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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电大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2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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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电大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2 .docx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2022 年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 1 第一题: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 2022 × 号 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形 : 王某,男, 27 岁,被拘留人的简历; 2022 年 8 月 14 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在其所在厂子经理江某家门口,高声叫骂 扬言要烧死江某,并将汽油破在江某门口,并在王某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综上所述 ,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妥否 , 请批示2022 年 8 月 15 日其次题:公起字 2022104 号61 条之规定 , 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 × 刑事拘留承办单位:× 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承办人 : 许 XX 起诉看法书犯罪嫌疑人朱× × ,男,1994 年 12 月 5 日诞生,汉族,诞生地:× × 县× × 乡× × 村,系× × 中学高三同学;是被害人徐× × 的侄子,2022 年前随父在× × 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常常耍流氓;2022 年下半年到× × 中学后,恶习仍旧不改;于× × 公安局看管所;2022 年 4 月 10 日因涉嫌有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违法犯罪经受: 4 月 10 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愿带他,他就躲在徐× ×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 × 喊徐× × 端洗澡水,这时他灵 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 × 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 × 外出到陈 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藏在灶间内,想偷看徐× × 洗澡,但徐× × 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 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特别败兴,同时因埋伏时间 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 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 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从朱× × 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觉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 血迹相符;经比对,朱× × 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 × 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有意杀人罪;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此致 敬礼× × 人民检察院 2022 年 5 月 7 日 注: 1. 犯罪嫌疑人朱× × 现押于× × 县看管所;2附本案预审卷宗 xx 页;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作业 2 第一题:× × × 市人民检察起诉书检刑诉 2007 第× × 号 被告人:孙× × ,男,28 岁, 1984 年 2 月 25 日诞生于× × 省× × 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 × 市×1 / 8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 工厂工人,学校文化,汉族,住× × 市× × 路× × 号,孙× × 学校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 2000 年 3 月,因盗窃犯罪被× × 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2022 年 8 月经亲戚介绍到× × 厂做工,但常常不上班;2022 年 9 月 13 日现因涉嫌有意杀人罪 , 2022 年 9 月 13 日被× × 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 同年 9 月 17 日经本院批准被× × 市公安局逮捕 被害人:章× × ,女,住× × 市× × 路× × 号, 现羁押于× × 市公安局看管所;2005 年 9 月 13 日诞生;托付代理人× × × ;本案由× × 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 × 涉嫌有意杀人一案,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以第 20 号 起诉看法书预审卷宗 3 卷 10 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 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 权托付辩护人 , 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 × 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 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 × 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 × × 的看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2 年 9 月 4 日下午 6 时许,在其住处楼下观察章× × 和其他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 × 于 孩玩,顿起邪念;当章× × 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 × 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 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 × 吃,始终拖延到夜 1 时左右,孙× × 才把章× × 抱向 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 × 用双手将章× × 掐死然后把章× × 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 月 5 日中午,孙× × 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仍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 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 × 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 夜,孙× × 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 月 6 日,早晨,孙× × 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 腌了起来; 6 日中午、 7 日晚上孙× × 先后两次煮食;在杀人分尸之前,孙× × 曾向好友李× × 诱惑“ 人 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 ;“ 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 ,“ 一掐就 死” 等等;孙仍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 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 等等;孙× × 是在上述罪责 思想促使下,对被害人章× × 下此毒手;2、物证: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1、尸体检验报告,血型检验报告;和头的黑提包肢解尸体的凶器小刀;3、证词:被害者家长和当天下午与章 XX 一起玩的孩子们的回忆;4、现场勘查笔录;5、经法医鉴定,孙× × 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上述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 × 为满意自己的变态需求,有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酷、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 须予以严惩;被告人孙× × 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应追究孙× × 有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 敬礼× × ×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 ×书记员:× × × 院印 附: 1. 被告人孙× × 现羁押于× × 市公安局看管所;2. 证据目录一份 3. 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其次题:× × × 有意杀人案× × ×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中法刑字 2022 第 37 号 公诉机关× × × 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刘× × ,男,× × 省× × 县人,26 岁, 19× × 年× 月× 日生,汉族;刘× × 中学毕业后2 / 8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22 年 4 月到× × 市× × 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 排 13号;刘× × 在× × 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常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 XX等领导的批判训练;2022 年 8 月,刘 XX 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 × ,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22 年 7 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 250 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22 年 2 月 13 日,× × 市公安局以有意杀人罪对刘× × 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 × 看管所;辩护人王× × × ,× × × 律师事务所律师× × 人民检察院以 X 检诉字 202242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 × 犯有意杀人罪,于 2022 年 3 月13 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2 年 4 月 5 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 ×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 × 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 × 及其法定代理人× × × 、诉讼代理人× × × ,被告人刘×× 及其辩护人王× × ,证人× × × ,鉴定人× × × 等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人民检察指控,2022 年 2 月,× × 公司发放 2022 年度奖金,刘 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特别是对公司经理许× × 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22 年 2 月 10 日,刘× × 上班后四处查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 × 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准时归仍,于是经刘× × 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 12 时许,刘× × 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 时许,许× × 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 333 室 午休; 1 时 30 分许,刘× × 窜到三楼轻轻推开 333 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 × 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 × 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 × ,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 × 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 × 走后,刘× × 进入 333 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用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 × 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 × 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 × 市长途汽车站,妄想乘车逃回老家,发觉已有公安人员堵截,立刻转到× × 火车站,妄想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 刑事拘留;8 时许,刘× × 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刻予以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 × 的行为已构成有意杀人罪,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的确,被告人行为 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有意杀人罪;附有证人× × 的证言证人及告 人刘× × 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辩护人王× × 提出被告人刘× × 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期望从轻惩罚;经审理查明, 2022 年 2 月,被告人刘× × 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特别是对公司经理许XX 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22 年 2 月 10 日,刘× × 上班后四处查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刘× × 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肯定准时归仍,于是经刘× × 同 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 12 时许,刘× × 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 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 时许,许× × 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 333 室 午休; 1 时 30 分许,刘× × 窜到三 333 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 × 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楼轻轻推开 于是刘 XX 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 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 侯 XX 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 × 走后,刘× × 进入 333 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 XX 经理颅骨粉碎性 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用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 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刘× × 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 查结果,对刘× × 指纹的鉴定,仍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和菜刀;印证了被告人刘× × 犯有意杀人罪 的事实;3 / 8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 × 犯有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晰,定性精确,证据的确、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触 犯我国刑法,构成有意杀人罪;辩护人王× × 提出的期望从轻惩罚的看法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接受;为了保 护公民的人身权益不受侵害,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三十二条、第五 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日起被告人刘× × 犯有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益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10 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 份;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2022 年 4 月 10 日(院印)作业 3 第一题:秦× 浩抢劫、强奸,鲁× 成、李× 抢劫案× ×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原公诉机关× × 市× × 区人民检察院2022 × 刑终字第× ×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 浩,男,生于1990 年 5 月 26 日,汉族,诞生地× × 省× × 县,中学文化,原× × 市× × 厂工人,住× × 市× × 街× 楼× 号,因本案于 2022 年 7 月 1 日被拘留, 7 月 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 市看管所;辩护人叶× × ,× × 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 成,男,生于1989 年 7 月 12 日,汉族,诞生地× × 市× × 县,中学文化,原× × 市× × 厂工人,住× × 市× × 街× × 厂宿舍楼× 栋× 号,因本案于 7 月 22 日被捕,现羁押于× × 市看管所;辩护人王× × ,× × 律师事务所律师;2022 年 7 月 20 日被拘留,× × 市× × 区人民法院审理× × 市× ×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 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 成,犯抢却罪,原审被告人李× 抢劫罪一案,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作出( 2022)× 法刑初 字第 87 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 浩、原审被告人鲁× 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 判长吴× × ,审判员许× × 、张× × ),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市× × 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 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 × 及其辩护人叶× × ,上诉人鲁× × 及其辩护人王× × 等到庭参与诉讼;现 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鲁× 成于2022 年 5 月间,得知王× × 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 浩、被告人李× 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22 年 6 月 10 日下午 2 时许,被告人秦× 浩、被告人李× 二人乘王× × 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 × 家,对王妻持械威逼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 1000 余元,被告人秦× 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 成、被告人李× 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 浩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 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被告人秦× 浩、被告人李× 按商定向被告人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 成;案发后,被告人鲁× 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截至 2022 年 7 月 22 日被告人秦× 浩、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 全部被逮捕归案;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秦× 浩、被告人李× 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 1000 余元,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 成勾结被告人秦× 浩、被告人李× 的供述等;原判认为,× × 市× ×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 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 成,犯抢却罪,被告人李× 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三十六条、其次百六十三条、4 / 8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其次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 浩犯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被告人鲁× 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 年;被告人李× 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 年;上诉人秦× 浩、上诉人鲁× 