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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景山区政务公开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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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景山区政务公开指南.doc

    石 景 山 区 政 务 公 开 指 南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区政府办公室职责区政府办公室是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的区政府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二)对区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其他机构请示区政府的事项,提出批办或审核意见,报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三)负责区政府各类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 (四)负责区政府信息工作,为市、区领导同志提供重要信息。 (五)围绕区中心工作或根据区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督促落实,掌握信息,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负责区政府值班工作;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组织由区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安排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重要活动;受区政府领导同志委托,代表区政府牵头组织实施重大政务活动。 (七)负责对公文和会议决定的事项、市政府交办事项、区政府做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区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的贯彻执行进行催办、查办、督促落实并跟踪调研。 (八)负责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九)负责区政府的公务接待、公关及外事工作。 (十)负责区便民电话值班及反映事项的办理工作。 (十一)负责区政府的公文处理、文书档案、机要、保密及印鉴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地址:石景山路18号邮编: 100043电话: 88699611传真: 88699611值班电话: 68812345区政府办公室许可类事项一、重点对外参观单位的设立、调整项目类别:(非许可类)审批项目依据:关于加强北京市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外办、市港澳办联合发布的关于下放外事和港澳工作职责的通知。办理对象及范围: 具备充分展示石景山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的石景山区的各有关单位办理条件:具备的条件:具备对外开放、接待外宾参观条件;具备外事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具备具体接待人员名单及本单位简介。提交的材料:1、单位申请报告;2、本单位成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及具体接待人员名单; 3、本单位的简介材料(情况介绍);4、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函。办理程序: 申办单位提交材料区外办本岗位负责人审核区外办主任审定告知申办单位办理时限: 9个工作日费用情况: 不收费办理结果状态: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办理部门: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地点: 石景山路18号,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区政府大楼520室邮编:10004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45 13:3017:00 联系电话: 88699520监督电话: 88699530二、本区所属单位建立对外友好交流关系项目类别: (非许可类)审核项目依据: 外交部转发全国友协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外办、市港澳办联合发布的关于下放外事和港澳工作职责的通知。办理对象及范围: 具备建立对外友好交流关系条件的石景山区所属各有关单位办理条件:具备的条件: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建立对外友好交流关系的条件成熟,有实质性交流;3、双方单位开展友好交往1年以上,有固定交流项目并组织互访;4、双方建立友好交流关系会推进本单位工作开展和增进友好交流关系的发展。提交的材料:1、由基层单位起草的关于建立对外友好交流关系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层单位名称、对外交往基本情况介绍、申请建立友好交流关系的理由等;2、建立对外友好合作关系协议文本(草案);3、双方基层单位的简介材料(情况);4、申办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函;5、双方开展交流基本情况的材料。办理程序: 申办单位提交材料区外办本岗位负责人审核区外办主任审定上报区政府审批告知申办单位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不含区政府审批时限)费用情况: 不收费办理结果状态: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办理部门: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地点: 石景山路18号,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区政府大楼520室 邮编:10004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45 13:3017:00 联系电话: 88699520监督电话: 88699530三、外国专家长城友谊奖项目类别:(非许可类)审核项目依据: 1、外国专家局关于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2、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规定的通知;3、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外办、市港澳办联合发布的关于下放外事和港澳工作职责的通知。办理对象及范围: 石景山区所属各有关单位,只要有符合外国专家长城友谊奖规定条件的专家,均可申办。办理条件:具备的条件: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所报专家符合规定条件的,积极向我市、区传播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市、区解决技术、管理等关键问题,或填补了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市、区工程建筑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杰出贡献;为我市企业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积极为我市、区培养人才,向我市、区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为我市、区引进国外智力做出突出贡献;为我市、区各类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与筹备过程中进行技术咨询、评估、验收等做出突出贡献(依据北京市外国专家“长城友谊奖”评选暂行办法第三章的第五条)。提交的材料:根据要求认真填写北京市人民政府“长城友谊奖”申请表一式三份(依据北京市外国专家“长城友谊奖”评选暂行办法第四章的第七条)。办理程序: 申办单位提交材料区外办本岗位负责人初审区外办主任审核上报市外办审批告知申办单位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不含市外办审批时限)费用情况: 不收费办理结果状态: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办理部门名称: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地点:石景山路18号,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区政府大楼520室 邮编:10004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45 13:3017:00 联系电话: 88699520监督电话: 88699530四、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邀请函(文教专家)项目类别:(非许可类)审核项目依据: 1、国家外专局、外交部关于使用和管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的通知;2、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外办、市港澳办联合发布的关于下放外事和港澳工作职责的通知。办理对象及范围: 已具备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的石景山区属各有关单位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需要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邀请函(文教专家)时申办。办理条件:提交的材料:1、单位申请报告2、通过政府、友好城市、校际交流协议派遣的外国专家, 需提交协议复印件或由签约部门印发的外国专家名册;3、经批准登记的境外组织派遣的外国专家,需提交该组织与中方签订的协议复印件,或由签约部门或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的外国专家名册;4、通过自荐和他人介绍的外国专家,需提交个人简历、学位证书和本国教授出具的推荐信或教师证书、有关专业技术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健康证明和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发的标准聘用合同复印件;5、中外合作办学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聘请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需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6、外专本人的护照复印件(如有家属随行,须提供家属的护照复印件)7、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具备的条件:同“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 申办单位提交材料区外办本岗位负责人初审区外办主任审核上报市外办审批告知申办单位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市外办审批时限)费用情况: 不收费办理结果状态: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办理部门: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地点: 石景山路18号,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区政府大楼520室邮编:10004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45 13:3017:00 联系电话: 88699520监督电话: 88699530五、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邀请函(经济专家)项目类别:(非许可类)审核项目依据: 1、国家外专局、外交部关于使用和管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的通知;2、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外办、市港澳办联合发布的关于下放外事和港澳工作职责的通知。办理对象及范围: 已具备外国经济专家单位资格的石景山区属各有关单位聘请外国经济专家,需要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邀请函(经济专家)时申办。办理条件:提交的材料:1、聘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依据关于邀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和办理外国专家证有关规定第四条);2、聘用单位与所聘外国专家的聘用合同及复印件(依据同上);3、聘用单位提出聘用外国专家的申请(依据同上);4、外国专家学历证明、工作履历、护照复印件(依据同上);5、外国专家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依据同上)。具备的条件: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所聘专家符合规定条件的,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学位、技术职称;具有本专业五年以上的实践工作经验,并能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具有我国急需的某种专门技术和特殊技能或其它业务专长;具有在国外(境)外从事五年以上管理工作的经历,在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中担任部门经理或同级以上职务(依据关于邀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和办理外国专家证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三条)。