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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法规课程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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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法规课程教案.doc

    建筑法规课程教案一、 建设法规概论1. 工程法律关系构成的三要素及其内容 (1)主体,a. 国家机关: 权利机关人民代表大会, 行政机关a)国务院、 b)各级人民政府、 c)国家各主管部门;b. 社会组织: 投资建设方,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监理、审计、招投标代理 等单位, 银行;c. 个人。(2)客体,土木工程的对象,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务, 表现在a)财(建设资金、货币)、 b)物(建筑物、材料、设备、机械)、 c)行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 d)非物质财富(方案、专利 等)。(3)内容, 建设权利、建设义务 的具体表现。2.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终止 (1)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主体及主体签订了合同,主体双方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法律规范调控的法律关系即告产生)。(2)法律关系的变更: 1) 主体变更(主体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也称为合同转让)。 2) 客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化(范围变更、性质变更)。 3) 法律关系主体及客体的变更,必然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3)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包括, 1) 自然终止(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履行); 2) 协议终止(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 3) 违约终止(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3. 工程建设的法律行为(1)法律事实: 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两类, 1) 事件(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 2)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2)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 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 行为内容合法, 4) 行为形式合法。 4.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分为,(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通常为2年;(2)短期诉讼时效(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为1年;(3)特殊诉讼时效(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起算最长20年内)。二、 建筑法及建筑许可1. 建筑法的主要内容(建筑法共分8章,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1) 总则2) 建筑许可3) 建筑工程发包及承包4) 建筑工程监理5)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6)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7) 法律责任8) 附则2. 建筑活动应遵守的原则:1) 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2) 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 建筑许可及三种制度 (1)定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或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2)三种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单位资质制度、从事建筑活动个人资格制度。4. 施工许可、及申领条件 (1)定义: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可以施工的证明)。 是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手段之一,即“施工许可证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2)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1) 工程用地已获批准;2) 已取得规划许可证;3) 动拆迁符合施工进度;4) 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8) 建设资金已落实;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 建筑行业企业的从业资格制度 (1)从业条件:注册资本;有相应的法定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其他。(2)从业资格:在取得的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3)建筑行业企业的资质证书: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施工企业、勘察设计院、监理公司等),须经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工程业绩、管理水平等”进行审查;由此核发以确定其“可承担任务的范围”的资质证书。(4)施工企业资质分为:1)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三级),2) 专业承包(一级、二级、三级),3) 劳务分包;6.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1)执业资格: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资历的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的“文件签字权”的制度。(2)建筑工程相关的执业资格:应在职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有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等。7. 土木工程建设程序(1)建设的特殊性:a. 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b. 建设生产的过程连续性、工作协作性;c. 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影响性。(2)建设程序的原则: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3)土木工程的建设程序主要工作:项目立项批准,项目报建,设计招标及设计方案,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及审图,监理委托,工程施工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及备案,使用。三、 发包承包四、 及招标投标1. 建设工程的发包 (1)发包方式:直接发包;招标发包(包括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2)发包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利、指定承包单位;提倡工程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禁止发包给无资质、或资质不满足的承包单位。2. 土木工程的承包 (1)承包方式:1)共同承包:a)大型、结构复杂 的建筑工程, b)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c)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业务许可范围;2)工程总承包:a)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 对建设单位负责, b)主体结构必须自行完成、不允许分包, c)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d)禁止转包、禁止全部分包;3)工程分包:a)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b)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 对总包单位负责, c)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2)工程承包条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3. 招标投标活动 (1)招标投标的活动原则:1) 公开原则(公开招标信息,公开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和程序、中标的结果等);2) 公平原则(同等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3) 公正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标竞争者,特别是评标标准应当明确、严格,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平等地位);4) 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2)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6章节名称):1)总则;2)招标;3)投标;4)开标、评标和中标;5)法律责任;6)附则。(3)必须实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4. 招标投标程序(1)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2)投标: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有,1)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2) 投标人及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标投标;3) 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4)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5) 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3)开标:1)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2)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3) 开标中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4) 记录开标过程、存档备查(4)评标: 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2)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 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3) 及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4)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5)中标:1)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3) 中标通知书,是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5.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1)施工招标的条件:1) 建立招标工作机构;2) 项目立项通过、已得到规划许可;3) 建设用地已征用完成、施工现场满足施工要求;4) 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5) 建设资金、主要材料和设备来源已落实。