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847-1999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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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847-1999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38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3847 1999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 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1999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 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代替 GB 14761. 1993 GB/T 3847 1983 部分代替:GB 14761.6 1993 GB/T 3846 1993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dxharst visible pollrtants from compression ignition (C.I.) engines and vehicles equipped with C.I. engines 1范围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dxharst visible pollrtants from compression ignition (C.I.) engines and vehicles equipped with C.I. engine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车辆的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 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 第部分:压燃式发动机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 第部分:按本标准第部分型式认证已批准的压燃式发动机安装在车辆上排气可见污 染物的排放。 第部分:安装了未按本标准第部分单独进行型式认证的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 见污染物的排放。 2引用标准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 的可能性。 GB/T 17692一1999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测定方法 3第、部分通用的定义3第、部分通用的定义 下列定义通用于第、第、第部分: 3.1净功率 按GBT 17692测得的发动机净功率。 3.2压燃式发动机 采用压燃原理工作的发动机(如:柴油机)。 3.3冷起动装置 通过其工作临时增加发动机供油量和用于辅助发动机起动的装置。 3.4不透光度仪 附录G规定的,用于连续测量车辆排气的光吸收系数的仪器。 3.5最高额定转速 调速器所允许的全负荷最高转速。 3.6最低额定转速 (1)发动机下列三种转速中的最高者:45最高额定转速;1000r/min;怠速控制器允 许的最低转速。 (2)或制造厂要求的更低转速。 第部分:压燃式发动机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第部分:压燃式发动机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 4仅适用于第部分的定义4仅适用于第部分的定义 在本标准第部分中: 4.1压燃式发动机的型式认证试验 就排气中可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对压燃式发动机进行的型式认证试验。 4.2发动机型式 在附录A规定的那些基本特征方面无差异(7.2和7.3中允许更改的除外)、安装在机动车 上的同一类压燃式发动机。 4.3待认证机型的代表发动机 在该机型中发出最大净功率的发动机。 