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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保险心理学导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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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保险心理学导论.doc

    Error! No text of specified style in document.第一章 保险心理学导论【本章精粹】 保险与保险业 保险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方法与步骤 风险可保性和巨灾保险【关键词】保险 保险业 保险心理 保险心理学 可保性【章前导读】保险心理学是采用心理学与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深入分析保险领域诸多行为的一门新兴交叉学科。本章首先介绍了保险与保险业的起源及其历史沿革,然后界定了保险心理的基本内涵,明确了保险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方法与步骤,并对于风险可保性及巨灾保险进行了专题探讨与案例分析。第一节 保险与保险业概述1347年10月23日,“圣克勒拉”号货船缓缓驶离意大利热那亚湾,开始了至马乔卡的航行,意大利商人乔治勒克维伦为这次航行承担保险,出具了历史上最早的一张保险单。从此,保险与保险业就宛如那艘离港的货船,漂流到世界上的各个角落。一、保险的基本含义(一)保险的定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可见,保险是一种转移风险的有效方法,它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费把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一旦发生意外损失,被保险人即可获得保险人给予的损失补偿。换言之,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投保人通过参加保险,将其不确定的大额损失变成确定的保险支出,即保险费,而保险人则集中大量的同类风险,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少数被保险人受到的意外事故损失。因此,保险是一种有效的财务安排,体现了一定的经济关系。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约定,一方通过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以换取另一方为其提供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这正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可见,分担损失是保险的重要职能,保险双方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单或协议)的方式,由投保人通过购买保单而把损失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然而并非所有风险都具有可保性。保险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大量同质风险的存在。即某一风险不是在个别地区出现,也不是个别人可能遭受损害,而是在广泛地域内可能发生,并且会有相当数量的人可能受其影响。这样,保险人就能比较精确地预测损失的平均频率和程度。损失应是偶然的意外。损失应是有可能发生,但不一定要发生,且不是人为制造的风险。否则,保险费会无限上升,大数法则亦会失灵。损失必须是可以预测的。即损失的时间、地点和金额具有一定的确定性,能够用概率来衡量。保险属于资金后备形式。在现实生活中,自然灾害(如火灾、台风、雷击、地震、海啸、洪水等)会给人的生命和社会财产带来严重损害,如人员伤亡、财产毁坏、生产中断等。尽管人们根据长期实践和科学研究,针对各类自然灾害采取了种种预防措施,但是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具有不确定性,因而许多灾害事故还无法提前预防。虽然灾后抢救是减少损失的有效对策,如消防队灭火、海上救助以及沉船打捞等,但这也只能作为减少损失的一种手段,其功效范围具有局限性,灾害事故给社会造成的最终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为了维持社会生产的正常运行及保护人们的生活安定,对于灾害事故造成的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必须进行经济补偿,如补偿车祸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开支、经济收入损失、汽车修理或置换费用等,而保险就是以资金支付方式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后备形式。(二)保险的要素1. 可保风险的特性可保风险是指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风险。保险是人们处理风险的一种方式,它能为人们在遭受损失时提供经济补偿,但并非所有风险保险人都会承保。可保风险具有以下特性。(1) 风险不是投机性的。对于投机性风险(如赌博,购买彩票、股票等风险),保险人是不承保的。(2) 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即就某个具体单独的保险标的而言,投保人事先无法知道其是否会发生损失,发生损失的时间和程度如何。(3) 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4) 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且损失较大。(5) 在保险合同期限内预期的损失是可计算的。保险人承保某一特定风险,必须在保险合同期间内收取足够金额的保费,以聚集资金,支付赔款与各项费用开支,并获得合理的利润。2. 