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0003-20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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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0003-2005.doc
TSG ZC001-200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C001-2008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规则Steel Plate (Strip) of Boiler & Pressure Vessel Manufacture Licensing Regulation (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 月 日前 言2007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规则起草任务。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于2007年3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起草工作会议,就本规则的制定原则、重点内容、结构框架和工作分工进行了讨论。2007年7月召开了第二次起草工作会议,就本规则草案进行了讨论与修改。2007年9月,再次对本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2008年8月,针对GB 713-2008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的颁布,根据新标准变化的内容进行了又一次的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08年 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并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社会征求到的意见及安全技术委员会专家的审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报批稿。2008年 月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以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生产许可证管理经验为基础,并结合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特点,对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许可(含型式试验)的实施方法作出了具体规定,考虑到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生产原来所采用的生产许可制度的延续性与兼容性、以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基本要求,根据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单位特点和产品特点,确定了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许可的方式和程序,规定了许可条件和要求,以及型式试验的程序、规格和范围,以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许可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安全性能的需求。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左尚志、李立群、杨国义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宋志敏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总公司 秦晓钟武汉钢铁集团研究院 李书瑞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 张晓笳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江来珠重庆钢铁股分有限公司 李 红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肖金刚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张迎恺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与要求(1)第三章 制造许可程序(2)第四章 附则 (7)附件A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范围(8)附件B 许可标志及其使用 (9)附件C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10)附件D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许可型式试验要求 (1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C001-2008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许可工作,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并且符合本规则附件A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其生产制造单位应当按本规则的规定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后,方可用于锅炉压力容器承压部件的制造。第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许可采用对制造单位产品型式试验加鉴定评审的方式进行。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并且统称为许可实施机关)统一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许可工作,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第五条 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在其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上使用“许可标志”(样式见附件B)和制造许可证号。第六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和从事相关型式试验工作的型式试验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第二章 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第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同一制造单位(法人)有多处产品制造场地的,应当申请一份制造许可证。第八条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其标准制造产品。首次取证和增项的制造单位,应当进行产品试制,由型式试验机构对试制产品进行型式试验。第九条 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用新材料、国内制造厂生产的国外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现行标准中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牌号,应当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的技术评审,进行型式试验(技术评审中已通过的性能检测的材料牌号和规格,免于型式试验)与鉴定评审后,方可取得制造许可证。