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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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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doc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集团相关标准,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现场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员工和合同方、第三方的事故、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3 职责 3.1 单位负责人负责向政府安监部门和集团相关负责人报告发生的一般以上(含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的调查。3.2生产技术处负责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并配合上级调查组的事故调查;3.3.各部门负责人向公司负责人、生产技术处报告部门发生的事故,并保护事故现场,进行事故救援,配合调查处理并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3.4所有人员都有向其领导或生产技术处报告事故(包括本人或其他人的)并参保护事故现场、事故救援和配合事故调查的义务(你所知道的)。3.5生产安全处负责事故(事件)的调查、统计及分析与回顾。4 工作程序4.1 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4.1.1 事故事件可分为:1、人身事故、事件;2、火灾事故、事件;3、设备事故、事件;4、交通事故、事件;5、工程灾害事故、事件;6、违章事故、事件。其中,人身事故分类标准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其他事故事件包括职业病、相关方投诉事件、未遂及违章事件。4.1.2 事故的分级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2事故类别:事故分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4.2.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2.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2.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2.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2.5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性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伤的伤害。4.2.6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后,经医务部门出具休假证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4.2.7未遂事件,指因工作相关的事件,虽未造成伤害,但是在不同情况下有可能会造成伤害事故。4.3 事故(事件)报告 4.3.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救护受到伤害的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防止二次伤害。4.3.2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人员必须迅速查明原因并立即向本单位班组长、值班人员报告;单位值班人员及时向公司值班人员、生产安全处、本单位领导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公司生产安全处,迅速向公司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4.3.3发生轻伤事故的部门于24小时内将事故分析及填报的员工轻伤事故登记表上报至生产技术处。4.3.4发生重伤事故后,事故部门要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以最快的速度向生产技术处或公司领导汇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工种和职务、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发生原因,在2 4小时内初步查明原因、责任,一周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生产技术处。4.3.5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后,当班负责人(或事故单位负责人)要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及安全部门报告,公司总经理要在1小时内向北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报并报告股份公司调度中心,由政府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4.3.6交通事故按照交通法规要求由安全生产监察部向上级领导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上报。4.3.7职业病事故事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察部逐级上报。4.3.8火灾发生后,最早发现者要组织附近人员利用现有工具展开灭火,并以最快捷的通讯形式向相关部门及公司领导报告。4.3.9相关方投诉事件发生后,涉及部门要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4.3.10未遂事件由生产技术处责令事件发生部门分析原因,当天内将分析结果报至生产技术处。4.3.11对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造成严惩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4.3.12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2、事故发生的时间、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4.3.13生产安全处接到报告后,要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等情况立即通知有关单位、部门值班人员,组织好事故救援、事故现场勘查以及受伤者抢救。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要对上报的事故事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要清楚、完整。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到生产安全处的通知后,要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配合。4.3.14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要组织现场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协助现场救护。生产安全处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核查事故伤害情况(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向安全副总报告;需上报的事故,生产安全处在请示安全副总和总经理后,须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4.3.15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副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等级事故应急预案,到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4.3.16各类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向生产安全处汇报,伤亡事故要办理工伤登记手续,并配合生产安全处做好事故分析,填写事故书面材料。任何人员不得隐瞒事故。否则,半小时内不报或伤员离开厂区后再报者,一律不予认定工伤事故,后果由责任者承担。4.3.17如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在进行临时性救护伤员的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单位领导、生产安全处,并同时打急救电话要求急救伤员,生产安全处接到报知后立即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处理现场事故,同时报告公司值班领导和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部室。在了解事故情况后,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经请示主管领导,在30分内向博源集团报告事故情况。生产安全处在事故处理的同时要调查事故情况。4.3.18生产安全处要建立事故台帐,健全事故相关档案,对发生的重伤或二级非伤亡事故要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向博源集团汇报,上报材料、报表必须交安全副总经理、总经理签批,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4.3.19事故事件的响应程序:由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发布响应命令,并成立救助小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立即行动,实施救助。