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学习解读PPT模板下载.pptx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主讲人:XXX 时间:20XX.XX,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课件,前 言 / PREFACE,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目 录,修订国防法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防法是国家在国防方面的基本法律,是指导规范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本依据。现行国防法自1997年公布施行以来,对于建设和巩固国防、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世情国情党情军情发展变化,现行国防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亟待修订完善。,修订背景,必要性,必要性,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法修订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突出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全面体现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反映改革要求,固化实践经验,回应各方关切,力求使修订后的国防法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供坚强法律保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修订的过程和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修订过程,一是广泛收集资料。系统梳理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系列决策指示,收集汇编国内外相关研究资料和法律文本,为修法工作提供基本政策依据、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二是深入开展调研。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中央和国家机关、军委机关各部门和各大单位、军地有关专家学者的修法建议,并组织赴部分省市进行实地调研,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共调研150多个单位。,三是组织专题论证。对相关领域基本制度分专题开展深入研究,与军地有关单位和部门、有关军事法律法规专门工作班子进行沟通对接,凝聚共识。,四是反复研究修改。修订过程中,组织军地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认真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军委机关各部门和各大单位意见,充分吸收军地有关单位修改意见和专家评估意见,就有分歧的政策制度改点,多次与军地有关部门研究协商,达成共识,数易其稿,形成修订草案。目前,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军委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修订内容,修订内容,修订内容,修订内容,全文解读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本法共分共十二章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总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支持和依法参与国防建设,履行国防职责,完成国防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积极推进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对在国防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职人员在国防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国防事务的重大问题。 中央国家机关与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有关国防事务的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民兵、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以及退役军人保障和拥军优属等工作。,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根据需要召开军地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 军地联席会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和驻地军事机关的负责人共同召集。军地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军地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办理,重大事项应当分别向上级报告。,武 装 力 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加强军事训练,开展政治工作,提高保障水平,全面推进军事理论、军队组织形态、军事人员和武器装备现代化,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作战体系,全面提高战斗力,努力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规模应当与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相适应。,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规定岗位实行文职人员制度。,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徽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象征和标志。 公民和组织应当尊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徽。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徽的图案、样式以及使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二十九条,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建立武装组织,禁止非法武装活动,禁止冒充军人或者武装力量组织。,边防、海防、空防 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防卫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分工负责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管理和防卫工作,共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第三十二条,国家根据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的需要,加强防卫力量建设,建设作战、指挥、通信、测控、导航、防护、交通、保障等国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国防设施的建设,保护国防设施的安全。,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科技工业实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创新驱动、自主可控的方针。 国家统筹规划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坚持国家主导、分工协作、专业配套、开放融合,保持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国防科研生产能力。,国家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加强国防科学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国防科研生产领域,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逐步提高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待遇,保护其合法权益。,国家对国防科研生产实行统一领导和计划调控;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活动公平竞争。 国家为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和接受军事采购的组织和个人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优惠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和接受军事采购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协助和支持。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和接受军事采购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保守秘密,及时高效完成任务,保证质量,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 国家对供应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和物资、工程、服务,依法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害,保障国防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未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国防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国防资产用于国防的目的。国防资产中的技术成果,在坚持国防优先、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其他用途。 国防资产的管理机构或者占有、使用单位对不再用于国防目的的国防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依法改作其他用途或者进行处置。,国 防 教 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家将国防动员准备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完善国防动员体制,增强国防动员潜力,提高国防动员能力。,国家建立战略物资储备制度。战略物资储备应当规模适度、储存安全、调用方便、定期更换,保障战时的需要。,国家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场所和其他财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征用者因征收、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五十二条,国家依照宪法规定宣布战争状态,采取各种措施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领导全体公民保卫祖国、抵抗侵略。,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或者接受军事采购,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物资、工程、服务。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中贯彻国防要求,依法保障国防建设和军事行动的需要。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为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按照规定给予优待。,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国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公民和企业投资国防事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给予政策优惠。,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公民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时,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 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补偿。,军人的义务和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军事法规,执行命令,严守纪律。,军人应当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热爱人民,保护人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完成抢险救灾等任务。,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 国家建立与军事职业相适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军人待遇保障制度。,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 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对外军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循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运用武装力量,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机构和设施的安全,参加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联演联训、打击恐怖主义等活动,履行国际安全义务,维护国家海外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遵守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和协定。,附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由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第七十三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本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本法关于军人的规定,适用于人民武装警察。,谢谢您的观看,主讲人:XXX 时间:20XX.XX,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