5试验分类5试验分类 5.1试验分型式认证试验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 5.2型式认证试验,制造厂应提交一台该厂生产的有代表性的发动机,进行第6章规定的试 验。 5.3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从已经本标准型式认证试验合格的成批生产的发动机中任意抽取 一台,进行第8章规定的试验。 6型式认证试验及技术要求6型式认证试验及技术要求 6.1总则 凡是可能影响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的部件,在设计、制造及装配方面,均应保证发动机 在正常使用中,尽管受到可能遭遇的振动时,仍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6.2关于冷起动装置的技术要求 6.2.1冷起动装置在设计和结构方面,应保证在发动机正常运转时,该装置不再起作用。 6.2.2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则上述6.2.1的规定不再适用。 6.2.2.1当按附录C规定的规程测量时,冷起动装置起作用,而发动机在稳定转速下所排气 体的光吸收系数在附录F规定的限值以内。 6.2.2.2若保持冷起动装置起作用,则会造成发动机在恰当的时间内停机。 6.2.3在进行认证试验时,若有必要,车辆中任何与冷起动系统有关的零部件也可采用模拟 法。 6.3关于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的技术要求 6.3.1提交认证的发动机的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应按附录C和附录D所述方法测定。 6.3.2提交认证发动机的功率,应在C3.1.5规定的允差范围内。 6.3.3按附录C所述方法测得的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值,应不超过附录F规定的限值。 6.3.4如果制造厂提出要求,对于7.2、7.3所允许的已认证发动机的变型,应进行附录C和 附录D所述的附加试验,以得到自由加速试验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值。 6.3.4.1如果发动机制造厂希望在比7.3允许的扭矩和(或)转速更小的范围内测量排气可 见污染物排放量,那么机型的认证仅适用于限定的扭矩和转速范围。 6.3.4.2如果以后制造厂希望将发动机的认证扩展到7.3所承认的全部扭矩转速范围,则 应另外提交一台发动机进行试验,以便确定未进行试验的那部分负荷转速范围内排气可见 污染物排放量。 6.3.5如果为了满足扭矩和转速范围内某些部分的要求,必须附加一些技术要求,这些要求 应以附录A的格式提出,并附在提交的文件中。 6.3.6完成型式认证的发动机的自由加速试验光吸收系数值,可根据该发动机的额定转速和 扭矩,从按附录D的方法建立的矩阵数值中适当选取。 6.3.7对于装有废气涡轮增压器的发动机,其自由加速试验测得的光吸收系数值,应不超过 附录F规定的,在稳定转速试验中测得的最大光吸收系数对应的名义流量所规定的限值,再加 0.5 m-1。 6.4允许使用等效测量仪器,但是如果使用附录G规定之外的仪器,则该仪器对该发动机的 等效性应予以证实。 7机型更改和认证扩展7机型更改和认证扩展 7.1在某型范围内的某一发动机,在附录A所列特性方面的每次列改的细节应以附录A的格式 说明。在7.2和7.3的限制范围内,可做出以下判断: 7.1.1认为所作的更改不会产生明显的不良影响,因而在通常情况下该发动机仍符合要求, 或 7.1.2要求负责进行试验的检验机构提供进一步的试验报告。 7.2在本标准中,就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而言,发动机的更改可分类如下: (1)需要重新认证,并需要重新进行试验的更改; (2)需要重新认证,但无需重新试验的更改; (3)可能需要重新试验,但无需重新认证的更改; (4)不需要补充试验和重新认证的更改。 上述(1)、(2)、(3)及(4)的类别都标在附录A中相应特征的每一行上。 7.3不属于7.2中的那些类别,除非该发动机同时满足下述条件,否则将自动要求重新进行 认证和试验,即按类别(1)处理: 最高额定转速在认证试验发动机最高额定转速的75%100%; 最低额定转速不小于认证试验发动机的最低额定转速; 额定扭矩在认证试验转速下是认证试验发动机额定扭矩的70%100%; 稳态下的排气光吸收系数值不大于认证试验中测得值的1.1倍,且不超过附录F中规定的 限值; 排气背压不大于型式认证试验发动机的背压; 排气系统容积差别不超过40%; 进气阻力不大于型式认证试验发动机的进气阻力; 新组合的飞轮和变速器的惯性矩与已认证飞轮和变速器的惯性矩之差在 15%范围内。 