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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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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docx

    呼和浩特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1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 自 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车通道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 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 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消防车通道是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工 程施工现场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车通道等。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消防车 通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对在消防车通道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工作中成 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鼓励群众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七条消防车通道的设置除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场地,与厂 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 通行;(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净空高度不 应小于4. 5米;(三)商业步行街口、开放经营的各类市场主要出入口的路 障应采用自动或人工可移动式路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 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救援队伍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等紧急情况 下,对阻碍消防车通行的车辆及隔离墩、栏杆等道路障碍物,可 以实施拖移、拆除等措施。第九条城市道路、乡村道路设置的限高限宽、路障等设施 不得影响消防车的通行,相关设施的设置主体应确保限高限宽、路障等设施在应急状态时可便利打开或挪移。道路主管单位或设 置单位应将限高限宽、路障等设施的设置位置和打开方式,及时 书面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第二章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消防 车通道管理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部署消防车通道整治工作,组织 指导村(居)委会开展消防车通道检查,督促整改隐患。第H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负 责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针对性的专项治理。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审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工程设 计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高架桥与主干道交 叉口、地道桥预留足够高度,并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求;(二)严格执行消防专项规划中消防车通道内容;(三)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在依法实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 抽查中,应当审查建筑周边消防车通道,保障消防车通道符合国 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并能正常使用;(二)对老旧住宅小区实施改造时应当满足原有消防车通行 要求;(三)在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施 工期间,对占用、封闭路段,有可能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 应在开工之日前书面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四)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进行指 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对临时占用市政道路设置的市场、夜市、步行街进行 严格管理,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二)严格管理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货架等设置,不得 影响消防车通行;(三)配合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拆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 通道的违章建筑和设施。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市政道路上的停车位进行统一划线,规范车辆停放 位置;(二)对居民住宅小区外公共区域消防车通道上停放机动车辆的,依法予以处罚或拖离,罚单记录进入车辆违章系统;(三)对居民住宅小区内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情况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十六条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对停车场设置进 行审批时,应确保消防车通行要求。第十七条 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消防车通道标 识、标线式样由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制定。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 道标识、标线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或个人设置;其他区域的 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需要设置。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工作部门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 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查询机动车所有人身份信息和 联系方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第三章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管理第十八条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以及因突 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管制措施,应保障在紧急情况下 立即打开,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占用、 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因施工致使 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应采取临时措施保障消防车通行或制定应急 预案,并书面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第二十条 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设置消防 车通道标识,在消防车通道沿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 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二)居民住宅小区道路规划停车位后,应设置明显标识预 留消防车通行宽度。消防车通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 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要求;(三)加强巡查、检查,发现居民住宅小区内占用、堵塞消 防车通道的车辆,及时通知车辆所有人;(四)开展消防宣传,在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电梯前室、 轿厢等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提示标语;(五)对违章搭建和违章停放机动车辆等妨碍消防车通道畅 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 定证据,并及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和辖区公安派出所。第二十一条 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小区,由业主大会 及其业主委员会承担消防车通道管理的消防安全职责,不具备成 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 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行职责。第四章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管理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 理单位应对临时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负责。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车通道应满足下列 要求:(一)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持畅通,施工 现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临时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 向,且不宜少于2个;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的,应在施工现场内 设置满足临时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通道;(二)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临时消防车道与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距离不 宜小于5米,且不宜大于40米;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 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三)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 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不小于12米X 12米的回车场或临时消防救援 场地,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 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回车 场不宜小于15米义15米;(四)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 识;(五)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当明 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 理。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设置消防 车通道,并设置醒目标识,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临警时消 防车能够停靠施救。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占用、 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 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当 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急管理、公安、自然 资源、住建、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对相应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 制措施。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的, 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职危害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及负有 领导责任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 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乡镇、农村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参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包括:占用、堵塞、 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等行为的障碍物;在消防车通 道与建筑之间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架空管线等行为的障 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设置的妨碍 消防车作业等行为的障碍物等。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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