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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联营协议书范本 股东联营协议书范本 篇一:股东联营协议书 经人共同集资联营奉节家*火锅店及相关合作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总则 联营企业名称:重庆家福*锅奉节店(后期命名最终以工商部门实际注册名称为准)。 企业住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不夜城一期。 经营范围:火锅、小吃、凉菜、酒水等餐饮服务。 二、出资金额及股权构成: 1、本次总投资人民币现金形式投资。若后期品牌调整或装修,其投资额的比列按各股权比列投资。 2、联营合伙人的出资金额及股权构成: 股东:,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股权;股东:,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股权;股东:,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股权;股东:,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股权;股东:,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股权;股东:,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股权; 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本联营餐厅为有限合伙企业,由联营股东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2、联营餐厅在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股东承担民事责任。 3、在执行联营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或员工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联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联营财产在房屋合同期内不得分割,不得提出退股请求。特殊情况下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须经其他合伙股东全体同意。 5、联营负责人需保证联营企业正确、正规、正常经营;联营企业帐目需公 开、公正,任何股东有权在任何时候查阅帐目。 6、本店面房租费用为每年元整,具体由 本店面产权所有人按其各占房产的比列对租金不变之约定负责。 四、分工负责 为避免管理混乱,各股东在同意以上条款后特做如下具体分工:股东:,全面负责该店面的安全经营管理工作,每月工资。股东:,负责店面日常采购和收货管理,负责采购以及各项单据的审计工作,每月工资元整。 在以上分工范围内,其他股东不直接参与管理,但有权对具体负责的股东发表意见及建议,意见不一致时由全体联营股东表决。 五、财务制度 1、钱帐分离,设会计、出纳,每月向股东会上交上月财务报表。 2、利润每月分配一次,下月5日结清上月账务。股东成员每月召开一至两次管理及单据审查会。 3、报销单据由效,会计做好凭证。单据(含点菜单)须保留三个月,以备查用。 4、餐厅采购执行菜品、酒水送购制度,各股东定期不定期做好市场调查,监督到位。 5、火锅底料由公司统一配送。 6、各股东在店消费,享受总餐费折优惠;员工消费以总餐费折计(酒水不打折)。以上情况不再参加店内任何营销活动,并不得加菜。 六、其它约定 1、该店全体股东或被委托人,若在经营期间有者,查证属实后按所获利金额的100倍处罚,情节恶劣者,其股权作废。 2、联营餐厅作为连锁店,必须服从总部统一管理,把其做成精品形象店。 3、联营餐厅的调料必须保密总部配方。 4、未经各股东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开设分店,各股东承诺不私自发或变相发展连锁分店和技术支持店。若因发展需要,必须由全体股东商议认可后,由各股东共同出资,方可。以本店名称对外加盟,其收益按股权分配。 七、经营期限 1、本联营餐厅经营期限初定五年,以租房合同和品牌经营时间为准。 2、股东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 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全体联营股东表决。 八、解散和清算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可以合伙解散: l、经营期满,合伙股东或房东不再要求延期; 2、经营不善,难以为继; 3、合伙股东一致同意解散; 4、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5、其它各方认可的原因。 (二)解散清算 l、清偿后的剩余部分,按比例分配给合伙股东; 2、清偿后的债务,按比例由各股东个人财产清偿。 九、附则 1、本合作联营协议由全体股东一致制订,生效后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2、经全部股东协商一致,就未尽事宜和以上条款修订、补充合作联营协议。 3、本协议经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 篇二:联营合同书范文 联营合作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西宁市城中区金智广告装潢设计中心 地址:西宁市南关街136号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西宁格桑*朵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西宁市南山路10号金翠苑小区5号楼401室 第一条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西宁市长江路第十三中学家属院号楼楼顶。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户外三面翻广告牌设立及代理广告发布。 第三条合作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共10年。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 (一)乙方出资办理户外三面翻广告牌的相关手续(城管手续、广告位设立时占地的所有者的租赁合同)占总投资额的50%;甲方出资设立三面翻广告牌的设备(三面翻设备、基础钢结构、射灯、电源)占总投资额的50%; (二)乙方应在2012年3月1日以前将手续(城管手续、广告位设立时占地的所有者的租赁合同)办理完毕、甲方应在2012年4月15日以前将三面翻设备设立完毕。 (三)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第一年年终总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二年年终总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三年年终总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以后每年以此类推。 (二)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投资比例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甲、乙双方合作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 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七条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甲方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及招商,乙方有权监督。 (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甲方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及维护; 3.出售合作的产品(三面翻广告牌)、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作债务; 5.对合作项目(三面翻广告牌)日常的经营成本核算,实报实销; 第八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经营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乙方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或本合同、法律规定有特别规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整,如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履行合同约定的合作意向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0日仍未缴足出资,视为违约。