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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商品交易所基差贸易业务指引》修订条款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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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商品交易所基差贸易业务指引》修订条款对照表.docx

    附件2郑州商品交易所基差贸易业务指引修订条款对照表(加下划线并加粗部分为新增内容,釉余线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第一条为保障郑州商品 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综 合业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基差贸易业务的正常进行,根 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 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标 准仓单及中转仓单管理办法 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第一条为了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 称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基差 贸易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郑井-商品交易所期 货交割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及中转 仓单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 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基差贸易,是指买 卖双方以某月份期货合约价格 为计价基础,加上双方商定的 升贴水,来确定商品价格的现 货贸易活动。第三条基差贸易的标的 是交易所上市的期货品种或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品种。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基差贸易,是指买卖双 方以交易所上市期货品种的某月份期货合约价 格为计价基础,加上双方商定的升贴才廛差,来 确定商品价格的现货贸易活动。客户在平台开展的基差贸易,应当使用平台 提供的联动点价功能,并通过平台结算货款。交 易商或专区的基差贸易另行规定。第三条-基羞贸易的标的是交易所上市的期 货品种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品种。第四条参与基差贸易的 客户,应当具有相关商品的经 营资质。第四条第三条 参与基差贸易的客户,应当 具有相关商品的经营资质。第五条基差贸易的交易 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 9:00-11:30,下午 1:30-3:00。第互条第四条基差贸易的交易时间为每个 交易日的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及交易 所另行通告的其他时间。第六条基差贸易的交易 方式包括挂牌交易和协商交 易。第七条采用挂牌交易的, 实行双边约定清算。采用协商 交易的,可选择双边约定清算 或双边指令清算。第八条基差贸易的交易 指令包括货物的品种、品级、 数量、买卖方向、交收方式、 最后点价日、参考期货合约、 升贴水、仓库、附属合同等信 息。其中,交收方式分为仓单 交收和现货交收;最后点价日 是双方可以点价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采用双边约定清算的, 需当日完成点价;附属合同应 当包含违约情形认定及处理等 条款。第九条买卖双方就升贴 水达成一致后,生成待点价合 同。选择双边指令清算的,交 易所根据双方指令冻结或调整 保证金。第十条从生成待点价合 同开始到最后点价日闭市之 前,一方发起点价,另一方确 认后,待点价合同转为基差贸 易合同。第H一条点价成功后,交 易所收取交易双方手续费。第十七条买卖双方协商 一致,可以更改交收方式和合 同了结方式。第六条第五条基差贸易客户的实易方式包 括拄牌交易和协商交易。可公开挂牌或定向挂牌 交易信息。公开挂牌的,所有客户均可摘牌;定 向挂牌的,挂牌方指定的客户可摘牌。第七条-采用挂牌交易的,实行双边约定清 算6采用协商交易的,可选择双边约定清算或双 边指令清算。第八条第六条基差贸易的交易指令交易信 息包括货物的品种、品级质量指标、数量、仓库, 以及买卖方向、交易模式、交收方式、最小摘牌 单位、点价方、最后点价日、交收准备期、参考 期货合约、基差、附属合同、仓库等信息。其中L交易模式分为当日点价和多日点价; 交收方式分为标迤仓单交收和现货交收。最后点 软耳。方可以点价的最后一个交易日6采用双 边约定清算的,需当日完成卡价;-附属合同在当 包含违约情形认定及处理等条款。第七条挂牌方可通过附加条款约定现货交 收、到期未点价等事项的详细内容。现货交收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由此产 生的纠纷自行解决。笫九条第八条在挂牌、摘牌、点价、交收等阶段, 平台分别冻结各方保证金,用于保障基差贸易合 同履约。保证金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告。