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理合同管理.doc
设备监理合同管理二零一八年四月目 录1. 设备工程常见合同有哪些类型?2. 设备工程监理提供合同管理服务的主要任务是什么?3. 如何进行设备工程管理合同分析?4. 什么是设备工程合同交底?5. 什么是设备工程施工交底?6. 如何做好设备工程监理交底?7. 如何做好设备工程合同监督?8. 如何做好设备工程合同协调工作?9. 如何做好设备工程合同变更管理工作?10. 如何做好设备工程合同索赔管理工作?11. 如何做好设备工程合同收尾管理工作?12. 如何对设备工程合同转包和分包进行管理?13. 如何对设备工程合同执行中的质量缺陷进行管理?14. 设备工程合同履行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15. 设备工程合同条件的核心条款有哪些?16. 设备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有哪些权力和义务?17. 设备工程监理合同有哪些违约责任?18. 什么是FIDIC合同条件和协议书?19. 什么是设备工程HSE管理?20. 设备监理工程师如何对现场员工职业健康进行管理?21. 设备监理工程师如何对现场员工安全进行管理?22. 设备监理工程师如何对现场环境进行管理?1. 设备工程常见合同有哪些类型?设备工程常见合同类型如下。(1)设备工程设计合同,是发包人与设计承包人签订的合同。(2)设备工程制造合同,是设备定做人与设备制造方签订的合同。(3)设备工程安装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安装施工承包人签订的合同。(4)设备工程调试合同,是发包人与调试承包人签订的合同。(5)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是设备采购方与供货方签订的合同。(6)设备工程监理合同,是监理委托方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2. 设备工程监理提供合同管理服务的主要任务是什么?设备监理方接受委托人委托进行委托范围之内的合同管理服务,目的是保障设备工程项目健康有序地进行,保障工程项目利益的实现。设备工程合同管理贯穿设备工程项目整个生命期,是设备工程项目管理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备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委托范围内承担以下主要任务。(1)合同订立过程管理,包括策划、任务分解、起草合同、协助招标、参与合同谈判、优选承包人/供应人/服务人等活动过程的管理。(2)合同履行过程管理,主要是监督管理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行为、协调管理合同关系、变更管理、索赔管理等,以实现合同目的并满足合同规定的各项约束条件。(3)合同收尾过程管理,主要是协助业主验收承包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及移交、清算等,在项目业主方的主导下,设备监理工程师所提供的服务职责主要包括。1)监督,检查督促承包人的实际工作满足合同要求,使承包人的合同行为受控;2)协调,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偏差、矛盾、争议、冲突等各种问题进行及时的沟通、协调,并解决问题,必要时提供协助。(4)管理并控制合同变更。(5)对合同进行风险监控,包括违约处理和索赔管理等。(6)确认,验证并确认项目合同履行结果的符合性,移交与清算的符合性。3. 如何进行设备工程管理合同分析?合同分析是指监理机构对业主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进行合法性、明确性、准确性、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审查以及对合同关系、合同主线、合同界面、合同条款等对项目实施产生影响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的活动。(1)合同关系分析,明确管理对象一般来说,一个稍大一些的工程项目,其相关的合同会有几十个甚至更多。每一个合同定义着一个或一组工作包,而每一个合同并不是孤立的,合同之间总存在着各种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形成了项目的合同体系,监理工程师通过合同关系分析可以明确监理对象。(2)合同主线分析,明确管理重点在一个复杂的工程项目中,面对数十以致上百个合同时,如何进行有效管理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合同主线分析是必不可少的。所谓合同主线,是指对实现工程项目目标起主要乃至决定性作用的合同。合同主线分析就是将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综合起来,找出对三大目标起共同作用的合同作为管理的重点。(3)合同界面分析,找出管理“盲点”一个工程项目往往是多个系统组成的,合同界面指的是不同系统之间的关系以合同形式出现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的接口,合同界面的类型有以下几种。1)目标系统界面,目标系统界面是指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不同合同目标之间存在矛盾或冲突的位置;2)技术系统界面,一是表现在不同专业之间,二是表现在不同功能区或功能面之间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依赖和制约因素;3)行为系统界面,各个合同行为人的活动之间出现的矛盾和冲突或漏洞;4)组织系统界面,项目各个参与方之间职责不清或分工不明情况;5)与外部环境的界面,指资源、信息、资金、技术、法规等因素对合同履行和项目实施产生影响。合同界面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对象,应做到:明确定义合同界面,明确合同界面的位置,及时进行重点界面的协调,当界面不明,接口不清往往形成管理上的薄弱环节,甚至是盲点,是影响项目计划顺利实施,产生混乱和互相推卸责任的主要原因。(4)合同条款分析,找出漏洞1)对业主和承包人已经签订的合同,特别是列入合同主线的合同重要条款仔细分析,找出漏洞,即合同条款与项目计划和目标之间存在的矛盾,以便及早采取措施加以弥补,这一个工作是静态的,目的是预警、预控;2)对合同履行中的实施行为与合同条款之间的一致性进行分析,及时发现不一致的地方和原因,以便适时地采取措施纠正,这一工作是动态的,贯穿于整个合同生命期,是监理服务的日常工作。(5)合同分析应形成合同分析文件/记录,以此作为监督控制的依据,合同分析是制定监理实施计划和监理措施的前提。