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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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docx.docx
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提高建筑施工领域应急预防和响应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施工扬尘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编制本实施方案。1.2编制依据JGJ146-201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济南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若干措施、济南市2017-2018年秋冬季扬尘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1.3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城乡建设领域即房屋建筑和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应急响应工作。2.组织领导2.1组织机构市城乡建设委成立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委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委质量安全管理处、建设扬尘治理督查处、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和各县区建委(建设局)(含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下同)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建设扬尘治理督查处,办公室电话:66605608。2.2机构职责领导小组负责我市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领域应急领导工作,修订、完善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市质安站和各县区建委(建设局)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中重大事项的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建委(建设局)制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应急实施方案;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制发城乡建设领域采取重污染天气响应措施的通知,通知到市质安站和各县区建委(建设局);对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3日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协调、管理等工作。市质安站和各县区建委(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应急措施的组织实施,负责将实施重污染天气响应措施的通知第一时间发至所监督管理的所有建筑工地;负责检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3 应急响应3.1响应分级执行市指挥部统一实行的4级响应。.当发布蓝色预警(级)时,启动级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级)时,启动级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级)时,启动级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级)时,启动级响应。3.2响应程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掌握空气污染形势,每日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途径关注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通告,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通知后,制发关于采取重污染天气*级别响应措施的通知,在1小时内通过济南建设网传达到市质安站、各县区建委(建设局)和各建筑施工企业,督促市质安站和各县区及时将响应通知发至所监督管理的所有建筑工地。各建筑工地按通知要求迅速落实,执行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质安站和各县区建委(建设局)加大检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并将检查情况报送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3分级响应措施在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季节性或阶段性环保错峰生产、停限产措施的基础上,执行如下分级响应措施。3.3.1 级响应措施强化施工工地场内道路、裸露地面、加工场地及物料堆放场地扬尘控制措施,适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减少物料堆场装卸量。3.3.2 级响应措施在实施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严格施工工地扬尘监督管理;停止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爆破作业、土石方挖运等),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地下工程除外);停止水泥、砂石等易飞扬散状物料装卸、归方码垛作业;停止楼层内外垃圾清扫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停止拆除施工作业;禁止渣土、沙石运输。组织对施工场区进行全面湿化处理,每隔6小时进行一次。3.3.3 级响应措施在实施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停止建筑施工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室内外施工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生产工艺要求不能立即间断的施工作业除外,地下工程除外);各县区建成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组织对施工场区进行全面湿化处理,每隔4小时进行一次。3.3.4 级响应措施在实施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停止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含地下工程,市指挥部确定的市重点工程及民生工程按照“一工程一方案”要求进行施工)。组织对施工场区进行全面湿化处理,每隔2小时进行一次。3.4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市城乡建设委扬尘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建筑工地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能有效执行相应停工措施的相关企业和工程项目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曝光,或提交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市质安站和各县区建委(建设局)要分别对所监督管理建筑工地进行督导检查,确保相关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3.5响应终止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实施方案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并通知市质安站和各县区建委(建设局)。3.6总结和报告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后,实行应急处置情况“日报送”制度,市质安站和各县区建委(建设局)须在每日下午16:30前报送当日工作进展情况,并于响应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报告报送至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成效、发现问题及改进建议等。4.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市质安站和各县区建委(建设局)确保与所监管工程及其建设、施工企业加强联络,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利用短信平台、微信群等信息化手段发送应急信息,确保及时妥善处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突发事件,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5.监督问责5.1各县区建委(建设局)要认真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应急响应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督查本辖区建筑工地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5.2对应急响应期间不执行响应措施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施工,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6.附则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1月22日印发的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应急预防和响应措施实施方案(济建质安字201644号)同时废止。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