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自考知识产权法笔记 .docx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总论本章学习目的与要求明白学问产权的概念、范畴、性质及特点 与体系 , 为学习本课程打下初步的基础;, 懂得学问产权法的含义、基本制度的类别第一节 学问产权的概念与范畴 一、学问产权的概念 1. 学问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制造的成果和经营治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 法享有的权益;2. 将一切来源自学问活动领域的权益概括为“ 学问产权” ,最早见于 17 世纪法国法 学家卡普佐夫观点,后为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进展;他认为学问产权根本不同于对 物的全部权,有时间性、使用人无限性和无限再生性;二、学问产权的范畴(识记)1. 学问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2. 广义的学问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隐秘权、地理标志 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益;(多项挑选题)3. 狭义的学问产权 ,即传统意义上的学问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组成部分;一般来说,狭义学问产权可以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 权有关的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和广义的学问产权 做比较)(识记)学问产权传统的分类是文学产权(或称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区分;4. 由于工业产权与著作权长期交叉渗透,又显现了工业版权;如,汽车设计图纸;其次节 学问产权的性质与特点 一、学问产权的性质(一)权益本体的 私权性 1. 私权是与公权相对应的概念,指的是私人享有的各种民事权益;学问产权的产生、行使和爱护,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就和基本制度;2. 少数国家将学问产权归入民法典,个别国家对学问产权单独编纂法典,大多数国家 实行单独立法方法;但各国都承认学问产权民事权益或私人财产权益的基本属性;1 / 10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二)权益客体的 非物质性 1. 学问产权的客体即学问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宝,客 体的非物质性是学问产权本质属性所在;2. 与传统动产、不动产相比,有如下特点:(领悟)(1)不发生有形掌握的占有;(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3)不发生毁灭学问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二、学问产权的特点(领悟)(一)学问产权的 专有性 1. 学问产权是一种专有性民事权益,同全部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肯定性的特点;2. 专有性法律表现:(1)学问产权为权益人所独占,权益人垄断这种专有权益并受到严格爱护,没有法 律规定或未经权益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益人的学问产品;(2)对同一项学问产品,不答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学问产权并存;(二)学问产权的 地域性 1. 学问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非无限,而要受到地域限制,其效力只 限于本国内;2. 在学问产权法律制度的雏形时期,地域性的特点就与学问产权亲密联系;3.19 世纪末,随着科技进展和国际贸易扩大,学问产权跨国交易和地域性限制显现巨 大冲突,为解决冲突,各国签订了一些爱护学问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 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畴内形成了一套国际学问产权爱护制度;4. 时至今日,学问产权在全球范畴内依旧保留地域性的特点,但已经受到挑战;(三)学问产权的 时间性 1. 学问产权并非无时间限制的永恒权益,仅在法律规定的爱护期内受爱护,一旦超过 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益就自行毁灭,相关学问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 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这也是学问产权与有形财产权主要区分之一;2. 时间性依据:(1)和谐社会利益与权益人利益;(2)创造技术价值的寿命;2 / 10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三节 学问产权法的概念与体系 一、学问产权法的概念(识记)学问产权法是调整因学问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 通行的确认、爱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益的一种特地法 律制度;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进展的产物;二、学问产权法的体系(识记)(一)基本制度 一般认为,学问产权法在立法框架上应包括以下基本制度:1. 学问产权的主体制度 2. 学问产权的客体制度 3. 学问产权的权项制度 除少数学问产权类型具有人身与财产的双重权能内容外,大多数学问产权即是学问财 产权;如,导演翻拍古典名著,必需标明原著作者;署名权属于精神权益;4. 学问产权的利用制度 5. 学问产权的爱护制度 6. 学问产权的治理制度(二)立法史(留意挑选题)1624 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垄断法规 ;1709 年出版第一部关于对著作权进行治理的法典1857 年法国制定了 第一部商标法 ;“ 安娜法令” ;我国学问产权的立法始于 清朝末年 ;近二十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学问产权法 律、法规;(三)我国现行立法 1. 著作权法律制度 2. 专利权法律制度 创造专利权、有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3. 工业版权法律制度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4. 商标权法律制度 5. 商号权法律制度 6. 地理标志权法律制度 3 / 10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一般规定在反不正值竞争法中,也可制定单行法规;7. 商业隐秘权法律制度 未公开的信息包括经济隐秘和技术隐秘;8. 反不正值竞争法律制度 其次章 著作权概述 学习目的与要求明白著作权的概念及其基本含义的演化, 领悟著作权与相关权益的区分, 熟识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简况;第一节 著作权概念及其特点 一、著作权的概念(识记)1.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 的各项专有权益的总称;2. 历史上,英美法系国家最早使用“ 版权” 概念描述著作权人基本权益;3. 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的概念起源于法国,所建立的“ 作者权” 制度是名副其实的 爱护作者利益的制度,不仅作者的财产权益在上述国家可得到爱护,而且作者的精神 权益也是备受关怀的对象之一;4. “ 著作权” 一词最早是日本学者翻译西文“ 版权” 引入日本,于 20 世纪初传入我 国;我国在 1910 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中采纳了“ 著作权” 的说法;在我国 , 著 作权与版权含义基本相同;(识记)二、著作权的特点(一)著作权与全部权 1. 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著作权的标的不是有形物,而是被客观化了的人类的精神 思想,可以同时为多数人所使用;2. 著作权益用上的特别性,全部权只能对有形物进行物质利用,而作品具有表演、广 播、发行等特别利用方式;3. 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全部权权能只能处分一次,著作权同一权能可处分多次;4. 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全部权永续存在,著作权有肯定的爱护期限;5. 