(6)合同分析不是一次完成的,合同实施前的分析是静态的,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分析是动态的,贯穿于监理服务全过程。4. 什么是设备工程合同交底?设备工程合同交底包括两层意思:一是业主(或其代表)在项目实施前向合同的承包人进一步明确合同意图、合同任务、要求、责任及与其它合同关系、合同界面要求等,对合同重要条款作进一步的解释和澄清,承包人对有关合同内容提出进一步的澄清,直至双方完全理解和统一。 这是业主和承包人之间一次面对面的重要沟通活动,可以预防合同实施中产生误解、疏漏等行为发生,在这一个环节设备监理机构参与并协助进行,对进一步识别业主的要求很重要。二是承包人应向其内部及受让义务的第三人的实施者(分包人)讲清楚具体的合同要求,并落实责任。5. 什么是设备工程施工交底?施工交底是施工人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将施工的组织方案、施工技术方案、计划安排向业主(或其代表)及相关参与人做详细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同时对业主该做的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到位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的活动。施工交底对于设备工程安装特别重要,如涉及多个承包人参与,还应对各承包商合同约定的范围及相互之间的界面问题、配合问题等在交底会上一一做详细周到的沟通和协调,防止出现矛盾或疏漏等情形。施工交底是合同实施前的必要沟通活动,一定要给予足够的时间,否则交底不清,急于开工会影响施工秩序和工作效率。施工交底一般由业主组织,作为监理机构应协助业主认真做好施工交底工作,这是做好监理服务所必需的,在施工交底前,监理机构往往事前作必要的审查。6. 如何做好设备工程监理交底? 设备工程监理交底是在监理服务准备工作基本完成,监理服务实施之前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合同履行过程管理的一个子过程。这个环节很重要,处理不好会使监理方和被监理方之间产生诸多沟通上的障碍,影响监理服务合同的正常履行。(1)监理交底属于监理合同交底,从合同关系来说,监理单位与被监理方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但因为国内项目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中往往缺少监理条款或条款不明确,因此应通过交底的形式给予弥补,确定相互之间的关系。 监理交底主要指设备工程监理机构进驻现场后与被监理方第一次全面沟通,主要解决三个问题。1)正式确认监理委托方向被监理方发出的委托监理书面通知;2)监理方将质量计划等信息传递给被监理方,并与被监理方取得一致;3)明确三方(监理委托方、监理方、被监理方)关系及有关配合事宜。(2)监理交底的条件1)质量计划已经批准,并被项目监理委托方认可;2)监理委托方委托监理的书面通知已经到达被监理方;3)被监理方的生产即将开始。(3)监理交底的形式1)协议书形式,由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通过沟通就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义务等协商形成书面文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一般称为设备监理协议书,在设备制造项目监理中常采用此种方式,而监理委托方也可以参与此设备监理协议书的签订,三方签字后共同遵守;2)会议纪要形式,由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以会议形式就监理的具体事宜做相互沟通,形成一份书面文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一般称为会议纪要,根据习惯这个会议常常称为第一次工地会议,由监理单位召集,而监理委托方也可以召集或参与此会议,这种形式常用于工程监理或设备安装监理项目中,但这种形式不太规范。(4)监理交底的内容1)确认监理委托方委托监理的书面通知,根据目前国内项目合同的情况,一般在签订项目合同时缺少委托监理的条款,当项目监理委托方确定要委托监理时,往往以通知形式告知被监理方;2)根据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主要人员、监理的范围、内容和要求、需要被监理方配合的事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理单位,被监理单位应当按与委托人的合同及书面通知接受监理;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中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定做人或发包人对承揽人或承包人的工作有检验监督的权利。由于这个方面在项目合同中往往没有作具体约定,因此,在书面通知中做具体化,这个书面通知应视作项目合同的补充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4)设备监理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委托监理单位的名称和监理人员,委托监理的范围和内容,监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配合的具体要求,其它事项。7. 如何做好设备工程合同监督?合同监督就是监理委托方及其委托监理机构对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和结果进行的检查、诊断和纠偏等监视督促活动,使其处于受控状态的监理行为,是管理合同检查工程的主要活动。合同监督主要针对设备工程项目合同的质量、进度、造价等三个约束性目标的实现过程进行的,其过程和方法如下。(1)检查,检查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及其结果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是合同监督的第一个大过程。由许多子过程组成,是监理服务的重要职责之一,目的是及时发现问题。检查的性质分为预防性检查、见证性检查和结果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影响合同履行行为和结果的六个要素,即人、机、料、法、环 、测六个要素,检查的方法包括:先报后查再审方法,主动检查方法,见证/验证,平行检测等。1)预防性检查,预防性检查一般指实施某项行为或义务之前,以预防预控为目的的检查。