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众多投保人将其所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则通过承保将众多风险集合起来。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便将少数人发生的风险损失分摊给全体投保人,即通过保险的补偿行为分摊损失,将集合的风险分散转移。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多数人的风险。如果仅是少数人的风险,那么就无所谓集合与分散,并且风险损害发生的概率也难以测定,大数法则便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二是同质风险。如果风险为不同质风险,那么风险损失发生的概率就会不同,风险也就无法进行同一集合与分散。此外,由于不同质风险损失的发生频率与幅度具有差异性,因而进行集合与分散,会致使保险经营财务状况的不稳定,保险人将不能提供有效的保险供给。3. 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在形式上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实质上则是一种商品交换行为。因此,厘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即制定保险产品的合理价格便构成了保险的基本要素之一。保险费率过高,保险需求会受到抑制;反之,保险费率过低,保险供给就得不到保障,而合理费率的厘定应依据概率论、大数法则的原则计算确定。4. 保险基金的建立保险的分摊损失与补偿给付功能是通过建立保险基金实现的。保险基金是用以补偿或给付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及人体自然规律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专项货币基金,其主要来源是开业资金和保险费。保险基金具有来源的分散性、返还性、广泛性、专项性和增值性等特点,是保险的赔偿与给付的基础。5. 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的订立来确定的。保险是专门针对不确定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由于风险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其损失程度如何等均具有较大的随机性,所以这就要求保险人与投保人必须在确定的法律或契约关系约束下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不具备在法律或合同上规定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那么保险经济关系就难以成立。因此,订立保险合同是保险得以成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保险经济关系成立的法律保障。(三)保险的特征(1) 经济性。保险作为社会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由于保险体现了一种社会经济关系,即商品等价交换关系,所以保险经营具有商品属性。(2) 互助性。保险是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它充分体现了“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思想,因此,互助性是保险的基本特征。(3) 法律性。由于保险这一社会经济保障活动是依据法律合同来开展的,所以保险又是一种法律行为。(4) 科学性。保险是以数理统计为依据而收取合理的保险费,因此,保险经营的科学性是现代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四)保险的职能1. 保险的基本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是指通过分摊风险以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因为保险是将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在具有共同风险的投保人中平均化,使少数人的经济损失由全体投保人共同分担,从而使个人难以承受的损失转变为多数人可以承受的损失,通过上述分摊方式,给予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以经济补偿。可见,分摊风险是补偿损失的前提和手段,而补偿损失则是分摊风险的目的。2. 保险的衍生职能(1) 投资职能。由于保险费的交纳与给付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时差性,这就为保险人开展投资活动提供了可能;同时,保险人为了使保险业务经营稳定,必须保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这就衍生出保险的投资职能。补偿损失的给付保险金活动是保险人的负债业务,而利用保险基金进行投资活动则是其资产业务。目前,投资已成为保险公司收益的重要来源之一。(2) 防灾防损职能。保险是承担风险的业务活动,作为保险经营者,为了稳定经营,需要通过人为的事前预防,以减少损失的发生。为此,保险又衍生出防灾防损职能。保险公司通常以提供损失管理服务来实现其防灾防损职能。损失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是分析潜在的损失风险、评价保险标的的风险管理计划、提出费用合理的替代方案及损失管理措施等。(五)保险的作用保险的作用是指在国民经济中保险活动所引发的社会效应,具体表现为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和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1. 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是指保险活动对于国民经济总体上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具体包括以下4个方面。(1) 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运行。