注:认证试验发动机均指4.3中定义的“ 待认证机型的代表发动机” 。 7.4如果制造厂要求在本标准第部分7.3允许范围内降低发动机的额定扭矩和额定转速, 也应在D2.2规定的转速范围内进行试验,这时将发动机重新调整,以获得90%、80%及70%的全 功率。 若发动机是降低转速的,则D2.2定义的最小转速应按最低最大功率转速计算导出。 若制造厂希望在本际准第部分7.3允许的扭矩和或转速更小的范围内测定排气可见污 染物,则该机型的认证将只适用于这个扭矩和或转速范围。 7.5对于这些更改,必须按照6.3.1测定自由加速试验的排气光吸收系数值,除非其光吸收 系数值可以从6.3.4已进行的试验中确定。 8生产一致性检查8生产一致性检查 8.1发动机与型式认证批准机型的一致性验证,应依据附录B中填写的各项内容。并在下列 条件下进行验证试验: 8.1.1应将一台未经磨合的发动机按附录D进行自由加速试验。如果所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 数不超过该发动机型式认证时或说明文件中标明的数值再加0.5m-1,则可认为该发动机与认 证批准的机型一致。否则该发动机应进行附录C规定的全负荷稳定转速试验。其排放水平不应 超过附录F规定的限值。 8.1.2根据制造厂要求,可以采用商品燃油代替基准燃油。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必须使用基 准燃油。 第部分:安装型式认证已批准的 压燃式发动机在车辆上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 第部分:安装型式认证已批准的 压燃式发动机在车辆上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 9仅适用于第部分的定义9仅适用于第部分的定义 在本标准第部分中: 9.1车辆型式认证试验 型式认证已批准的发动机安装在车辆上,在发动机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方面,对 某一车型进行的认证试验。 9.2车型 在附录A规定的那些车辆和发动机基本特征方面无差异的同一类机动车。 10试验分类10试验分类 10.1试验分型式认证试验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 10.2型式认证试验,制造厂应提交一辆该厂生产的有代表性的车辆,进行第11章规定的试 验。 10.3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从已经本标准型式认证试验合格的成批生产的车辆中任意抽取 一辆,进行第13章规定的试验。 11型式认证试验和技术要求11型式认证试验和技术要求 11.1总则 安装在车辆上的发动机应是已按本标准第部分认证批准的机型,凡是可能影响排气可 见污染物排放的部件,在设计、制造及装配方面,均应保证发动机在正常使用中,尽管受到 可能遭遇的振动时,仍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1.2关于冷起动装置的技术要求 11.2.1冷起动装置在设计和结构方面,应保证在发动机正常运转时,该装置不再起作用。 11.2.2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则11.2.1的规定不再适用。 11.2.2.1当按附录C的规程测量时,冷起动装置起作用,而发动机在稳定转速下所排气体的 光吸收系数在附录F规定的限值以内。 11.2.2.2若保持冷起动装置起作用,则会造成发动机在恰当的时间内停机。 11.3安装 11.3.1发动机的安装应符合与发动机的型式认证有关的下列限制方面: 进气阻力应不超过型式认证批准发动机的进气阻力; 排气背压应不超过型式认证批准发动机的排气背压; 排气系统容积变化在型式认证批准发动机的 40范围内; 飞轮和变速器组合的惯性矩,与型式认证批准发动机的飞轮和变速器组合的惯性矩之 差,在 15范围内。 12车型更改和认证扩展12车型更改和认证扩展 12.1车型在附录A中特性方面的每次更改,均可做出以下判断: 12.1.1认为所作的更改不会产生明显的不良影响,因而在通常情况下该车辆仍符合要求, 或 12.1.2要求负责进行试验的检验机构提供进一步的试验报告。 13生产一致性检查13生产一致性检查 13.1车辆与已经过型式认证车型的一致性验证,应依据附录B中填写的各项内容。并在下列 条件下进行验证试验: 13.1.1应将一辆其发动机未经磨合的车辆,按附录D进行自由加速试验。如果所测得的排气 光吸收系数不超过型式认证时或说明文件中标明的数值再加0.5 m-1,则可认为该车辆与型式 认证的车型一致。