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一年期条款.docx
-
资源ID:39811025
资源大小:18.61KB
全文页数: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一年期条款.docx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一年期)条款产品注册号:c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有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第四条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 或设定担保。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 约定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保险人依据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当赔偿责任。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非因投保人原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交易基础 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解除的;(二)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三)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 手段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 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五)被保险人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义务的;(六)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七)被保险人或第三方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改动建设工程结构、 附属设施或设备位置、原有装饰装修,造成质量问题的;(A)被保险人或第三方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未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标准对建设工程进 行改造或维护;(九)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情形。第七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或恐怖 袭击、谋反、政变;(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四)政府征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及其次生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违法犯罪行为。第八条以下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该承当的责任;(二)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所致的 任何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 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商定或 确定的利益分配、费用承当、损失分担等,以及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四)因工程设计错误、缺陷或设计变更导致的损失;(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六)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任何损失;(七)间接损失;(八)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九)精神损害赔偿;(十)根据本条款其他局部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当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 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局部。保险金额和免赔率(额)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当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要求为基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十条每次保险事故免赔率(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单中同时载明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 中的高者为准。保险期间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一致,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日期为准,且最长不超过一年(含一年)。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或提前终止,被保险人应立即将本保险合同原件退还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此义务,本保险合同仍在保险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应当 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 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FI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口内,对其 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己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 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假设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第十八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资料:(一)投保人基础资料、资质证明材料及近三年财务报表;(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及其备案证明等;(三)被保险人相关信息材料文件;(四)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九条 投保人开展与投保工程相关的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假设存在 有关规定的,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认定资格,并接受保险人对其资质进行审查.第二十条 投保人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实施核查。在保险人核查期间,投保人必须配合 保险人或由保险人雇佣的审计人员或其他独立方对其提出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准确的核查。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按 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有义务交纳保证金或提供反担保 的,投保人应于保险责任起始口前履行相关义务。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发生违约,被保险人应及时做好记录,并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第二十三条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一)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那么,对因此扩大 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 情况和处理情况;对涉及违法、犯罪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三)被保险人应完整保存与投保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 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会议纪要、其他 合同文件等),保存施工监理人、设计人、工程经理往来资料、签证、信函等资料,允许并 且协助保险人对事故进行调查。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材料:(一)索赔申请书;(二)保险单正本;(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及有关的所有文件;(四)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或司法机关出具的裁定书、判决书等(适用于仲裁或诉讼 确定损失的方式);(五)与建设工程施工进展、质量、缺陷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 书、投标书及其附录,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技术规范、技 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施工监理人、设计人、 工程经理往来资料、签证、信函;(六)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 险人对无法核实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前,应按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启动诉讼或仲裁索赔程序,保险人根据 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认定的被保险人损失金额在保险单列明的总保险金额和分项保险金额 内负责赔偿。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损失扣除免赔金额后予以赔偿。计算公式如下:赔偿金额=保险损失金额X (1免赔率),或赔偿金额=保险损失金额一免赔额。其中,保险损失金额=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一被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索 赔所得价款。第二十七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当赔 偿保险金的责任。应由其他保险人承当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假设被保险人未按本条第一款 要求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人多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局部。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赔偿后,保险人有权在投保人交纳的保证金(如 有)中先行扣除,同时对缺乏清偿保险人赔款的局部,有权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九条继续 向投保人或者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 其对投保人的权益以及根据相关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拥有的权 益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扣除第二十八条所指的投保人交 纳的保证金后的额度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的权 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情况,积极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或 其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处获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 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处取得的赔偿金额。第三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 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 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权利的,该 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第三十一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 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单独、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 除保险合同,不承当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 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前三款约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 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 责任的承诺。争议处理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 保险单中约定:(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 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 中载明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未载明的,那么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向保 险人退还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与保险单相关资料的原件并按照保险费的5%向保险人支付 退保手续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按剩余有效保额 所对应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其中,剩余有效保额=保险单所载明的承保保险金额一投保 人已经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局部一保险人已赔付的保险赔偿金。保险合同终止后,保险人退还投保人交纳的保证金(如有)。保证金如已依照本保险合 同赔偿处理的约定予以抵扣的,己经抵扣的金额不予退还。第三十六条本保险责任开始后,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申请合同解除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合同解除申请书:(二)保险单正本;(三)被保险人出具的解除保险合同无异议书面证明;(四)保险人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释义第三十七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以下术语时,适用以下释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书及其附 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其中:1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由发包人(被保险人)和承包人(投 保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2 .中标通知书:指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3 .投标书:指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 标书”的文件。4 .投标书附录:指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在投标书后的称为“投标书附录” 的文件。(-)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是指建筑单位(业主)就拟建的工程发布通告,用法定 方式吸引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参加竞争,进而通过法定程序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 建筑任务的一种法律行为。(三)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 当事人。(四)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五)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口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 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 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 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六)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交由他人施工,或将其全部建筑工 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七)分包: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间承包工程中的局部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的单位施工,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或者在总承包合同中有相应约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 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八)违法分包:发包方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工程分包,主要包括如下情形:1 .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许可,私自将局部工程分包的:3 .将主体工程分包的:4 .分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工程再次分包的(劳务分包除外);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情形。(九)期间: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保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签署保险单当天 不计入,从次日零时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十)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十一)间接损失:是指投保人造成被保险人损失,致使被保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 财产利益的损失。(十二)每次保险事故:是指投保人基于同一近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给被保险人造成 的一系列直接经济损失,本保险合同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每一次保险事故在本保险合同 中简称为每次保险事故。其中近因是指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并起主导作用或 支配作用的原因。(十三)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 两个及以上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