各部门接到命令后,立即组织人员以最快方式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各自分工展开救助工作。4.4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必须做到:4.4.1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和国家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损失。4.4.2重伤以上伤亡事故要认真保护现场,不得人为地破坏或随意清理,在未取得上级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恢复现场。4.4.3立即组织交通工具将伤员送至医院进行救护。4.5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4.5.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4.5.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4.5.3事故的简要经过;4.5.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4.5.5已经采取的措施;4.5.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4.6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4.7事故(事件)调查、分析与统计4.7.1发生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填写调查报告书。4.7.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必须认真保护现场,凡是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人员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标志。4.7.3 事故发生后,有关业务部室及单位人员接到汇报,要根据事故程度及时派人到现场查看,为做好事故追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工伤事故由生产安全处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勘查,影响生产、设备事故由生产安全处组织有关部室到现场勘查。4.7.4轻伤事故由生产安全处组织追查,有关人员根据通知要求按时参加事故追查会,于15日内追查处理完毕,形成事故报告下发有关单位学习贯彻事故防范措施。4.7.5按事故严重程度的分类分级进行组织调查,其分工如下:未遂事故:事故部门领导组织专业人员和事故班组人员进行;损失工作日事故:由生产技术处组织事故单位和其它有关处室人员进行;死亡及以上事故:呈报集团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按上级部门的指示、要求进行。4.7.6参加调查的人员中必须有1-2名员工代表。中高层管理人员参加调查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4.7.7参加调查的人员必须是书面任命和经过事故调查知识培训的人员。事故调查知识培训包括以下内容:1访谈技巧;2证据收集和保留;3原因分析技术;4调查报告书的编写、报送及记录保存。4.7.7调查人员所需的装置、设备由生产技术处负责。4.7.8重伤、死亡事故由生产安全处、责任部门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4.7.9 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事故追查,在24小时内追查处理完毕,事故报告送交生产安全处备案。 4.7.10轻伤及以上事故发生后,生产安全处应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进行事故现场勘查,形成勘查笔录。4.7.1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事故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公司主管领导、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相关情况。4.7.12所有事故追查要做好记录,并在事故调查前由事故单位或业务部室技术人员绘制出事故现场示意图。4.7.10对发生的事故责任,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做好会议记录,收集保管好资料。4.7.11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性事故、非责任性事故、破坏事故。1责任性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2非责任性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不可抗拒力或未知领域技术问题导致的事故。3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4.7.12事故分析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重调查、重证据,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发现,严肃处理。4.7.13事故调查的程序:1事故通报。2成立事故调查小组。3事故现场处理。4事故有关物证收集。5事故事实材料收集。6事故人证材料收集记录。7事故现场摄影及拍照。8事故图(表)的绘制。9事故原因的分析。10事故调查报告编写。11事故调查结案归档。4.7.14通过分析,找出事故主要原因和责任,从而采取针对性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事故分析分三步进行:1、事故分析步骤。即整理、阅读调查材料,分析受害者的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管理失效,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责任者。2、事故原因分析。直接原因,从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间接原因,从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没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等进行分析。3、事故责任分析。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以掌握事故全部原因。再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而后根据他们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最后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7.15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2受伤害的人员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3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材料、货物、环境、气象等)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情况、造成伤害的危险物以及事故类别;4事故的后果及事故的经济损失;5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间的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工作参数(如压力、温度)、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应和征兆、发现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6受害人员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班组长、工段长、分厂领导、安全员和有关专业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7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安全规程、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与管理办法等;8施工、检修中有无安全措施及交底;910事故现场的实例和照片。4.7.16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后,调查组组长组织编写事故调查报告,经全体调查组成员签字。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延长,最长不得超过期30日。4.7.17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必须做到:1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损失;2重伤以上伤亡事故要认真保护现场,不得人为地破坏或随意清理,在未取得上级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恢复现场。4.7.18为查明事故的有关情况,调查组必须进行以下工作:1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检查现场防护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发现确定事故原因的痕迹和物证以及进一步开展调查的线索,要做好详细记录,必要时要求有关部门绘制现场图;2索取有关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完成伤亡情况报告和经济损失报告;3对当事人员、在场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收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词,了解事故前生产情况、发生事故和发现事故以及事故抢救情况。