否则该发动机应进行附录C规定的全负荷稳定转速试验,其可见污染物排放 水平不应超过附录F规定的限值。 13.1.2根据制造厂要求,可以采用商品燃油代替基准燃油。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必须使用 基准燃油。 第部分:装有未单独进行认证的 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 第部分:装有未单独进行认证的 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 14仅适用于第部分的定义14仅适用于第部分的定义 在本标准的第部分中: 14.1车辆型式认证试验 就未单独进行认证的发动机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对某一车型进行的认证试验。 14.2车型 在附录A规定的那些车辆和发动机基本特征方面无差异的同一类机动车。 15试验分类15试验分类 15.1试验分型式认证试验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 15.2型式认证试验,制造厂应提交一辆该厂生产的有代表性的车辆,进行第16章规定的试 验。 15.3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从已经本标准型式认证试验合格的成批生产的车辆中任意抽取 一辆,进行第18章规定的试验。 16型式认证试验和技术要求16型式认证试验和技术要求 16.1总则 凡是可能影响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的部件,在设计、制造及装配方面,均应保证车辆在 正常使用中,尽管受到可能遭遇的振动时,仍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6.2关于冷起动装置的技术要求 16.2.1冷起动装置在设计和结构方面,应保证在发动机正常运转时,该装置不再起作用。 16.2.2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则16.2.1的规定不再适用。 16.2.2.1当按附录C规定的规程测量时,冷起动装置起作用,而发动机在稳定转速下所排气 体的光吸收系数在附录下规定的限值以内。 16.2.2.2若保持冷起动装置起作用,则会造成发动机在恰当的时间内停机。 16.3关于排气中可见污染物排放的技术要求 16.3.1提交认证的发动机的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应按附录C和附录D所述的、分别对应于 稳定转速和自由加速试验的两种方法测定。 16.3.2按附录C所述方法测得的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值,应不超过附录F规定的限值。 16.3.3对于装有废气涡轮增压器的发动机,其自由加速试验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值,应 不超过附录F规定的,在稳定转速试验中测得的最大光吸收系数对应的名义流量所规定的限值 再加0.5 m-1。 16.3.4允许使用等效测量仪器,但是如果使用附录G规定之外的仪器,则该仪器对该发动机 的等效性应予证实。 17车型更改和认证扩展17车型更改和认证扩展 17.1车型或部件在附录A中特性方面的每次更改,均可做出以下判断: 17.1.1认为所作的更改不会产生明显的不良影响,因而该车辆仍符合要求,或 17.1.2要求负责进行试验的检验机构提供进一步的试验报告。 18生产一致性检查18生产一致性检查 18.1车辆与型式认证批准车型的一致性验证,应依据附录B中填写的各项内容。并在下列条 件下进行验证试验: 18.1.1应将一台未经磨合的车辆按附录D进行自由加速试验。如果所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 不超过该车型型式认证时或说明文件中标明的数值再加0.5 m-1,则可认为车辆与认证批准的 车型一致。否则该车辆的发动机应进行附录C规定的全负荷稳定转速试验。其排放水平不应超 过附录F规定的限值。 18.1.2根据制造厂要求,可以采用商品燃油代替基准燃油。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必须使用 基准燃油。 