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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相关合同文书—业主临时公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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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相关合同文书—业主临时公约.doc

    业主临时公约总 则为落实本住宅小区的售后物业管理,明确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义务,我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提交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核准,以确保公约具备必要内容。我公司作如下承诺:一、如因我公司制订过程中的不慎,导致本公约内容存在歧义、语义不清或违反有关法规政策,由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二、我公司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与本公约内容不存在抵触;三、我公司如将项目转让,将保证受让人承诺遵守本公约。上述条款为公约内容的组成部分,自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我公司即遵从本公约内容。开发企业(公章):年 月 日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一、物业名称: 二、坐落位置: 三、物业四至:东: 南: 西: 北: 四、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五、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政府批准文号: 土地出让合同: 七、土地用途:住宅、配套公建及地下车库、地下配套公建八、土地使用年限:住宅70年;配套公建40年;地下车库50年:地下配套公建40年九、共用部位及设备设施:1共用部位是指不为单个产权人所有而为产权人所共有并共同使用的部位。其中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如住宅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大堂、公共门厅、电梯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各出入口、台阶、公共阳台(天台)、公共空地、绿化区、车道、人行道、垃圾房等。2共用设备设施是指不为单个产权人所有而为产权人所共有并共同使用。其中包括热力、燃气、给排水设备及管线、变配电系统、楼宇自控系统、卫星电视系统、可视对讲系统、消防报警系统、通信设备、电子监察保安系统、电梯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各系统设备机房、共用照明、竖井、污水池、隔油池、化粪池、自来水分户水表以外计费水表以内的给水管道、下水道、沟渠、管道、井、槽沟、管理用房、避雷装置、邮政信箱、街灯、栏杆、围墙、公共告示牌及其他非经营性公益设施等。3其他共用配套设施是指地下停车场、共用会所等。第二章 各主体基本情况一、产权人指拥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物业服务企业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注册资金: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号: 三、开发企业开发企业: 注册地址: 邮 编: 法人代表: 注册资本: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四、物业服务企业的选定和变更1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成立之前,物业服务企业由开发企业选定。公约核准后除以下情况外,开发企业不得变更物业服务企业。(1)该物业服务企业被取消北京市物业管理资格;(2)该物业服务企业注销。上述情况下变更物业服务企业,开发企业需将变更原因和选定的新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事项告知业主,没有50以上反对意见的方可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署正式合同。并必须到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备案。2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变更物业服务企业,开发企业需要求变更后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承诺遵守本公约。3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按有关规定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及标准一、根据本物业日常运作,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工作程序,并在实施中不断完善;二、根据本公约制定本物业用户手册、装修管理规定及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的形式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遵守;三、负责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所聘用的员工完成各项管理工作和保障各项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运作;四、根据本物业实际情况,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编制本物业管理预算,建立物业管理收支账目,定期向产权人公布,接受开发企业或业委会的查询,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代收水、电、燃气、供暖、热水费等服务;五、处理所有对于本物业管理的投诉,并协助调解产权人或使用人之间因本物业管理而引起的纠纷与争执;六、对各项管理职责定期(每月及每年)或根据业委会合理要求时作出检讨和总结,并对改善本物业管理或增加服务项目等事宜向开发企业或业委会递交报告及作出建议;七、防止任何人未按本公约的规定而占用或使用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八、防止任何人对本物业建筑物、构筑物或共用设备设施进行擅自变更或损坏,对责任人有权要求赔偿;九、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于本物业的要求;十、代表全体产权人与政府部门、公共事业机构、承包商、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任何单位接触、交涉、签订合同或进行诉讼;十一、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其按公约规定的管理职责中,必要时可聘请、撤换及付酬金予律师、建筑商、会计师、专业顾问、承建商、工人、代理人、清洁工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十二、按规定制定公共设施的使用规章及拟订各项服务、康乐设施的收费标准,经批准后按标准收费;十三、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提出及进行诉讼)制止各产权人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公约或用户手册规定的一切行为;十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本物业房屋建筑及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为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对本物业建筑物共用部位进行维护和修缮,并视具体情况进行其他适当工程,使其保持良好的状态;2保持本物业的所有共用设备设施(包括市政公用设施)性能良好和运作正常;3保持本物业公共区域的环境清洁、卫生及美观;4负责绿化区及本物业内部的绿化工作;5维护物业公共安全环境和秩序;6清除及拆除任何不符合管理规则规定的建筑物、安装物、摆放货物及杂物,并向责任人征收及追索清除费和因此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本物业任何公共区域交通阻塞;7有效管制本物业内所有车辆(包括机动车及非机动车)的行驶、停放及行人交通;8在节日及公众假期时可以装饰本物业幕墙或其他区域的共用部位(包括灯光及其他饰物),并可以在本物业内组织举办各种文娱活动;9可应个别产权人的要求,尽可能地为产权人提供特约服务,并合理收取费用。十五、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书面委托形式,将上述部分管理职能委托其他专业公司协助管理;十六、物业服务企业可为本物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共用部位的共用设备设施以及与管理本物业有关的事项投保;十七、物业服务企业应尽全力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履行其对本物业的管理和维护职责。