社会再生产过程由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4个环节构成,它们在时间上是连续的,在空间上是并存的。即社会总产品的物流系统和价值流通系统在这4个环节中的运动过程时间上是连续的,在空间分布上是均衡的。然而,社会再生产过程的这种连续性和均衡性会因遭受各种灾害事故而被迫中断或失衡,保险则能及时迅速地对这种中断或失衡发挥有效的补偿恢复作用,从而保证社会再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 有助于财政收支计划和信贷收支计划的顺利实现。财政收支计划和信贷收支计划是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两个重要方面,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不仅造成财政收入的减少和银行贷款归流的中断,并且还会增加财政和信贷支出,从而给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带来困难。如果企业参加了保险,财产损失获得保险赔偿,恢复生产经营也就有了资金保障,而生产经营一旦恢复正常,就能保证财政收入的基本稳定,银行贷款也能得到及时清偿;同时,受灾单位由于得到了保险赔偿,也就减少了甚至无须财政和银行的信贷支持。可见,保险确实对财政收支平衡和信贷收支平衡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3) 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保险在对外经济贸易和国际经济交往中是必不可少的一环,按照国际惯例,进出口贸易都必须办理保险。保险费和商品的成本价及运费构成了进出口商品价格的三要素。出口商品时争取到岸价格,即由卖方在本国保险公司投保,就可以赚取保险外汇收入;反之,在进口商品时争取离岸价格,即由买方负责保险,则可以减少保险外汇支出。保险外汇收入是一种服务贸易收入,对于增强本国的国际支付能力发挥着积极的作用。(4) 有利于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高新技术的采用意味着新的风险,保险可以为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及使用专利提供风险保障,从而促进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2. 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是指保险作为企业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处理手段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具体包括以下4个方面。(1)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尽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何时发生、在何地发生、波及面有多广、财产受损程度如何等则是偶然的,事先难以预测的。而企业参加保险后,一旦遭受灾害事故损失,就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时获得保险赔偿金,重新购置资产,恢复生产经营;同时,由于恢复生产及时,还可以相应减少受灾企业的间接经营损失。(2) 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保险作为企业风险管理的财务手段,能够把企业不确定的巨额灾害损失转化为固定的、少量的保险费支出,而将保险费摊入企业的经营成本或流通费用中则是完全符合企业经济核算制度的,因为企业通过交纳保险费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这样不仅不会因灾损而影响企业生产成本的均衡,而且保证了企业财务状况的稳定,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从而更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反之,如果企业不参加保险,那么为了不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使生产经营中断或萎缩,就需要安排一笔风险储备金,这对于企业个体而言既不经济也不现实。(3) 有利于企业强化风险管理意识。保险赔偿虽然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消除灾害事故的影响,但毕竟造成了社会物质财产损失,况且被保险企业也不可能从风险损失中获取额外的利益,因此,防患于未然是企业和保险公司利益一致的行为。保险公司常年与各种灾害事故打交道,积累了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可以帮助投保企业尽可能地消除风险隐患,从而达到防灾防损的目的。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保险费率这一价格杠杆充分调动企业防灾防损的积极性,共同搞好风险管理工作。(4) 有利于安定人们的生活。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于家庭而言是不可避免的,参加保险则是家庭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例如,参加家庭财产保险可以使受灾家庭恢复原有的物质生活条件,而当家庭成员遭遇伤、残、病、老、死等事故时,人身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补充,对于家庭的正常生活能起到积极的保障作用。此外,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发生民事赔偿责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通过责任保险就可以有效地保障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可见,保险对于安定人们的家庭生活起着积极有效的作用。总之,保险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一是发挥社会减震器作用,以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二是发挥经济助推器作用,为社会投资、生产和流通保驾护航。