19执行日期19执行日期 19.1本标准型式认证试验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19.2本标准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录A附录A (标准的附录) 车辆和发动机的基本特征和与进行试验有关的资料车辆和发动机的基本特征和与进行试验有关的资料1)2) A0车辆概况A0车辆概况 A0.1制造厂: A0.2车型: A0.3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A0.4发动机型式: A1发动机概况A1发动机概况 A1.1制造厂: (2) A1.2商标: (4) A1.3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2) A1.4机型(一种或多种): (1) A1.5工作循环:四冲程二冲程其他3) (1) A1.6缸径: mm (1) A1.7行程: mm (1) A1.8气缸容积: cm3 (1) A1.9气缸数、气缸排列形式和发火顺序: (1) A1.10燃烧系统:概况 (1) A1.11燃烧室和活塞顶部图 (3) A1.12压缩比4): (3) A1.13进排气道的最小截面积4): (3) A2冷却系统;液冷凤冷3)A2冷却系统;液冷凤冷3) A2.1液冷系统的特征 A2.1.1液体性质: (3) A2.1.2循环泵:概况或制造厂及型式3) (3) A2.1.3散热器风扇系统:概况 (3) A2.1.4传动比3) (3) A2.1.5出口处最高温度4): (3) A2.2风冷系统特性 A2.2.1风机系统:特性或制造厂及型式 (3) A2.2.2传动比3): (3) A2.2.3温度调节系统:有无3)简要描述 (3) A2.2.4气道:概况 (3) A2.2.5特证位置处最高温度5): (3) A3进气系统和燃油供给系统A3进气系统和燃油供给系统 A3.1进气系统 A3.1.1描述进气系统及其附录(加热装置、进气消音器、空气滤清器等)并提供示意图, 如果在车辆上或试验台架上进行的试验使用由车辆制造厂提供的完整系统,则应说明厂家及 型式。 (3) A3.1.2特证位置(规定的测量位置)处允许的最大进气阻力4)5): kPa (3) A3.2增压器:有无3) (1) A3.2.1增压器系统概况 (3) A3.2.2特性或制造厂及型式 (3) A3.2.3进气中冷器出口处最高温度4)5): (3) A3.3喷射系统 A3.3.1低压部分 A3.3.1.1燃油供给 A3.3.1.2压力特征或制造厂及型式 (3) A3.3.2高压部分 A3.3.2.1喷射系统概况 A3.3.2.1.1喷油泵:概况或制造厂及型式 (3) A3.3.2.1.2最大供油量状态下发动机转速 r/min时每循环供油量 mm3,或供油特性 曲线3)4)5) (3) 说明测量方法:在发动机上在油泵试验台上3) 如果使用增压压力控制装置,则需说明供油特性以及增压压力与发动机转速的关系。 A3.3.2.1.3静态喷油正时4)5) (3) A3.3.2.1.4自动喷油提前范围4): (3) A3.3.3高压喷油管 A3.3.3.1长度4)5): mm (3) A3.3.3.2内径4)5): mm (3) A3.3.4喷油器 A3.3.4.1制造厂: (3) A3.3.4.2型式: (3) A3.3.4.3开启压力4): MPa (3) A3.3.5调速器 A3.3.5.1调速器系统概况或制造厂及型式 A3.3.5.2全负荷下开始减油的转速4)5): r/min(最高额定转速)(3) A3.3.5.3最高无负荷转速4)5): r/min (3) A3.3.5.4怠速转速4)5): r/min (3) A3.4冷起动系统 概况或制造厂及型式 (3) A3.5附加消烟装置(如果有,且未包含在别的项目中) 特性概况: A4气阀正时A4气阀正时 气阀最大升程及以上止点为基淮的开启、关闭角度(名义值)4)5)(3) A5排气系统3)A5排气系统3) A5.1如试验中使用了发动机或车辆制造厂提供的整套排气装置,该排气装置的概况 ,最大净功率时的背压及测量位置 kpa (3) 标明排气系统的有效容积4)5) cm3 (3) A5.2若使用试验台架装备,说明最大净功率时背压及测量位置 kPa(3) 标明排气系统的有效容积4)5) cm3 A6润滑系统A6润滑系统 A6.1系统概况 (3) A6.2循环泵:有无3) 概况或制造厂及型式 (3) A6.3机油冷却器:有无3) 概况或制造厂及型式 (3) A6.4与燃油混合:是否3) (润滑油燃油之比) (3) A7由发动机驱动的其他辅件A7由发动机驱动的其他辅件 A7.1除风扇外,发动机在台架上运转所必须的辅件特性描述,或制造厂及型式 (3) A7.1.1发电机交流发电机:有无3) (4) A7.1.2其他3) (3) A7.2在车辆上进行试验时参与工作的附加辅件,说明其特性,或制造厂及型式 (4) A7.3变速器 空档时飞轮及变速器总成的惯性矩5) (3) 或对于扭矩变送器,其概况,制造厂及型式 (3) A8发动机性能A8发动机性能(制造厂申报的) A8.1怠速转速4): rmin (3) A8.2最高额定转速4): rmin (3) A8.3最低额定转速4): rmin (3) A8.4发动机在台架上的最大净扭矩4): Nm在 r/min时 A8.5发动机在台架上的最大净功率4): kW在 r/min时 风扇吸收的功率 kW A8.5.1台架试验 以C2.2提及的测量点下的额定功率应列于表A1中。 