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程序正义的道德意义 2.pdf
程序正义的道德意义以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为视角前文已经论述过程序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标准。但是这些程序内含的独立价值的基础何在?或者说,如何使“程序正义”这个命题得以成立是一个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然而这个问题也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困扰着学者们。就连提出程序价值的萨默斯在面临程序工具主义者的诘问时,只能一味强调实现“程序价值”本身就是为了达到一种独立的善的目标,它本身是无须证明的。(RobertS.Summers,Evaluating and Improving Legal Process-A Plea for“Process Value”,in Cornell Law Re-view,Vol.61,1981,pp.885-931.)程序价值的概念被提出以来,对于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不少学者从多个方面,多个角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和深入论证。归结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保护自然权利为标准。如美国学者杰里?马修主张的程序所保护的是“基本的自由价值和人的尊严。”(J.Mathaw,Bureaucratic Justice:Managing Social Security Disability Claims,New Haven,Conn.,1983);第二类是以由社会契约构建的基本正义为标准。即法律程序自身所保护的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理论基础上的正义价值;(R.Saphire,Specifying Due Process Values:Towards a More Responsive Approach to Procedural Protection,in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Vol.127,1978.)第三类是以道德权利为标准。从“将人视为目的而非仅仅手段”的道德原则出发,推导出人人应当享有一种人之为人的道德权利。而程序自 身 所 应 保 护 的 价 值 莫 过 如 此。(E.Pincoffs,Due Process,Fraternity,anda KDantian lnjunction,in J pennock and J.Chapman(eds.),Due Process NOMOS18,New York University Prsee,1977.)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论证,并作出里程碑式贡献的人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4 页 -物是美国耶鲁大学法学教授杰里马修(Jerry L.Mashaw)。他在 1981年表于波士顿大学法律评论的行政性正当程序:对尊严理论的探求长篇论文中,提出了著名的“尊严理论”(Dignitary Theory)这一概念,对程序正义赖以存在的基础作出了深刻的分析和论证,颇令人瞩目。英国学者格里根就曾做出评论,“在那些试图对程序价值进行令人满意的论证的作者中,马修应当被特别提及。他的论文,以尊严和尊重的理念为基础,为程序公正提供了一种新的法理。”(D.J.Galligan,Procedure,pp.1-5.)我国学者也对于马修在程序正义价值理论基础这一问题上的贡献不惜赞美之词“他从程序正义对维护人的尊严的直觉意义出发,阐述了程序正义的核心内容,将这一程序价值理论建立在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基础之上。”(陈瑞华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评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中国法学2000年第 3 期)马修“尊严理论”的核心内容是:评价法律程序正义的主要标准是它使人的尊严获得维护的程度。这种体现于法律程序本身之中的价值,是以人类普遍的人性为基础而提出的。它们可以有诸如自治、自尊或平等等不同的价值要素。,维护法律程序自身的公正性、人道性或者合理性,其最终目的在于使那些受裁决结果直接影响的人的尊严得到尊重。(Jerry L.Mashaw,Due Process in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1985 by Yale University Press.)“尊严理论表达了一种与传统的程序工具主义理论完全不同的程序价值观念。对于这种通过法律程序本身而不是裁决结果所体现出来的价值,马修称之为“尊严价值”(dignitary values)。在他看来,“尊严价值”大体包括“平等”、“可预测性”、“透明性”、“理性”、“参与”、“隐私”等方面。”(陈瑞华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评马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4 页 -修的“尊严价值理论”中国法学2000年第 3 期)“尊严价值”另一方面的存在意义是平衡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个人应被视为道德和政治价值的基本主体。只有这样,通过提供个人以程序性权利来限制政府的权力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参见李强: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一章“自由主义的概念”。)简而言之,程序价值的道德基础就是维护人的尊严。这也就像马修自己所说的“维护法律程序自身的公正性、人道性或者合理性,其最终目的在于使那些受裁决结果直接影响的人的尊严得到尊重。”(Jerry L.Mashaw,Administrative Due Process:the Quest for a Dignitary Theory,in Boston University Law Rerew,Vol.61,1981.)基于尊严价值,“人们在直觉上仍然会将败诉与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明确加以区分。即使在获得胜诉的情况下,人们也会因为程序的不公正而感到自己尊严的丧失或被冒犯,他们作为独立的人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同上)马修对尊严理论的论证是从直觉的角度开始的,但是他将其论证延伸到更加深入的理论领域,那些存在于人们直觉中的尊严价值观念得到可靠的基础。这些理论领域就是康德的道德哲学。马修认为,康德式的道德命令足以为法律程序上的尊严价值提供基本的理论基础。这是因为作为一个社会意义上和道德意义上的人,当其处于刑事诉讼过程之中,可能面对失去自由、财产等不利局面时,必然会极其希望裁判者做出符合其自身利益的裁判结论,同时,也会迫切地希望获得平等参与、平等影响裁判结论的机会。这种获得自身利益和获得公正对待的双重愿望是完全独立的,并且往往将获得公正对待视为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好手段。当人在这一法律程序中没有仅仅被视为实现社会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3 页,共 4 页 -或他人利益的手段和工具,而是享有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并且拥有维护权利而抗争的手段的法律主体,使其作为人的尊严和道德主体地位得到维护,并且形成被尊重的感觉。这种感觉会有助于他们对证明结论的自愿接受,从而在心理上承认刑事诉讼过程的公平性,进而形成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反之,即便在已经获得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人们也会因为他作为独立的人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而感到自己尊严的丧失或被冒犯,可能增加其对程序正义的怀疑程度。人的主体性的保障、人的尊严的捍卫、人的人格的尊重,结果固然重要,但过程更具实质意义。如果人的本质在过程中已经颠倒,在程序中已被异化,那么结果正义就失去意义,结果的正义性并不能矫正人的本质的过程性异化。(朱丹程序正义与人的存在黑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这也像有的学者所论证的那样“使那些与某一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参与该决定的制作过程,并向其陈述决定的理由(在很大程度上,理由是从刑事诉讼证据那里得到为支持。作者注),这不仅仅是提高效率的需要,而且恰恰是正义的要求。”(E.Pincoffs,Due Process,Fraternity,and a Kantian Injunction,in due Process,Pennock and Chapman(eds.),pp.172-181.)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4 页,共 4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