(六)保险的分类保险通常具有以下4种分类方式。1. 按保险的业务实施方式分类保险业务按其实施方式可以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1) 强制保险。强制保险是指以国家法律形式强制实施的,凡属于保险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保险,保险金额则由政府统一规定。(2) 自愿保险。自愿保险是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自愿签订保险合同而结成的保险关系,投保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和承担保险费的能力决定是否参加保险,并且自主选择险种、确定保险金额,而保险人则根据投保人的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投保。2. 按保险标的的保障范围分类保险业务按保险标的的保障范围可以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1)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为保险对象,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物质财产损失实行经济补偿的保险。由于财产保险通常是对以物质形态存在的财产进行保险,因而又称为财产损失保险,具体包括单位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2)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健康和身体为保险对象,对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疾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或保险期届满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保险人依法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应对他人的损害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4) 保证保险。保证保险是保险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担保业务,保险人对债权人因被保险人的不法行为(如盗窃、诈骗)或不履行合同约定而遭受的损失,负担经济赔偿责任。保证保险包括忠诚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等。3. 按保险政策分类保险业务按保险政策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1)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社会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从而形成专门的保险基金,当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及失去工作机会时,在物质上给予社会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的制度。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死亡保险等。(2) 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指根据商业化经营的原则,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实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社会后备制度。4. 按可保风险的转嫁方式分类保险业务按可保风险的转嫁方式可以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1) 原保险。原保险是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结成的保险关系。(2) 再保险。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为避免因风险过于集中致使一次灾害事故影响自身财务状况的稳定,将其所承保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再次向另一保险人保险的经济行为。(3) 共同保险。共同保险是指由若干个保险人承保同一笔保险业务,当发生赔偿责任时,其赔款按照各保险人自身承担的理赔金额赔偿损失。二、保险业的历史沿革保险作为人类趋利避害、祈求平安的思想和活动由来已久,早在我国周书中就有记载:“国无三年之食者,国非其国也;家无三年之食者,家非其家也,此谓之国备。”在这一积谷防饥的思想中便蕴含着朴素的保险理念。而在更早的3000多年前,古代“船帮组织”在水流湍急的长江上运输货物时,为了避免触礁翻船而导致灭顶之灾,便将一人的货物分装于数艘船上,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这就是先人们原始的保险活动。可见,保险是因风险而起,无风险亦无保险。而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它既不因社会制度变迁而趋避,也不因时代进步而消失。正是因为风险的存在,才有了分担风险的保险的诞生,而保险业则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社会阶段的产物。保险业的萌芽形态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某些分散风险的方法和互助组织,如我国夏代后期出现的储粮备荒赈济灾民制度,然而真正意义上的保险业则是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一)保险业的兴起尽管保险业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久远的古代,但保险业的真正兴起则是从近代开始的。