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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docx

    • 资源ID:39840213       资源大小:10.32KB        全文页数: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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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docx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以 下简称决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税种等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税种问题根据决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还应适用以下暂行条例:(一)国务院1993年12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二)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 源税暂行条例;(三)国务院1988年8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 税暂行条例;(四)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2月19日发布的屠宰 税暂行条例;(五)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发布的城市房 地产税暂行条例;(六)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9月13日发布的车船使 用牌照税暂行条例;(七)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4月3日发布的契税暂 行条例。在税制改革中,国务院还将陆续修订和制定新的税收暂行条 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相应依照有关条例规定执行。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增加 的税负处理问题(一)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 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增加税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税 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准予退还因税负增加 而多缴纳的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上述 多缴纳的税款。(二)外商投资企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消费税的,所缴税 款超过原税负的部分,按所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比例,分别退还 增值税和消费税。(三)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出口企业 出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凭出 口报关单和已纳税凭证,一次办理退税。(四)外商投资企业因税负增加而申请的退税,原则上在年终 后一次办理;对税负增加较多的,可按季申请预退,年度终了后 清算。(五)增值税、消费税的退税事宜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办 理,各级国库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退税数额的计算、退税的 申请及批准程序等,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六)营业税的退税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三、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税收问题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 征收率为5%,并按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项税额。原油、天然气出口时不予退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田比照上述规定执行。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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