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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合同编 第18章 建设工程合同【第788-808条】逐条权威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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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合同编 第18章 建设工程合同【第788-808条】逐条权威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docx

    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788808条】逐条权威释义提示与声明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册)【黄薇主编,全国 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典型合同分编建设工程合同 章条文释义”的主体内容;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 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的规定。【条文释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 是工程。这里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 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 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建设工程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一般为建设 工程的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项工程的单位,通常也称作“业主: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 的,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局部工程工程进行分包的,工程总承 包单位即成为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即实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勘察承包单位、设计承包单位、施工承 包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本条第1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表达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基 本义务。承包人的基本义务就是按质按期地进行工程建设,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发 包人的基本义务就是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本条第2款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类别。一项工程一般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等一 系列过程,因此建设工程合同通常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 的协议。建设工程勘察,通常需要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 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勘察合同就是反映并调整发包人 与受托地质工程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设计合同,是指发包人与设计人就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建设工程设计, 通常需要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程建设,当事人应当明确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是指工程的等级要求,是施工合同中的核心内容。工程质量往往通过设计图纸 和施工说明书、施工技术标准加以确定。工程质量条款是明确对施工人的施工要求,确定施 工人责任的依据、是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平安标准的 要求,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人在施工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 平安的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是指施工建设该工程所需的费用,包括材料费、施工本钱等费用。当事人应根 据工程质量要求,根据工程的概预算,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实践中,有的发包人为了获得 更多的利益,往往会压低工程造价,施工人为了盈利,那么不得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结果 导致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现象,甚至还会导致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因此,为了保 证工程质量,双方当事人应当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主要是指勘察、设计文件以及其他施工人据以施工所必需的基础资料。技术资 料的交付是否及时往往会影响到施工的进度,因此,当事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技术资料 的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是指由哪一方当事人提供工程建设所必需的原材料以及设备。材料 一般包括水泥、砖瓦石料、钢筋、木料、玻璃等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设备一般包括供水、供 电管线和设备、消防设施、空调设备等。在实践中,材料和设备有的由发包人负责提供,有 的那么由施工人负责采购。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合同 中如果约定由承包人(施工人)负责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那么施工人完成采购任务, 既是施工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施工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发包人有权对施工人提供的材料 和设备进行检验,发现材料或设备不合格的,有权要求施工人调换或者补齐。但是,发包人 不得利用自己有利的合同地位,指定施工人购入建筑材料、构配件或设备,包括不得要求施 工人必须向其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购买建筑材料、构配件或设备。因为,由发包人指定 供应厂商,容易导致发包人与供应厂商之间出现腐败行为,此外,在建设工程造价固定的情 况下,发包人如指定施工人购买高价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或设备,也会损害到施工人的利益。拨款是指工程款的拨付。结算是指工程交工后,计算工程的实际造价以及其与已拨付工 程款之间的差额。拨款和结算条款是施工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和报酬的依据。一般来说, 除“交钥匙工程”外,施工人只负责建筑、安装等施工工作,由发包人提供工程进度所需款 项,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现实中,发包人往往利用自己在合同中的有利地位,要求施工人垫 款施工。施工人垫款完成施工任务后,发包人却常常不及时进行结算,拖延支付工程款以及 施工人所垫付的款项,这是实践中欠付工程款中常见的现象,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应明确 相应的拨款和结算条件,并防止在合同中约定垫款施工。竣工验收是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必经程序,也是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前提。竣工验收条款一 般包括验收的范围和内容、验收的标准和依据、验收人员的组成、验收方式和日期等内容。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公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 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通常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工程, 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工程等工程。质量保证期是指工程各部 分正常使用的期限,在实践中也称质量保修期。质量保证期应当与工程的性质相适应。当事 人应当按照保证工程在合理寿命年限内的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那么确定质量保 证期,但是,当事人确定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证期限。双方相互协作条款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前以及施工过程中应当相互提供的必要 协助。双方当事人的协作是施工过程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工程顺利施工的重要保证。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 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 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规定。【条文释义】本条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 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代表发 包人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工程监理单位通常需要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在施 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维护自身 利益而采取的监督措施,因此,对建设工程是否实行监理,原那么上应由发包人自行决定。但 是,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保证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国家对于特定 的工程规定了强制监理,明确了强制监理的范围。