大约在14世纪后半叶,海上贸易和海上保险活动在地中海一带已相当活跃,海上贸易在当时既是一种高收益的事业,又是一种高风险的活动,因为在海上贸易过程中,船损和货损事件时有发生。于是,商人们在从事海上贸易活动的同时,便以前所未有的热情关注着如何减少和分散风险损失。在这一时期,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人和保险人开始以合同的方式明确保险业务,合同关系的引进,对于保险制度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15世纪末,美洲大陆及通往印度航道的新发现标志着资本主义国家在更为辽阔的世界市场上纵横驰骋,当冒险家们开始扬帆远航,寻找极具诱惑力的海外市场时,海上风险便更趋突出,于是,近代保险业便在这种状况下应运而生。下面按时间顺序介绍几种主要的保险形式。1. 海上保险保险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最古老的保险形式是海上保险。早在公元前两千多年,善于经商的地中海沿岸的城市居民就有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当时的船舶构造简单,无法抵挡海上风流的冲击,因此,航海经商被视为一种冒险活动。当货船在航行中遇到狂风巨浪时,人们所能采取的唯一应急措施就是抛货入海,以减轻货船的载重,使其能尽快脱离险境。然而货物一旦被丢弃,拥有这批货物的商人就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决定抛货时会引起船货各方的争议,任何一方都不愿意抛弃自己的财产而为他人的利益作出牺牲。于是,为了避免争议,及时解除船货共同风险,使货主的损失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商人之间逐渐达成了一个共同遵守的原则“一人为大众,大众为一人”,并逐步形成一种习惯做法,即货船发生风险时,由船长作出决定,同时规定因抛货引起的损失,则由获益的船货各方共同分摊,这就是保险业著名的共同海损分摊原则。这样,虽然一个人所受的损失巨大,但是分摊到每个人身上也就微不足道了。公元前916年,这一原则被罗地安海商法所采用之后,又被许多国家所认同,该商法规定:“凡因减轻船只载重被抛入海中、为全体利益而牺牲的货物,应由全体分摊补偿。”后来,原始的补偿办法逐渐演化成为商业保险,保险人取代了“全体”这个角色,负责收取每个人所支付的保险费,如果“全体”中的任何个人因意外事故而遭受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保险人就可以把集中的保险费补偿给个人。进入14世纪中叶,海上保险获得了长足发展,这就是保险单的出现及海上保险法规的诞生。世界上最早的保险单是1347年10月23日由意大利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伦签订的承保船舶的一张保险单。这一时期,意大利的商人和保险人都非常活跃,其足迹遍布整个欧洲。如今英国伦敦保险中心的伦巴第街,就是由于意大利商人伦巴第经常在那里经营保险业务而得名。1397年,在意大利佛罗伦萨出现了保险单,开始承保海上灾害等内容,到1516世纪,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法规。例如,1435年,西班牙的巴塞罗那法规就取缔海上保险弊端、防止欺诈、禁止赌博等作出具体规定;1523年的佛罗伦萨法规在总结过去海上保险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标准的保单格式,对于承保责任范围的规定较为具体。可见,早期的保险活动发源于14世纪的意大利,是围绕海上贸易进行的。进入15世纪,海上贸易的中心从意大利转移到了英国。1688年,英国人劳埃德在伦敦开设了一家咖啡馆,为过往的船主和商人提供交流和休息的场所,成为船东、船长、商人、经纪人的聚集场所。1696年他出版了一份小报劳埃德新闻,主要报道船舶起航和到达时间、海难、货物运输等海事信息。1734年又出版了劳合动态,至今仍在出版。1769年劳埃德咖啡馆的一批顾客组建了海上保险团体;1774年,劳埃德合作社(简称劳合社)正式成立。在以后一百多年间,它不断发展壮大,成为英国海上保险中心和世界上最大的保险组织之一。进入18世纪,伦敦已成为世界上最具实力的海上保险市场。1906年英国制定了海上保险法,这部法律是参照各国商业习惯和判例而制定的,长期以来它对资本主义各国的保险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至今仍然是保险业界的权威法典。2. 火灾保险继海上保险之后出现的是火灾保险,公营火灾保险源于德国。1591年,德国汉堡的酿造业者成立了火灾救助协会,凡加入者遭遇火灾时可获得救助。17世纪初,德国盛行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制度,1676年第一家公营保险公司汉堡火灾保险局由46个协会合并而宣告成立,这就是公营火灾保险的开始。18世纪后,这种公营的火灾保险局在德国各地已十分普遍。私营的火灾保险始于英国。1666年9月2日,伦敦市皇家面包店由于烘炉过热而起火,大火失去控制,连烧了五天五夜,伦敦全城85%的房屋被烧毁,20多万居民无家可归。这场大火使人们开始思考如何解决火灾损失的问题。1667年,牙科医生巴蓬个人独资创办保险营业所,承接民用住宅和商业房屋的火灾保险业务。1680年,由于业务的发展,他邀请3人集资2万英镑,建立了一个火险合伙组织,开始按照房屋的租金和结构收取保险费。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法德美等国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其直接的结果是物质财富的大量增加和迅速聚集,客观上增加了对火灾保险的需求。因此,火灾保险迅速发展,并且保险组织以股份公司为主。最早的火灾保险股份公司是英国太阳保险公司,该公司是1710年由查尔斯玻文在英国创办,它不仅承保不动产,而且承保动产,是英国现存最古老的保险公司之一。3.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历史悠久,在古代一些国家中曾出现过某些类似于人身保险的原始互助组织,这些组织以互助形式来分担人们所遇到的经济困难,如丧葬费用等。古埃及石匠行业中有一种互助合作组织,参加者需交纳会费,建立分摊基金,当有会员死亡时,由该组织支付丧葬费用;古希腊的城市中有一种名为“公共柜”的组织,平时人们可以投币募捐,在战时该组织则用于救助伤亡者;古罗马有一种宗教性质的丧葬互助会,参加者入会时交纳一定的会费,以后每月都会交纳会费,当有会员死亡时,由该互助会支付丧葬费用,并救济其遗属。