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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诈骗罪客体新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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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诈骗罪客体新论.pdf

    【 理论研究】 当代法学 2003 年第 3 期 信用卡诈骗罪客体新论 信用卡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 这 一观点在理论上的认识是共同的 , 只是对具体的 构成尚存在不同的见解 。 有的学者认为侵犯的是 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有的学者 认为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 银行金融管理制 度和商业经营管理制度 ;有的学者认为侵犯的 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 权 ;有的学者认为信用卡诈骗罪是以信用卡结 算秩序为主要客体 , 以公私财产所有权为次要客 体 。 由此可见 , “ 公私财产所有权是信用卡诈骗 罪侵犯的客体之一 ” 是一种普遍的观点 。 因此 , 信 用卡诈骗罪具有侵财犯罪的性质 。 笔者不同的观 点是 : 应该将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分为 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 并认为信用卡诈骗罪以国 家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秩序为主要客体 , 以公私 财产所有权为次要客体 。在这里, 我要重点提出一 个新的客体 “ 信用度 ” , 即将 “ 信用度 ” 作为 另一个次要客体纳入到信用卡诈骗罪所侵犯的复 杂客体中来 , 其地位同公私财产所有权一样重要 。 信用 一 卡 一 车骗罪首先是一种金融诈骗罪 , 这在 立法上是明确规定的 , 并且具有明显的侵财犯罪 的特征 。 将本罪所侵犯的复杂客体按照刑法理论 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 可以彻底地分析犯罪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 从而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和 预 防犯罪 。 主要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侵犯的 、 刑法重点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 ; 次要客体是指某 一犯罪行为所侵犯的 , 刑法附带保护的社会关 系 。 将国家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秩序作为主要 客体是必然的 。 首先 , 国家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秩 序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 。 198 8 年 , 中国人民银 行改革了银行结算制度 , 把信用卡列为一种新的 结算方式纳入到银行结算体系当中 ,形成以汇票、 支票 、 本票和信用卡为核心的 “ 三票一卡 ” 的银行 结算制度 。 随着信用卡业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 , 信 60 用卡作为一种重要的结算方式 , 以其方便 、 快捷的 特质 , 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 国家在加强对信用卡业 务管理的同时 , 还制定了相应的管理秩序 。 中国人 民银行作为国家中央银行 , 于 19 96年发布了信 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 1999年发布了银行卡业务 管理办 法 , 规范了国家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 ; 其 次 , 信用卡业务的管理秩序得到刑法的重点保护 , 可以使国家的金融活动能够顺利进行 , 促进国家 经济的快速发展 . 将公私财产所有权作为次要客体 , 体现了信 用卡诈骗罪所具有的侵财犯罪的性质 , 也是刑法 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必然要求 。 