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doc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 申请人姓名保障人口户籍地址 区 路 街(巷) 号 房户籍地所属区、街(镇)户籍地所属社区居委会居住地址 区 路 街(巷) 号 房居住地所属区、街(镇)居住地所属社区居委会联系电话(固话)联系电话(手机)正在享受保障方式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No: 号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印制2019年1月家庭成员情况姓名与申请人关系是否本市城镇户籍是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婚姻状况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申请之月前12个月可支配收入(元)联系电话申请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元)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截至 年 月 日,本家庭拥有房产共计 套、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m),机动车辆共计 辆。本家庭拥有现金共计 元、银行存款共计 元,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及有价证券价值共计 元,其他有价值的资产共计 元,合计 元。保障情况承租公租房 (廉租房)公租房(廉租房)地址建筑面积()户型租金(元/月)租赁期限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租/借住房屋地址建筑面积()产权人产权人与申请人的关系租金(元/月)补贴金额(元/月)租赁补贴发放期限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领取租赁补贴的银行帐号是否需变更:否;是,变更为: 银行帐号: 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情况:无;有,具体是:_ 住房情况自有产权住房情况地 址产权人房屋总建筑面积()占有份额的建筑面积()合 计:承租直管房、单位公房情况地 址承租人出租人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现是否居住在该房屋合 计:注:已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家庭,应于期满审查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停止领取租赁补贴或退回承租的公租房(廉租房)。其他住房情况地址:持有“三证及优抚证”、残疾人证及其他证件情况1、持有“三证及优抚证”情况证件名称有效期限持证人人数核定家庭成员名单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广州市总工会特困职工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残疾军人证注:持有上述证件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必须填写相关证件信息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租金与住房租赁补贴优惠。2、持有三级及三级以上“残疾人证”情况(若此前未申报,需填写)姓名残疾类型残疾部位等级姓名残疾类型残疾部位等级姓名残疾类型残疾部位等级注:三级及三级以上,即一、二、三级及重度。3、持有其他证件、证明情况(若此前未申报,需填写)证件名称姓名发证机关人员类型证件名称姓名发证机关人员类型证件名称姓名发证机关人员类型注:须填写人员类型包括:1、孤老;2、复员、退伍军人;3、烈士遗属;4、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5、转业军人。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承诺,以上所填内容、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全部属实,不存在虚报、瞒报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同时清楚:根据现行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如本家庭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本家庭的住房保障资格,本家庭须无条件接受有关部门作出的收回房屋、收回已发放的租赁补贴等处理决定。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签名:日期: 年 月 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该家庭 为持有“三证”的家庭。 为持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含残疾军人证)的优抚对象。符合 / 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条件。 符合 / 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经办人:复核人:盖章:日期:日期:区住房保障部门意见1.已会区民政局复核,该家庭申请之月前12个月可支配收入为 元,资产净值为 元。2.该家庭自有产权人均建筑面积 平方米,承租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3.经审核,(1)该家庭原领取租赁补贴:1)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现继续发放租赁补贴,每月补贴金额 元。(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人均自有产权建筑面积 )家庭保障人口共 人(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及以上户按实际人数计算)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该家庭收入补贴系数 _该家庭区域补贴系数 该家庭每月应补贴金额 元。)2)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原因: ,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每月应发放过渡期租赁补贴 元,过渡期满停发租赁补贴。(2)该家庭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给予以下保障或处理:1)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按优惠租金(1元/)承租。2)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属于无收入或低收入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3)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享受租金减免,按对应的分档租金标准计算的租金减免额=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1-收入档次缴交系数);如按分档计租的租金超出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15%,可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封顶计租(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15%)。4)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属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且属于(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民政部门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的住户(不持有双特困证件)/( )烈士遗属/(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 )转业复员军人/( )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需缴纳的月租金=_元/m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5)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属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民政部门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且低于或等于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准入线标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需缴纳的月租金=_元/m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3)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原因: ,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原非按租金核减方式计租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 如过渡期内的租金超出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15%的,可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封顶计租。6个月过渡期满(或2年续租期满),属于( )符合住房困难标准难以退出,且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限额1.5倍以内,可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或按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20%计租,租期2年/( )符合住房困难标准难以退出,且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限额1.5倍至3倍以内,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1.5倍计租,租期2年/( )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限额3倍以上,拒不腾退的,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6个月过渡期外的租金/( )因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拒不腾退的,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6个月过渡期外的租金。2)原按租金核减方式计租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核减的租金为原租金减免额的50%;如过渡期内的租金超出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15%的,可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封顶计租。