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事人身保险的组织逐渐由互助形式转化为经营形式。即由一个经营者专门负责人身保险基金,从而在参加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这样,就使得原先的互助行为转变为商业行为。进入15世纪,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海上保险逐渐发达起来。当时奴隶贸易十分盛行,奴隶们被作为商品通过海上进行贩运,为了保证所贩奴隶的价值,开始出现以奴隶的生命作为标的的人身保险,以后又逐渐发展为船长和船员的人身保险。到16世纪,安特卫普的海上保险开始对旅客实行人身保险。而现代人寿保险的出现则与死亡率被精确测定相关。1693年,著名天文学家哈雷根据德国布勒斯劳市居民的死亡统计资料,编制了世界上第一张完整的死亡表,精确计算出各年龄段人口的死亡率。18世纪中叶,托玛斯辛普森根据哈雷的死亡表制成了依据死亡率变化的保险费率表。之后,詹姆斯多德森又根据年龄的差异制定了更为精确的保险费率表。1762年,英国创办了世界上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伦敦公平保险公司,该公司即以死亡表为依据,采用均衡保险费理论来计算保险费率,并对不符合标准的被保险人另行收费。该公司对于交纳保险费的宽限期、保单失效后的复效等均作了具体规定,并在保单中详细载明,而收取均衡保险费则使得投保人不会因为被保险人年高(生命危险增加)、工作能力降低(收入减少)而多支付保险费。伦敦公平保险公司的成立标志着现代人寿保险制度的形成。4. 责任保险与前几种保险形式相比,责任保险的出现则要晚得多,它最先产生于19世纪中叶的英国。1855年,英国铁路乘客保险公司首次向曼彻斯特和林肯铁路系统提供承运人责任保险,开责任保险之先河。此后,建筑工程公众责任保险、马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产品责任保险等相继问世。进入20世纪,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方面,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质文明的进步,新的责任风险迅速增加;另一方面,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对于责任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规定也更为详尽具体,人们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的公民意识日益提高。 目前,我国的责任保险得到了极大发展。例如,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国内首推“金融机构责任保险”,这是太平洋保险公司针对金融机构抢劫案不断上升的现实情况,为切实维护广大储户或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以满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风险保障需求所作出的新举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但在突发事件如暴力抢劫、劫持中同样作为受害者的金融机构,要其完全保障储户或第三者的安全,确实心有余而力不足,因为无论从其经营成本还是本身职能而言,都是不太现实的。同时,在以前的保险市场上也没有以客户为保护对象、保障客户利益的险种,这就造成了一定的“业务盲区”。现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在经过大量的可行性分析后,迅速向市场推出了“金融机构责任保险”。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均可以成为该险种的被保险人。在该险种中,太平洋保险公司将对金融机构的正式在册职工和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因疏忽或过失导致储户或第三者在营业大厅内的人身伤亡及在金融机构营业大厅内,由于发生暴力抢劫、劫持,导致储户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储户在该营业大厅内当时所提取现金被抢夺的损失依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如保护弱者原则)给予赔偿。此外,对金融机构因上述原因而产生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公司也负责赔偿。因此,金融机构将完全可以把在经营过程中可能承担的上述经济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可见,此次太平洋保险公司率先在国内推出“金融机构责任保险”,无论是对金融机构还是对广大储户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对金融机构而言,投保该险种,并通过有效的宣传,将是提高其企业声誉和市场竞争力的又一条有效途径,有利于真正树立起“以客户为营销导向”的服务理念,做到让广大储户安心、放心、称心;对广大储户而言,至少到投保该险种的银行接受金融服务会得到心理上的保障,即使因突发事件而遭受损失,也能获得保险公司及时赔偿。(二)保险业的发展18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工商业日益兴旺,保险制度也随之得到了极大的完善。进入19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因而极大地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并刺激了保险经营公司的大量增加。19世纪中叶,保险公司的大量成立导致了市场竞争的加剧,许多保险公司纷纷破产。于是,世界各国不得不采取措施,对保险业加强监管,使之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同时,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保险经营技术的创新和保险业务范围的拓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1) 保险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对保险的需求,传统的海上保险、火灾保险和人寿保险增加了一系列的新内容。