以上客体的特 征已有很 多学者论叙 。 下面将重点论叙本文提出 的信用卡诈骗罪行侵犯的次要客体 “ 信用度 ” 。 (一) “ 信 用度 ” 的概念 。 “ 信用 ” , 仅从字面上的词义 , 可理解为 遵守 诺言 , 实践成约 , 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 ” 。 从 经济学的角度 , 信用在资本主义经济学理论中指 借贷活动 , 是以偿还为条件的商品或货币等价值 物的贷与借的活动 ;在社会主义经济学理论中 ,信 用则是掌握在国家银行手中的 。 从法律的角度 ,信 用是指采取借贷货币资金和延期支付方式的商品 买卖活动的总称 。 包括实际的资金及其他信用工 具借贷和商品借贷 , 以及附条件或无条件借贷的 承诺 。 本文中所说的 “ 信用 ” 除了上述的概念以外 , 还包括一个抽象的概念 , 即信用是持卡人的财产 、 人格的体现 , 是其在社会上的 “ 信用度 ” 和地位的 具体表现 。 这里的 “ 信用 ” 是特殊地由信用卡作为 载体所抽象出的概念 , 其代表的是信用卡合法持 有人的利益 。 所谓 “ 信用度 ” 是指从社会信誉 、 经 济状况 、 商品交易的履约情况等方面反映出来的 发卡对象的遵约守信程度 。这是狭义的概念. 是针 【理论研究】 当代法学 20 03 年第 3 期 对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而言的 ; 广义的概念就是 指通过社会信誉 、 资信状况 、 个人经济情况等详细 周密的调查后所得出的个人的信守合约的程度 。 本文中所说的 “ 信用度 ” 指的是狭义的概念 。 ( 二) “ 信用度 ” 作为信用卡作编罪所便犯的次 要客体的可能性 。 首先 , “ 信用度 ” 是一种社会关系 , 它的具体 表现形式就是信用 ,就是由信用卡所承载的, 具有 特殊抽象概念的信用 , 是信用卡的合法持有者人 格和财产的体现 。 应该说 , “ 信用度 ” 在更多的方 面体现了持卡人的社会信誉和个人声誉 。 因为 , 财 产或者财富完全可以通过更多直接的方式表现出 来 。 比如 , 金钱支出是最为直接有效的手段 , 而一 个人的个人声誉和社会信誉的评估是综合的 、 复 杂的 , 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 当一个人的财产和信 誉都集中在一张小卡片上时 , 信用卡所承载的 “ 信 用度 ” 的特殊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 即这里的 “ 信用 度 ” 是一种社会关系 , 甚至是一种很重要的社会关 系 。 其次 , “ 信用度 ” 是刑法必须保护的一种社会 关系 。 我国刑法总则的第 2条明确规定 了刑法 的任务 , “ 信用度 ” 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 , 必 须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 原因有 3点 : 一是 “ 信用 度 ” 具有财富的性质 。 无论对于单位还是个人 , “ 信用度 ” 都是极其重要的 , 只有具备较高的信用 度 , 才能够在经济活动中具有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 才能够有机会在经济活动中获取利益 。“ 信用度 ”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具有财富的性质 , 其地位甚至 要高于财富 ; 二是 “ 信用度 ”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是 一种权利 。作 为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个体 , 都具备 这种权利 , 只是由于各种条件的不同 , 存在很大的 差异 。 但是从根本上说是平等的 , 只有个体的条件 达到一定水平时才能够拥有较高的信用度 。 而这 种权利应该同公民的人身权利 、 民主权利一样受 到刑法的保护 ; 三是 “ 信用度 ” 是一种秩序 。 在现 代经济生活中 , 无论在哪个方面 , 只要是涉及信用 问题 , 必然要考虑到 “ 信用度 ” 如何 。 而 “ 信用 度 ” 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秩序 , 只有这种秩序维 护正常 , 呈现出一种公正 、 透明的态势时 , 才能够 有一个真实可信的评估标准和评估结果 , 才能保 证经济秩序的正常有序和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 最后 , “ 信用度 ” 具备作为信用卡诈骗罪侵犯 的次要客体所要求的法律地位 。 次要客体指某一 犯罪行为所侵犯的 , 刑法附带保护的社会关系 , 是 实施某一类具体犯罪时不可避免遭受犯罪侵犯的 犯罪客体 。 