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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网络知识产权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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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网络知识产权 .pdf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管理措施研究专业:工 商 管 理班级:工 管08 姓名:周陶伟指导老师:杨芝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25 页 -摘要我国知识产权法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随着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网络知识产权领域也产生了诸多问题,互联网领域的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日益严重。网络知识产权是网络技术与知识产权结合的衍生品,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较而言,网络知识产权更突出的是知识产权的存在,使用环境为计算机网络环境,因此在侵权特征、侵权方式上都有其自身规律。当前,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事件频发侵权案件急增,侵权方式多样,侵权责任难追究。现行法律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应从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完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提高公民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等方面加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本文就网络知识产权法的相关问题提出了思考与分析。关键词:知识产权;衍生品;网络侵权;产权保护;法律意识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25 页 -ABSTRACT Our countr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law regulation,intellectual property including patent,trademark and copyrigh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network times,the network the fiel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also have some problems,Internet field of tort and unfair competition has been severe.The network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the network technology and knowledge property rights of the combination of the derivatives,and traditional knowledge property rights in comparison,the network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more outstanding is the existe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use environment for computer network environment,so in infringing features,tort way has its own rule.At present,the network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fringement frequent events.Infringement cases increased sharply,tort way diversity,tort liability shall be investigated for difficult.The current laws on the network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s insufficient,we should enhance the network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legislation,perfecting the network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mechanism,enhancing citizen network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law consciousness etc network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his article network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related put forward thinking and analysis.Key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derivatives;Network tort;Property protection;Legal consciousness 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3 页,共 25 页 -目录1 绪论.11.1 研究背景.11.2 研究意义.12.1 对于版权的侵犯即对于我们常说的著作权的侵犯.12.2 利用网络搞不正当竞争.22.2.1 域名抢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22.2.2 