在海上保险方面,扩充了各种内地水陆运输保险;在火灾保险方面,爆炸、雷击、消防及房屋倒塌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因火灾所遭受的损失,以及防止损失费用的负担,等等,均可包括在火灾保险的范围之内;在人寿保险方面,除了保险条款更有利于被保险人外,还发展出了许多新险种,如简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大病保险等。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还出现了一些新兴的保险业务品种,如汽车保险、航空保险、保证保险、伤害保险、信用卡保险、机器损坏保险等。(2) 再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和高新技术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价值巨大的保险标的,如人造地球卫星、海上钻井平台、核电站等;同时,由于物质财富的大量增加,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也急剧增长,所以单一的保险公司已难以承担起如此巨额的保险责任,于是以分散风险为主要特征的再保险业务便迅速发展起来。1846年,德国首先创立了科隆再保险公司,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家专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从此,再保险业务在世界各国都有了迅速发展。再保险的出现加强了国内外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使得保险业的发展呈现了国际化趋势。(3) 保险人重视风险预防和管理。现代保险人从保险经营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出发,在事后补救的同时,还积极采取事先预防措施,以防止风险事故的发生。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保险条款都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有妥善保护、保管及出险后及时抢救的义务,甚至保险人直接参与风险的预防,或者拨经费资助风险预防研究,或者设立风险管理机构以预防风险事故的发生等。例如,德国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阿里昂兹保险公司在1932年设立了技术中心,1938年又设立了防火服务中心,由这两个专职机构从事保险防损工作。(4) 保险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保险业不仅具有经济补偿的作用,而且还能筹集大量资金,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现代保险业在管理其后备基金的过程中,逐步发展和完善了保险基金的金融中介功能,因而在许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保险业已成为其重要的支柱产业。保险融资功能的形成和完善,极大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5) 社会保险的迅速兴起。社会保险起源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当时的德国通过了三部法律,规定劳动者及其家属在遭遇不幸时,由社会保险机构提供补助。此后,欧美各国根据本国实际,纷纷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进入20世纪80年代,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具有不同特点、不同保障水平和范围的社会保险制度。(6) 保险监管制度的建设获得加强。1855年,美国马萨诸塞州率先对保险实行监管。20世纪初,英、德、日等国相继建立了保险业法规。1929年以后,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加强了对保险业的监管,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监管制度也日趋完善。它们主要通过保险业法规,对保险机构的设立、审批、开业的最低资本金额、财产估值标准、账务处理、投资范围、利润结算、偿付能力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三)保险业的发展趋势从14世纪近代海上保险制度形成之日起,世界保险业已走过了六百多年的风雨历程,获得了极大的发展。进入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以后,保险业更是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在19世纪初期,全世界仅有30家私营保险公司,到1910年私营保险公司发展到2540家,其中绝大多数分布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1985年私营保险公司数目增至13484家;而保险费收入1950年全世界仅为210亿美元,到1991年增至14140亿美元,1996年保险费收入高达21058亿美元;保险险种则由传统的海上保险、火灾保险、人寿保险发展到航空保险、人造卫星保险、海上钻井平台保险、计算机保险、核电站保险,以及与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相关的出口信用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履约保险、营业中断保险等。