最初想到 “ 信用度 ” 这一概念时 , 一直 认为其是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随意客体 , 但是经 过分析后发现 , “ 信用度 ” 完全具备作为信用卡诈 骗罪侵犯的次要客体的一切要件 。 “ 信用度 ” 是信 用卡所必然承载的一种社会关系 , 在信用卡诈骗 罪所规定的 4 种犯罪行为方式中 , 无论哪一种犯 罪行为都必然会对 “ 信用度 ” 造成侵害 , 只是程度 不同罢了 。 在承认 “ 信用度 ” 这一概念的情况下 , 一旦发生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 , 首先或者说主要 侵害的是国家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秩序 , 同时也 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 “ 信用度 ” , 即 “ 信用 度 ” 也同样具备作为刑法附带保护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地位 , 同样是实施信用卡诈骗罪时 , 不可避免 地遭受犯罪侵犯的犯罪客体 。 (三) “ 信用度 ” 作为信用卡作编罪所使犯的次 要客体的必要性 。 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 可以 将其分为主要客体 、 次要客体和随意客体 。犯 罪的 次要客体是实施某一类具体犯罪时不可避免遭受 犯罪侵犯的犯罪客体 , 因此必然对其行为的定罪 量刑发生影响 。 首先 , 次要客体影响犯罪的社会危 害性的严重程度 , 从而也影响犯罪的性质 ; 其次 , 次要客体的存在 , 使该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应 增大 , 立法者往往规定这种犯罪较其他类似的犯 罪较高的法定刑 ;再次 , 根据犯罪对次要客体的侵 害程度以及次要客体的重要性 , 刑法将对其规定 加重法定刑 。 因此 , 次要客体是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的基本因素之一 , 是该类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要 件 。 根据上述关于次要客体的理论 , 我认为 , 将 “ 信用度 ,作为信用卡诈骗罪所侵犯的次要客体之 一是完全必要的 。 主要有以下几点理 由 : (一)将 “ 信用度 ” 作为本罪所使犯的次要客 休之一 , 可以更清廷地分析 犯罪行为的社会危 害 性 , 进而更全面地分析犯罪的性质 。 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中犯罪的本质特征 , 是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否 定的社会政治评价 。 要 61 【理论研究】 当代法学200 3 年第3期 准确地分析犯罪的性质 , 必须从分析犯罪行为的 社会危害性入手 、 因为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 质特征 , 是被法律认可了的东西 , 是一个法律范 畴 , 是评价标准 。 “ 信用度 ” 在本罪中作为一种 由信用卡所承载的社会关系 , 体现合法持卡人的 遵约守信程度 , 而具体地是由社会信誉 、 资信状 况 、 经济情况等方面表现出来 , 是合法持卡人在社 会生活中地位和信用的某种表现方式 。 在当今社 会生活中 ,“ 信用度 ” 已经上升到一个重要的位置 , 一个人如果有较高的 “ 信用度 ” , 就代表其在社会 生活中会相应地拥有较高的地位和较好的信用 , 从而可以更好地行使其所拥有的权利 一旦 “ 信用 度 ” 受到侵害 ,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是无法用金钱 去衡量的 , 所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比较大 的 。 将 “ 信用度 ” 作为本罪侵犯的次要客体之一 , 可以清楚地看到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多种社会关系 及本罪的社会危害性 , 进而体现出本罪较相似犯 罪或传统型诈骗罪更为恶劣的性质 。 (二)将 “ 信 用度 ” 作为本罪所使犯的次要客 体之一 , 可以更好地为定罪童刑提供依据 。 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新型犯罪 , 也是 19 97年 刑法典修改后出现的一个新的罪名 。 刑法典将其 纳入金融 一昨骗罪, 同时还具有侵财犯罪的性质 , 相 比传统的诈骗罪 , 其法定刑加重 。 将 “ 信用度 ” 作 为本罪的一个次要客体后 , 可以从多方面分析犯 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 即在本罪具有侵财犯罪的 性质的同时还具有其他性质 , 而这种性质体现出 来的便是以 “ 信用 ” 为具体表现方式的多种权利和 利益受到侵害 , 可以说是加大了本罪的社会危害 性 。 