这一情况必须在有关人员对事故记忆犹新、受外界干扰较少情况下进行;4对事故的发生及发展起重要作用的设施、物质材料,如车辆的制动、连接装置、起重设备的钢绳、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压力表和焊缝、承重部件的材质及应力、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变形及受力情况,应在有关技术或科研部门的参与下进行鉴定。5开好事故原因分析会议和拟定防范措施,要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允许不同意见争论,以事实为依据,做出符合实际的结论,提出针对性强的防范措施。对事故的机理、作用过程及防范措施,必要时要进行试验或模拟试验。4.3.19事故调查采用现场调查、询问和会议讨论等方法进行。4.3.20形成调查报告前,调查人员要与事故相关的人员召开会议,将调查结果与与会人员进行交流。4.3.21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最后逐一采取措施。直接原因是指最接近事故发生的时刻,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物质技术和人为两个方面原因;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就是间接原因或称管理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4.3.22开好事故原因分析会议和拟定防范措施,要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允许不同意见争论,以事实为依据,做出符合实际的结论,提出针对性强的防范措施。4.3.23要求在7天内拿出事故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部门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4、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5、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7、提交事故调查报告。4.3.24生产事故、设备事故、爆炸事故和伤亡事故、环保事故、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生产安全处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中心化验室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由综合办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进行调查、统计和存档。4.3.25所有事故现场调查记录、绘图、照片、事故调查的证言和会议记录材料以及事故鉴定、试验报告最后都应归入事故档案。4.3.26生产安全处负责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类事故的追查报告都要及时交送生产安全处归档备查,迟交或不交追究有关单位(部门)领导责任。生产技术处要对事故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确保防范措施落到实处。1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2对于发生的未遂事故由公司生产技术处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制定整改措施,并将调查结果向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汇报,并在公司范围内交流,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4.4.事故责任分析4.4.1在查清事故情况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其目的在于使事故责任者、责任部门和群众真正吸取教训,改进工作。4.4.2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的严重后果,由设计者负责;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的严重后果,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形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4因施工、检修的施工组织不合理或安全措施不健全或无针对性、可靠性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的严重后果由施工组织者负责;5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违章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6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7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项工作的责任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8指派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9因设备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的严重后果,由设备安装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10因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的严重后果,由生产(工程)组织者负责;11对于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所在部门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本部门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负责;本部门无力解决但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4.4.3凡是发生下述人身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1员工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造成伤亡事故的;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伤亡事故的;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清造成伤亡事故的;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伤亡事故的;5在施工、检修项目安排时,不能保证安全就指令开工造成伤亡事故的;6对事故熟视无赌,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7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8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造成伤亡事故的。4.4.4有下列情节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1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做假、甚至嫁祸于人的;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5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6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物品位置的。4.4.5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者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也要区分情况,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一定责任者和领导责任,分别给予适当的处理。直接责任者:系指对事故的发生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主要责任者: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4.5事故处理 4.5.1以上级对公司安全考核指标:火灾、重伤、死亡三个零,负伤率3以下为基准,公司对各单位的安全考核以各单位的经济承包合同为依据进行奖罚。4.5.2 公司对各单位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4.5.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处分意见确定以后,向上一级呈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4.5.4 对违章指挥处理; 1、凡有违章指挥行为的处以100-300元罚款,并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及罚款100元。2、因违章指挥、造成未遂事故的罚单位500-1000元,并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及罚款300元。3、因违章指挥造成轻伤事故的罚单位1000-2000元,并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及罚款500元。4、因违章指挥造成重伤事故的罚单位10000元,并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撤职或降级处分及罚款 1000元。