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XX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编制目的1.1 编制依据适用范围1.2 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1.1 区减灾委员会区减灾委办公室1.2 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3灾害救助准备4信息报告和发布1信息报告4.2信息发布5应急响应5. 1 I级响应2 II级响应5. 3 III级响应4 IV级响应5.5启动条件调整5. 6响应终止5. 1.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 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决定启动IV级响应。5. 1.3响应措施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 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 措施:(1)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 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区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 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 况,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 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5)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武警部队、 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 发放救灾物资。(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 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 工作。5.2 in级响应1启动条件在全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 一的,启动III级响应:(1)死亡2人;(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 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300间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 助人数为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 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n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 情形。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 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ni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 决定启动ni级响应。响应措施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 救助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街 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 持措施。(2)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 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 区开展救灾工作。(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 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 向省、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区应急管理局紧急 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 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 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5)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武警部队、 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 发放救灾物资。(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 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7)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志愿者等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8)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政府评估、 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 工作。5.3 n级响应1启动条件全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启动n级响应:(1)死亡3人;(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千人以上,1万 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 助人数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 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n级响应启动条件的 情形。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 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 决定启动n级响应。响应措施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 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区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主 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 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 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 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 展救灾工作。(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 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 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 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 向省、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区应急管理局紧急 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 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协调指导开 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5)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武警部队、 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 发放救灾物资。(6)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 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 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 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 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7)区委宣传部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 作。(8)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 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 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9)灾情稳定后,受灾地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 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区应急管理局组 织核定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 工作。5. 4 I级响应1启动条件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1)死亡4人以上;(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 助人数5万人以上;(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 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 情形。5.2.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 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 决定启动I级响应。5.2.3 响应措施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统 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 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 下措施:(1)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有 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 项作出决定。(2)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 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 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 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 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 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 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 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名义 向省、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区应急管理局紧急 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 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 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5)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 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根据区级有关部门和地方 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6)区发改、农业、经商、粮食、物价等部门保障市 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经商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 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指导 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区 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 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 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 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 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 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 局XX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 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7)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8)区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 物,指导社会志愿者等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 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 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 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 然灾害损失情况。(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 工作。5.3. 动条件调整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 的有关乡镇(街道)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 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 酌情调整。5.4. 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 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5.5. 助与恢复重建1过渡期生活救助6. 1. 1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 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人民政府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 求情况。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 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区财政局、区应急管 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6. 1.3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 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 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6.2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人民政 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6.2. 1受灾地乡镇(街道)应当在每年9月15日前统 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 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 1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救助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7保障措施7. 1资金保障物资保障7.2 通信和信息保障装备和设施保障7.3 人力资源保障社会动员保障7.4 宣传、培训和演练8附则8. 1术语解释预案管理8.2 预案解释4预案实施时间9附件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 方案,并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区应急管理局汇总冬春救 助的基本情况,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1.1.1 区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冬春 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上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 财政部门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1.1.2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 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 决冬春受灾群众吃坂、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1.1.3 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 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 门和专家评估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区发改、 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区发改 局确保粮食供应。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 为主,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 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 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 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 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 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6. 3.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人民 政府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并在2日 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 理局在接到乡镇(街道)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 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报市应急管理局。6. 3.2开展灾情评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街 道)上报的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核查、评估小 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 况进行综合评估。6. 3.3区应急管理局向省政府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补助资金,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省倒损住房 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给予补助。6. 3.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分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 的选址规划,区应急管理局、区建设局要加强对倒损住房恢 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 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区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 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 房重建工作。6. 3. 5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 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7保障措施7. 1资金保障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 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1.1.1 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 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 费纳入财政预算。1.1.2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 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7.2 物资保障7.2.1 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设全区救灾 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 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 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 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点)应储备必 需的救灾物资,各类应急避灾、疏散场所也应当储备与安置 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 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 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7.2.3 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7.3 通信和信息保障7.3.1 建立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政 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 平台,完善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共享机制。7.4 装备和设施保障7.4 . 1乡镇(街道)应当配备齐全救灾设备和装备,建 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 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区级有 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须的设备和 装备。7.5 .2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 等情况,利用福利院、敬老院、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 场馆、照料中心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 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 设专用应急避灾、疏散场所。7.5 人力资源保障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 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 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 用。7.5.2 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管理、自 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 生健康、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 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轮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乡 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应 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7.6 社会动员保障7.6.1 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 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 对口支援机制。