办理程序: 申办单位提交材料区外办本岗位负责人初审区外办主任审核上报市外办审批告知申办单位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市外办时限)费用情况: 不收费办理结果状态: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办理部门: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地点: 石景山路18号,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区政府大楼520室邮编:10004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45 13:3017:00 联系电话: 88699520监督电话: 88699530六、外国专家证(申请外国文教专家证)项目类别:(非许可类)审核项目依据: 外国专家局关于使用外国专家证明书的通知办理对象及范围: 石景山区属各有关单位只要有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必须申办办理条件:提交的材料:1、单位申请报告或外国专家确认件复印件(依据关于加强<外国专家证>管理工作的通知);2、外专本人的护照复印件(依据同上条) 3、聘用单位与外国专家或外籍工作人员签订的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原件(依据同上条)4、如聘请境内的外籍工作人员需提供原聘请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推荐信(依据外专发1990136号)具备的条件: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所聘专家持有效签证(依据外专发1996173号)办理程序: 申办单位提交材料区外办本岗位负责人审核上报市外办审批告知申办单位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市外办审批时限)费用情况:不收费办理结果状态: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办理部门: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地点: 石景山路18号,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区政府大楼520室 邮编:10004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45 13:3017:00 联系电话: 88699520监督电话: 88699530七、外国专家证(申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证)项目类别:(非许可类)审核项目依据: 外国专家局关于使用外国专家证明书的通知办理对象及范围: 石景山区属各有关单位只要有聘请的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必须申办。办理条件:提交的材料:1、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复印件(依据关于邀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和办理专家证有关规定通知第五条);2、如无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复印件需提交如下材料(依据同上,第三条):(1)聘用单位聘请专家聘书; (2)所聘专家学历证明;(3)所聘专家简历。具备的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所聘专家符合规定条件的,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学位、技术职称;具有本专业五年以上的实践工作经验,并能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具有我国急需的某种专门技术和特殊技能或其它业务专长;具有在国(境)外从事五年以上管理工作的经历,在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中担任部门经理或同级以上职务(依据关于邀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和办理外国专家证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三条)。办理程序: 申办单位提交材料区外办本岗位负责人初审区外办主任审核上报市外办审批告知申办单位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不含市外办审批时限)费用情况: 不收费办理结果状态: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办理部门: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地点: 石景山路18号,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区政府大楼520室邮编:10004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45 13:3017:00 联系电话: 88699520监督电话: 88699530区发改委职责(一)研究拟订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研究提出本区经济调节目标和政策措施;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作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对本区国民经济运行进行监测、预测,提出应急预案;综合研究并协调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 (三)负责起草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文件草案。 (四)负责汇总和分析本区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研究财政政策,提出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制订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驻区金融机构促进本区投融资工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五)研究本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和协调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六)提出本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资金平衡方案,组织制订本区重大项目计划,规划重大项目布局;按权限审批和上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排协调重大投资项目,安排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多元化投资的发展战略、目标,组织制订有关政策;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七)研究提出本区产业结构升级和空间布局优化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组织制订高技术产业发展及用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研究提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 (八)负责价格认证及评估工作。监测分析价格运行情况,研究提出本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依法制订并调整由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公共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 (九)做好本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措施,研究协调本区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研究提出本区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提出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平衡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能源等基础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指导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协调环保产业发展。 (十一)研究提出本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 (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承办区国防动员委员会部署的有关工作。(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举报电话:68876979(石景山区) 12358(全市)联系电话:88699524区发改委许可类事项一、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农林水利类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项目类别:核准 项目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办理条件:(1) 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3)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5)地区布局合理;(6)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7)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8)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9)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10)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2-10项内容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18条); (11)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 收费情况:不收费办理时限:(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材料目录:(1)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以上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5、6、8条)(5)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办理结果状态:(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3)该事项在本单位不能全部办结,还须前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办理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科办理地点:区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邮编:10004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联系电话:88699330网上表格下载:不可以网上办理情况:暂不能办理二、不使用政府投资的能源类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项目类别:核准项目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办理条件:(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5条)(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3)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5)地区布局合理;(6)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7)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8)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9)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10)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2-10项内容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18条);(11)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时限:(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材料目录:(1)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以上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5、6、8条)(5)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办理结果状态:(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3)该事项在本单位不能全部办结,还须前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办理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科办理地点:区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邮编:10004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联系电话:88699330网上表格下载: 