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22.3 商标侵权.22.4 立法程序缺乏民主的参与.32.4.1 立法的困难性.32.4.2 司法的困难性.32.5 我国网络技术安全立法现状.42.5.1 过分强化政府对网络的管制.42.5.2 立法主体多、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43 网络对传统知识产权的影晌和带来的问题.43.1 两者的差异性.43.2 网络知识产权的影响.53.3 网络对传统知识产权法律的冲击.53.4 网络环境下引发的知识产权的矛盾冲突.63.5 网络环境引发的新的知识产权问题.6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4 页,共 25 页 -3.5.1 对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63.5.2 如何定义“合理使用”的问题.73.5.3 域名恶意抢注问题.73.5.4 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问题.84 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矛盾冲突的解决对策.94.1 用技术手段解决矛盾.94.2 采用法律保护知识产权.10 4.3 道德规范的原则.10 5 网络中的知识产权之争以腾讯QQ堂为例.11 5.1 案情简介.11 5.2 争议焦点.12 5.2.1 著作权侵权.12 5.2.2 不正当竞争.13 5.3 版权法对保护网络游戏的局限性.14 5.4 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14 5.4.1 明确知识产权的所有权.15 5.4.2 保密协议.15 5.4.3 对游戏开发人员的合同约束.15 5.4.4 对保密信息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16 5.4.5 要求受托人承担作为雇主的严格责任.16 6 结束语.16 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5 页,共 25 页 -武汉纺织大学2008 届毕业设计论文1 1 绪论1.1 研究背景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随着以信息技术、数字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这种新的信息传播形式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人们由此获得了一种新的生产与生活手段,互联网正在不断扩大的范围内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并对社会的发展产生着巨大的推进作用。互联网这种现代信息传播和交换“工具”,不仅给经营者、创作者和传播者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对法律(包括司法)如何调整和规范网络环境下人们的行为方式,如何构建一种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以使新兴的网络信息产业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对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从司法实践看,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尚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1.2 研究意义现代社会是知识经济社会,知识经济是以无形资产投入为主的经济,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知识产权。知识经济必然带来知识产权保护上新的问题,这些问题许多发生在技术发展迅速的网络应用上。因为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互联网具备丰富的信息含量、快捷的传输速度、广泛的传播范围,是现社会人们获取知识的最重要的方法之一,也是传统的传播媒介所无法替代的。网络技术的发展打破了原有的传播格局,在给人们带来物质和精神生活享受的同时,使传统知识产权相关制度的产生基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加剧了权利和利益分配的冲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面临着调整与变革。2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主要形式及我国的立法现状2.1 对于版权的侵犯即对于我们常说的著作权的侵犯版权的无形性与网络的开放性特征相一致,所以导致了这种侵权方式。一方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6 页,共 25 页 -武汉纺织大学2008 届毕业设计论文2 面,一些网站把别人的文字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另一方面,一些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从网上直接拷贝下来别人的文章而发表。这两种都属于侵犯版权的行为。2.2 利用网络搞不正当竞争2.2.1 域名抢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因特网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加速和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经营者在因特网上进行交易的前提是其必须注册拥有自己的因特网地址域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域名的价值性体现得越来越明显。因此,将知名企业的企业名称、商号、或者企业的商标作为域名进行抢先注册或进行使用,或者是待价而沽,进行转让、出租等行为越来越多。1998 年 10 月 12 日,广东省科龙(荣声)集团有限公司在海淀区法院起诉吴永安抢注域名纠纷案拉开了抢注域名诉讼的序幕。由于域名的法律性质尚无明确的界定,对因域名抢注而产生的纠纷按商标侵权,还是按不正当竞争处理,至今没有一致性的意见。2.2.2 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因特网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介,其方便、快捷、廉价和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越来越受到重视。