例如,按照国务院2000年公布的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 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必须实行 监理的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属于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必须依法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 施监理,对于其他建设工程,发包人那么可自行决定是否实行工程监理。对需要实行工程监理 的,发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受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在其 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当工程监理业务。发包人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人应当订立书 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是工程监理人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的依据。发包人与工程监理人 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工程监理人是代表发包人,在发包人 授予的监理权限范围内行使监理职责,因此,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法律责 任,应当依照委托合同以及建筑法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实施工程监理的,在进行工程监理前,发包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人的名称、资质等级、 监理人员、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监理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工程建设 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工程监理人员发 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发包人要求设计 人改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 权要求施工人改正。工程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应当遵守客观、公正的执业准那么,不得与承 包人串通,为承包人谋取非法利益。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或与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人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工程不检查或 者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检查方法 规定进行检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建设质量不合格,通 常既与承包人不按照要求施工有关,也与监理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有关,在这种 情况下,如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与监理人都应当承当各自的赔偿责任。至于如何确定 监理人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工程监理人与承包人串通,为承包人谋取非法利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人承当连带 赔偿责任。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的检查权】发包人在不阻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 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发包人检查权的规定。【条文释义】为了提高工程的建设水平,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工程承 包合同的履行,保护发包人的利益,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可以随时对工程作业的进度和质量进 行检查。发包人对工程作业的检查一般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委派具体管理人员作为工地代表。 另一种是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对工程建设过程的检查。国家规定强制监理的工程,发包人 应当委托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除此之外,发包人也可以自愿委托监理人对工程进行监理。依据本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随时对工程作业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工地代表、监理 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改正。 如果发现工程的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工地代表和监理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改正。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的检查,为工地代表和监理人的工作提供方便 和协助,并应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月份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施工进 度报告表、工程事故报告等文件。如果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不符合工程质量的 要求,当发包人或工地代表、监理人提出改正要求时,承包人应当立即改正,不得拒绝。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程作业进行检查,但是,另一方面发包人的检查行为要合理, 不能因此阻碍承包人的正常作业。因此,本条规定了 “发包人在不阻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 况下”这个前提。如果,因为发包人或者工地代表、监理人的不当行为致使承包人无法进行 正常作业,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造成承包人停工、返工、窝工等损失的,承包人还有 权要求发包人承当损害赔偿责任。第七百九十八条【隐蔽工程】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隐蔽工程的规定。【条文释义】隐蔽工程是指地基、电气管线、供水、供热管线等需要覆盖、掩盖的工程。由于隐蔽工 程在隐蔽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还得重新覆盖和掩盖,会造成返工等非常大的损失,为了 防止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双方的损失,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工程顺利完成,本条规定了承包人 在隐蔽工程隐蔽以前,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检查合格的,方可进行隐蔽工程。实践 中,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时,承包人应领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工程进行 隐蔽前及时通知发包人或发包人派驻的工地代表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并参加隐蔽工 程的作业。通知包括承包人的自检记录、隐蔽的内容、检查时间和地点。发包人或其派驻的 工地代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到达隐蔽现场,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检 查合格的,发包人或者其派驻的工地代表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经检查合格后,承包人方可进 行隐蔽施工。发包人检查发现隐蔽工程条件不合格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完善工 程条件。隐蔽工程条件符合规范要求,发包人检查合格后,发包人或者其派驻工地代表拒绝 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的,在实践中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以进行隐蔽工程施工。发包人不进行检查,承包人就无法进行隐蔽施工,因此,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承 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而发包人未能及时进行检查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承包人可以顺 延工期,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如果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检查而自行隐蔽工程的,事后,发包人有权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 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查后重新隐蔽,需要修复的,在修复后重 新隐蔽。如果经检查隐蔽工程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当返工,并于返工经验收合格后重新 进行隐蔽。在这种情况下,检查隐蔽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如检查费用、返工费用、材料费用 等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还应承当因此出现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 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 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使用。【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竣工验收的规定。【条文释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准备交付给发 包人投入使用前,由发包人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 对该项工程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检查、考核工作。