表A1提交型式认证试验的发动机/车辆2)的额定转速和功率 (转速应经试验部门同意) 测量点1)发动机转速(n)r/min功率2)(P)kW - - - 1)如系非常规型发动机和系统,制造厂应提供与这些项目相当的明细栏。 2)对于待认证机型的代表发动机,应提供一套完整的数据。对于更改的发动机,只需提供与原机不同的数 据。 3)划去不适用者。 4)注明公差。 5)注明范围(如有)。 附附 录录 B B (标准的附录) 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报告 B1车辆的商品名称或商标1): B2发动机的商品名称或商标: B3车型1): B4机型: B5制造厂名称或地址: B6制造厂代理人(若有)的名称和地址: B7车辆/发动机提交认证试验的日期2) B8负责进行认证试验的检验机构: B9检验机构签发报告的日期: B10检验机构签发出报告的编号: B11试验结果 B11.1可见污染物排放量 - - - - 1)见D2.2。 2)按GB/T 17692的净功率。 B11.1.1稳定转速试验:车辆在底盘测功机上试验或发动机在试验台架上试验2) 表 B1 当机型认证试验时,试验中风扇吸收的功率1): kW B11.1.2自由加速试验 B11.1.2.1根据附录D的发动机试验1) 表 B2 B11.1.2.2依据第部分的发动机试验,或依据第部分的车辆试验1) 校正光吸收系统数值: m-1 自由加速试验的起始转速: r/min B11.2申报的最大净功率1) kW, 在r/min时。 B12不透光度仪的生产厂和型号: B13发动机的主要特性 测量点 发动机转速(n) r/min 功率(P) kW 名义流量(G) L/s 测得的光吸收系数值 m- 1 1 2 3 4 5 6 最大转速百分数1) 指定转速下最大 扭转的百分数1) 测得的光吸收系数值 m- 1 校正光吸收系数值 m- 1 100100 90100 10090 9090 10080 9080 1)更低的限值可以由制造厂按6.3.4指定。 发动机冲程:四冲程/二冲程2) 气缸数及布置: 气缸排量: cm3 燃油供给:直接喷射/间接喷射2) 增压装置:有/无2) B14认证扩展的理由: B15地点: B16日期: B17签字: 1)根据要求认证的型式填写或填上“ 不适用” 。 2)划去不适用的部分。 附 录 C附 录 C (标准的附录) 全负荷稳定转速试验 C1引言 全负荷稳定转速试验 C1引言 C1.1本附录规定了在全负荷曲线上不同稳定转速下测定排气中可见污染物排放的方法。 C1.2本试验既可以在发动机上也可以在车辆上进行。 C2测量原则C2测量原则 C2.1应在发动机全负荷稳定转速下测量发动机排气的不透光度。 C2.2要进行足够数量转速工况点的测量,其范围在最高额定转速和最低额定转速之间且适 当分布,其中测点必须包含最大功率转速和最大扭矩转速。 C3试验条件C3试验条件 C3.1车辆或发动机 C3.1.1提交的发动机或车辆,其技术状况应良好,发动机应已经磨合。 C3.1.2发动机试验时应带有附录A规定的装备。 C3.1.3发动机的调整应按制造厂的规定,并如附录A所示。 C3.1.4在进行发动机试验时,发动机功率应按GB/T 17692的规定测定,但应采用C3.1.5规 定的允差。在进行车辆试验时,应确认燃油流量不小于制造厂规定的值。 C3.1.5在台架上作全负荷稳定转速试验时,所测得的发动机功率可以与制造厂规定的功率 有如下差别: 最大功率: 2 其他测量点:6 -2 C3.1.6排气装置上不得有任何可能使发动机排气稀释的孔隙。如果发动机有几个排气出 口,则应将这些出口连接到一个单一的出口上,以便测量不透光度。 C3.1.7发动机应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工作状态,尤其是冷却水和机油,均应处于制造厂 规定的正常温。 C3.2燃油 燃油应是基准燃油,其技术要求列在附录E。 C3.3试验室 C3.3.1应测量发动机进气口处空气1)的绝对温度T,单位为开尔文度(K),测量点在空气 滤清器进口点上游0.15 m以内,如没有用空气滤清器,则在进气管口上游0.15 m以内,并应 测量大气压力Ps,单位为千帕斯卡(kPa),且按GBT 17692 1999第5.4.2.1条确定大气系 数fa,此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C3.3.1.1自然吸气和机械增压发动机: C3.3.1.2涡轮增压发动机,无论带进气冷却与否: C3.3.2如参数fa满足0.98fa1.02,则认为试验有效。 