第十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制造符合要求的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产品的能力,其人员、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等资源条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有适应产品制造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适应产品制造需要的生产条件,包括厂房场地、原材料和产品存放保管场地、制造管理的办公条件、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三)有适应产品制造需要,并且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检测手段,包括检测仪器、理化检验设备、无损检测设备、计量器具,有与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相适应的试验条件; (四)有适应产品制造需要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标准,其中安全技术规范及其标准至少有一套为有效版本;(五)具备产品的主要生产工序和完成最终检验工作的能力。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C。第十一条 制造单位使用的钢锭及钢坯,其生产装备与工艺应当满足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应当有转炉或电弧炉、炉外精炼装备及其配套的工艺装备。第十二条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与许可产品制造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形成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第三章 制造许可程序第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第十四条 制造单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并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一)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并且按规定进行网上填报;(二)单位概况说明;(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已获得的认证或者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六)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产品样本或者产品简介;(七)质量保证手册;(八)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第十五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许可实施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并且在许可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制造单位,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申请书上签署不受理意见并且出具不受理决定书:(一)申请材料不能达到第二章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要求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三)处于对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制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由于制造单位原因,18个月内未能完成许可评审工作的,制造单位应当根据其条件变化情况重新提出申请。第十六条 许可申请被受理后,制造单位应当约请不同的型式试验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受约请的型式试验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约请生效后将型式试验通知单和鉴定评审通知单报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七条 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适合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要求的规格及数量,在型式试验前完成试制产品工作。第十八条 制造单位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已经受理的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许可申请书;(二)单位概况说明;(三)法人证书(复印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申请型式试验钢板的材料牌号、规格范围以及所采用的标准;(六)未向任何其他型式试验机构提出过相同申请的书面声明;(七)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第十九条 负责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接受型式试验约请、并且确认制造单位已准备好试制产品后,按照附件D的规定进行现场取样并安排型式试验。如果现场取样时发现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型式试验机构不得取样,并且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第二十条 型式试验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一般一式三份,一份由型式试验机构存档,一份由制造单位保存,一份交制造单位用于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许可项目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第二十一条 型式试验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已经受理的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许可申请书;(二)单位概况说明;(三)法人证书(复印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已获得的认证或者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六)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产品样本或者产品简介;(七)质量保证手册;(八)型式试验报告(原件);(九)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二条 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的规定组织对制造单位进行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一)现场核查制造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第八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要求;(二)核查试制产品的技术资料,检查实物制造质量(出厂检验项目与工序检验项目),现场考核实物质量状况,考核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三)确认许可标志的使用方法;(四)确定许可产品的牌号、规格及交货状态。如果鉴定评审结论不要求制造单位整改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要求制造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第二十三条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和“需要整改”。全部满足许可规则的要求,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制造单位的现有部分条件不能满足受理的许可项目规定,但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完成整改工作,并且满足许可规则的要求,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制造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 (一)法定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实际资源条件不符合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三)质量保证体系未建立或者不能有效实施,质量控制系统未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四)型式试验结果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五)制造单位有违规和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第二十四条 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完成审批、发证等工作。