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一、物业管理费本公约所称的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产权人委托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共设施、绿地、卫生、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开发企业出售房屋时,须向购房人明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按高档住宅标准建设,经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1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8.27元。2物业管理费主要构成如下:(1)绿化费及植物租摆装饰费用;(2)化粪池清掏费;(3)物业服务企业行政办公费用;(4)小修费;(5)小区公用设施维修费;(6)电梯检验费;(7)电梯运行维护费;(8)高压水泵运行维修费;(9)共用电视天线费;(10)生活垃圾清运费;(11)共用能源费用(包括水、电、燃气、热水、采暖、空调等);(12)与本物业管理相关的保险费;(13)物业管理酬金;(14)聘请保安、保洁或其他专业管理公司的外委承包服务费用;(15)聘请法律、会计、工程、机械等专业人士的费用;(16)聘用管理人员的开支,包括薪金、假期、津贴、福利、保险、制服及装备等;(17)与政府部门、公共事业机构、专业服务机构的联络费用;(18)按有关法规、规定所收管理费应缴纳的税项;(19)其他为管理本物业所产生的费用支出。以上收费标准适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3代收代缴费用:居民生活用水、用电、冬季供暖费、有线电视初装费、有线电视收视费,收费标准按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4购买本物业地下车库的产权人需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车库管理费 元(辆月);长期租赁地下车库(半年以上)的产权人需交纳租金 元(辆月)。5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政府有新规定时,收费应按新规定调整。6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按规定或约定有调整,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较醒目位置公告或依书面形式送达通知全体产权人。7无论单元房是否空置、被占用或出租等,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产权人、使用人和开发企业均应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费。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1按照 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规定,各产权人购买房屋时,应当按购房款的2缴纳维修基金;2业委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年度使用计划,经业委会审定后实施;3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委会研究决定,按产权人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产权人续筹,具体办法根据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制定;4产权人在出售、转让、抵押或馈赠其单元房屋时,所缴交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不予退还,结余维修基金也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第五章 产权人权利和义务一、产权人的权利1产权人依法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包括出售、转让、抵押、按揭、出租、批准享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变卖,而无须其他产权人或对本物业有任何权益的人士同意,但该处理权须明确地受本公约限制和保障,若任何产权人出租其单元给任何租客或租户,须就该租客或租户履行及遵守本公约的条款向其他产权人负责。2有权合理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场所的权利。3有权要求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有权监督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有权向业委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就物业管理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有权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5有权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和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进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不含影响外立面整体效果部分)。除了按有关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专业机械施工外,产权人可自己聘请有资质的装修公司对房屋自用部位进行合理、合法的装饰和装修。6有权要求异产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拒不维修并造成他人损失的,可向业委会投诉直到提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或诉讼。7对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享有表决权。8有权监督物业管理收费情况,并要求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账目。9有权要求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在其管理及维护范围内的地方进行维修、保养。10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内各种违章建筑、违章装修以及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11有权依据本公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产权人义务1产权人须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公约规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遵守物业服务企业依有关规定和本公约订立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2产权人在出租、转让其所拥有的房产时,应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承租方和受让方签署承诺书,遵守本公约及物业管理规定,并对承租方和受让方的违约行为承担 责任。3按规定和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费押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特约服务费、车位费及根据实际情况交纳水、电、热水、供暖、电信及网络、能源、燃气等有关公共设施等的代收代缴费用。4按本公约规定共同使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任何人不能在本物业内的公共场所、公共部位、公共通道等处随意乱停放车辆。使用本物业按规定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等公共设施、设备、场地、场所时,应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5有义务遵守北京市有关在小区内饲养家禽(畜)及宠物的规定,在本物业内养狗(宠物)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等,对所养宠物致人伤害及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6执行业委会及产权人代表大会的决议。7产权人需保证其所购单元房产维持良好的状态,不得令其单元房产失修而影响房屋的安全或影响房屋设备的正常使用,产权人须负责及时通知其他产权人或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单元内的损坏,并应尽力防范单元受自然灾害所损害。各产权人亦应负责单元的各项维修,并有义务为其所购单元内财产进行保险。第六章 开发企业的权利义务一、开发企业的权利1开发企业对其拥有的单元,享有与其他产权人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2业委会成立前,开发企业有权直接或指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进行管理,有权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署委托管理合同、订立管理的职责范围、年期及酬金等;3开发企业有权对该物业的建筑规则及蓝图进行更改、修订或增订,而无需任何其他产权人等的同意或批准,但上述更改、修订或增订须事先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所有有关更改、修订或增订并不赋予任何产权人针对开发企业诉讼的权利,但上述更改、修订或增订不得妨碍其他产权人使用其所属单元的权利;4为维修、检查本物业任何部分或履行管理者责任,包括公共区域、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或任何为本物业利益而安装的设施时,有权携带一切必需设备、机器及材料进入该物业的任何一部分,必要时可进入任何单元的内部。