建设工程的竣工验 收是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对工程质量实行控制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实践中,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 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发包人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 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的内容主要是:第一,工程是否符合 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建设 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对该项建设工程特殊的质量要求,以及为表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质量 标准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而在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说明书中提出的有关工 程质量的具体指标和技术要求。按照国务院2000年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 定,质量验收合格的,还应当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 件。第二,承包人是否提供了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这里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一般应 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工程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有关设计文件、工程所用 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书及有关工程建设 的技术档案,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等。第三,承包人是否有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书等凭证。工 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当对其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在一定期限内承当保修责任,以维 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承包人应当按规定提供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证书,作为其向用户 承诺承当质量保修责任的书面凭证。第四,工程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例如, 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还应做到住宅及公共配 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 置、立面造型、装饰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施工工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 余构件全部撤除运走,到达场清地平;有绿化要求的已按绿化设计全部完成,到达树活草青 等。发包人应在验收后及时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 进行相应修理或者改建,并承当因自身原因增加的修理、改建费用。为防止发包人为了拖延 支付工程款而迟延进行验收,在实践中,如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无 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者在验收后的合理期间内既不批准又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发 包人已批准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办理结算手续,支付工程款。这只是为了 防止发包人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而迟延进行验收,虽然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发包人 办理结算手续,但是,这并不能免除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时承包人应当承当的责任。发包人未 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对工程进行验收的,应从合同约定的期限的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当保 管费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在工程建设实践中,竣工报告批准后, 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发包人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 算。发包人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当及时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 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支付工程款,并将副本送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工程款 后将竣工的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接收该工程。现实中有的发包人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 在验收后迟迟不进行工程结算。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在收到结算报告后迟延办理结算的,应当 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建设工程必须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 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不仅是关系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 利益的事情,还关系到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和平安,因而,建设工程必须竣工经验收合格后, 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原那么上应由承包人负责,但是,如果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前, 擅自使用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发包人也应承当相应的责任。此外,除了民事责任,按照 国务院2000年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建设单位还会受到 相应行政处分。第八百条 【勘察人、设计人对勘察、设计的责任】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 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 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勘察、设计人对勘察、设计质量责任的规定。【条文释义】建设工程的勘察,担负着为工程建设提供地质资料的任务,建设工程的勘察人应当按照 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开展工程测量、勘测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工作,并 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及时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勘察成果。建设工程的设计,是直接为工程施 工提供据以遵循的技术依据的工作。建设工程的设计人应当根据设计技术经济协议文件、设 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及 时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勘察、设计的质量是整个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如果勘察、设计的质量存在问题,整个 建设工程质量也就没有保障,因此,工程的勘察、设计必须符合质量要求。依据本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的勘察人、设计人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其所提交的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L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里讲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既包括要符 合本法的规定,也包括要符合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平安标准。这里的建设工程质量、平安标准是指依照标准化法及 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的技术标准。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对 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平安、国家平安、生态环境平安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 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建设工程涉及保障人身、 财产的平安、生态环境平安,勘察人、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平安 标准的要求,保证其勘察、设计的质量。国务院2000年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19条第1款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 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22条第1款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的标准3,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通常是以标 准的形式制定、发布的。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的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人必须 遵照执行。建设工程的勘察文件应当反映工程的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状况,符合规范、 规程,做到勘察方案合理、评价准确、数据可靠。