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 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7.7 宣传、培训和演练7. 7.1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 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 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 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 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 示范社区建设。7.2.2 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 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7.2.3 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 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 响应能力。8附则1术语解释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 灾害等。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7.3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各 乡镇(街道)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本地区自 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发布之日20个工作日内向区应 急管理局报备。区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开展对各乡镇 (街道)编制、修订和演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情况,以 及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预案实施后,由区减灾委 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 出修订后报区政府审核发布。7.4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8. 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XX市XX区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X 政办发201633号)同时废止。9附件9.1区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附件区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1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 适时报道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 作动态。2 .区委统战部:负责及时组织、协调各民主党派和无党 派代表人士参与抢险救灾工作。3 .区发改局:及时了解灾情,并向市发改委报告,争取 国家、省、市对我区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 指导全区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加强灾区市场价格应 急监测,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组织粮源和重要物 资,保障灾区粮食和重要物资供应,并根据区应急管理局提 出的需求,按程序负责组织储备救灾物资调出。4 .区经商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 作;负责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和救灾所需油料等生活 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 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等工作。5 .区教育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工作; 指导受灾地区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相 关工作。6 .区科技局:针对防灾减灾的技术难题,整合科技资源, 组织科技攻关,及时将既有相关科研成果迅速投入应用;负 责地震防治工作。7 .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 区群众紧急转移;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 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 稳定;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 资运输畅通;负责组织特警实施防灾救灾相关工作。8 .区民政局:组织指导开展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指导 开展受灾困难群众的灾后基本生活救助工作。9 .区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 查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10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分局:组织地质灾害监测预 报预警,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受灾 地区制订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负责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 与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11 .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 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控制建议。12 .区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 等工作,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13 .区交通运输局:指导和协调交通运输行业自然灾害 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期间公路水路应急运 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 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组织开展管辖水域水上搜救工作。14 .区水利局:收集和掌握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并 及时上报、续报;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指导灾 区水库山塘、水电站、堤防、闸站等水利工程的险情排查、 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应急抢险工作的技术支撑。15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 警,指导和协调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重大动物疫病 防治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 指导森林火灾监测和扑救,帮助、指导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 和灾后林业生产恢复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16 .区文广旅体局:负责指导旅游景区建立健全自然灾 害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督促行业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旅行社、 旅游景区等的经营管理者对游客进行自然灾害风险预警和 提示,必要时组织指导灾区游客疏导撤离;协同处理应急救 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涉台事务。17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疾病监测, 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 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加强饮用 水卫生监督监测;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 心理援助。18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全区各级各部门应对自然灾害 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 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 社会稳定。1. 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 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 调查制度(2020年版)XX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XX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XX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1 .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XX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 救助工作。当毗邻市(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行政区域 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 急救助工作。2 .4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 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 善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自 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 并指导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建立监测预 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综 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 府组织开展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协调指 挥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 挥平台对接,衔接人武部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 导协调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 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 理、分配上级调拨和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并 指导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制定应急物资储 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发改局等部门建 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 调度;承担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19 .区统计局:协助分析灾情统计数据及对经济社会产 生的主要影响。20 .区大数据发展中心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公共和专 业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开放;负责自然灾 害救助工作的大数据支撑;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电子政务网络 和视频会议系统技术保障的协调。21 .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负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和 灾后林业救灾恢复生产;协调自然灾害救助木材的供应;调 查核实林业自然灾害灾情损失情况。22 .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协 调、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进行灾 后恢复重建工作。23 .区武警中队:负责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 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 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24 .区科协:负责组织减灾救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 作;负责协调各类学会的减灾救灾技术研究工作。25 .区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根 据自然灾害灾情及有关响应程序,及时向国内外发出呼吁, 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依法组织和指导开展灾 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 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 自救互救能力。26 .区金融发展中心:负责牵头自然灾害救助保险理赔 工作。27 .市气象台: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台风、暴雨(雪)、冻害、干旱、大风(龙卷风)、 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做好救灾气象 保障服务工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 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 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2组织指挥体系1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区人民政府成立应急管理指挥部,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 任总指挥,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领导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统 一领导、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应急管理指挥部下设办 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由 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2. 1. 1区减灾委员会区应急管理指挥部下设XX市XX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 称“区减灾委”),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区 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 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主任、区发改局局长、区应急管理 局局长担任。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的应 急救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乡镇(街道)的灾情、 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汇报,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 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 助工作;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区减灾委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发改局、 区经济商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 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分局、市生态环境 局XX分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 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 统计局,区大数据发展中心、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区人武 部、区武警中队、区科协、区红十字会、区金融发展中心、 市气象台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详见附件。2. 1.2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 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发改局分管副局长兼 任常务副主任。区减灾委办公室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具体工作, 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经区 减灾委同意,必要时协调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救灾工作;完 成省、市减灾委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3灾害救助准备科技、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 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 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需 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和服务。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 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 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 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 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 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 施。(3)通知发改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物资调运准备, 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 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 救灾准备工作。(5)向区政府、区减灾委负责人、区减灾委成员单位 报告或通报灾害救助准备情况。(6)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4信息报告和发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应 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 部门间共享工作。4. 1信息报告4.1.1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后,发生地政府应在 灾害发生后1个半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 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 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含分 乡镇数据),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 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对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 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 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区应急管 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省 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微 信、短信或报灾系统等上报。接到应急管理部要求核实信息 的指令,地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应及时反馈情况。对具体情 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组织调查反馈 详细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完 成,书面反馈(包括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应在接到指 令后1小时内完成。4.1.2 在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乡镇(街道)、 村(社区)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在灾害发展过 程中,乡镇(街道)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 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 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 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向区政府、市应急 管理局报告。4.1.3 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活受到一 定影响时,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会商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 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初报(含分乡镇数 据)。在灾害发展过程中,乡镇(街道)至少每10日续报一 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 整个灾害过程中该指标的最大值。4.1.4 区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 委或者区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 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4.1.5 发布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贝晨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 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 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 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 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或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 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 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 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5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 急响应分为IV (一般)、III (较大)、II (重大)、I (特别 重大)四级。5. 1 IV级响应1. 1启动条件在全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 一的,启动IV级响应:(1)死亡1人;(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 人以下;(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200间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 助人数为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 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V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