除紧急情况外,都应事先通知有关产权人或使用人,但开发企业使用这项权利时不得妨碍其他产权人使用其所属单元的权益;5在受本公约的限制和保障下,开发企业有全权转让、抵押、出租、批准别人占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本物业任何部分(已出售的部分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除外);6业委会成立前,开发企业对本物业内任何产权和使用权未转让的部分设施设备拆除,如招牌、天线、栏杆、照明及其他各种固定设施的工程,必须事先书面通知各产权人;7开发企业有权在业委会成立前审核和批准本物业年度管理预算或修订年度管理 预算;8开发企业直接对物业进行管理的,有权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9可委派代理人行使本公约给予开发企业的权利并承担义务。二、开发企业的义务1开发企业出售和出租物业时,应向购房人和承租人明示经核准的公约,并要求购房人和承租人在签署购房合同的同时,签署遵守公约的承诺书;2以书面形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向本物业各产权人或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押金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3开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承担本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范围的维修责任。在保修期间,由开发企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时进行处理,其发生的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4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和文化活动;5物业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材料:(1)本物业项目竣工总平面图;(2)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3)附属公共建筑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4)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5)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和采购设备保修书;(7)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8)本物业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资料;(9)房屋销售清单和产权资料;(10)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6本物业内的停车场、会所均由开发企业委托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第七章 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一般事项1在业委会成立前受开发企业的委托,全面负责管理本物业。业委会成立之前各产权人或使用人完全同意由开发企业全权选择物业服务企业;2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本公约赋予的权利,但同时需遵守和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3本物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公约进行管理。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1依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本公约的约定,对本物业实施物业管理,制定实施物业管理的制度。2对物业进行全面管理,有权要求开发企业或业委会协助管理。3依照法规、规章和委托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4有权选聘专营或聘用专人承担清洁、保安、绿化等专项服务业务。5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多种经营,并按规定合理收费,以其收益补充管理经费的不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各种便民服务。6劝阻、制止损害他人物业或妨害物业管理的行为,对造成的损害,有权要求赔偿。三、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1根据本公约规定和本物业日常运作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工作程序及管理规章制度,并在实施中不断完善;2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3听取产权人或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产权人及业委会的监督;4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5重大维护管理事项和年度维护计划应与委托人协商;6定期公布代管基金收支账目,接受质询和审计;7为本物业公共地方(包括公共服务设施,但不包括已出售的部分)投保,其金额及险种由业委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在充分考虑产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投保;8协助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的治安、交通、消防等事项进行管理。第八章 房屋使用、管理、维修的具体规定一、房屋使用1产权人在接到楼宇入住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须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入住手续;2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则,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供暖、供电、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3产权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其所拥有的房屋 进行合理使用和管理;4产权人在使用其所拥有的房屋时,应自觉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及公共设施、设备的完好;5房屋应当按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征得相邻产权人以及业委会的书面同意,并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6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委会或业委会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 赔偿。二、房屋管理1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产权人或使用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业委会及相邻产权人同意,擅自改变本物业结构(承重墙、横梁、支柱等,或加建、扩建、拆除任何建筑物)、外貌和用途;(2)产权人或使用人占用或损坏本物业公共楼梯、扶拦、走道、地下室、平台、屋面、道路、停车场、绿地等共用部位。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和文娱、体育及休闲设施;(3)擅自拆除、移动或损坏本物业的供电、供水、供暖、燃气、通信、排水、排污、消防、小区智能化、网络系统等共用设备设施;产权人或使用人在本物业房屋建筑预留位置或管理企业指定位置之外安装空调机、抽气机等,致使冷凝水滴和噪声影响其他产权人和使用人正常使用房屋;(4)违反北京市及物业服务企业关于饲养宠物的相关规定;(5)违反有关规定在本物业内存(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活动、不道德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6)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在共用部位晾晒衣物或倾倒弃置垃圾杂物,私自占用共用部位;聚众喧闹、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随意停放车辆和鸣放喇叭;(7)每独立单元设电表、水表、热水表、燃气表,费用以实际用量计算收取,未经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同意,产权人不得对上述仪表进行任何改动,否则,一经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并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8)严禁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其房屋以外的其他地方、空间或共用地方乱搭、乱贴、乱挂、私设广告牌等;严禁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其物业单元内玻璃窗或玻璃幕墙上设置招贴、海报、广告灯装置、改变单元各外露窗户的原有色彩或在本物业共用部位自设广告影响本物业外貌观瞻和外观统一;严禁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私开门窗。