(2)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1) 工程综合说明;2) 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3) 工程量清单;4) 建设资金证明、工程款的支付方式;5) 主材和设备的供应方式;6) 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和技术规范;7) 投标书的编制要求、评标和中标的原则;8) 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获活动的日程;9) 施工合同的条件和调整要求;10) 投标保证金的额度;11) 其他。五、 建设工程合同1. 合同的法律制度(1) 合同法的构成:总则、分则、附则,共23章 总则 1.一般规定 2.合同的订立 3.合同效力 4.合同履行 5.合同变更和转让 6.合同权利义务和终止 7.违约责任 8.其他规定分则(15种有名合同) 9.买卖合同 10.供用电、水、煤、热力合同 11.赠及合同12.借款合同 13.租赁合同 14.融资租赁合同 15.承揽合同 16.建设工程合同17.运输合同 18.技术合同 19.保管合同 20.仓储合同 21.委托合同22.行纪合同 23.居间合同(2) 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1) 遵守法律、行政法则原则,尊重社会公德,2) 自愿原则 ( 前提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3) 公平和法律地位平等原则,4) 诚实信用原则,5) 等价有偿原则,6)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3) 合同订立的当事人:1) 合同订立当事人资格 a)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b)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2) 订立合同当事人形式: a)公民(自然人), b)法人(企业法人), c)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人。(4) 合同的主要内容 1) 当事人约定。2)一般包括: a)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b)标的, c)数量, d)质量, e)价款或报酬, f)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g)违约责任, h)解决争议的方法。(5) 合同的效力: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6) 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1) 主体合格,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不损坏社会公共利益。(7)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8) 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1) 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覆行自己的义务,2) 当事人应遵循诚实、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9) 合同条款空缺: 1) 协议补充, 2)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10)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 1)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 合同中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2. 建设工程合同及形式1) 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2) 合同类型仅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合同, 3)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3. 施工合同 (1)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本组成: 1) 第一部分 协议书2)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3)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4)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5)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6) 附件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2)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协议书的组成内容:1)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内容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5.资金来源。2) 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3) 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绝对日期、相对日期、条件日期)2.竣工日期3.合同总工期(日历天数)4) 质量标准:1.基本要求不低于最低规范要求 2.合同要求5) 合同价款:人民币金额的反映(大写及小写)6) 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7)词语定义符合通用条款8)承包人的工期、质量承诺9)发包人的付款承诺10)合同生效:1.合同订立时间,2.合同订立地点,3.双方约定的生效情形。(3) 通用条款中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六、 工程建设监理1.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1)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2)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3)监理对象,不是工程项目本身,而是建设活动中“有关单位的行为及其权利、义务的履行状况”。2. 监理工作(1)监理工作目标:“质量、进度、造价” 三控制,三管一协调。(2)监理工作要求:1)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2)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3)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4)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5) 工程监理单位及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6)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3)监理工作依据:1) 现场具体工作中,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2)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3. 工程监理及业主、承包商、政府管理部门的关系(1)监理及业主的关系1) 接收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提供监理服务;2) 协调业主、承包商、监理的三方关系;3) 独立、公正、科学地展开监理工作;4) 保护业主的利益。(2)监理及承包商关系1) 平行工作、监理被监理关系;2) 承包商必须接受监理的指令,并为监理工作提供方便。(3)监理及质监站关系向其申报和备案的关系。(4)监理和质监站的不同之处1) 管理形式不同质监站是质量纵向管理、监理是全过程横向管理;2) 活动性质不同监理为盈利的服务工作、质监站是国家强制执行的监控活动;3) 工作依据不同质检站执行国家规范、监理以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七、 安全生产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1)含义:在建筑生产过程中,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避免对周围环境的破坏。(2)目的:a.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b. 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c.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d. 促进经济发展。 (3)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4)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5)安全法的主要内容(7章节,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总则,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 6)法律责任, 7)附则。(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a. 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b. 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c. 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群防群治制度 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 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6)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7)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及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 建筑施工企业应做的安全工作(1) 建筑施工组织:1) 应当根据建筑规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2) 专业性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采取安全技术措施。(2) 建筑施工现场:1) 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推行施工现场封闭管理;2) 对毗邻建筑、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采取安全防护措施;3) 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建筑施工应当采取措施加以防护;4) 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一级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5) 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责任制,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安全责任;6) 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建筑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3) 建筑施工企业:1) 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防止安全事故发生;2) 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责;3) 负责施工现场安全;4) 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 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3.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合同: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 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1) 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2) 工伤社会保险,3) 不得免除或减轻 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2)从业人员的权利:1) 知情权 工作场所和岗位的危险性、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 批评、检举、控告权 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问题的批评、检举、控告, 3) 拒绝权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 紧急避险权 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作业场所。