著作权具有人身性;著作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而全部权表现为单独 的财产权性质,并不强调与有形物体的生产者具有直接的人身依附关系;(二)著作权与专利权 1. 爱护对象不同;专利权爱护制造人的思想内容,著作权爱护思想的表达方式;4 / 10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1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2. 爱护条件不同;专利权要求创造制造具有首创性,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3. 权益产生程序不同;专利权采纳国家行政授权方式产生,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 作完成而自动产生;4. 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主要适用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外观设计与著作权在有用美术作品爱护上可能会发生交叉;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美术作品能否成为用于批量生产的产品;(三)著作权与商标权 1. 商标权仅为财产权,而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2. 在爱护条件方面,商标权要求标识具有显著性与可识别性,而著作权要求要求作品 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3. 在权益取得方式上,作品只要独立完成,不论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爱护;而与其他注册类商标类似、雷同的商标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其次节 著作权法及其演进 一、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1. 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初,统治者制定法律侧重于爱护私有的土地、房屋等有形财 产,对于人们创作的精神成果就排斥在法律的爱护范畴之外;可以说,在印刷术被发 明以前,作品只能靠作者自己爱护,剽窃者也只会受到道义的声讨而不受法律的制 裁;随着造纸术和印刷术的创造及广泛应用,一部作品能够被大量地复制出售;这样 一方面使得作者的思想得以传播,另一方面也使作品逐步具有了商品属性,从而显现 了各种盗版行为,爱护著作权便成为当务之急;著作权的爱护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宋朝的令状制度,但直到 作权律,但该法并未实施;2. 15 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 施贝叶为期 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爱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二、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1910 年才颁布大清著5 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这1.16 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在著作中对印刷商无偿占有他人作品进行了剧烈抗议;2.1690 年,英国哲学家洛克在论国民政府的两个条约中指出作品作为劳动成果也 应获得法律的爱护;3.1709 年,英国议会通过世界上首部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4. 法国大革命后,资产阶级就更进一步把著作权提高到“ 人权” 的高度,强调对精神5 / 10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1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权益的全面爱护;三、现代著作权制度的进展变化 1. 国际著作权爱护体系逐步形成;从 1886 年国际上缔结伯尔尼公约以来,进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又缔结了一系列 国际著作权公约,如 1952 年的世界版权公约、1961 年的爱护表演者、唱片录 1971 年的爱护唱片录制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的公约制者和广播组织公约、及 1974 年的人造卫星播送载有节目信号公约等;2. 新的著作权项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制度间续显现;随着新技术的进展,现代著作权 法间续规定了“ 出租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 等新的权益;3. 著作权的爱护范畴不断扩大;4. 两大法系著作权立法的差异逐步缩小;四、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演进 1.1840 年的鸦片战争以后,相伴着帝国主义的经济掠夺和文化入侵,西方国家也将著 作权制度带入了中国; 1903 年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是第一部涉及著作权的条 约,也是近代著作权制度的开端;2.1910 年清政府颁布了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3.1915 年,国民政府颁布著作权法;4.1986 年,民法通就明确涉及著作权的制度;5. 199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通过,次年6 月 1 日开头实施,并于2001 年和 2022 年两次修订著作权法;第三章 著作权的主体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1. 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商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一般情形下,原始主体为作者;2. 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 作权的人;3. 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区分:(1)原始主体的资格基于创作行为或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继受主体是以他人原有著 作权合法存在为条件;6 / 10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1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2)原始主体可享有完整的著作权,继受主体肯定不行能享有完整著作权;二、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著作权主体 1.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是指拥有作品中全部财产权及全部人身权益的主体;2. 部分的著作权主体,是指仅拥有作品中部分财产权益的主体,不能享有全部的著作 权;三、内国著作权主体与外国著作权主体 1. 中国著作权人在作品创作完成即可获得爱护;外国主体作品如第一在中国境内出 版,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日起受爱护;2. 外国主体在中国境外出版的作品,依据其所属国或者常常居住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 或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3. 如外国人、无国籍人作品在中国境外第一出版后,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30 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4.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共同参与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及无国籍人作品首次在中国参 加的国际条约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也受我国著作 权法爱护;其次节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一、作者概念 1.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2. 