许多经营者通过网络对自身及经营活动进行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有不少的经营者并不是本着诚实、讲信誉的原因则利用因特网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宣传,而是进行虚假宣传来抬高自己,贬低其他同类经营者。2.3 商标侵权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7 页,共 25 页 -武汉纺织大学2008 届毕业设计论文3 2.4 立法程序缺乏民主的参与2.4.1 立法的困难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大都为社会所有领域信息网络技术安全所普遍适用,没有一部专门的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保护法案能够广泛地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可以认为,我国早已认识到了信息网络技术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是,从国家战略的高度看,仅靠传统的和现有的法律体系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而且,由于立法层次低,立法内容“管理”的色彩太浓,且多是行政部门多头立法、多头管理,形成执法主题多元化,更不可避免带来了法律的协调性不够,严重影响了立法质量和执法力度。因此,尽快将信息网络立法问题做通盘研究,认真研究相关国际立法的动向,积极参与保障信息网络技术安全的国际合作,统一我国信息网络技术安全的法律体系,完善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保护机制,已是刻不容缓。在具体的立法模式上,则可以参照世界上信息网络技术发达的国家,如德国、美国、法国以及新加坡等国家的立法模式。可以说,计算机网络法律涉及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是一个内涵与外延非常丰富的概念,它并不是单靠一个部门法就可以解决的。就我国立法的传统习惯和司法的现状而言,将信息网络技术立法在人大统一立法的前提下,可授权各个部门制定一定的部门法,在立法上成本更低、司法上更易操作。计算机网络法律的实质是由众多法律部门中有关法律、法规集合构成的法律法规群。在这方面,我们可以采用我国立法法来解决各法律部门之间的冲突,立法法明确规定了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和规章。2.4.2 司法的困难性我国立法的滞后决定了司法要先行一步,对于目前所产生的网上知识产权纠纷又不能坐视不理。因此,许多业内人士都在为此问题来积极想办法,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但是我国法律对于网上行为的界定还非常模糊,这也造成了司法实践的困难。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8 页,共 25 页 -武汉纺织大学2008 届毕业设计论文4 2.5 我国网络技术安全立法现状2.5.1 过分强化政府对网络的管制虽然我们认识到立法在维护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仍然忽视了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产业的自主发展。如我国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各类法规和规章都不约而同纷纷只强调规范秩序、维护安全,而忽视了各网络主体的权利保护。2.5.2 立法主体多、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有关我国目前具体的网络立法,一方面,近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另一方面又相继颁布了一大批有关网络方面的专门立法、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甚至还有数量相当庞大的各类通知、通告、制度和政策之类的规范性文件。政府管理性法规数量远远大于人大立法,这种现象导致不同位阶的立法冲突、网络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3 网络对传统知识产权的影晌和带来的问题3.1 两者的差异性网络是汁算机信息资源和通讯资源的综合体,与特定的在线汁算机服务不同,网络是一个无中心的信息媒体。“它所组成的网络空间(Cyberspace)可以将全世界的人及机构、组织、政府联系在一起,使用户可以远程登录,共享数字化文件”。知识产权的一大特点是“专有性”。而网络上的信息则多是公开、公知的,很难为权利人所控制。知识产权的本意即在于保护知识产权持有者在传播他们作品时的权利,在于阻止作品的自由流动,以创造一种机制来强化作品所有权,并对受侵害或处于受侵害危险中的知识攸提供一种救济的形式。而网络从诞生起,就致力于方便和促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9 页,共 25 页 -武汉纺织大学2008 届毕业设计论文5 进思想的自由交流,并力图实现知识和信息的共享。显然,这一目标直接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相对立。知识产权的另一大特点足“地域性”,而网络上知识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二者无疑又构成了一对矛盾。3.2 网络知识产权的影响网络的日益壮大发展,引出了知产权保护中最新的程序法问题:即在国际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中,管辖权与准据法的确定问题。过去,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均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为诉讼地,并适用诉讼地(法院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的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但是,在实践中,侵权复制品只要一上了网,全世界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发生地。这种状况,主要是由网络的无国界性决定的。如果被侵权人不能直观地找出侵权行为地,必定要借助其他力量,这样就提高了被侵权人的诉讼成本,而且让行为人以其登陆的服务器位于某地的一个网站而受制于某地法院管辖难免有些牵强。