需要检查被监理方的准备工作,如审查被监理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运作状况,合同评审记录和结论,生产计划、技术准备计划、质量计划及生产环境检查等。需要检查被监理方的分包行为,如审查其分包行为是否经过项目业主同意,分包单位的资质和能力,分包合同的内容和要求的符合性等;2)见证性检查,见证性检查是指被监理方实施某种行为或完成某项工作的过程和结果的符合、正确性检查,是监理机构对被监理方实施监督的过程活动。见证性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按照监理细则执行,一般包括对影响质量的要素和生产结果的检查见证,其过程和方法主要有:与质量保证有关的过程见证,与实物质量有关的过程见证,与进度有关的过程见证,与造价有关的过程见证;3)结果检查,结果检查是指被监理方完成某项重要工作所形成的成果符合性检查。如制造项目中关键零部件、组装件的加工质量,单机调试,整机调试的质量、出厂验收结果、储运实施的结果、交货期实现的结果等,安装项目中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结果等。(2)诊断,诊断是针对各种检查的结果进行状态评价、原因分析、责任分析。其目的是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和结果提出处理和解决方案,诊断贯穿于项目监理的全过程。1)状态评价,根据诊断活动中所获得的各种信息,对照合同条件、设计要求、质量标准等诊断依据做出某种履行状况的分析评价。目的是判断被监理方的行为是否处于受控状态,状态评价的方法有:与检查活动和检查结果同时进行,阶段性评价,召开专题会议在多方参与下做出评价;2)原因分析,其一对状况评价中确认的一些主要问题和偏差进行原因分析,其二对项目进展、项目计划目标和其它相关环节的影响及影响程度进行分析;3)责任分析,通过状况评价、原因分析后对一些事关重大的问题应作责任分析,并明确解决这些问题的责任人和解决措施。(3)纠偏,在检查、诊断之后,对需要纠偏的项目内容应督促被监理方及时纠偏,要求做到及时、跟踪、闭环。8. 如何做好设备工程合同协调工作?项目合同协调是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种问题的重要手段,合同协调是解决合同争议的首选方法,也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工具。(1)合同协调的类型1)预见性协调,是实现事前控制的重要方法,如监理交底、工作联系、提醒或建议等工作都视为预见性协调工作;2)纠偏性协调,合同履行中的偏差,如质量偏差、进度偏差、支付金额偏差等需要及时发现,及时纠正,这是实现事中控制的重要方法;3)补救性协调,对合同履行中已经造成的违反合同规定的事实采取补救措施的协调称为补救性协调,这是事后控制的重要方法。(2)合同协调的方法沟通是协调的最主要方法,合同履行中一般采取的协调形式。1)项目会议形式,主要有情况评审会议,解决问题会议,技术设计评审会议;2)报告形式,由被监理方根据合同规定或业主的需要提供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设备材料使用情况的质量报告、支付报告、索赔报告等 ,还有监理方定期或不定期向监理委托方提供的项目进展报告、重大问题报告及向被监理人发出的各种通知、指令及反馈报告等。9. 如何做好设备工程合同变更管理工作?合同变更是指原合同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合同内容的改变,变更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定原因,二是协议原因。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包括:当事人应协商一致后才可变更,约定应明确,约定不明确的应推定为未变更,以法定方式变更,合同当事人受变更后的合同约束,只对未履行部分有效,对已经履行部分没有溯及力。(1)设备工程合同变更原因1)由业主提出的变更,业主对项目部分功能、用途、规模、标准的调整,业主项目计划的调整涉及原有合同的履行期限、交货地点等变化,由业主委托的设计单位根据业主要求的设计变更和自己发现设计上的错误不完善或互相矛盾问题后的设计变更及由此引起的其它相关内容的变更,业主提出新的要求,监理方在监理审查、检查中发现问题提出的变更建议经业主同意后的变更;2)由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从施工或加工的方案、工艺出发对设计提出的变更要求,自然条件或其它客观条件的变化提出的变更要求,因法律法规或价格调整因素影响承包人履行原定义务或构成成本的增加而提出的合同价格方面的调整与变更。(2)设备工程合同变更前管理1)制定合同变更管理的管理程序和制度,合同变更的管理程序大致为:提出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核-协商-合同双方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发变更通知-承包单位执行。建立相应的变更管理制度,克服随意性、盲目性,有一套制度规范合同各方行为,包括:合同双方均有权提出变更要求,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填写变更申请表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对项目的影响,提交监理机构后由设备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办理确定手续,涉及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确定后才有效,涉及其它内容变更应由双方当事人确定后才有效,监理机构只行使审核职责,无权做最后确定,任何变更均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变更通知单后方可执行;2)设备工程合同变更文件要求,包括:明确变更的范围、内容,说明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分析变更后对项目质量、进度和成本目标计划的影响,对变更前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变更的确定和审批。(3)设备工程合同变更后管理1)最后确定的合同变更文件是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监理方应及时登记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传递;2)及时发出变更通知单,并对变更内容交底;3)如涉及设计变更,应在原设计文件及相应图纸上注明变更号,监理工程师应跟踪检查见证;4)如变更内容涉及工作已完毕或正在进行的,应进行盘点,包括工作量、进度、费用等;5)合同双方按变更的约定履行义务。10. 