不可以网上办理情况: 暂不能办理三、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交通运输类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项目类别:核准类项目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办理条件:(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5条)(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3)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5)地区布局合理;(6)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7)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8)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9)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10)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2-10项内容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18条);(11)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时限:(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材料目录:(1)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2)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3)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以上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5、6、8条)(5)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办理结果状态:(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3)该事项在本单位不能全部办结,还须前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办理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科办理地点:区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邮编:100043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联系电话: 88699330网上表格下载: 不可以网上办理情况: 暂不能办理四、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原材料类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项目类别:核准类项目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办理条件:(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5条)(2) 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3) 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 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5) 地区布局合理;(6) 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7) 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8) 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9) 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10) 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2-10项内容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18条);(11)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时限:(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材料目录:(1)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以上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5、6、8条) 。(5)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办理结果状态:(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3)该事项在本单位不能全部办结,还须前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办理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科办理地点:区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邮编: 100043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联系电话: 88699330网上表格下载: 不可以 网上办理情况: 暂不能办理五、不使用政府投资的轻工烟草类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项目类别:核准类项目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办理条件:(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5条)(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3)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5)地区布局合理;(6)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7)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8)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9)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10)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2-10项内容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18条);(11)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时限:(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材料目录:(1)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以上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5、6、8条);(5)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办理结果状态:(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3)该事项在本单位不能全部办结,还须前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办理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科办理地点:区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邮编: 10004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联系电话:88699330网上表格下载: 不可以网上办理情况: 暂不能办理六、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城建类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项目类别:核准项目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办理条件:(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5条);(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3)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5)地区布局合理;(6)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7)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8)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9)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10)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2-10项内容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18条);(11)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9条);(12)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收费情况:不收费办理时限:(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其中内资房地产项目由我委与市建委共同办理,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以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材料目录:(1)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以上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5、6、8条);(5)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交通流量评价通过的意见; (6)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7)中外合营项目,合营各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8)其他应提交的材料。办理结果状态:(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3)该事项在本单位不能全部办结,还须前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办理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科办理地点:区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邮编: 100043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联系电话: 88699330网上表格下载: 不可以网上办理情况: 暂不能办理七、不使用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类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项目类别:核准 项目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办理条件:(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5条)(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3)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5)地区布局合理;(6)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2-10项内容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18条); (10)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时限:(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材料目录:(1)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以上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5、6、8条)(5)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办理结果状态:(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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