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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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doc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1.1 适用范围适用于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泥(糊)状罐装食品、颗粒状罐装食品、汁类罐装食品。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1.2 产品种类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是指食品原料经处理、灌装、密封、杀菌或无菌灌装后达到商业无菌,可在常温下保存的适于6 月龄以上婴幼儿食用的食品。1.2.1 泥(糊)状罐装食品吞咽前不需咀嚼的泥(糊)状婴幼儿罐装食品。1.2.2 颗粒状罐装食品含有5mm 以下的碎块,颗粒大小应保障不会引起婴幼儿吞咽困难、稀稠适中的婴幼儿罐装食品。1.2.3 汁类罐装食品呈液体状态的婴幼儿罐装食品。1.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2-6。表22-6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年销售额/万元200002000且2000020001.4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107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789.26-201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23372-2009 食品中无机砷的测定 液相色谱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6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T 5009.185 苹果和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 541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钙、铁、锌、钠、钾、镁、铜和锰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SN/T 2534 进出口水果和蔬菜制品中展青霉素含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1.5 抽样1.5.1 抽样型号或规格只抽取预包装销售产品,不抽取大包装产品。同一企业泥(糊)状罐装食品、颗粒状罐装食品、汁类罐装食品等不同种类的产品每种都抽取。注:优先在企业抽取样品,可结合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多次到企业抽样;如果在企业无法覆盖要求抽取的所有产品,可根据企业产品销售流向,首先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市场上(商场、超市、母婴用品专卖店等销售地点)抽取,必要时可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上抽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企业的产品。1.5.2 抽样方法及数量可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或流通领域抽样。抽样数量原则上应满足抽检监测工作要求。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最小销售包装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产品不超过2kg,且不小于300g时,抽样数量为10个最小销售包装;最小销售包装产品小于300g的,抽样数量为不少于20个最小销售包装,样品量不少于3kg。其中1个最小销售包装产品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取的样品量应满足检验和复检需要。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1.5.3 样品处置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密封好后再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装入该产品的空包装袋内。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1.5.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1.6 检验要求1.6.1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见表22-7。表22-7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检验项目a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蛋白质GB 10770GB 5009.52脂肪GB 10770GB/T 5009.63总钠GB 10770GB 5411.214铅GB 10770GB 5009.125无机砷GB 10770GB/T 5009.11;GB/T 23372-2009 6总汞GB 2762GB/T 5009.177锡bGB 10770GB/T 5009.168硝酸盐cGB 10770GB 5009.339亚硝酸盐dGB 10770GB 5009.3310商业无菌GB 10770GB 4789.2611霉菌eGB 10770GB 4789.1512展青霉素fGB 2761GB/T 5009.185、SN/T 315013双酚A/指定检验方法14壬基酚/指定检验方法15克百威、久效磷、毒死蜱、氧化乐果、马拉硫磷、甲拌磷、啶虫脒、多菌灵、嘧霉胺g /指定检验方法注:a. 序号1-12为抽检项目,13-15为地方和本级监测项目。b. 限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c. 不适用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d. 不适用于添加豆类的产品。e. 仅限于番茄酱与番茄汁产品。f. 仅限于苹果、山楂为原料制成产品。g. 适用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1.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1.7 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1.7.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1.7.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监测项目出具监测检验报告,仅提供检验数据,不作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