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022年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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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022年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 .pdf
河南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依据】为加快推进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435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设施分类】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三类:(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的设施。(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三)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第三条【基本原则】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坚持“政策引导、市场推动、科学布局、经济适用、互联互通”基本原则。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充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10 页 -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及监督管理。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规划先行】坚持规划先行原则,各地市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目标,制定本地区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和配套电网改造规划,并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停车场规划。第六条【建设类型】根据充电设施不同用途分类选择适宜建设类型,自用充电设施以慢充为主;专用充电设施根据服务车辆充电需求,快慢结合;公用充电设施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特殊行业以换电为补充。鼓励专用、个人采用可满足社会车辆充电需要的充电设施。第七条【配置比例】充电设施建设配置比例应因地制宜。(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现有住宅小区根据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逐步建设,满足电动汽车推广使用的需要。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在住宅小内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用充电车位,制定有序轮流充电的制度规范,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充电创造条件。(二)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2020 年建设比例不低于 10%。(三)建设高速公路快充网络,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10 页 -公共快充设施。2020 年高速公路服务区公用充电设施覆盖率100%。(四)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快充设施。(五)公交、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根据运营需求和电动汽车推广目标配建充电设施。(六)城市公共快充站与电动汽车比例大于1:2000。鼓励结合实际需求,推广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提高土地利用率。第八条【分区推进】结合各地区发展水平和新能源汽车发展阶段,全省分为加快发展、示范推广、积极促进三类区域。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九条【建设责任】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物业等必须按照规划配置比例如期完成所属或所管理的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建设方式可以是自建或他建等多种模式。第十条【建设主体】鼓励电力、成品油零售、电动汽车生产、电池生产、充电设备生产、充电设施运营等各类企业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开展充电设施的建设工作。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应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整车销售企业(4S 店)负责,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第十一条【项目管理】充电设施建设实行项目属地管理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3 页,共 10 页 -制度。新建独立占地的公用设施项目应在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备案,个人在住宅小区建设自用充电设施不进行备案,其他类型充电设施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设备要求】充电设备应符合国标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型式试验报告,支持充电交易卡、网络移动支付等两种及以上支付方式,有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信息。鼓励采取电压输出幅度宽、充电功率可自调整,适应性强的智能充电设施。第十三条【建设规定】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具有相应行业资质,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标准其他现行规定。专(公)用充电设施场所须按统一标准,配建满足使用要求的充电设施标识。第十四条【验收管理】享受财政奖补或参与运营的充电设施必须接入省级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并通过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牵头组织的验收。第十五条【验收标准】充电设施验收按照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和省内相关行业标准执行。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六条【运营主体】充电设施运营商是指在河南省内完成工商注册,满足相关资格条件,从事充换电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第十七条【资格管理】充电设施运营商实行分级管理,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4 页,共 10 页 -根据经营行政范围分为省级、市级、县级三类,各类充电设施运营商需向同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备案。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的运营商在同级行政区域内开展充换电运营。第十八条【市场准入】申请省级备案的运营商需满足以下条件:(一)遵循国家及我省的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二)需经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0 万。(三)需有8 名及以上持电工进网作业证的专职运行维护人员。(四)需具备企业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数据管理系统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并接入省级智能服务平台。(五)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第十九条【经营责任】省级充电设施运营商应履行以下责任:(一)充电设施运营商应能够向用户提供状态查询、充电预约、充电导航、充电服务、费用结算及客户咨询与投诉等服务。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5 页,共 10 页 -(二)所有运营的充电设施必须按要求向省级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提供实时信息。(三)2020 年底,省级运营商运营的可正常使用(包括前两条要求)的充电设施总容量不低于2.4 万千瓦,每年新增充电设施总容量不低于4800 千瓦。运营商运营的充电设施可以是自己所有或其他所有者委托运营的充电设施。委托运营的需有书面委托协议。(四)负责所运营的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和维修,建立健全的安全和维修管理制度,保持设备正常使用。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充电设施运营商市场准入标准和经营责任。第二十条【运营收费】充电设施运营商应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充电设施运营商应将收费标准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第二十一条【增值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运营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提升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服务水平,建立充电服务移动客户端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充电服务”拓展相关增值服务。第二十一条【退出机制】充电设施运营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机关取消备案资格。(一)无法满足备案机关规定的运营充电设施容量。(二)运营服务期间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三)不能满足充电设施运营商市场准入标准的。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6 页,共 10 页 -运营商取消备案资格的,委托运营协议自行解除;自己所有的充电设施需委托有资质的运营商代为运营,不再运营的要自行拆除。第五章政策支持第二十二条【简化审批】各地要按照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第二十三条【财政政策】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补贴力度,加快制定“十三五”期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励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给予市场稳定的政策预期。加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和运行补贴,根据电动汽车保有量、公用充电设施的利用情况实时调整。第二十四条【价格政策】允许充电运营商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其中,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充电运营商,可按照充电设施所在场分类目录电价向用户收取电费。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7 页,共 10 页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制定全省统一的充电服务费最高限价,各地根据本地情况出台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并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逐步规范充电服务价格机制。第二十五条【用地政策】各地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第二十六条【电网接入】电网企业应编制充电设施配套电网规划,并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同时,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戒网工程,不得收取费用。第二十七条【融资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发展专项基金,发行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债券,探索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政府公共资源通过PPP等方式引进社会资本。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管】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8 页,共 10 页 -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九条【诚信制度】建立充电设施运营商诚信制度,建设全省运营商信用信息库,定期对社会发布企业诚信情况。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责令退出河南市场。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三十条【主体责任】各地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建立由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资金,2016 年 6 月底前发布本地区专项规划。第三十一条【示范建设】积极开展“示范小区与单位”“示范区县”“城际快充示范区域”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试点示范,理顺管理机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经验,促进充电基础设施普及。第三十二条【舆论环境】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宣传,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环境,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电动汽车。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9 页,共 10 页 -第三十三条【协同推进】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会同工信、住建、国土等部门,依托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强化对各地的指导与监督,积极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住建、国土、公安、交通要分别从规划建设标准、设施用电、消防安全和交通标志等方面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有利条件;财政、金融办、银监、保监要通过加大财政支持、强化金融服务于保障等方式,增强社会资金信心。事管局、国资委要分别指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国有事业单位率先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协同配合工作。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政策解释】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南省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六条【政策配套】省直有关部门要据此在6 月底前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0 页,共 10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