所以,这一规定可操作性不是很强。曾有人提议通过采取技术措施来限制网络传输的无国界性,以解决这些矛盾。但在实际操作中困难极大,同时也有碍网络的正常发展。于是更多的国家、学者,正通过加速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进程,通过刳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来解决这些矛盾。网络上没有国界,从来没有一种传播方式像网络这样迫切地要求各国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3.3 网络对传统知识产权法律的冲击网络时代给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带来了巨大冲击,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及矛盾冲突。具体表现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网络的公开性的冲突;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网络的无边界蔓延性的冲突;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与网络传播过程中保护期限的冲突。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0 页,共 25 页 -武汉纺织大学2008 届毕业设计论文6 3.4 网络环境下引发的知识产权的矛盾冲突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表权、完整权受到巨大的冲击,著作权保护问题是当前对知识产权影响最大的一个问题。主要涉及如下几个问题问题,一是网络发表权问题,网络传输是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电子通信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型的信息传播方式。数据的网络传输的法律性质是网络信息知识产权保护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发表和传播很可能构成出版行为,因而它对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出版社的权利、出版合同等问题将造成冲击,成为著作权法律急需解决而又相当复杂的问题。二是复制权问题,作品数字化是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基本的、最迫切的问题。作品的数字化是构成网络环境的基础,是版权保护的前提。作品数字化的本质是增加了作品利用的方式,数字技术的应用随之产生了复制权问题。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化让复制的概念难以准确地界定。作品数字化的性质是属于复制行为,还是创作行为都引发了广泛的争论。三是著作权行使问题,网络信息的传播目的在于使用户广泛地应用,网络资源的分享,既是信息时代网络用户获得网络资源的重要形式,也是网络用户的权利,但是对于网络资源的分享是否属于复制的范畴网络共享资源的版权由谁维护,付费下载是否侵害用户权利?四是跨国著作权问题,网络的蔓延性突破了国界的限制,发展中国家对于发达国家的资源共享算是不是侵权,国际贸易保护壁垒是否应该扩展到网络领域。3.5 网络环境引发的新的知识产权问题3.5.1 对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库产业是信息服务业的第三产业。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知识产权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但如何保护数据库,因对数据库的利益不同,导致各国意见不一致。现有的数据库中有很大部分是由有版权信息和无版权信息组成的混合型数据库。数据库的保护一是对数据库的保护,二是对数据库信息的保护。当前国际上对于数据库的保护存在着诸多争议,主要体现在:数据库的定义问题,数据库法律保护问题,以及如何界定数据库的著作权的问题。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1 页,共 25 页 -武汉纺织大学2008 届毕业设计论文7 3.5.2 如何定义“合理使用”的问题网络时代使作品复制的速度和容易性大为提高,这有可能造成版权的侵害,但是如果禁止过多,又会限制数据库的合理使用。传统的数据库已经步入到了以数字化方式处理的电子数据库,它直接影响着经济、科研、教育乃至一般生活。然而当数据库业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时,关于数据库的保护却进展缓慢。如何在保护数据库的同时充分顾及社会大众的利益,成为我国在数据库保护方面的重大课题。3.5.3 域名恶意抢注问题a、我国的实践建设电子政务,首先要建网站,建网站就必须要有域名。我国注册到“。CN”域名数只有 40 余万,但国内用户注册境外“。COM”等域名数超过70 万,每年要向境外交纳数千万美元的注册费。随之而来的域名恶意抢注,或将他人享有在先的商标等注册为域名的案例屡有发生。b、域名恶意抢注立法问题虽然域名的法律性质目前仍有争论,但它在知识产权分类中属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保护经营者的商标等经营标识的规定,故其是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应当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美国国会在 1999 年 11 月通过了域名反抢注法,主要禁止“未经许可,注册域名或者包含了美国商标或当代名人的姓名”。对于恶意抢注域名者,除了强制取消域名外,还要处以10 万美元的罚金。除了以上法规外,美国保护域名的策略就很值得推广,美国的许多信息网络公司以及注册域名的其他企业,纷纷到专利和商标局将其域名注册为商标,以使域名纳入现有法律体系中加以保护。美国专利商标局在1998 年 1 月提出了将域名注册为商标的评审,域名注册人可以通过商标法保护自己的域名。对于域名与商标的竞合,由负责域名登记的NSI 公司处理。一方面,NSI 公司制定的争端解决政策倾向于商标权的保护,如果第三方对域名注册不满,只要提交经公证的在任何国家的商标注册证副本,NSI 公司则将该域名置于“HOLD”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2 页,共 25 页 -武汉纺织大学2008 届毕业设计论文8 的状态,不允许任何一方使用;另一方面,NSI 公司要求申请人主张的注册商标权的生效日期早于域名注册日期。