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当满足相应设 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应当配套,细节点应当交待清楚,标注说明应当清晰、完整。4,符合合同的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质量、平安标 准的前提下,还应当符合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特殊质量要求。勘察人、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发包人可 以请求勘察人、设计人承当以下违约责任: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 费,赔偿损失。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勘察、设计质量只有轻微的质量瑕疵,那么发包人可以请 求勘察人、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如果勘察人、设计人不具备完成符合要求的勘察、 设计工作的能力或者提交的勘察、设计质量严重不符合约定的,那么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重 新委托其他勘察人、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如果勘察、设计不符合约定导致出现工程 质量问题或者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还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勘察人、设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可以催告勘察人、 设计人尽快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如果勘察、设计文件的迟延致使工期拖延给发包人造成了 损失,发包人可以请求勘察人、设计人赔偿损失。如果勘察人、设计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 内仍未能提交勘察、设计文件,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委托其他勘 察人、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本条是关于勘察、设计人责任的规定。主要是规定因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勘察、设 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导致工期延误产生的责任。当然, 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也离不开建设单位相应的协助和配合,如果是因为建设单位未及时提 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原始资料或其他相应应提供的协作条件而影响勘察、设计工作的进行, 勘察、设计人可以相应顺延期限,并要求发包人承当相应责任。本法第805条对发包人的相 关责任进行了规定。第八百零一条 【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当的民事责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 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当违约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施工人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规定。【条文释义】建设工程的施工是指根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通过施工作业最终形成建 设工程实体的建设活动。在建设勘察、设计的质量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 状况最终取决于施工质量。这里所说的施工质量既包括各类工程中土建工程的质量,也包括 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依据本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对工程的 施工质量负责。在现实中,不少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都与建设工程的施工有关。小的施工问 题,如屋面漏水、墙面开裂、管道阻塞,会给用户带来很大的生活不便;大的质量问题,那么 可能还会导致恶性事故的发生,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因此,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必 须以对国家和人民人身、财产平安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 施工,严把质量关,做好工程施工的各项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建设工程的施工人为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做到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 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图纸是建设设计单位根据工程的功能、质量等方面的要 求所完成的设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其中的施工图是对建设工程的建筑物、设备、管线等工程 对象的尺寸、布置、选用材料、构造、相互关系、施工及安装质量要求的详细图纸和说明, 是指导施工的直接依据。进行建设工程的各项施工活动,包括土建工程的施工、给排水系统 的施工、供热、供暖系统的施工等,都必须按照相应的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的修 改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 设计文件和图纸有过失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设工程施工人除必须严格按照工程 设计图纸施工外,还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的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技术标准是施 工作业人员进行每一项施工操作的技术依据,包括对各项施工准备、施工操作工艺流程和应 到达的质量要求的规定。施工人除需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外,在施工 中还不得偷工减料。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 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 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对于建设单位 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平安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建设工程施 工企业应当予以拒绝。但凡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都要由施工人承当责任。这些责任包括由施工人 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修理、返工或改建并承当赔偿损失责任等民事责任;由有关行政 机关对违法施工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政法律责任;以及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责任。本条那么是规定了施工人因施 工质量不符合约定所应承当的民事责任。如果因施工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发包人可以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对工程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以使工程到达约定 的质量要求。如果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工程迟延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当逾期交付的 违约责任。这里的违约责任包括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赔偿因逾期交付所受到的损失,要求 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要求减少价款,要求执行定金罚那么等。发包人可以根据施工人的违约 程度和自己的损失大小,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合理选择请求施工人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八百零二条 【合理使用期限内质量保证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 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规定。【条文释义】根据本章的规定,承包人对整个工程质量负责,当然也应当对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 内的质量平安承当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承包人承当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L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建设工程对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当按 照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工程质量保证义务。建设工程的勘察人应当为建设工程提供准确的有 关工程的地质资料;建设工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有关保证工程质量平安的法律、法规和设计 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保证建设工程的设计平安可靠;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必须严格按照工程 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得有任何偷工减料的行为。 不履行法定质量保证义务,造成工程质量平安问题的,承包人应当承当法律责任。如果不属 于承包人的原因,例如,是因用户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不承当责 任。现实中,有的发包人违法发包,如非法压价、收受回扣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 如因此引起的质量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发包人也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2 .