.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认可管理、安全技术标准管理以及产品质量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从轻1.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5倍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2.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一般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以上2.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2.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从重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25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2.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33号主席令)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33号主席令)的规定从重处罚。3.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第77号主席令)第六十九条: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33号主席令)的规定处罚。从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7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从重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33号主席令)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或者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3.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第77号主席令)第六十九条: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33号主席令)的规定处罚。从轻1.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下的罚款。一般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7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7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5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以及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情节严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33号主席令)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从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9%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9%以上21%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从重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1%以上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6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33号主席令)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轻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0.5倍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一般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1.25倍以上2.2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2.25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33号主席令)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从轻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从重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8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33号主席令)第六十七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从轻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0.3倍以下的罚款。一般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0.3倍以上0.7倍以下的罚款。从重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9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40号)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从重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0.9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0.9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从重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40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从轻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7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从重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2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责令整改后,逾期不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40号)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从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9%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9%以上21%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从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1%以上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13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40号)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轻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责令改正,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从重责令改正,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40号)第四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从轻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从重责令限期改正,处14万元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40号)第四十九条: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轻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从重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40号)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从轻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9.5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9.5以上15.5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从重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5.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7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40号)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从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上级部门许可需由上级机关撤销)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40号)第五十二条: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从轻处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撤销。一般处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撤销。从重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撤销。19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需上级部门撤销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40号)第五十六条: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轻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责令改正,对单位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从重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需上级部门撤销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40号)第五十七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从轻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从重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21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156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从轻责令改正,处0.6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一般责令改正,处0.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从重责令改正,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22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156号)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从轻责令改正,处0.9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一般责令改正,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从重责令改正,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23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156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从轻责令改正,处0.9万元以下罚款。一般责令改正,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从重责令改正,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4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156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从轻责令改正,处0.9万元以下罚款。一般责令改正,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从重责令改正,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5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156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轻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一般责令改正,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从重责令改正,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6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156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从轻责令改正,处0.9万元以下罚款。一般责令改正,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从重责令改正,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7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156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责令改正,处0.3万元以下罚款。一般责令改正,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罚款。从重责令改正,处0.7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8有本条例第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四)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从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以上1.6倍以下罚款。一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从重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29生产过期、失效、变质商品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商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从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商品货值金额0.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商品货值金额0.6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从重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商品货值金额1.4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0有本条例第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八)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九)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十)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 (十一)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十二)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从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7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从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1有本条例第十条列举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四)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七)过期、失效、变质的;(八)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七、八项所列其他商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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