在定罪量刑时 , 必须看到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以 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 本罪比较传统的诈骗 罪 , 法 定刑要重很 多 , 但无论是作为金融诈骗罪 , 还是所具备的侵财犯罪的性质 , 似乎都不能充分 解释刑罚的加重 。 但我们可以看到 , “ 信用度 ” 受 到侵害所造成的后果是比较严重的 , 其损失往往 不能够简单以金钱衡量 , 因此社会危害性比较大 。 将 “ 信用度 ” 作为本罪的次要客体之一 , 当其遭受 侵害时所反映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正好可以 为本罪的法定刑加重提供适当的依据 。 (三)将 “ 信用度 ” 作为本罪所使犯的次要客 体之一 , 可以为法定加重情节提供充分的依据 。 在适用刑法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 62 . 时 , 准确把握 刑法分则第19 6 条规定的 “ 数额 巨大 ” 、 “ 数额特别巨大 ” 、 “ 严重情节 ” 、 “ 特别严重 情节 ” 等含义极为重要 , 这是准确适用刑法关 于本罪的规定的基础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19 96年 1 2月1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的若干间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 “ 数额巨 大 ” 是指个人诈骗数额在 5万元以上 ; “ 数额特别 巨大 ” 是指个人诈骗数额在 2 0 万元以上 ; 至于 “ 严重情节 ” 、“ 特别严重情节 ” , 尚未有相关的司法 解释 。 尽管我们可以从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次数 、 犯 罪频率 、 危害后果等方面确定情节的严重程度 。 但 是我认为 , “ 信用度 ” 遭受侵害的程度是评价情节 严重程度的最直观的标准 , 将 “ 信用度 ” 作为本罪 所侵犯的次要客体之一 , 可以为确定 “ 严重情节 ” 、 “ 特别严重情节 ” 提供更多的依据 。 因为 ,“ 信用 度 ” 的涵义是多方面的 , 一旦遭受侵害 , 其后果所 波及的范围也非常广泛 ,这为准确地 定义 “ 严重情 节 ” 、 “ 特别严重情节 ” 提供了多方面的条件 。 可以 认为 , 将 “ 信用度 ” 作为本罪所侵犯的次要客体之 一 , 给予了司法工作者更好的自由裁量权 , 而这种 给予又完全是在法定限度内的 , 是有法律依据的 ,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 (四)将 “ 信用度 ” 作为本罪所慢犯的次要 客 体之一 , 是拓展信用卡业务以及发展经济的客观 需要 。 所谓 “ 个人信用制度 ” 是指由国家建立 , 由个 人身份证明 、 个人社会档案 、 个人税务情况 、 个人 借贷记录等信息资料构成的 , 用于管理 、 监督和保 障个人信用一系列法律法规 。 个人信用制度的建 立 , 可以通过个人资信情况 , 从法律上对个人的信 用活动和经济活动予以拘束或保障 , 从而保证市 场经济的秩序不受到破坏 。 目前 , 在我国内地尚未 建立统一完善的 “ 个人信用制度 ” , 但是已经开展 了一 系列的活动 。 19 99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上海在全国率先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 , 上 海于 200 0 年建立 “ 个人信用档案数据中心 ” , 即个 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 , 标志着我国已向个人 信用制度迈出了第一步 。 继而上海又率先建立了 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 200 2 年 1月1日 , 深圳市正 式颁布了 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 办法 , 旨在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 帮助银行防范金 融风险 , 推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 , 规范社会经 【理论研究】 当代法学 20 03年第3 期 济秩序 。 深圳市成为全 国第一个为个人信用立法 的城市 , 深圳 市民拥有了自己的 “ 经济身份 证 ” 个人信用档案 。 建立信用制度的核心便是 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 而信用卡便成为个人信用档 案的最好的载体 。 