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居间租赁合同.pdf
房地产居间租赁合同 房地产居间租赁合同 编号:YS-B1-04-0001 承 租 方(以 下 简 称 甲 方)_愿 意 委 托 居 间 方(以 下 简 称 乙 方)上 海 延 盛 房 地 产 咨 询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列 条 件 租 赁 出 租 方(以 下 简 称 丙 方)_所 有 的 房 屋。一、甲 方 对 所 租 赁 的 房 屋 已 充 分 了 解 并 同 意 按 下 列 条 件 租 赁:基 本 状 况 1、房屋座落:_区_路_室;2、建筑面积:_平方米;权属:_;用途:_;3、抵押情况:()有 ()无 ;请选择并()表示确认 4、租赁价格:人民币_元整,大写:_元整/()年()月请选择并()表示确认 租 房 条件 约 定 1、租赁期限:共计()年 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2、付款方式:每()月/年支付一次,_。3、押金:_元整(人民币/美金)2、交房约定:_。3、其他约定:_ _ _。二、意 向 金 的 支 付 及 有 效 期 限 约 定:甲 方 同 意 于 签 订 本 合 同(以 下 简 称 合 同)同 时 支 付 元 整(人 民 币/美 元),作 为 租 房 意 向 金。本 合 同 自 甲 方 签 署 之 日 起 2 日 内 为 租 房 考 虑 期(租 房 意 向 考 虑 期 是 指:甲 方 在 支 付 了 租 房 意 向 金 后 可 以 在 这 段 时 间 内 确 定 是 否 租 赁 该 房),在 考 虑 期 内 甲 方 有 权 提 出 终 止 委 托 租 赁 行 为(须 以 书 面 形 式),并 取 回 租 房 意 向 金,如 超 过 考 虑 期 甲 方 无 任 何 书 面 异 议,则 视 甲 方 已 完 全 确 定 上 述 租 赁 行 为,从 超 出 考 虑 期 之 日 起 _ 个 工 作 日 内 为 租 房 确 认 期(租 房 确 认 期 是 指:在 有 效 期 内 当 丙 方 在 本 合 同 中 签 字 确 认 后 甲 方 均 表 示 确 认),如 超 出 确 认 期 丙 方 尚 未 确 认 或 本 合 同 所 列 条 件 不 为 丙 方 所 接 受,则 本 合 同 终 止,甲 方 所 付 之 意 向 金 立 即 无 息 返 还。三、意 向 金 转 为 购 房 定 金 及 甲 方 违 约 约 定:(特别提示)(特别提示)当 丙 方 于 确 认 期 内 在 本 合 同 中 签 字 同 意 甲 方 所 列 租 房 条 件 后,则 甲 方 同 意 将 上 述 意 向 金 自 动 转 为 租 房 定 金 给 丙当 丙 方 于 确 认 期 内 在 本 合 同 中 签 字 同 意 甲 方 所 列 租 房 条 件 后,则 甲 方 同 意 将 上 述 意 向 金 自 动 转 为 租 房 定 金 给 丙 方。如 到 时 甲 方 提 出 反 悔 不 租 或 不 按 乙 方 通 知 的 期 限 前 来 签 订 房 地 产 租 赁 合 同 的,则 视 为 违 约,则 甲 方 无 权 要 求方。如 到 时 甲 方 提 出 反 悔 不 租 或 不 按 乙 方 通 知 的 期 限 前 来 签 订 房 地 产 租 赁 合 同 的,则 视 为 违 约,则 甲 方 无 权 要 求 返 回 定 金,丙 方 则 按 佣 金 额 的返 回 定 金,丙 方 则 按 佣 金 额 的 50 支 付 给 乙 方 作 为 前 期 服 务 费。支 付 给 乙 方 作 为 前 期 服 务 费。为 保 护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利,本 条 款 已 作 特 别 提 示,请 仔 细 阅 读 本 条 款 并 请 予 签 字 确 认,甲 方:为 保 护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利,本 条 款 已 作 特 别 提 示,请 仔 细 阅 读 本 条 款 并 请 予 签 字 确 认,甲 方:四、甲 方 的 义 务:在 本 合 同 之 有 效 确 认 期 内,丙 方 同 意 出 租 并 签 字 确 认 后,甲 方 以 丙 方 签 字 确 认 为 准 之 日 起 5 日 内,依 乙 方 安 排 至 乙方 处 与 丙 方 签 订 房 地 产 租 赁 合 同。