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XX市文化和旅游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加快XX旅游业发展, 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促进XX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协 调发展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积极投身旅游 业大发展,根据XX市旅游条例,结合本市文化旅游工作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XX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根据全市文化旅游发展年度工作计划及 财力情况核定安排。第三条(管理原则)专项资金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编制预算、 确保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 管理原则。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 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四条(支持方向)专项资金主要从营造旅游业发展环境、激发旅游消 费潜力出发,重点支持纳入XX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重点 领域、重大任务和重要创新等方面,支持对XX建设世界著 名旅游城市有成效或有突出贡献的基础性、公益性、功能性 项目。第五条(使用范围)根据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具体使用范围为:(一)支持旅游产业发展促进项目支持符合本市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产业项目, 以及按有关规定配套支持本市获得国家各类旅游发展促进 资金的项目。(二)支持城市形象提升项目支持本市旅游景区提质扩容、培育增加优质旅游消 费供给、入境旅游环境提升、旅游标准化建设等项目。(三)支持旅游公益设施项目支持旅游消费便捷服务、旅游公共信息服务、旅游 便民惠民服务、游客安全保障设施建设等项目。(四)支持本市重大旅游活动项目支持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确定需要支持的 本市重大旅游活动等项目。第六条(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使用。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来确定 资金支持额度。同一项目可任选一种支持方式。第七条(资助额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 目总投资或总费用的30%,且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采 取贷款贴息资助方式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单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 超过2年,且贷款贴息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第三章预算编制第八条(预算编制)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部门预算编 制的有关要求,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经批准后实施。第四章申报和管理第九条(指南发布)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年度工作有关要求,提出年度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并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年度项 目申报指南。第十条(申报条件)申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 件:(一)申报项目单位应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 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二)申报项目单位财务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 无违法违规行为;(三)申报项目应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 持方向和重点;(四)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拆 分、重复申报;已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单位,若获支持 项目尚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申报。第十一条(申报材料)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XX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书(复印件);(三)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四)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二条(项目库)设立XX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 目库”),按照XX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实施 管理。将有关单位申报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 滚动管理。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第十三条(项目评审)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 项目进行评审,并会同相关部门择优确定支持项目。支持情 况应当在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务网公示。第五章资金申请和拨付第十四条(资金申请)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审 定后,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进度,向市 财政局申请拨款。第十五条(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文化和旅游局的拨款申请,经审核 后,按照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报批程序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 求,将专项资金拨付至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单位。第十六条(结余资金)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管理 使用。第六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第十七条(项目管理)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签订XX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支持协议,并根据协议内容完成项目实施。专项资金 支持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 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项目验 收、绩效评价等跟踪管理。第十八条(项目验收)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单位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项 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项目验收要求, 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开展项目验收。第十九条(绩效管理)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全 面实施绩效管理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 整预算。第二十条(项目变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投资主体、项目 内容、实施地点、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总投资额削减10% 及以上等),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单位必须报告变更的事项和 理由。项目变更导致专项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由市文 化和旅游局调整支持金额或限期收回超额支持部分。第七章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第二H一条(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专项资金 应当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专 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按有关规定接受市财政 局、市审计局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责任承担)对于项目逾期不完成或未按时向市文化和旅游局 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的项目单位,取消拨付项目尾 款。对于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单位,取消拨付项目尾款, 并视项目实施情况保留追回已拨付资金的权利。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 按规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责任,并将已拨款项全部收回,上 缴财政。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申报专 项资金。把企业违规信息纳入xx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第二十三条(信息公开)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 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其他)对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各区可根据 区域旅游业发展特点予以支持。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