作者需具备以下条件:(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供应询问看法、物质条 件或其他服务的人不能认为是作者;(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3)作者通过创作产生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 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2.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的人7 / 10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1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1. 继承人对著作权的继承,主要是继承作者死亡后剩余的有效期间的著作财产权;因 继承而取得著作财产权的人能成为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体;2.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就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3. 继承人一般不能继承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但有责任对其进行爱护;无人继承又无人 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爱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治理部门爱护;4.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 50 年内,其发表 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继承人也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合法全部人行 使;5. 当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接受作者遗赠取得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和 获酬权时,即成为著作权主体;公民或集体全部制组织依据遗赠扶养协议成为死者著 作财产权受赠人时,也取得著作权人资格;二、因合同取得著作权的人1. 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著作财产权 的受让人也是著作权主体;2. 著作权转让的标的是著作财产权的全部权,转让的结果使得受让人在法律上成为著 作财产权的全部人,受让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益,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单独提起诉讼;3. 它与著作权使用许可不同,后者移转的标的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使用权,被许可人在 法律上不能成为著作权全部人;三、国家 1. 在肯定情形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2.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全部;第四节 特别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雇佣作品(职务作品)的权益主体 1.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 品;2.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畴内优先 使用;3. 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别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益由法人或8 / 10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1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赐予作者嘉奖;二、托付作品的权益主体1. 托付作品是指托付人向作者支付商定的创作酬劳,由作者依据他人的意志和详细要 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与职务作品不同,职务作品是作者履行法律或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往往与作者本职工作相关;2. 受托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托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商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3. 托付人在商定的使用范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益;双方没有商定使用范畴的,托付 人可以在托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三、合作作品的权益主体 1. 合作作者条件:(1)合作作者必需有共同的创作愿望;(2)合作作者必需都参与了共同的创作劳动;2.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 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时不得侵害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3. 对于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样行 使,不能协商一样的又无正值理由的,任何一方不能阻挡他方行使除转让外其他权 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安排给全部合作作者;四、演绎作品的权益主体1.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独创性在于一方 面对原作品进行了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另一方面又在原作品基础上有所创新,对原作品作了形式上的变动;2.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 侵害原作作者的著作权,并无权阻挡他人对同一原作演绎;3. 假如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必需征得原作作者和演绎作品作者的双重同意;五、汇编作品的权益主体1.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如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挑选或者编排表达独创性的作品;2. 汇编作品包含两类:(1)对已发表的或已完成的作品进行挑选、编排而形成的作品,如选集、期刊、百9 / 10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1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科全书等;(2)对不构成作品的材料的内容进行挑选或编排而形成的独创性作品;3.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害原作品的著 作权;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益主体 1. 电影作品,是指摄制在肯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于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具有演绎作品与合作作品的特点;2.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 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七、美术作品的权益主体 1. 美术作品涉及两类权益,一类是美术作品原件全部人对美术作品原件的全部权;另 一类是美术作品的创作人对于美术作品的著作权;2. 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全部人享有;八、匿名作品的权益主体1. 匿名作品,是指作者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2.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 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作者死亡后,其继 承人或受遗赠人有义务爱护其著作人身权;祝大家逢考必过!10 / 10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