如何做好设备工程合同索赔管理工作?合同索赔管理是指对业主向承包商或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所应遵循的程序和方法的全部管理过程。监理工程师的主要管理工作包括:预测和分析导致索赔的原因和可能性,通过有效地合同管理减少索赔事件发生,公平合理地处理和解决索赔。监理工程师索赔管理应坚持四项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索赔,及时做出决定和处理索赔,尽可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诚实信用原则。监理工程师主要针对承包商的索赔管理,其工作要点如下。(1)承包商的索赔通知,发出索赔通知是承包商的合同义务,其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之内将索赔通知发给监理工程师,同时抄送给业主。如果承包商未及时发出索赔通知,将视其放弃索赔权力。(2)收到承包商索赔通知后,监理工程师应签署回执,监理工程师回应第一次索赔通知仅仅是告知收到,可不必作出任何辩驳。对承包商索赔报告的回应包括三种方式:或给予答复予以批准,或否定并作出评述,或要求提供进一步详情。(3)同期纪录,承包商应在现场或工程师接受的其它地点保持用来证明索赔的必要同期纪录,监理工程师也应自己做好相关的记录。(4)监理工程师应审查索赔事由是否成立,甄别证据真伪,核定实际支出或额外支出,提出初步审核结论,形成审核报告。(5)监理工程师应审查索赔证据,包括:合同文件中条款约定,经工程师认可的进度计划,合同履行过程中往来函件,现场记录,会议记录,工程照片和摄像,工程师发布的各种书面指令,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单证,检查和检验记录,汇率变化表,各类财务凭证,其它有关资料。(5)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商工期顺延要求,包括:不能要求承包人缩短合同合理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进度滞后,不予延期;非承包人原因延误,如果处在计划关键线路上,则应给予顺延,如果处在非关键线路上,并且不对总工期产生影响,则不应批准其索赔;非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但并未导致施工成本增加,只给予工期顺延;非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并导致成本增加,给予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应审查工期索赔计算是否合理正确。(6)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商费用索赔要求,包括:审查承包人那些是可以索赔的费用,审查承包人索赔的费用是否合理,审查承包人索赔的费用计算是否正确。(7)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反驳,是指反驳承包人不合理索赔或者索赔中不合理部分。(8)监理工程师应注意对索赔事件的预防和减少。11. 如何做好设备工程合同收尾管理工作?合同收尾工作指设备工程项目在合同义务规定的工作基本完成,准备交付工作成果的过程。设备监理机构的主要工作有两方面:其一是协助委托人对承包人交付工作成果的范围确认、质量验收、项目资料审核与验收、设备/工程移交清算;其二是设备监理机构向委托人交付监理工作成果。(1)协助委托人的工作要点1)承包人交付工作成果的范围确认,范围确认又叫移交或验收,在承包人最终交付成果给接收者之前,接收方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作成果重新进行审查和确认。确认的依据包括合同规定的应交付的实物数量/工作量和成果资料。确认的方法采用观测、审核的方式,并在预先准备好的文件上签字;2)质量验收,质量验收是依据合同及技术协议书中规定的质量条款,遵循相关的设计文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设备的质量进行认可评定和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过程,质量验收结果产生两类文件:质量验收评定报告和项目技术资料;3)设备交接与清算,设备交接指项目业主与设备制造单位之间或施工单位之间所进行的设备或工程占有权移交的过程,交接是项目收尾的最后工作内容。(2)设备监理机构向委托人交付工作成果监理项目交付的工作成果应在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1)监理总结报告,对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总结,向委托人报告合同履约的情况和结果;2)监理资料,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或委托人的要求,对监理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监理资料进行整理、成册,连同监理总结报告向委托人交付。12. 如何对设备工程合同转包和分包进行管理?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倒手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上成为项目新的承包人的行为。转包行为有很大的危险性,从工程建设领域看,工程项目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导致严重的偷工减料;一些工程转包后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承揽,留下严重的工程隐患,甚至造成重大的质量事故。工程项目的转包破坏了合同关系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我国法律对工程项目的转包做了禁止性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过发包人同意,将所承包的项目中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我国法律、法规对分包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1)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2)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3)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13. 