(3)从业人员的义务:1) 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2) 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3)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4) 对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的报告。4. 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1) 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2) 土方开挖工程;3) 模板工程;4) 起重吊装工程;5) 脚手架工程;6) 拆除、爆破工程;7)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八、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1. 建设工程 1) 建设工程定义: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2) 建设工程活动原则:“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1.30发布并施行组成:a)总则、 b)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c)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d)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e)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f)建设工程质量保修、g)监督管理、h)罚则。2. 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项目1)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 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1)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4.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 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2) 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3) 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4)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5) 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6) 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7)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8)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使用。5.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 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 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4) 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5) 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6)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7)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6.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1)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1)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2) 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的同时递交,3) 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2)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 供热及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及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履行: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义务,并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7.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部令,2000年4月7日 是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手段之一,即“施工许可证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1) 制度基本要求:1) 施行对象: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的竣工验收备案。2) 验收备案的管理主体(备案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 备案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5日内。(2)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要求: 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a. 工程报建日期, b. 施工许可证号, c.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d.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 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e. 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f. 备案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3) 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试验文件;4)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5)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高的其他文件;6)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试验说明书。九、 劳动合同7) 立法意志8) 解决当前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问题9) 解决当前劳动者不愿签劳动合同问题10) 解决当前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11) 解决当前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12) 解决当前违纪金设定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13) 解决当前劳务派遣中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14) 解决当前对非法用工强迫劳动的制裁问题15) 解决当前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成本过低问题16) 解决当前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劳动定额和作出关乎劳动者利益的重大决定随意性的问题17) 立法意义18) 是我国民主立法的典范和劳动立法的重要里程碑19) 将引发我国劳动用工秩序的根本性变革20) 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1) 将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坚实的保障22) 为切实维护为劳动者权益建树了良好基础23) 针对性有效解决了劳动用工的现实问题24) 为维护用人单位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25) 建立健全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约束和激励机制26) 十大突破27) 首次程序突破,仲裁诉讼自由选择 28) 颠覆传统观念,合同终止也需补偿 29) 崇尚民主管理,规章制度走向共决 30) 降低签订门槛,推无固定期限合同31) 双倍工资支付,限制事实劳动关系 32) 给违约金设限,还劳动者自由天空33) 增大违法成本,引导社保真正落实 34) 构建和谐关系,违法解雇双倍赔偿 35) 增设随附义务,证明档案保险有规36) 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共担责任 37) 要点概述38) 10大立法突破39) 9类损害赔偿40) 8类责令改正41) 7项监察事项42) 6类行政处罚43) 5大双倍额外赔偿44) 4类劳动者违约责任45) 3大连带责任46) 2类违约金设定47) 1种奖励十、 其他法规1. 工程建设标准(1)概念:是指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保护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的一般原则。(2)工程建设标准的划分:1) 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 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2) 根据内容划分 设计标准、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设定额;3) 按属性分 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 (3)我国标准的分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1)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2) 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 工程建设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计量及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标准;5)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2. 环境保护法 (1)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 经济建设及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3) 污染者付费的原则;4) 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5) 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2) 环境保护“三同时”: 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及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3)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 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及制度。(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防治工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规定:1)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入工业及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的影响。3)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可能产生噪声污染,施工单位须在开工15天以前向所在地县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情况。4)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个别情况除外者,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第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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