第二十五条 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制造工作时,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原许可证自动失效,再提出申请时按新取证对待。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获得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理由和证明资料,许可证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并且根据情况缩短新许可证的有效期。第二十六条 制造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供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制造许可有效期内制造产品的汇总表;(二)有无重大质量异议及用户重大投诉,产品质量事故处理情况;(三)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第二十七条 换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一)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许可项目无相应产品制造业绩;(二)新增的材料牌号及规格;(三)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新增生产线;(四)停产1年后再生产;(五)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第二十八条 换证程序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换证的鉴定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现场核查制造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要求;(二)检查实物制造质量(出厂检验项目与工序检验项目),现场考核实物质量状况,考核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三)确认许可标志是否正确使用;(四)确定许可产品的牌号及规格;(五)审查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制造的行为;(六)审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七)审查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八)审查与许可产品有关的重大质量事故、用户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九)审查许可产品的生产情况。第二十九条 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及其许可产品的品种、牌号和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 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如果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增加产品规格或者增加产品牌号,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办理制造许可增项申请手续。第三十一条 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当单位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时,提交新的单位名称,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原证书等相关资料。当制造单位的资源条件、生产工艺、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制造场所变更(包括搬迁、增加)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许可实施机关,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需要进行重新鉴定评审或者直接确认的决定,并且告知制造单位。如果其许可资源、质量保证体系不发生较大变化,一般不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必要时,许可审批机关可以通过现场查看进行确认。第三十二条 制造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其做出通报批评、暂停或者撤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处理:(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制造和经营活动;(二)涂改、转让或者变相转让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超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产品或者超过许可范围使用许可标记;(四)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或者未能有效实施;(五)资源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持续满足制造许可条件的要求;(六)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满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规定;(七)向用户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质量证明文件。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 200年月日起施行。附件A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范围A1 国内制造厂制造的以下标准中的牌号和规格(1)GB 713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2)GB 6653焊接气瓶用钢板;(3)GB 3531 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板;(4)GB 19189 压力容器用调质高强度钢板;(5)GB/T 3280 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限GB 150钢制压力容器中的不锈钢牌号和规格);(6)GB/T 4237 不锈钢热轧钢板和钢带(限GB 150钢制压力容器中的不锈钢牌号和规格);(7)GB/T 4238 耐热钢钢板和钢带(限GB 150钢制压力容器中的耐热钢牌号和规格);(8)GB/T 5213 深冲压用冷轧薄钢板及钢带(限气瓶用钢的牌号和规格);A2 国内制造厂制造的国外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1)国外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现行标准中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小于540MPa的材料牌号;(2)国外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现行标准中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牌号A3 锅炉压力容器用新材料锅炉压力容器用新材料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附件B许可标志及其使用B1 许可标志样式如图B-1所示.TSXXXXXXX(许可证书编号)图B-1 许可标志式样B2 许可标志字体和尺寸许可标志“TS”采用黑体字体,标志的尺寸可根据产品的大小确定,但最小直径不应当小于5mm,一般为10mm、15mm、20mm等。