这说明,NSI 公司将域名扭成与商标权平行的一种独立的权利,实行谁在先即保护谁的政策。但NSI 公司不直接决定域名的最终归属,只是遵从法院的最终裁决。对这种新兴的纠纷,美国法院以前没有一致的态度但近来纷纷援引联邦商标淡化法。根据该法案,商标一旦被确认为“著名商标”,则他人不能将该著名商标注册为域名。这就又限制了商标权人对其专有权的滥用,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商标权与域名所有人的利益,从而修正了 NSI 公司在程序上对商标权的扩大保护。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信息中心争议解决办法 规定,凡是域名包括或者属于他人含有在先权利的内容,即属于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使用域名。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规定,禁止转让或买卖域名,这将有利于防止域名恶意抢注的情况发生。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规定了在域名的归属出现争议时,域名注册机构并不负责域名争议的解决。这种排斥了域名纠纷的行政解决方法,仅靠司法救济,无法及时、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直接规定了域名的禁用条款,为授予域名专有权奠定了合理的基础;并直接规定了禁止域名的有偿转让,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域名的恶意注册;还将企业名称与域名的关系予以了考虑,全面设计了种种商业识别符号的关系。但这种直接的将企业名称和商标与域名相联系,既容易导致混乱,又无实际意义。现在我国商标局也开始接受域名的商标申请,但是具体的规范还没有制定出来。对于域名争议,我国的民间自律解决机制还是比较灵活的,但是由于机制本身的问题,比如说这种机制不具有终局效力、目前只能了发于解决域名和商标间的争议等。3.5.4 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问题a、我国的实践商业方法软件是未来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柱,而虚拟空间地域性的淡化会使这些专利比以往任何时间发挥的独占性都要大,开放与电子商务有关发明的专利保护对于专利大国来说绝对是利益获得者。可以说,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不仅仅是一个法律的问题,国家利益和经济扩张是目前专利大国扩大商业方法软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3 页,共 25 页 -武汉纺织大学2008 届毕业设计论文9 件专利的深层原因。b、专利保护立法问题互联网的发展给专利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动力,同时也使专利制度原有的矛盾更加突出,产生出了一些新的专利保护问题。欧洲专利局对于与商业方法和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发明授予专利一直是非常严格的,发明的技术性质是欧洲专利法关于专利性主题的基石。而欧洲专利公约、欧洲专利授权的实施细则以及欧洲专利审查指南是专利保护的依据。欧洲专利局认为,存在技术性质的商业方法可以授予专利。并在2001 年的 10 月公布了修改后的审查指南。欧洲专利局将开放保护政策在这一指南中给予了肯定,这一审查指南将软件专利申请合法化,由于商业方法与执行商业方法的软件之间界限并不明显,商业方法专利也随之合法化。我国至今尚无商业方法专利。我国专利局的 审查指南明确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数学方法本身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不能授予专利的。一个国家选择专利保护的范围是与该国的国情和时代发展有关。当前是我国电子商务急需发展的时候,我国应该大力支持网络的发展,而且应当看到我们对这方面的研究与实践都不足,因此,我们应该先拒绝赋予商业方法专利,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目前仍然是美国主导发展趋势,在对待商业方法专利问题上,美国更是游戏规则的制订者,欧洲虽然持保守态度,但也开始调整策略,跟进这一趋势。而中国已经成为WTO 的成员,对商业方法应该提供什么程度的保护,这是学者和方法者应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4 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矛盾冲突的解决对策4.1 用技术手段解决矛盾解铃还须系铃人,知识产权问题是由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想要解决问题,还要依靠技术。数字时代,既为盗版和非法利用作品带来了便利,也为版权人保护自己的权利带来了技术手段。技术措施是先加入数字化作品之中的技术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4 页,共 25 页 -武汉纺织大学2008 届毕业设计论文10 性保护措施,从根本上切断非法访问、复制和传播版权作品的途径,阻止未经授权行为的发生,是为了保护版权人自己的权利而设置的,具有目的性强、针对性强、主动性强等特点,技术措施不仅要“有效”,还要“合法”,有效性是技术措施的前提,合法性是技术措施的保障。技术措施要获得合法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不能具有攻击性;二是不能对他人的作品或公共领域的作品设定技术保护;三是必须具备交易功能或为交易提供渠道。4.2 采用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信息化的蔓延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巨大冲击,为保护网络知识处产权,对于立法的要求日益强烈。当前,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立法处于空白状态,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专利法体现出的也只是应急性,所以,当务之急是对网络知识产权给予一个合理的定位和概念,构建一个合理的网络知识产权法的模式。对于立法的模式,应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以修正案的形式,对于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进行调整和补充,扩大范围,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纳入到现有知识产权法的体系之下。