如何对设备工程合同执行中的质量缺陷进行管理?设备工程合同执行中的质量缺陷可能在实施中发生,也可能在缺陷通知期内发生,在工程师指示的合理时间内,承包商应完成扫尾工作和质量缺陷修补工作,达到的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准。承包商有修补缺陷的权利和义务,除非业主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承包商已经不具备相应的修补缺陷和损害的技术、能力。一旦发现工程材料、设备和安装调试工艺等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师应及时向承包商下达质量缺陷处理修补指示,并通知业主,如果承包商不能或没有能力进行处理,可以考虑以下方法处理。(1)业主自己或让他人进行修补,承包商承担此费用单不再承担此项工作责任。(2)按照合同约定,评估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合理减少与承包商合同价格。(3)当质量缺陷或损坏使业主实质上丧失了设备工程或工程任何主要部分的使用价值时,可以与承包商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并索赔。如果质量缺陷修复工作影响了设备工程的性能时,工程师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合同约定中的任何试验,重新试验的条件与之前进行的试验一致,但风险和费用由对缺陷负有责任一方承担。质量缺陷可能是承包商原因造成的,也可能是非承包商原因造成,但无论哪种情况,承包商均有义务进行再次试验。当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时,工程师应及时通知承包商,并监督承包商调查工程质量缺陷原因,从而认定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方,以及如何分担工程修补费用。如果工程师发现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或施工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可以向承包商发出通知,拒收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分。14. 设备工程合同履行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以及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等,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它贯穿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全过程。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讲诚实,要守信用,要善意,当事人双方要互相协作,合同才能圆满地履行。诚实信用的基本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善意的心理状况,它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中不作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不得回避法律和歪曲合同条款。正当竞争,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不得滥用职权。(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订立合同起,直到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以及发生争议时对纠纷的解决,都应当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善意地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法在若干条款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合同的变更,分别作了专门的规定。这些规定更加完善了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并有利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5. 设备工程合同条件的核心条款有哪些?设备工程合同条件的核心条款是指不论设备工程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工期长短等,作为一个完整的合同条件必须包括的条款,一旦这些条款出现缺失,合同条件将存在致命缺陷,将无法准确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将难于履行,合同条件的核心条款如下。(1)总则,包括术语、定义、规则、通信交流方式、适用法律、合同文件构成及次序等。(2)业主、承包商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工程师的权利。(3)工期,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进度计划、延期、暂停与复工等。(4)设备的检验、试验和缺陷修复等有关质量条款。(5)付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质保金等支付、保留、最终结算等。(6)补偿事件,是指发生了一方负有责任、应向另一方补偿的事件,主要与变更有关。(7)所有权,主要是指生产设备的所有权、材料所有权以及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所有权。(8)风险和保险,主要包括相互应提供的保障、工程照管责任及其转移、风险及其后果处理、风险承担的责任限度、不可抗力等,保险的总要求、设备工程保险、承包商设备和人员保险等。(9)索赔、争端和合同终止,包括索赔程序规定、争端解决程序规定以及合同终止情况及处理程序。16. 设备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有哪些权力和义务?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设备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0-1003)内容,设备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权力和义务如下。