B3 许可标志的使用许可标志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被允许使用许可标志的制造单位在制造许可范围内的每个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上(已经完成的或者是处在最终评定状态的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以清晰可辨的和不易擦除的方式加贴(喷、刻、印等)许可标志,许可标志应当加贴(喷、刻、印等)在明显可见的位置,且工整、清晰;(2)许可标志后必须加注制造单位的许可证书编号(可以不含年份);(3)不得在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上加贴可能会对许可标志含义或形式产生误导的其他标志,若加贴其他标志,必须保证许可标志的可见性和清晰性不会因此降低;(4)制造单位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上应当标注许可标志。B4 其他要求制造单位应当在质量体系文件中对许可标志的样式和具体使用方法做出规定。附件C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资源条件C1 专业人员C1.1 管理人员(1)设置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从事相关工作不少于5年。(2)设置质量保证工程师(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质保工程师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 (3)在原材料、压力加工、热处理等制造过程和产品检验等主要环节设置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责任人员由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无损检测责任人员(适用时)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并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级及以上无损检测人员资格。C1.2 技术人员 技术人员(指工程技术人员)的配备应与产品制造相适应,必须有与许可产品相适应专业(如压力加工、金属材料、热处理等)的技术人员。C1.3 检测人员 (1)根据产品性能试验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检验、试验人员,如化学成分分析、力学性能试验、金相分析(适用时)人员等,所配备的检验、试验人员应当培训合格;(2)按照出厂检验和工序检验的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检查人员。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检查人员不受其他部门影响独立完成检验工作;(3)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无损检测资格证,应当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过程中无损检测岗位至少有1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级及以上人员。C2 生产条件C2.1 厂房场地 (1)具有与制造能力相适应的厂房; (2)有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的原材料保管条件,应保证材料标识清晰、防止混坯;(3)有满足规定要求的成品保管条件, 有专用库房或者专用场地,起重吊具、标示标牌等,满足防机械损伤、防腐蚀、防混放的要求;(4)具有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产品可追溯性的有效的产品档案保管条件。C2.2 生产、检验环境 产品的生产、检验环境应当满足产品需要,生产工序与工装设备布置合理,检验区域要有足够的面积。试验、检验区域应光照条件良好。环境温度、湿度满足试验、检验的要求。 C2.3 生产设备(1)按照所设置的生产工序,配备相应的设备及工装。(2)热轧钢板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加热炉、高压水除鳞设备、四辊轧机、精整设备、剪切设备、火焰切割设备(适用时)、无损检测设备(适用时)、热处理设备(适用时)。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钢板、压力容器用调质高强度钢板制造单位还应当具有满足产品交货状态的热处理设备;(3)热轧钢带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加热炉、高压水除鳞设备、粗轧机、精轧机(炉卷轧机)、冷却装置、卷取机等;(4)冷轧钢板(带)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焊接(适用时)、酸洗、冷轧(或酸轧机组)、热处理、精整等设备;(5)不锈钢钢板(带)制造单位还应当具有酸洗、抛丸、固溶处理等设备;设备的数量、精度等级及能力应当满足许可产品生产的需要。C2.4 生产、检验关键工序(1)热轧钢板制造一般应当有板坯或钢锭验收、清理、加热、高压水除鳞、轧制、冷却、剪切(或火焰切割)、无损检测(适用时)、热处理(适用时)、检验检查等生产检验工序;(2)热轧钢带制造一般应当有钢坯验收(适用时)、加热、高压水除鳞、粗轧、精轧(或炉卷轧制)、层流冷却、卷取、检验检查等生产检验工序;(3)冷轧钢板(带)制造一般应当有钢卷验收、焊接、酸洗、冷轧(或酸轧)、分卷、热处理、精整、检查检验等生产工序。(4)不锈钢钢板(带)制造还应当具有酸洗、抛丸(适用时)、固溶处理等工序。上述关键工序不得分包。C2.5 标志工具 应当有在许可产品上作许可标志以及产品标准所规定的标志的专用设备及其器具。C2.6 检测手段 C2.6.1 检测仪器(1)应当根据许可产品的钢坯验收、工序间检查、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金相等检测仪器;(2)生产不锈钢产品的制造单位应当有晶间腐蚀试验设备;(3)应当配备相应的试样加工设备;上述检测及其试样加工不得分包。C2.6.2 无损检测设备许可产品标准有无损检测要求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制造需要的无损检测设备。C2.6.3 计量器具具有与许可产品标准要求(包括工序检验)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其种类、数量与产品要求的检验项目和检验能力相适应,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附件 D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型式试验D1 基本要求(1)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型式试验机构在接受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单位约请后,应当与制造单位联系确定具体的型式试验时间;(2)型式试验程序包括抽取试验试验样品、检验与试验、试验样品的管理、出具型式试验报告等;(3)型式试验机构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向制造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制造单位收到报告后在15日内可以提出书面异议;(4)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将型式试验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5)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制造单位可以约请原型式试验机构重新进行型式试验;(6)型式试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型式试验的相关原始记录和型式试验报告;(7)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型式试验结果及相关的记录承担保密责任,并且对型式试验样品妥善保管和处置;(8)型式试验机构每年年底应当填写本年度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型式试验合格情况汇总表(见附录D-1),上报国家质检总局。