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 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视为违约。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视为违约。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视为违约。 (五)合作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 (六)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因各尽其责,乙方应在2012年3月1日以前将手续(城管手续、广告位设立时占地的所有者的租赁合同)办理完毕,待乙方将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后60天内甲方应将三面翻设备设立完毕,如因一方未能履行此条款的,视为违约。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共计五页一式肆份,合作人各执二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五)甲方提供车辆供业务使用,本地使用每月油费1400元,外地根据实际费用实报实 销,兼职会计一名每月工资500元,业务员一名底薪1200元+提成3-8,以上均纳入正常运营成本,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六)因赞助费、应酬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成本。 甲方(签章):_ 乙方(签章):_ 签约时间:_年_月_日篇二:联营合同范本 设店(柜)厂商合同 甲方: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授权代理人: 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以下称乙方)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在甲方商场设置店(柜)出售约定的商品特订立如下协议。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 第一条:设柜位置 1、甲方以位于商场楼号铺位(面积为:),供乙方设置店柜,经营本合约所确定的业种与商品。 2、在合同有效期间基于统一管理、提高经营效益或应营运事实的需要,甲方依每季每业种的经营绩效后叁名中挑选,认为必须更动乙方设柜位置或增减其经营面积及作其他改换时,必须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新的设柜位置,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履行。 3、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一次性无偿支付人民币元(大写:)作为乙方市场推广费用,支付方式为:。 4.施工保证金元整(大写:)(施工完成且开始运营后一个月无息退还);进柜保证金元整(大写:)(开业后由进柜保证金转撤柜保证金)。 5.其他费用:(公共事业费用如有调涨,甲方得依视实际状况通知调整收费标准) 5.1管理费:_元/每平方/月; 5.2电费:按电表实际产生费用交纳(未安装电表用户按自设电量计算); 5.3员工培训费:_元/人; 5.4周年庆赞助费:元; 5.5五一/国庆/圣诞赞助费各:元; 第二条:经营范围与方针 2、乙方商品应送甲方审查和核价后,才能陈列销售,不得擅自变更、增减经营商品。乙方若需要新 增加营业项目或商品必须以书面方式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才可陈列出售,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乙方违反本条之约定,应支付5000元至50000元违约金给甲方,作为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甲方根据乙方违约的具体情况确定。 3、乙方销售商品品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内容应力求充实、备齐,售价应合理公道。如乙方所售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乙方应无条件办理退换货或退还货款。 4、若乙方商品之来源、品质、内容、数量,无法达到甲方之要求,或乙方因其他因素,造成不正当营业状况,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必赔偿乙方的损失。 5、乙方在本商场销售的一切商品,若因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消费者投诉等情况,乙方应做好售后等服务,不得无故拖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6、乙方在宜宾市其他百货公司及联销商店销售之商品,若有打折特卖等活动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甲方商场实施相同的活动,否则乙方须支付给甲方该柜上月营业额2倍作为违约金。 7、乙方应接受国家合法流通的信用卡及银行卡,由此产生的相关之手续费由乙方负担,甲方先垫付后从乙方之货款中扣回。 8、乙方不得私自收受外币或外币票据,否则以违约论,乙方并应自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商品打折部分(除5折以下)必须接受甲方vip卡_折的优惠方式,否则甲方有权予以该部分销售额20%的违约金。 10、乙方自己发行之提货券、优待卡需事先向甲方申请,待甲方核准后才能于甲方卖场内使用。 第三条:经营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合同期满须经甲乙双方同意方可续约。乙方须于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乙方不续约。甲方如不同意续约,本合同期满即为合同履行完毕。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比其他第三方有优先续约权。 3、合同生效期间乙方如欲提前终止合同(中途撤柜),应于撤柜四十五日前提出撤柜申请书,经甲方同意后才能撤柜。 4、乙方在合同有效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中途停止履行合同或擅自转让权利义务予第三者或与第三者合作及其他损害甲方权益之事情,否则以违约论,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自违约行为发生日至返还柜位予甲方,并与甲方结算完毕之日止,按日以每日人民币1000元之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营业时间 1、营业时间概由甲方规定,乙方应严格遵守,不得有异议。 夏季营业时间:至 冬季营业时间:至 以每年的四月一日、十一月一日为季度时间调整日,节庆日营业时间另行规定; 2、除甲方另有规定和通知外,乙方不得于营业时间内擅自停止营业,否则以违约论,应承担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之违约金,具体金额由甲方根据乙方违约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条:结账付款 1、乙方每次销售的货款一律由甲方指定的收银台收取,并开具甲方的销售票据。乙方不得漏缴、少 缴销售货款,否则一经查出除补缴漏、少缴之营业款外,乙方须支付漏缴、少缴金额的10倍作为违约金支付甲方,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乙方应提供给甲方的进货发票,必须是乙方单位经正式注册登记后,印有税务专用章,并盖有乙方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并在乙方提交合乎规定之增值税发票之前,停止支付货款。乙方若提供不合法之增值税发票,无论合约终止与否,任何时间甲方均有权向乙方追索,并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 3、乙方在甲方商场的销售行为,一律使用甲方制式的销售表单“销售日报表”及四联“购物单”据实填写,至甲方收银台缴款并经甲方收银员签字确认后,作为乙方每日每笔之销售凭证。“销售日报表”一式三联,其中厂商联由乙方保存,会计联及营业联由甲方保存;“购物单”一式四联,其中厂商联由乙方保存,会计联及收银联由甲方保存;作为今后双方核对结算之原始凭证。 4、每月营业额由甲、乙双方在次月_日至_日结算对账一次,(节假 第 17 页 共 1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