(1)委托人的权利1)有选定“第三人”并与其订立/变更合同的决定权;2)有对项目实施计划、设计变更、工作变更的审定批准权;3)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的建议,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需经委托人同意;4)发现监理人员未按本合同履行监理职责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有关监理人员,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有权要求监理人汇报监理工作并提交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监理报告。(2)委托人的义务1)委托人应当预付监理人监理费并按合同协议书附件的约定支付;2)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项目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委托人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代表人,应提前七天通知监理人;3)委托人应支持监理人的工作,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外部条件,当监理人在监理现场开展工作遇到障碍,委托人有义务消除此种障碍;4)委托人应按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免费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5)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免费提供监理工作所需的有关本项目的合同文件、资料、图纸和数据等文件资料,提供的时间、方式、数量与回收、保密要求等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6)委托人应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期限内,对由监理人提交需委托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形式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人。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人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形式决定,监理人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7)委托人应及时将监理人的名称、有关监理活动的范围与内容、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及委托授权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理人”;8)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项目使用,委托人不得向第三方泄漏相关的监理文件。(3)委托人应当授予监理人以下权力1)对委托人选择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等“第三人”的资质、能力等的审核权,对“被监理人”选择的分包人的资质、能力等的审核权;2)对本项目有关方案、计划、标准、主要工艺及装备的审查权;3)对本项目有关参与单位的协调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4)征得委托人同意,由监理人签发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形式报告;5)对在本项目上使用的外购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成品等的质量审查权,对于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有关标准的,有权通知停止使用;6)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被监理人”的工作质量、产品质量的检查权、监督权,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下达整改令;7)对本项目合同款支付申请的审核和签认权;8)对委托人与“被监理人”签订的合同履行中提出的变更及索赔进行审核,经委托人同意后由监理人发布变更令;9)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被监理人”的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监理人有权要求“被监理人”调换有关人员;10) 对本项目完工资料的审核权。以上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如有增加/限制,应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4)监理人权利1)监理人有权获取监理费;2)监理人在监理服务中有权行使设备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八条规定的权力;3)监理人在监理服务中有权行使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赋予的权利;4)监理人在实施监理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5)监理人义务1)监理人应具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能力和资质,应谨慎、勤奋地服务,认真完成合同协议书附件约定的工作;2)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附件的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为保证监理的有效实施,监理人可对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作出合理调整,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需经委托人同意;3)监理人应按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文件;4)监理人应作好监理记录,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按合同专用条件约定提交监理报告;5)未经委托人允许,监理人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也不得泄露“被监理人”提供并申明的技术和商业秘密;6)监理人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在监理服务工作完成或本合同终止时,按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移交给委托人。