6个月过渡期满(或2年续租期满),属于( )符合住房困难标准难以退出,且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限额1.5倍以内,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或按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20%计租,租期2年/( )符合住房困难标准难以退出,且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限额1.5倍至3倍以内,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1.5倍计租,租期2年/( )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限额3倍以上,拒不腾退的,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6个月过渡期外的租金/( )因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拒不腾退的,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6个月过渡期外的租金。3)属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5平方米/(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公共租赁住房收入线3倍以上/( )家庭资产净值高于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准入限额3倍以上,应在6个月内腾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内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收取。超出6个月腾退期外的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4)属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属于第3)项情况,属于(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准入线标准,且低于或等于收入收入准入线标准1.5倍/( )家庭资产净值高于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准入限额,且低于或等于资产准入线标准1.5倍,给予2年过渡期,过渡期月租金按_元/计租。5)属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属于第3)项情况,属于(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准入线标准1.5倍,且低于或等于收入收入准入线标准2倍/( )家庭资产净值高于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准入限额1.5倍,且低于或等于资产准入线标准2倍,给予2年过渡期,过渡期月租金月租金按_元/计租。6)属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属于第3)项情况,属于(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准入线标准2倍,且低于或等于收入收入准入线标准3倍/( )家庭资产净值高于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准入限额2倍,且低于或等于资产准入线标准3倍,给予2年过渡期,过渡期月租金按_元/计租。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日期: 日期: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意见1. 根据区复核意见,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2.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3.公示情况: 无人提出异议,不须核查,公示通过; 有异议,须核查,异议情况 。4.核查结果: 异议成立,不符合条件,原因: 。 异议不成立,符合条件,原因: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日期: 日期:注:1.请在对应“”内打“”;2.本表“其他住房情况”是指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获购经济适用住房以外的住房;3.保障家庭所有成员未签名或未签注日期的,不予受理;4.保障对象如实填写后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期满审查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期满审查须知规定的资料。期满审查须知一、期满审查对象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限将届满的保障对象。二、期满审查时间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须在保障期限届满前3个月进行资格期满审查,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下称街(镇)常态化受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三、期满审查内容 (一)保障对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工会部门核发的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以及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残疾军人证等情况。 (二)保障对象申报期满审查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资产、住房、人员结构和婚育状况等情况。 四、期满审查需提交资料(一)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下称审查表)原件;(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下称申报表)原件;(三)户籍证明:申请对象需提供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供核对。(四)居民身份证明:1.申请对象需提供身份证供核对;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供核对。2.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供核对。(五)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18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婚姻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交)。(六)住房证明:1.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2.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七)收入证明:1.申请对象应当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指的是由申请对象所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开具的有关证明申请对象某段时间内收入的证明文件);申请对象有村集体分红的,还应当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农村居民)。2.申请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收入证明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1)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以及退休金明细或退管办出具的相应收入证明文件;(2)失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及收入声明书;(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无法提供就业创业证的,则需到当时办理灵活人员就业参保手续的地方开具相关证明;(4)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缴凭证复印件;(5)在校学生应当提供在校证明文件原件;(6)若申请对象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当提供收入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八)家庭财产证明:1.拥有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及本市外自有产权住房的需提供房产评估申报表及相应产权权属文件;2.拥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近期照片。(九)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十)计生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供核对(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可免交),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应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证明供核对。(十一)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或持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含残疾军人证)的优抚对象,提供当年有效的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十二)属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包括以下两类:(1)2013年5月1日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目前仍租住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住房)的住户;(2)2013年5月1日前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2013年5月1日后租住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户。,且属于烈士遗属、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十三)孤儿年满16岁以上单独申请的,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十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情况信息表(下称信息表)原件。(十五)其他证明材料。注: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对象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 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应为A4纸尺寸。 上述内容提及的“未发生变化”是指与信息表内的相关内容一致的情形。五、期满审查程序及办法 保障对象申报,街(镇)初审公示,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会民政部门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 (一)发放表格 1. 