多日点价且定向挂牌的,挂牌方可自行设置 签约、交收两个阶段的保证金,各阶段双方的保 证金应当一致。在成交前主销挂牌、摘牌指令的,平台释放 相应保证金。交易商或专区交易保证金以交易所公告或 专区业务指引为准。第十条第H一条第十七条第九条当日点价的,点价期仅限挂牌当日。 挂牌方默认为被点价方,客户可直接报价参与点 价,在点价成交前,其他客户可竞争报价,平台 对所有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排 序,排序靠前且不超过挂牌数量的报价可发起点 价。点价成交后,基差贸易合同成立,双方应当 按基差贸易合同履行义务。第十条多日点价的,点价期为从达成交易 之时起至挂牌方设定的最后点价日闭市之时。摘牌方确认挂牌方的交易条件后,交易达成,基差 贸易合同成立,双方应当按基差贸易合同履行义 务。点价方在点价期内有权发起点价。点价成交 后,平台生成点价确认书,作为基差贸易合同的 补充。按照本指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分阶段收取 保证金的,平台在挂牌方挂牌时收取签约保证 金,在摘牌方摘牌时收取签约保证金。点价方在 点价时应当追加交收保证金,被点价方应当在点 价成交下一个交易日上午闭市前追加交收保证 金。点价前发起交收的,双方应当共同追加交收 保证金。一条点价方应当按基差贸易合同约定 数量完成点价。最后点价日闭市前未完成点价 的,按照挂牌方在挂牌时选择的处理方式处理。 选择按违约处理的,依据本指引第四章相关规定 处理;选择双方自行处理的,平台释放买卖双方 保证金,买卖双方根据附加条款约定自行处理。第十二条点价时,点价方输入点价价格、 数量发起点价,被点价方指定期货账户按照点价 价格下单平仓。对应的下单手数由被点价方提前 自行设置。若平仓单成交,则确认点价成交,按 以下公式计算点价成交数量:点价成交数量可平仓成交手数+下单手数X 点价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交收价格:交收价格=点价价格+基差第十三条点价成交后,平台收取交易双方 手续费,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点价指 令当日未成交的,当日闭市后指令撤销。第十四条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更改 最后点价日。买卖双方就交收方式、交收标的变 更达成一致的,不影响平台基差贸易合同的履 行,因变更而产生的升贴水由双方自行结算。第十二条基差贸易合同 生成后,买方发起交收申请, 交易所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并冻 结买方货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冻结货款二(期货点价+ 升贴水)X交收数量(手)X交 收因子第十六条第十五条 双方在T交易日点价成交后或者上述公式中,期货点价由 双方参考期货合约价格确定, 作为现货交收价格的基础;实在T交易日确认点价前办理交收的,应当按照 本指引相关规定和基差贸易合同相关约定办理。第十六条在点价成交后办理交收的,双方 应当一次完成交收。买方保证金可用于支付全额行双边约定清算的,交收因子 为相应品种的期货交割单位; 实行双边指令清算的,交收因 子为1吨/手。第十三条买方发起交收 申请后,卖方进行交收确认并 配货。采用仓单交收的,卖方 选择仓单进行配货,买方确认 后,交易所办理仓单过户。采 用现货交收的,卖方选择现货 进行配货,由买方确认收货。采用棉花仓单交收的,买 方确认收货时,交易所根据公 定重量重新计算并冻结货款。第十四条交易所办理仓 单过户或买方确认收货后,卖 方申请划转首付款。首付比例 由双方在办理交收时协商确 定。第十五条卖方收到首付 款后,应当向买方开具增值税 专用(普通)发票,发票可一 次全额或多次分笔开具。买方 收到发票后,应当及时确认。 买方确认后,交易所根据以下 公式计算并划转剩余货款给卖 方:划转剩余货款金额=(总货款- 首付款)x(开票金额:总货款) 第十六条最后点价日闭 市后,待点价合同仍未完成点 价,采用双边约定清算的,待 点价合同自动了结。采用双边 指令清算的,在交易所根据双 方共同确认的指令划转盈亏后 了结。第十八条交易日下午 2:30之后,交易所不受理各品 种仓单的转入、转出及过户业 务。第十九条发票流转事宜 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综合业 务平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 行。货款。交收数量为本次点价成交数量。全额货款=交收价格x交收数量第十七条在点价前办理交收的,双方可分笔多次申请交收,双方应当共同确认暂定价格、交收数量。买方保证金不可用于支付暂定货款。完成点价后,双方再根据全额货款、暂定货款之 差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二次结算。暂定货款=暂定价格x交收数量第十八条 标准仓单交收的,在T+D(DS3,由挂牌方挂牌时在交收准备期中设定)交易日上 午闭市前,卖方应当将基差贸易合同约定的标准仓单转至平台,买方应当将全额货款(暂定货款) 冻结至平台账户。卖方将标准仓单至转平台冻 结,且已完成点价的,平台释放卖方保证金。第十九条T+D交易日下午开市后,平台办理标准仓单过户,划转全额货款(暂定货款)金额85%的首付款给卖方。买卖双方可协商一致 后申请在D日前办理标准仓单过户。卖方应当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发票可一次全额或多次分笔开具。买方收到发票后应当及时确认。买方确 认后平台划转发票对应部分的剩余货款给卖方。 点价前办理交收的,在完成点价后开具发票。第二十条现货交收的,买方应在T+D交易日闭市前将全额货款(暂定货款)冻结到平台账 户。