17. 设备工程监理合同有哪些违约责任?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设备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0-1003)内容,设备工程监理合同违约责任如下。(1)违约一方应按照专用条件的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也可以按照专用条件的约定向对方支付损失赔偿金。但监理人因违约向委托人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之和累计不应超过监理费总额(扣除税金)。(2)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3)当事人一方如果向对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对方的各种费用支出。(4)由于非监理人自己原因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等)时限的延期,监理人不承担责任。(5)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6)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本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专用条件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专用条件没有约定或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8. 什么是FIDIC合同条件和协议书?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1913年在英国成立,至今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其会员,中国于1996年正式加入。FIDIC是世界上多数独立咨询工程师的代表,是最具权威的咨询工程师组织,它推动着全球范围内高质量、高水平的工程咨询服务业的发展。FIDIC专业委员会编制了一系列规范性合同条件,构成了FIDIC合同条件体系,不仅被FIDIC会员国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也被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州开发银行等世界金融组织在招标文件中使用。在FIDIC合同条件体系中,最著名的有: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Work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通称 FIDIC“红皮书”),电气和机械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Works,通称FIDIC“黄皮书”),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Client/Consulant Model Services Agreement,通称FIDIC “白皮书”)、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Design-Build and Turnkey,通称FIDIC“桔皮书”)等。为了适应国际工程业和国际经济的不断发展,FIDIC对其合同条件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以令其更能反映国际工程实践,更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意义,更加严谨、完善,更具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近十几年,修改调整的频率明显增大。1999年,FIDIC在原合同条件基础上又出版了2份新的合同条件,这是迄今为止FIDIC合同条件的最新版本。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简称“新红皮书”),新红皮书与原红皮书相对应,但其名称改变后合同的适用范围更大。该合同主要用于由业主设计的或由咨询工程师设计的房屋建筑工程(Building Works)和土木工程(Engi- neering Works)。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and DesignBuild,简称“新黄皮书”),新黄皮书与原黄皮书相对应,其名称的改变便于与新红皮书相区别,在新黄皮书条件下,承包商的基本义务是完成永久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 Turnkey Projects,简称“银皮书”),银皮书又可译为“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它与桔皮书相似但不完全相同。它适于工厂建设之类的开发项目,包含了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具体设计、采购、建造、安装、试运行等在内的全过程承包方式。承包商“交钥匙”时,提供的是一套配套完整的可以运行的设施。合同的简短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该合同条件主要适于价值较低的或形式简单、或重复性的、或工期短的房屋建筑和土木工程。以上几个合同文本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FIDIC文献编译委员会翻译和组织出版。考虑到工程项目的一次性、唯一性等特点,FIDIC合同条件分成了“通用条件”(General Conditions)和“专用条件”(Conditions of Particular Application)两部分。通用条件适于某一类工程,如红皮书适于整个土木工程(包括工业厂房、公路、桥梁、水利、港口、铁路、房屋建筑等)。专用条件则针对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