信用卡的申领程序严格 、 复杂 , 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信用卡申领人资料的可靠 性和真实性 , 加上信用卡自身的体积小 、 信息承载 量大等特点 , 完全可以做个人信用档案的载体使 用 。 最重要的是 , 信用卡不仅仅是支付工具和信贷 工具 , 更是一个 “ 个人信用档案 ” , 比如保险 、 医 疗等制度已经和信用卡业务共同形成 一个体系 , 信用卡中的一切资料同样是保险 、 医疗制度的依 据 。 在办理保险 、 医疗等业务时 , 可以根据信用卡 中的资料来确认合法持卡人的真实身份 、 个人经 济状况 、 信用度等 , 为开展业务提供真实可信的保 证 。 而不需要再重新进行调查 , 从而提高了工作效 率 , 也提高了工作质量 。 所以说 , 信用卡的地位极 其重要 , 而 “ 信用度 ” 则是信用卡所承载的各种信 息的重中之重 。 因为它不仅意味着个人的财产 , 更 重要的是个人的社会声誉和社 会地位 。 加入 W( T)以后 , 我国经济将全面与国际接轨 , 尤其是 金融业 、 保险业等与国际管理模型 、 发展水平差距 较大的行为将面临挑战 。 就信用来说 , 我国必项尽 快组织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全国统一 的个人信用 制度 , 以便为信用卡业务 、 保险业务等等金融活动 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 同时也为我 国国内 的金融机构和国际上大型的跨国性金融机构的竞 争和合作准备好必备的条件 。 建立全国统一的个 人信用制度 , 实际上就是建立了一个全国统一的 以信用卡为基础的个人信用防范体系 , 以保证信 用卡业务等金融活动的正常进行 。 可以将信用卡 作为核心载体 , 通过信用卡 , 使每个具有行为能力 的中国公民都拥有一个完整的个人信用档案 , 其 中包括个人的基本资料 、 经济状况等 , 以后的一切 经济活动都将以此为基础 ; 以信用卡为核心建立 一个总的个人信用帐户 , 帐户的个人资料与信用 卡合法持卡人的资料一致 , 可以实行一户多用 , 并 且实行发卡机构与各银行 、 各金融机构链接 , 今后 持卡人的基本收支都在总帐户内体现 ; 以信用 卡 为载体和核心 , 在全国范围 内建立一个网络 , 实现 信用 卡所体现的一 切个人信用数据全国性的互 换 , 并且形成一个全国性的个人信用资料中心 , 实 现信息资源共享 , 从而建立起一个完备的体系 , 共 同防范个人信用 风险 。 这一切都是信用卡业务的 需要及发展趋势 , 更是维护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 , 保障经济快速 、 稳定发展的需要 。 个人信用制度的核心载体是信用卡 , 而其中 的实质和精髓就是信用度 。 随着经济的发展 , 人们 生活水平的提高 , 消费观念 、 价值观念也随之发生 变化 。 现代社会的消费群体已经改变了传统的那 种 “ 量入为出 ” 的思想 , 逐渐接受了 “ 先消费 、 后 付款 ” 那种现代消费观念 , 因此 , 金融活动中的信 贷发生率大大增 强 , 良好的信贷记录往往标志着 一个人正常的经济生活方式和 良好的经济生活水 平 。 将信用度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次要客体之一 , 丰富了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理论 , 从而为保护信 用度这一 “ 法益 ” 提供了理论上依据 ; 同时为司法 实践中更好地打击以信用卡诈骗罪为具体表现形 式的破坏他人信用的行为提供了有效地法律手 段 ; 进而保障了我国信用卡业务的不断拓展和经 济的繁荣发展 。 参考文献 : 马克 昌主编 : 么经济犯罪新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 第 37 9觅 陈兴良主编 : 罪名指南 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Zt)0 0年版 , 第 4 64页 赵秉 志主编 : 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 第 498 一吓 刘远 :“ 信用卡诈骗罪理论探论 ” , 载 中国刑事 法杂志总第4 8期 , 第3 8页 马克昌主编 : 犯罪通论 武汉大学 出版社 20。 年版 , 第 1 16 页 马克昌主编 ; 犯罪通论 武汉大学 出版社 200 0 年版 , 第 11 7页 陈兴良著 : 刑法适用总论(上卷) 法律出版社 1 9 99年版 , 第81页 陈兴良著 : 刑法适 用总论(上卷) 法律出版社 1 999年版 , 第 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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