人身、财产损害是发生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建设工程,一旦建成,一般都将 长期使用,这就要求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不能有危及使用平安的质量问题,否那么, 将会对使用人等的人身和财产平安构成威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 包人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为此,首先需要确定“合理使用期限”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 其建设产品承当质量责任的责任期限。该合理期限一般自交付发包人时起算。关于合理使用 期限是多少,本法未作具体规定。这需要根据各类建设工程的不同情况,如建筑物结构、使 用功能、所处的自然环境等因素,由有关技术部门作出判断。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的标准进行认定。如果该建设工程已过合理使用期限的,原那么上不允许继续使用,用户继续 使用后,因该建设工程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不承当损害赔偿责任。3 .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这里的受损害方不仅指建设工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即发包人, 也包括建设工程的最终用户以及因该建设工程而受到损害的其他人。依据本条规定,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 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如果是造成发包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发包人 可以选择请求承包人承当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 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 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 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文释义】如果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原材料、 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的时间、地点的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建设 所需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起对原材料、设备进行检验、验 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 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测燃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 用由发包人承当。如果经检验发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 约定不符,承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可以要求发包人运出施工现场予以更换。如果发包人未 按照约定时间提供原材料、设备的,承包人可以中止施工并顺延工期,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 窝工损失的,由发包人承当赔偿责任。由发包人提供场地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施工、操作、运输、 堆放材料设备的场地以及建设工作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具体工作包括:(1) 发包人应当在承包人工作前及时办理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报手续,包括工程地 址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证和占道、爆破及临时铁道专用岔线 许可证。(2)确定建设工程及有关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3)发包人在提供场地前,应当清除施工现场内一切影响承包人施工的障碍,并向承包人 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保证承包人施工期间的需要。发包人未能提 供符合约定、适合工作的场地致使承包人无法开展工作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排除障碍、 顺延工期,并可以暂停工作,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的,承包人可以耍求发包人承 担赔偿责任。由发包人提供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支付 (这里的资金一般是指工程款)。在现实中,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款包括预付工程款和按工 程进度支付的工程款两种,具体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如果建设工程合同 约定由发包人预付工程款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开工 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 发包人发出预付工程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仍不按照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 以停止工作并顺延工期,发包人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赔偿因此 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发包人按工程进度付款的,发包人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工程款。实践中,完成约定的工程局部后,由发包人确认工程 量,以构成合同价款相应工程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价款,经发包人签字后支付。发 包人在计算结果签字后的合理期限内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支 付工程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仍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并 顺延工期,发包人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价款的利息,并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 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提供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资料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承 包人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技术资料。这里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勘察数据、设计文件、施工图 纸以及说明书等。因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技术规程和设计图纸、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施工,如果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 承包人就不能正常进行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建设 工作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并有权暂停工作,顺延工期,因此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有 权要求发包人承当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当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 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 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当的责任的规定。【条文释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为承包人的建设工作提 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如果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建设无法按照约定的 进度进行,承包人可以停建或者缓建。这里的“因为发包人的原因”在实践中一般指以下情 况:(1)发包人变更工程量。(2)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因发包人原 因变更设计文件。(3)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或者工程进度款。(4) 发包人未能及时进行中间工程和隐蔽工程条件的验收并办理有关交工手续。(5)发包人不能 按照合同的约定保障建设工作所需的工作条件致使建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等等。在发生上 述原因,致使工程建设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停建、缓建、顺延工期,并及时 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在停建、缓建期间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和防止损失,妥善保护好已完 成工程和做好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将自有机械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 应当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的条件。承包人应当就停建、缓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支出和实 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因自身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承当违约责任。首先,发包人应 当采取必要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同时应当排除障碍,使承包人尽快恢复建设工作。如 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和不合理之处,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接到通知后, 应当及时同设计人等有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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