卖方应在T+D+R (D、R由挂牌方挂牌时 在交收准备期中设定)交易日内与买方自行办理货物交收事宜。双方在平台确认完成货物交收后,平台按首付款、剩余货款分批划转给卖方, 已完成点价的,平台同时释放卖方保证金。第二十一条因提前交收需要二次结算的,平台在双方完成点价后划转、释放或者冻结资 金。全额货款大于暂定货款的,买方应当补足货款,从买方保证金、平台账户可用资金支出。货 物交收已确认完成的,平台按首付款、剩余货款分批划转差额货款给卖方,同时释放卖方保证金 和买方剩余保证金;货物交收未确认完成的,平 台冻结买方全额货款并释放买方剩余保证金,后 续按交收流程处理货款。全额货款小于暂定货款的,卖方应当退还货款。货物交收已确认完成的,平台从卖方保证金、 平台账户可用资金划转差额货款给买方,同时释 放买方保证金和卖方剩余保证金;货物交收未确认完成的,买方按全额货款支付,同时平台释放买方保证金,后续按交收流程处理货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发票流转事宜按照 郑州商品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管理办法有关 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二次结算时,客户平台资金不足的,应当按基差贸易合同约定及时向对方支付剩余资金。交易所为另一方追偿剩余资金提供交易记录等证据材料。第二十四条交收结算由交易所认可的第三方平台管理的,交收流程以具体业务指引为准。第二十五条双方完成交收后,平台生成交收确认书。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交易日下午2:30之 后,交易所不受理各品种仓单的转入、转出及过 户业务。第二十条买卖双方存在 争议的,由双方按照合同自行 处理。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买卖双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一)最后点价日闭市,点价方未按照基差贸易合同约定数量完成点价,且根据本指引第十一条规定双方约定按违约处理的;(二)买方未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保证平台账户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货款;(三)卖方未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将标的标准仓单转至平台或办理现货交收事宜;(四)没有按照约定或者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的;(五)违反本指引规定或基差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第二十八条构成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按以下方式计算的违约金:(一)点价违约的,点价方违约金=点价方保证金x (应点价数量.点价成交数量)应点价数量。(二)没有按照约定或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的,按违约部分在基差贸易合同的占比扣划违约方保证金。(三)买方交收违约的,买方违约金二买方保证金X (应交货款已交货款)。应交货款。其中,应交货款、已交货款不包括买方保证金。买方发生部分交收违约时,按已交货款可购买标的货物的最小交易单位向下取整确认实际交付数量、金额,并以实际交付金额计算买方违 约比例。(四)卖方交收违约的,卖方违约金=卖方 保证金X (应交付货物数量实际交付货物数量) 应交付货物数量。平台以违约基差贸易合同对应的现有保证 金为上限协助扣划违约金。标准仓单交收的,买卖双方同时违约,平台 按终止交收处理,交易所对双方分别处以扣划一 半保证金的罚款。第二十九条现货交收有争议的,平台根据 双方协商结果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结果协 助处理货款、保证金、违约金。第三十条违约基差贸易合同对应的保证金 不足以赔付违约金的,守约方自行追偿。交易所 为守约方追偿提供交易记录等证据材料。第三十一条被点价方在点价期的规定交易 时段应当保持联动点价登录在线,发生连续一个 小时联动点价未登录在线情况的,点价方可免除 点价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 进行违约处理后,违约部分的 后续流程终止办理。第三十三条 买卖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 原则履行基差贸易合同,存在违约行为、故意拖 延业务办理,或者有平台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的,交易所可以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管理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则采取监管措施。第二十一条本业务指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本业务指引由交易由交易所负责解释。由交易所负责解释。所负责解释解释权属于交易所。第二十二条本业务指引 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本业务指引自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日起实施2022年5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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