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看法为: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 市× × 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 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 成,犯抢劫罪,被告人 李× 抢劫罪的指控;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 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 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 抢劫罪的 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三十六条、其次百六十三条、其次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上 诉人鲁× 成、上诉人秦× 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接受;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保护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审 判 员 许× ×张× ×审 判 员 2022 年 11 月 12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其次题:× × × 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 民初字第 25 号 原告孙× 杰,男,1951 年 8 月 21 日诞生于× × 省× × 县系× × 公司退休干部,住× × 公司宿舍楼×栋× 单元× 号;被告孙× 林,男,1987 年 5 月 3 日诞生于× × 省× × 县× × 制药厂工人,住× × 市× × 街× 楼×号;原告孙× 杰与被告孙× 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 × 和 人民陪审员朱× × 、王× ×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 杰和被告孙× 林均到庭参与 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 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04 年 8 月,原告孙× 杰经被告孙× 林的父母恳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 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同年 9 月 1 日,原告孙× 杰将被告孙× 林的户口由原籍× × 省× × 县× × 乡× × 村转至× × 市,并为被告孙× 林找了工作;日常生活中被告孙× 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 杰,原告孙× 杰每月给被告孙× 林 200 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始终很好;2022 年 8 月,被告孙× 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 杰,原告孙× 杰与被告孙× 林在 2022 年 10 月,因被告孙× 林婚姻问题发生争执,被告孙× 林于 2022 年 10 月 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 杰出去漫步的机会,将原告孙× 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 4000 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 杰发觉后大为不满,在要求被告孙× 林归仍电视机未果的情形下,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向× × 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与被告孙× 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 林归仍电视机;被告孙× 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 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 杰,被告孙×林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 杰交了近 3 万元工资;被告孙× 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了原告孙× 杰家,但是在节假日仍去看孙× 杰,通常仍买些食品;原告孙× 杰也不再给被告孙× 林零花钱;原告孙× 杰因病住院,被告孙× 林仍特意请假到医院照料原告孙× 杰,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被告孙× 林工作5 / 8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后,共向原告交了近3 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 杰处得到不满1 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 杰退回被告孙× 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 万元,并资助被告孙× 林部分结婚所需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孙× 杰与被告孙× 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谐相处了 3 年;期间,被告孙× 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 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 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仍给被告孙× 林零花钱,为被告孙× 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 林返仍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显现冲突,被告孙× 林于 2022 年 10 月 23 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 杰出去漫步的机会,将原告孙× 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 4000 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 林的错误;原告孙× 杰住院期间,被告孙× 林仍请假照料,也尽了肯定义务;本院认为:原告孙× 杰和被告孙× 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显现矛盾,被告实行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冲突,显属被告孙× 林的错误;但念及原告孙× 杰住院期间,被告孙× 林请假照料,尽了肯定的义务,原告孙× 杰在被告孙× 林结婚时赐予肯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就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其次十三条、其次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孙× 杰与被告孙× 林解除养父子关系;二、被告孙× 林将电视机退仍给原告孙× 杰;三、原告孙× 杰付给被告孙× 林 3000 元钱作为对被告孙× 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本案案件诉讼费用 600 元由原告孙× 杰、被告孙× 林各负担一半;如不听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本,上诉于× × × × 高级人民法院;作业 4 第一题: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审判长 张× ×人民陪审员 朱× ×人民陪审员 王× ×2022 年 12 月 3 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 ×公证申请书申请人:郭× × ,女,1980 年 8 月 20 日生于× × 省× × 县,现住× × 市× × 区× × 街× × 号楼× 单元× 号;本人 1998 年 9 月考入× × 高校中文系学习,2002 年获得文学学士学位;2002 年 7 月在× × 高校中文系任教; 2007 年被评为讲师;因教案科研成果突出,请予公证;2022 年被破格评为副教授,授予高级职称证书;申请人:郭× ×2022 年 12 月 20 日附:本人所获高校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其次题 1.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 条第 1 款规定 ,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是违法行为 . 2.原告无违约行为.被告逾期交货是违约行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41 条第 1 款规定 , 被告应当支付违约金义XX 元. 3.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货物上涨一半价款 条例第 29 条的规定,没有道理 ,违反了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6 / 8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4.被告提出逾期交货是遇到了" 不行抗力 " 的缘由 ,此种说法与我国民法通就第153 条关于"不行杭力 "的规定相俘 . Xx 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xx 检刑诉( 2022 )第 54 号被告人李 x 秋,女, 1979 年 3 月诞生,汉族,中学文化,x 市 x 镇 x 村农夫;被告人史 x 山,男, 1983 年 11 月诞生,汉族,学校文化, x 市 x 镇 x 村农民; 2007 年 6 月因有意损害罪被判有期徒刑2 年, 2022 年 3 月刑满释放;二人因涉嫌有意杀人罪于 2022 年 5 月 6 日被 xx 市公安机关逮捕;本案由 xx 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x 秋,史 x 山涉嫌有意杀人罪,于2022 年 5 月 11 日以第 44 号起诉看法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蔡 x 江 2022 年秋天与被告人李 由,提出与蔡 x 江断绝来往,遭到蔡x 秋通奸,后李 x 秋以担忧被丈夫发觉为 x 江拒绝,并以暴力相威逼保持不正值关系;李 x 秋怀恨在心,蓄谋杀人,先后购买了安眠药 6 片和尼龙绳等作案工具,并以 5000 元作为酬劳邀约其邻居史 x 山当帮凶;2022 年 4 月 26 日 19 时许,李 x 秋约蔡 x 江到其家中,将拌有安眠药与白砂糖的温水递与蔡 x 江喝下,趁被害人蔡 x 江熟睡不起,李 x 秋伙同史 x 山将尼龙绳挽成套子套在蔡 x 江颈间,致其机械性死亡;杀人后,二人用床单和塑料布将蔡 x 江尸体包裹,于当晚 23 时许,将尸体沉入 x 镇 x 村 x 水库中,妄想毁尸灭迹;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 现场勘查笔录 法医鉴定结论 尼龙绳,床单,塑料布等作案工具 相关证人证言 李 x 秋,史 x 山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李 x 秋,史 x 山有意杀人,抛尸灭迹,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 条, “有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故 意杀人罪,事实清晰,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72 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出;此致 Xx 市人民法院 检察院: xxx 2022 年 x 月 x 日 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主要证据复印件 x 页;7 / 8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8 / 8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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