C3.4取样和测量仪器 排气的光吸收系数应使用不透光度仪测量,不透光度仪应满足附录G规定的条件,其安装 应符合附录H的规定。 C4光吸收系数的评定C4光吸收系数的评定 C4.1对于按上述C2.2测定的各个发动机转速工况的排气光吸收系数,每一个都应根据下列 公式计算名义气体流量: 对于二冲程发动机:G=Vn/60 对于四冲程发动机:GVn/120 式中:G 名义气体流量,Ls; V 发动机气缸容积,L; n 发动机转速,r/min。 C4.2名义流量值若不是附录F表中给出的数值,则适用的限值应根据比例原则用插入法求 得。 1)试验可在空调试验间内进行,其大气条件是可控制的。 附 录 D附 录 D (标准的附录) 自由加速试验 D1试验条件 自由加速试验 D1试验条件 D1.1试验应在安装于试验台架的发动机或车辆上进行。 D1.1.1如果在台架上进行发动机试验,则应在全负荷稳定转速下测定排气不透光度的试验 后尽快进行,特别是冷却水和机油应达到制造厂规定的正常温度。 D1.1.2如果试验在静止的车辆上进行,则应首先通过道路行驶或动态试验,使发动机进入 正常工作状态,并应在此热机过程完成之后尽快进行试验。 D1.2试验前下应长时间怠速,以免燃烧室温度降低或积污。 D1.3C3.1、C3.2和C3.3规定的试验条件适用于本试验。 D1.4C3.4规定的关于取样和测量仪器的条件亦适用于本试验。 D2试验方法D2试验方法 D2.1进行自由加速试验的发动机必须达到其规定的最高额定转速和最大额定功率。 D2.2在制造厂的要求下,对于降低额定转速和额定功率的发动机,应以五组以上的其他功 率转速组合进行测量,以组成一个矩阵,该矩阵覆盖第部分6.3.4中允许的、适用于机型 更改的转速和功率范围。在此情况下,也应在发动机的这些其他额定点下测定其稳态可见污 染物,采用附录C中叙述的方法,以便按D3对自由加速试验排气光吸收系数进行校正。这些测 量值应记录在附录B的表B2中。 图D1所示为矩阵的六个可能的测量点,以及每个点控制的功率和转速范围。 图中每一测量点分管该点左下方的功率和转速区域,并且是该区域内发动机任何一个额 定值的测量点。例如:位于90全负荷线及100%最大额定转速交点的测量点“ A” ,该点的测量 结果适用于图中ABCD所包围的额定功率转速区域。 序号 最大额定转 速之百分数 该转速下最大 扭矩之百分数 1100100 290100 310090 49090 510080 D2.3如果在台架上进行试验,发动机应与测功机脱开,由被驱动的旋转部件(空档下)或 由与上述部件大致相当的惯量代替(见A7.3)。 D2.4如果在车辆上进行试验,换档操纵件应置于空档位置,发动机和变速箱之间的传动件 应啮合。 D2.5在发动机怠速下,迅速但不猛烈地踏下油门踏板,使喷油泵供给最大油量。在发动机 达到调速器允许的最大转速前,保持此位置。一旦达到最大转速,立即松开油门踏板,使发 动机恢复至怠速,不透光度仪恢复到相应状态。 D2.6上述D2.5所述操作过程应至少重复6次,以便吹净排气系统,并便于对仪器作必要的调 整。应观察每次连续加速中不透光度仪的最大读数值,直至得到稳定值为止。不必读取每次 加速后发动机怠速工况下的读数值。如读数值连续四次均在0.25 m-1的带宽内,并且没有连 续下降趋势,则应认为读数值是稳定的。所记录的光吸收系数XM应为这四个数值的算术平均 值。 D2.7对于装有增压器的发动机,应满足下列特殊要求: D2.7.1如果发动机所装增压器是与发动机机械联联结或由发动机机械驱动,并且能够与发 动机脱开的,则应进行两次完整的初选自由加速试验测量循环,即一次接合增压器,另一次 脱开增压器,应记录两次测量结果,取较高值。 D2.7.2如果发动机有几个排气出口,则试验时应将所有出口连接到一个适当的装置上,保 证气体混合,最后从单一孔口排出。但自由加速试验也可以在每一个排气口上进行。此时, 用于计算校正吸收系数的数值,应为每一排气口测得值的算术平均值,且只有当所测得的最 大值和最小值之差不超过0.15 m-1时,才认为试验是有效的。 D3光吸收系数校正值的确定D3光吸收系数校正值的确定 本方法适用于同一发动机的变型,其稳定转速的排气光吸收系数已经测定。 D3.1符号 XM 按D1规定测得的自由加速试验排气光吸收系数值。 XL 自由加速试验排气光吸收系数之校正值。 69080 SM 稳定转速试验(C2.1)下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值中,最接近名义流量所对应的 规定限值的实测光吸收系数值。 SL C4.2中与实测的SM所对应的相同名义流量下规定的排气光吸收系数值。 