可见,保险已渗入到世界的各个角落,并突破了险种和地域的界线,成为现代社会稳定与发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保险业对促进全球经济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展望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繁荣,人口的进一步增长,新的发展观念、消费观念、竞争观念的不断涌现,保险业还将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从世界范围来看,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将会体现出以下新的特征。(1) 保险产品不断创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风险不断出现,与此相关的新的保险产品便相继问世。由于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节奏普遍加快,效率观念、效益观念、竞争意识日益增强。为适应这一发展趋势,保险产品必须不断创新。例如,抵消或缓解通货膨胀压力的险种、便利投保人投保的一揽子保险及具有投资性质的险种将获得进一步发展,而一些巨灾风险则会采取证券化形式,如巨灾期货等。(2) 保险技术迅速发展。为了应对保险市场激烈的竞争,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保险公司将更注重保险业务中新技术的运用,并通过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和智力投资,不断提高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水平,同时国际互联网的兴起亦将给保险经营管理技术带来革命性变化。此外,各保险公司还将致力于保险业务的创新等。(3) 银行业与保险业渗透融合。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银行业与保险业的相互渗透与彼此融合已蔚然成风。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或合作、或购并、或争取立法与监管部门的批准直接开办保险业务(主要是寿险业务)。银行业与保险业的相互渗透与彼此融合,有效地打破了传统的业务分工界限,有利于各自开拓新的发展空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效益。例如,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公司合并成为新的花旗集团就是成功的范例。但同时,这也给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如何更好地规范其经营行为,既提高市场效率又维护广大客户的利益。(4) 全球保险市场日益开放。世界贸易组织(WTO)于1997年12月13日达成了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在该协议中,当时WTO 102个成员国作出了开放包括保险市场在内的金融服务市场的承诺。这一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外国在本国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外国公司享有与本国公司同等的进入金融市场的权利;取消跨边界服务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金融服务贸易的投资项目中所占比例超过50%。因此,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下,各国保险市场将进一步开放,从而促进全球保险业的竞争。中国也不例外,经过历时15年的艰难谈判,于2001年正式加入WTO。这样,我国入世后发放更多的营业执照给外国保险公司,因而更多的外国保险公司登陆中国,致使国内保险市场更趋开放,进一步加剧了保险市场的竞争,尤其是经济实力较强、经营理念先进、业务技术精湛的外国保险公司会给国内保险企业造成一定的冲击,并形成相当的压力。(5) 保险监管制度更趋完善。保险业越发达就越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因此,保险监管技术、监管模式、监管机构、监管法规等将更加完善。今后,政府对保险公司的监管重点将从以往对保险费率及险种的直接干预转变为对公司清偿能力及是否具备充足的风险资本金的间接控制。第二节 保险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方法与步骤一、保险心理的基本含义保险心理是指保险活动中的客观现实在保险人和投保人头脑中的主观反映。这一定义包含了以下两个核心概念:客观现实和主观反映。保险活动中的客观现实主要包括三类因素:一是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产品、服务及对保险产品的说明、定价、广告、分销、人员推销等;二是投保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消费需求、购买动机及性别、年龄、偏好等;三是由政治文化背景、经济发展状况等构成的社会外部环境。上述三类因素就是影响保险活动成效的客观现实。而这些客观现实会在与保险相关的个体身上产生一定的认知、情绪和意志的反应,从而导致人们形成相应的主观反应,诸如对保险产品信息或保险广告的注意、感觉、认知、偏好、欲望和购买行为等。可见,保险心理是制约保险业务经营绩效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不对保险心理与行为规律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我们就无法开展有效的产品设计和促销活动。因此,一切保险新产品的设计和销售都必须以保险心理活动规律作为理论基础。二、保险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保险心理学是一门研究保险心理与行为的新兴的经济心理学科。保险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在整个保险过程中所有参与者的心理与行为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即作为经济心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保险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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