街(镇)向辖区内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发放审查表、申报表。 2. 市住房保障部门通过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向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发放审查表、申报表。(二)保障对象申报保障对象应如实填写审查表,并于保障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户籍所在街(镇)提交审查表和相关资料。(三)街(镇)核实、公示街(镇)于10个工作内对辖区内的保障对象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加具意见后同时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及民政部门。 (四)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复核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于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信息和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其中,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进行核查;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经复核通过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核定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保障标准后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复核不通过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市住房保障部门应自取消资格之日起20日内书面告知保障对象并说明理由。(五)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批准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通过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自取消资格之日起20日内书面告知保障对象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自期限届满次月起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续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六、有关处理办法(一)保障对象按期参加资格期满审查,保障期限届满之日未完成期满审查的处理办法。保障对象按期提交期满审查资料的,如保障期限届满之日未完成期满审查,保障期限届满日之后的审查期间(下称期满后审查)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予租金减免。经期满审查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自期限届满次月起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续签租赁合同,并补发期满后审查期间的租赁补贴,期满后审查期间多缴交的租金用于抵扣后续的租金;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退出的处理办法。1. 领取租赁补贴的,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租赁补贴。2. 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其中,原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过渡期内的租金超出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15%的,租金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封顶;原按租金核减方式计租的,过渡期内可核减的租金为原租金减免额的50%,过渡期内按原租金减免额50%核减租金方式计租的租金超出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15%的,租金按经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15%封顶。过渡期满,根据收入、资产和住房情况分类处理:(1)承租人家庭确有住房困难,符合住房困难标准难以退出,且收入、资产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继续租住原住房并按以下标准计收租金:1)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准入限额1.5倍以内的,承租人可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计租或者按照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20%计租;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准入限额1.5倍至3倍以内的,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1.5倍计租。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分别符合本项所列不同情形的,按照较高租金的标准执行。2)合同实行每两年一签。合同期满应当腾退所租住房。确实无法腾退的,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并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户籍家庭期满审查有关规定进行核查,核查后如收入、资产、住房发生变化的,按规定调整租金或腾退所租住房。(2)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准入限额3倍以上的,在6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出租人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6个月过渡期外的租金,同时,可将其行为申报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3)因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而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在6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出租人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6个月过渡期外的租金,同时,可将其行为申报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3.属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可按以下规定处理:(1)住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6个月内腾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住房),腾退期内的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收取。逾期拒不腾退住房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超出6个月腾退期外的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并可将其违规行为依法载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等:1)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公共租赁住房收入线3倍以上的;3)家庭资产净值高于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准入限额3倍以上的。 (2)不属于第(1)项情况的家庭,确有住房困难难以退出,且收入、资产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签订过渡期合同。合同期为2年。过渡期间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元的倍数,并按以下标准计收租金:1)住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金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元计收: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准入线标准,且低于或等于收入准入线标准1.5倍的; 家庭资产净值高于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准入限额,且低于或等于资产准入限额1.5倍的。2)住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金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5元计收: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准入线标准1.5倍,且低于或等于收入准入线标准2倍的; 家庭资产净值高于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准入限额1.5倍,且低于或等于资产准入限额2倍的。3)住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金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5元计收: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准入线标准2倍,且低于或等于收入准入线标准3倍的; 家庭资产净值高于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准入限额2倍,且低于或等于资产准入限额3倍的。住户收入、资产情况同时符合本条第(二)项多种情形的,按照租金较高的标准执行。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出租人或其委托机构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三)保障对象未按期进行资格期满审查的处理办法。保障对象未按期提交申报材料进行资格期满审查的(不可抗力除外),自保障期限届满之日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停止对其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予租金减免。过渡期满,逾期拒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宅市场租金的2倍计租,出租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保障对象可在保障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补交期满审查资料,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从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对应的保障,停发的住房租赁补贴不予补发。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