D3.2光吸收系数用m-1表示,校正值XL由下列两个表达式中的较小者给出: (标准的附录) 型式认证试验和生产一致性验证规定定用基准燃油的技术要求型式认证试验和生产一致性验证规定定用基准燃油的技术要求 等同采用CEC(欧洲润滑油和发动机燃料试验性能研究协调理事会)基准燃料 标准RF-03-A-84*)。 类型:柴油 项目 限值1) ISO方法ASTM方法2) 最小最大 十六烷值2)4953ISO 5165D 613 密度(15),kg/L0.8350.845ISO 3675D 1298 馏程4), 50%点 90%点 终馏点 - - 245 320 - - 340 370 ISO 3405 - - - D 86 - - - 闪点, -55ISO 2719D 93 *)如果需要计算发动机的热效率,可用下式算得燃料的热值: 比能量(热值)(净)(MJ/kg)(46.423-8.792d2+3.170d)(1-(x+y+s)+9.420s-2.499x 式中:d 288K(15)下的密度; x 水的质量比例(百分数除以100); y 灰的质量比例(百分数除以100); x 硫的质量比例(百分数除以100)。 附 录 F附 录 F (标准的附录) 稳定转速试验的限值稳定转速试验的限值 冷滤点-EN116(CEN) 运动黏度(40),m2/s2.5 3.5- 硫含量5),%(m/m)要报告0.3ISO 2192D1266/D2622/D2785 铜片腐蚀(50,3h),级-1ISO 2160D 130 10%蒸余物残炭,%(m/m)-0.2ISO 6615D 189 灰分,%(m/m)-0.01ISO 6245D 482 水分,%(m/m)-0.05ISO 3733D95/D1744 酸度,mgKOH/g-0.20ISO 6618- 氧化安定性6),mg/100mL-2.5-D 2274 添加剂7)- 1)所示值是真值。在确定这些限传限值时,运用了ASTM D 3244 的条款“ 规定石油产品质量 争议的基础” ;在确定最大值时,考虑了零以上2R的最小差别;在确定最大和最小值时,最小差别 为4R(R再现性) 尽管有了这个为了统计原因采取的必要措施,燃料制造厂仍然应该在规定的最大值2R时, 瞄准零值,而在以最大和最小限值表示的情况下,瞄准平均值。 一旦需要澄清燃油是否满足了技术要求的规定,应该运用 ASTM D 3244的条款。 2)当出现前面所列所有特性时,可以采用相当的ISO方法。 3)十六烷值的范围并不符合最小范围4R的要求。但是,在发生供应商与燃料使用者争议时, 可以用 ASTM D 3244中的条款来解决这种争议,只要进行足够数量的测量,达到必要的准确度, 比简单判断来得好。 4)所示数字表明总蒸量(回收百分数+损失百分数)。 5)在制造厂的要求下,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试验可以使用最大含硫量0.05%的柴油,以代 表将来市场柴油的质量。 6)即使控制了氧化稳定性,但存放寿命是有限的。供应商应提供存放条件和寿命的建议。 7)此燃料只应以直馏和裂化烃成分为基础;允许脱硫处理。不得含有任何金属添剂或十六烷 改善添加剂。 名义流量(G)光吸收系数(K) 附 录 G附 录 G (标准的附录) 不透光度仪的特性不透光度仪的特性 L/sm- 1 42 45 50 2.26 2.19 2.08 55 60 65 70 1.985 1.90 1.84 1.775 75 80 85 1.72 1.665 1.62 90 95 100 1.575 1.535 1.495 105 110 115 1.465 1.425 1.395 120 125 130 1.37 1.345 1.32 135 140 145 1.30 1.27 1.25 150 155 160 1.225 1.205 1.19 165 170 175 1.17 1.155 1.14 180 185 190 1.125 1.11 1.095 195 200 1.08 1.065 注:虽然以上数值均修约至最接近的0.01或0.005,但这并不意味着测量也需要精确到这种 程度。 G1范围G1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附录C和附录D所述试验中使用的不透光度仪需满足的条件。 G2不透光度仪的基本技术要求G2不透光度仪的基本技术要求 G2.1被测气体应封闭在一个内表面不反光的容器内。 G2.2确定通过气体的光通道的有效长度时,应考虑保护光源和光电池的器件可能产生的影 响。有效长度应在仪器上标明。 G2.3不透光度仪的显示仪表应有两种计量单位,一种为绝对光吸收单位,从0到4(m-1); 另一种为线性分度单位,从0到100。两种计量单位的量程,均应以光全通过时为0,全遮挡时 为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