D2 抽样与现场检测D2.1 抽样方式(1)型式试验样品由型式试验机构抽样人员在制造单位成品库出厂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中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取,保证抽样合理,并且符合表D-1D-6的规定,覆盖制造单位申请的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产品;(2)抽样人员应当核实型式试验样品的检验资料、质量检验报告,以确认与所抽样品的一致性;(3)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许可产品型式试验的范围,涉及的产品标准、典型规格产品、抽查炉批数、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见表D-1所示;(4)取样位置和数量等按照相应标准执行。D2.2现场检查、检测抽样人员在制造单位现场依据表D-1确定抽查品种和批次后,每炉批号样品分别进行现场检查、检测。D2.2.1 表面质量和几何尺寸公差检查依据制造单位申请的范围,抽样人员对抽取的每炉批各3张钢板样品,依据标准要求检查样品的表面质量并进行长度、宽度、厚度等几何尺寸公差的检测。D2.2.2 超声检测检测的监督(适用时)按产品标准要求进行超声检测的样品,由抽样人员对已完成表面质量和几何尺寸公差检查的样品进行现场超声检测的监督。制造单位超声检测人员完成检测工作并且出具相应超声检测报告。超声检测报告与其他记录一并由型式试验机构归档。D2.2.3 理化和工艺性能检验试样的取样理化和工艺性能检验的试样在经过表面质量和几何尺寸公差检查、无损检测(适用时)合格的样品上切取。取样应当由抽样人员监督,并且按照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切取初验试样、备用样和复验样。所有试样都要做好不易脱落的标记。D2.3 试样封样(1)抽样人员对初验样(包括备用样)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清点数量后包装,并且填写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型式试验抽样单(一式三份),抽样单经抽样人员与制造单位双方确认后签字盖章,一份和试样封在一起,试样由抽样人员和制造单位人员共同签封,由制造单位寄(送)试样型式试验机构,另一份抽样单由抽样人员随其他抽查资料交型式试验机构,第三份抽样单留存制造单位;(2)抽样人员对复验样包装,经抽样人员和制造单位人员共同签封后,封存在制造单位并由制造单位妥善保管;(3)初验样有不合格项时,由型式试验机构通知制造单位,制造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将抽样人员封存在制造单位的复验样寄(送)型式试验机构。(4)封样后,型式试验机构承担检验与试验的人员,不得与制造单位进行可能影响试验公正性的联系。制造单位收到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合格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后,复验样由制造单位自行处理。D3 检验与试验D3.1 试样标识试验过程中,应当保证试样保持有适当密码标识,检验与试验人员应当以试样密码标识进行检测与试验和传递试样。D3.2 试验要求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样品进行检验与试验。除必须在抽样现场进行的或者需要特殊专业设备的检验与试验外,应当在本机构的试验和检验场所内进行试验。D3.3 专业设备试验的检测及其检测结果的确认需对钢板进行超声检测的,可以在制造单位现场借助制造单位的超声检测设备,由其超声检测人员进行。型式试验机构的抽样人员应当对制造单位的超声检测设备、超声检测人员资质进行确认,并且监督超声检测全过程,保证试验的公正、客观和准确。制造单位超声检测人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超声检测II级或以上资格;型式试验机构的抽样人员应当有超声检测II级资格。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制造单位提供的由抽样人员现场监督的超声检测报告予以确认。D4 试验后试样的管理D4.1 试样的保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制造单位有权提出异议的期限内,妥善保管试验后的试样。D4.2 试样试验后的处理型式试验用试样在试验结束,自型式试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发出后,试验合格的试样保存3个月,不合格的试样保存6个月,随后由型式试验机构处理。D5 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理型式试验试样的检验与试验项目均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时,则样品的型式试验合格。当某一检验与试验项目不合格时,允许该检验与试验项目按产品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复验。当该项目的复验结果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规定时,则判定该项目检验与试验合格;否则该项目的检验与试验不合格。D6 补充规定本规则没有规定的,但是其他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进行型式试验或者技术评定的试验项目,应当从其规定。- 17 -表D-1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型式试验抽样炉批数、型式试验项目和替代原则涉及的产品标准典型规格产品类别组别抽查炉批数型式试验项目和替代原则(1)GB 713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2)GB 6653焊接气瓶用钢板(3)GB 3531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板(4)GB 19189压力容器用调质高强度钢板(5)GB/T 3280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6)GB/T 4237不锈钢热轧钢板和钢带(7)GB/T 4238耐热钢板和钢带(8)GB/T 5213深冲压用冷轧薄钢板及钢带 (1)热轧钢板:40mm、40mm80mm、80mm120mm、120mm200mm的典型规格产品(2)热轧钢带:16mm、16mm25mm的典型规格产品3冷轧钢板和钢带4mm、4mm的典型规格产品见表D-2表D-6每一产品标准、每一典型规格产品、每一牌号类别的每一牌号组别分别抽取2个炉批的产品实物(1)型式试验项目见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的要求;(2)替代原则:不同类别不能互相代替;同产品标准,同典型规格、同类别中,高组别的可以替代低组别,同组别中,任一牌号可互相替;。(3)具体牌号的组别规定见表D-2D-6注:1.57标准中的钢板牌号仅限GB150钢制压力容器中涉及的不锈钢品种和牌号; 2.国内制造单位生产的国外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现行标准中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小于540MPa的材料牌号参照表D-1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C001-2008表D-2 GB713-2008标准中不同产品的牌号类别、牌号组别规定类别组别牌号A1Q245R2Q345R3Q370R418MnMoNbR513MnNiMoRB115CrMoR212Cr1MoVR、14Cr1MoR312Cr2Mo1R表D-3 GB6653-1994标准中不同产品的牌号类别、牌号组别规定类别组别牌号A1HP245、HP265、HP295、 HP3252HP345、HP365表D-4 GB3531-1996 (含第1号修改单)标准中不同产品的牌号类别、牌号组别规定类别组别牌号A116MnDR215MnNiDR309MnNiDR表D-5 GB19189-2003标准中不同产品的牌号类别、牌号组别规定类别组别牌号A107MnCrMoVR207MnNiMoVDRB112MnNiVR表D-6 GB/T3280-1992、GB/T4237-1992、GB/T4238-1992标准中不同产品的牌号类别、牌号组别规定类别组别牌号A10Cr13A1、0Cr13B10Cr18Ni9、0Cr18Ni10Ti、00Cr19Ni1020Cr17Ni12Mo2、0Cr18Ni12Mo2Ti、00Cr17Ni14Mo2、0Cr19Ni13Mo3、00Cr19Ni13Mo3C100Cr18Ni5Mo3Si2 附录D-1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型式试验情况汇总表(可横向印制)型式试验机构(公章): 负责人: 上报日期: 编号:序号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名称材料牌号规格证书编号结论签发日期-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