二是制定的独立网络知识产权法,这样便于解释、界定新的法律概念,保护效率。网络信息知识产权立法应两步走,依照网络信息活动的特点,消除原有的法律体系中不适应的内容,在逐步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的同时,进行单独立法,逐步建立新的法律规范,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体系的构建既要依据国情,还要有所侧重,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要保护国内的利益,坚持技术开放的原则,满足当前发展需要,为未来发展战略打好基础。4.3 道德规范的原则将互联网传播的责任严格化,苛求所有网络信息的客观公正、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信息内容负责等做法是不现实、不合理的,必须确立互联网络的新规范,例如言语文明、尊重他人人格、保守法定秘密和个人隐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禁止垄断互联网络、禁止侵犯他人的网络,等等。而监督这些规范的应当是专门的执法机构而不是传播行为的当事人。信息时代的任何个人都能够以任何名字成为网络信息的撰写者、发布者,这打破了传统新闻媒体对信息制作和传播的垄断地位。由于互联网不再像传统的邮局那样要求真实的姓名和地址,人们可以毫无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5 页,共 25 页 -武汉纺织大学2008 届毕业设计论文11 顾忌地在网上倾吐心声、交流信息。因此,互联网模糊了公共与隐私、权威与非权威、专业与非专业的界限。与以往对新闻的客观真实性要求相比较,互联网上的“新闻信息”如同过去的流言蜚语,我们既无法确定它的来源,也不能苛求它的真实;互联网上的“新闻信息”还不同于传统的新闻媒体发布的“新闻”,它不具有传统新闻信息传播的单向性、强制性、必然性和不对称性。换言之,它可能不被浏览、使人将信将疑。总之,互联网上的“新闻信息”既非传统的新闻也非过去的飞短流长,我们不能一概要求个人对它的客观真实性和传播放大负责。否则,互联网就不成其为互联网。而限制人们在互联网上制作、传播、复制、查阅新闻信息在技术上是不可能奏效的,任何法律都不能无视这一客观现实。由于互联网上的信息传播不同于以往,现行法律对以往信息传播内容的某些限制性规定难以适用于互联网。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为匿名、化名或署真名者制作的涉嫌侵权的个人信息提供发表的载体和互联网空间的服务商将同传统的新闻媒体一样,要对这样的行为承担侵权的责任。实际上,除非是明显的侮辱性内容,互联网服务商目前在计算机技术和法律专业方面根本不可能过滤、审查所有涉嫌侵权(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等)的信息。5 网络中的知识产权之争以腾讯QQ堂为例5.1 案情简介2007 年 3 月 26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韩国NEXON HOLDINGS株式会社(下称“韩国 NEXON”)起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公布判决结果,认定腾讯公司的QQ堂游戏不构成对 NEXON 的泡泡堂游戏的抄袭。这是迄今为止我国法院首次对网络游戏的“抄袭”进行系统评判的案例,对我国游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启示意义。原告韩国NEXON 是休闲网络游戏BNB的著作权人,2002 年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盛大)进行合作,由盛大代理原告于2003年以“泡泡堂”之名在中国运营该游戏。该游戏在中国推出后便拥有了良好的市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6 页,共 25 页 -武汉纺织大学2008 届毕业设计论文12 场基础,成为一款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休闲网络游戏。而被告腾讯公司于2004 年底开始运营一款名为“QQ堂”的网络游戏,因其与原告的“泡泡堂”游戏在游戏形式、内容、美术编辑等众多方面非常近似,原告于2006 年 6 月以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立即停止运营“QQ堂”网络游戏或删除侵权内容,并赔偿50 万元。5.2 争议焦点5.2.1 著作权侵权原告主张被告的游戏QQ堂不仅侵犯了原告对其泡泡堂游戏作为整体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也侵犯了原告对该游戏中独立存在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和操作方式等多种作品的著作权。法院通过对原告主张的37 幅画面的逐一对比,得出以下结论:a、美术作品的不相似首先,对于 9 个进入游戏前的登陆、等待等页面,原告强调的相似有:背景基于蓝色、以水泡形式为主、相关窗口位置及排列方式等。法院认为,以登陆主页面为例,泡泡堂背景主体为深蓝色,画面中间有醒目的蓝色泡泡里的“泡泡堂”三字,泡泡两侧各有若干人物头像,下方为玩家输入帐号和密码的长方形登陆窗口。而 QQ堂为橙黄、绿色及较浅的蓝色等多重色彩背景,整体上即与原告页面不同,且其中的人物形象也有较大区别。在其他页面中,以倒计时读秒的方式显示等待时间、游戏公告和选择游戏频道分别置于画面左右两侧并通过色彩明暗进行区分、聊天窗口置于画面左下方、键盘上采用突出颜色说明操作方法、画面图形采用圆角的长方形、画面右侧显示玩家的帐号及胜败信息、选择角色时33 的排列方式、进入游戏房间是画面中央分割,左边陈列道具,右边显示被选择道具的详细介绍并有购买道具按钮、玩家个人资料出现在页面正中等原告主张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内容,法院认为从美术作品的角度,两款游戏的上述页面从整体上看均不相似。其次,对于 7 个游戏实战画面,原告主张的抄袭包括:立方体短草块,短草块之间设置灰色石块并搭配黄色和橘色的花朵,整体上构成树林的感觉;提供道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7 页,共 25 页 -武汉纺织大学2008 届毕业设计论文13 具的航空器;把 8 个玩家竖着排列在画面右侧;以笑的画面显示获胜的玩家,哭的画面显示失败的玩家并按顺序显示其胜败信息等;冰块小村的地图背景;以正方形方块间插入圆锥形的地图等。然而法院认为两款游戏的上述画面整体上均不相似,不构成抄袭。