产权人或使用人封闭阳台应向物业服务公司申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动工;(9)物业区域内消防设备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集中管理,严禁擅自移动、搬迁、关闭、更换、取消、拆除任何消防器材和设施。严禁破坏消防设施或人为造成消防报警系统错误报警、损坏,否则,将按有关的公安消防条例及法规进行处理。系统因此而需恢复原状所产生的维修费用、造成的损失以及政府处罚等均由该责任人承担。2产权人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本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必要附件,当事人应当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3在产权人自用物业保修期内,由于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行改动结构、管道、电路及卫生间、厨房、给排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需要维修的项目,物业服务企业一律不予保修;4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邻产权人以及业委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到有关部门报批手续。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收益,应当纳入公共维修基金;5房屋及配套设施应当定期维修养护,出现危害物业安全,影响外观或妨碍公共利益的情况时,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应督促责任人维修养护;6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产权人和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7物业服务企业进入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单元进行维修工作,应事先通知产权人和使用人并经得同意。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第三方机构的监督下,进入单元内部,但事后应及时通知产权人和使用人;8非紧急情况下,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在发出合理通告后,有权暂时终止任何设施运行以进行维修;9房屋因火灾、台风、地震、地陷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破坏,以致大部分不能使用,则业委会应该召开特别产权人大会,决定房屋是否修复或重建以及修复或重建费用的筹集办法;如产权人大会放弃修复和重建,则业委会应拍卖剩余房产,并将拍卖所得与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及产权人其他共有财产按建筑面积比例返还给各产权人。三、房屋装修1产权人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必须遵守物业服务企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在施工前到物业服务企业填写申请表,将装饰装修方案报经物业服务企业认可,且产权人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交纳装修押金(按规定施工,工程验收一个月内退还)方可进行施工;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产权人或使用人;3在装饰装修中需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清运垃圾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垃圾清 运费;4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产权人的利益受损,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第九章 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一、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追收及欠款滞纳金如任何产权人在规定日期之内未缴纳当季(月)的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该产权人另外缴纳迟交或欠交款项的滞纳金,滞纳金金额每日按平均日应交费用的0.3,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计算;2产权人欠交管理费或其他费用超过12个月时,开发企业或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禁止该产权人所欠费物业的转让、出租和抵押,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追缴。二、本物业任何单元的使用人对于本公约任何条款的不遵守、违反或不履行的行为均被视为该单元产权人的不遵守、违反或不履行本公约的行为,该单元的产权人对上述人士的行为及疏忽所导致的任何人身、物件或财产的损失负全责。三、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产权人需就所引致的损失向其他产权人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及支付有关费用等。四、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雇员在下列情况下造成的损失无需对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1因对任何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保养及更换而暂时停水、停电或公共设施设备停用;2火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引致中断服务;3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造成的燃料、材料、供水、电力、空调短缺及其他一切原因造成的损失。五、物业服务企业在进行如下管理活动时,对产权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损失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为救人生命以及为避免产权人或使用人财产受损而造成的必要的财产损失;2为抓捕违法犯罪分子、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3其他类似上述情况的情形。六、对个别产权人、使用人违反公约或损坏其他产权人、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产权人提起诉讼:在其他有关本物业的法律诉讼中业主委员会可作为全体产权人的代表。有关诉讼费用由各产权人分摊。七、纠纷解决方式所有受本公约约束的各方当事人倘因本公约条款发生争议,应首先用协商办法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本物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第十章 附 则一、公约的效力适于开发企业、产权人、使用权人和物业服务企业。二、适用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市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公约不得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如有抵触,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三、公约的解释与修改开发企业对本公约负有解释义务。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不得对已核准的公约进行修改;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产权人代表大会决议对公约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约,应重新申请核准。四、本公约申报一式 份,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份,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一份,小区办备案 份,开发企业 份,物业服务企业 份。五、本公约自核准并经当事人签署公约承诺书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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