五、乙 方 的 义 务:乙 方 负 责 为 甲、丙 双 方 代 书 签 订 房 地 产 租 赁 合 同,同 时 乙 方 协 助 甲、丙 双 方 办 理 产 权 调 查、办 理 房 屋 交 接 手 续 等相 关 手 续。六、甲 方 之 服 务 报 酬 支 付:甲 方 与 丙 方 签 订 房 地 产 租 赁 合 同 同 时 应 按 月 租 金 的 35%,作 为 服 务 报 酬(佣 金)支 付 给 乙 方。七、乙 方 未 按 上 述 第 五 条 款 乙 方 应 履 行 的 义 务 进 行 操 作 的,则 乙 方 应 向 甲、丙 双 方 支 付 违 约 金,其 金 额 按 上 述 月 租 金 的 35%计。八、甲 方 在 与 丙 方 成 交 时,甲 方 应 依 法 负 担 的 有 关 税、费 均 由 甲 方 负 责 自 行 缴 纳。甲 方 姓 名:_代 理 人:_ 乙 方:上 海 延 盛 房 地 产 咨 询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证 件 号 码:_ 注 册 号:3101062012217 店 长:_ 联 络 电 话:_ 执 业 经 纪 人:_ 证 号 _ 联 络 地 址:_ 联 络 电 话:_地 址 _ 日 期:年 月 日 日 期:年 月 日 九 丙 方 意 见 及 义 务 丙 方 同 意 按 上 述 甲 方 之 租 赁 条 件 出 租,并 同 意 在 签 字 之 日 起 5 日 内 依 上 海 延 盛 房 地 产 咨 询 服 务 有 限 公 司(乙 方)安排,至 乙 方 处 与 甲 方 签 订 房 地 产 租 赁 合 同。十、丙 方 之 服 务 报 酬 支 付 丙 方 与 甲 方 签 订 房 地 产 租 赁 合 同 同 时 应 按 月 租 金 的 35%,作 为 服 务 报 酬(佣 金)支 付 给 乙 方。十 一、丙 方 违 约 之 约 定:(特别提示)(特别提示)若 丙 方 同 意 依 甲 方 之 租 赁 条 件 出 租 并 在 本 合 同 上 签 字 后,有 反 悔 或 不 按 上 述 约 定 的若 丙 方 同 意 依 甲 方 之 租 赁 条 件 出 租 并 在 本 合 同 上 签 字 后,有 反 悔 或 不 按 上 述 约 定 的 5 日 期 限 前 来 签 订日 期 限 前 来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的 应 视 为 违 约,丙 方 应 双 倍 返 回 定 金 给 甲 方。甲 方 则 按 佣 金 额 的租 赁 合 同 的 应 视 为 违 约,丙 方 应 双 倍 返 回 定 金 给 甲 方。甲 方 则 按 佣 金 额 的 50 支 付 给 乙 方 作 为 前 期 服 务 费。支 付 给 乙 方 作 为 前 期 服 务 费。为 保 护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利,本 条 款 已 作 特 别 提 示,请 仔 细 阅 读 本 条 款 并 请 予 签 字 确 认,丙 方:为 保 护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利,本 条 款 已 作 特 别 提 示,请 仔 细 阅 读 本 条 款 并 请 予 签 字 确 认,丙 方:十 二、丙 方 在 与 甲 方 成 交 时,丙 方 应 依 法 负 担 的 有 关 税、费 均 由 丙 方 负 责 自 行 缴 纳。丙 方 姓 名:_代 理 人:_ 乙 方:上 海 延 盛 房 地 产 咨 询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证 件 号 码:_ 注 册 号:3101062012217 店 长:_ 联 络 电 话:_ 执 业 经 纪 人:_ 证 号 _ 联 络 地 址:_ 联 络 电 话:_地 址 _ 日 期:年 月 日 日 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