最后,关于 21 种游戏道具的画面,从美术作品的角度,法院亦否定了相似性的存在。b、画面中的大部分文字内容不享有著作权原告主张的画面中的文字部分,或为玩家可选择的小区/频道,或为玩家信息、道具名称等,如“太阳帽、天使之环、天使之翼”等,原告对该等内容不享有著作权,故虽然两款游戏的若干道具名称有相似之处,原告主张被告抄袭亦缺乏法律依据。c、思想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在原告主张的 7 个游戏实战画面中,其中“以笑表示获胜、哭表示失败”被法院认定属于思想的范畴,只要原被告双方的具体表达方式不同,就不应视为著作权侵权。综上,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被告QQ 堂游戏的各类型著作权侵权诉讼请求均不成立。5.2.2 不正当竞争原告主张泡泡堂游戏在中国市场享有较大的知名度,且“堂”这个字巧妙地结合了游戏的特点,把“堂”字用于网络游戏是原告首创。被告将其游戏命名为“QQ 堂”,同样是“某某堂”的形式,容易给玩家造成误导,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堂”字作为汉语中固有的语汇,即使原告将其运用于网络游戏领域作为名称使用确有一定的独创性,也不能藉此取得对“堂”字独占使用的权利。“QQ堂”与“泡泡堂”相比,除了共有一个“堂”字外,无论从读音、字形或含义上均不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游戏玩家不会因为二者共有一个“堂”字而将二者混淆,原告所诉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8 页,共 25 页 -武汉纺织大学2008 届毕业设计论文14 5.3 版权法对保护网络游戏的局限性从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虽然版权法给与的保护是广泛的,但由于大多数的作品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受其他作品影响或借鉴的,因而版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抽象的思想,仅仅受其他作品启发而没有复制其他作品的作品不受版权法调整。网络游戏在本质上属于软件程序,因而具有作品属性,可以受到版权法保护。通常,对于传统作品而言,“表达”是其精华所在,因此对“表达”的保护已经足以达到保护作者创造性劳动的目的,并不需要保护蕴含在其中的思想。这就是所谓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即版权保护应只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但是网络游戏与传统作品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网络游戏的构思凝聚的开发者大量的创造性劳动,是其精华所在,而专业人士只要掌握了这种思想/构思,就能开发出大同小异的“表达”。所以,网络游戏的思路是设计人的创造性智力成果的本质,是最有价值和最需要保护的,然而思想在传统的版权法中却得不到保护。因此,以版权法来保护网络游戏,并不能发挥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达不到实质上的保护目的。如果仍然遵循“思想/表达二分法”的版权保护模式来保护网络游戏产品,在获得了游戏设计人宝贵的设计思路后,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通过反向工程、反向编译、反汇编等途径设计出程序表达不同,但游戏的外观、感受、过程/操作方法与原游戏相同或相似的游戏来。在这种情况下,对网络游戏而言,版权保护形同虚设。5.4 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目前,我国网络游戏产业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但是层出不穷的模仿、抄袭事件却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这个朝阳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缺乏有效的法律调整在客观上造成了这种现象的盛行。因此,要扶植这样一个新兴产业的发展,必须加强探索对网络游戏产业的法律保护途径。根据经验,目前发生的不少网络游戏纠纷其实与早期阶段的合同管理疏忽不无关系。在目前还不能找到比著作权保护更有力的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从规范网络游戏产业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9 页,共 25 页 -武汉纺织大学2008 届毕业设计论文15 5.4.1 明确知识产权的所有权通常来说,委托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受托人将其对开发游戏(包括源代码和目标程序)的所有权利(包括版权、数据库权和其他权利)转让给委托人,并承诺不主张对开发游戏的精神权(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样可以给委托人今后修改开发游戏提供灵活的空间。此外,受托人还需保证开发的游戏(不包括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将对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5.4.2 保密协议有些情况下,委托人需要向受托人提供与开发游戏相关的一些保密信息,如开发游戏的名称、主题、用途、素材、拥有者等。此外,开发的游戏上市前亦应严格保密,否则一旦为竞争对手知晓,将会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5.4.3 对游戏开发人员的合同约束如由受托人与有关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与不竞争协议。鉴于游戏行业人员的流动性较大,由此潜伏着泄密的可能性。如果委托人督促受托人与其开发游戏的员工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到同行业竞争者处工作,可以间接起到降低泄密机率的效果。同时,出于灵活性和安全性考虑,受托人可以分期(如按月)向负有不竞争义务的员工支付合理补偿,这样,如果受托人根据其商业判断认为员工的不竞争义务可以提前终止,后续的补偿便不再需要,从而避免了一次性支付带来的未来要求员工返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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