5、因违章指挥造成死亡事故的罚单位20000元,并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及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4.5.5对违章作业处理:1、凡有违章作业行为的处以100-200元罚款,并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2、因违章作业造成未遂事故的处以200-400元罚款,并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3、因违章作业造成轻伤事故的处以400-600元罚款,并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4、因违章作业造成重伤事故的处以800-1000元罚款,并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5、因违章作业造成死亡事故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留用察看处分。4.5.6对违反劳动纪律处理: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按照公司劳动工资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严肃处理。4.5.7责任追究:公司对各单位发生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等事故实行责任追究。1、发生轻伤事故,给予事故发生单位科室正职警告处分。2、发生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发生单位科室正职记过处分,单位副职警告处分。3、发生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发生单位的科室正职撤职处分,单位领导副职记大过处分,免去行政职务,单位领导正职记过、降级处分。4、发生火灾和交通事故按公司有关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5、根据事故类别,在调查处理时,分别追究公司及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专职安全员、消防、电气主管人员的责任。(1)发生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相关人员警告处分。(2)发生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相关人员记过处分,公司相关人员警告或记过处分罚款以罚款通知书形式下达,一式两份。一份送被处罚单位,一份通知公司考核部门和财务处门。 4.6事故(事件)记录管理 4.6.1生产安全处对本公司所有事故(事件)登记在事故(事件)登记表保存。4.6.2 生产安全处应对事故调查处理资料进行收集归档并长期保存。 5.事故的结案5.1事故发生后,安全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事故部门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该起事故应予结案。5.2伤亡事故由下列部门批准结案:未遂事故由生产技术处批准结案。损失工作日事故:由总经理及主管领导批准结案。死亡事故:由上级部门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结案。5.3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分级全部归入生产技术处门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员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材料;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物证、人证调查材料;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5.4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处分意见确定后,向上一级部门呈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上级部门批准后,对事故的处理意见要以安全例会、事故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布。5.5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按规定的程序由相关部门和人员组织进行调查处理,现场人员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隐瞒事故真相、不配合甚至阻挠调查人员进行正常调查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在事故调查中,调查人员应按规定程序组织进行调查,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调查处理结果产生偏差,对有关调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6.事故事件统计分析的规定6.1为了掌握安全生产状况,找到安全事故事件发生的规律,做到早发现、早预防,对事故事件统计分析做如下规定。6.2事故事件的统计与分析,对制定正确的预防措施有重要作用,做好事故事件的统计与分析工作,可以提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6.3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6.4生产技术处每月月末要对本月发生的全部事故事件根据事故事件类别进行统计和分析。统计过程要做到项目齐全,范围全面,数据准确、真实、完整,方法合理。分析过程要做到数据合理、有针对性,数据有可比性,确定了事故事件发生的规律和趋势。6.5事故事件统计与分析的基本程序:事故事件资料的统计调查加工整理综合分析。6.6事故事件统计采用图表形式表示,计算指标包括:工伤事故频率;百万工时伤害率;未遂率。计算方法如下:工伤事故频率=计算周期内工伤事故人次计算周期内员工总人数平均数1000;百万工时伤害率=计算周期内轻伤以上总人数计算周期内总工时1000000;未遂率=计算周期内未遂事故总数计算周期内工伤事故总数100%6.7事故事件分析应从以下内容进行分析:事故原因、种类;每部门事故、事件;伤害发生的时间特性;伤害发生的地点;致害物;伤害部位;受伤人员的年龄结构;哪一阶段的雇员;原因分析;不安全的行为和环境分析;职业卫生重要因素分析;工伤事故率分析;事故、事件费用分析;标准化系统元素分析;6.8事故事件统计和分析结果要形成文字书面文件。6.9生产技术处年底要对全年发生的全部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与上年的统计与分析结果进行对比。6.10每次统计和分析完成,生产技术处要将结果存档,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领导汇报,并以安全快报的形式公布结果。7.关于事故事件回顾的规定7.1定期对已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回顾,可以降低事故事件发生的频率,是预防事故事件发生的有效方法。为了使事故事件的回顾形成制度化,特做出如下规定。7.2各生产部门要定期组织员工以班组为部门对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回顾和讨论。回顾和讨论以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制定的防范措施为主。7.3事故事件回顾由各班组的班组长牵头,如有需要由生产技术处人员协助,参加员工要认真学习了解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预防同类事故事件的重复发生,对预防措施积极发表意见,鼓励员工提出新的防范措施进行完善。由牵头人做好事故事件回顾记录,回顾结束后将回顾记录上交至部门保存。7.4生产技术处要定期召开事故事件讲座,利用事故事件讲座组织员工对当期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学习和讨论。7.5员工根据本工种近期的实际情况可以提出对已发生事故事件回顾和讨论的要求,各生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事故事件回顾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时间。8工伤认定范围及待遇8.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8.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8.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8.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8.1.4患职业病的。8.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8.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8.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8.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8.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8.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8.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8.3.职工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第1、2款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8.3.1故意犯罪的。8.3.2醉酒或者吸毒的。8.3.3自残或者自杀的。8.4.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由办公室在30日内,依照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8.5.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员工治疗工伤应当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费用支付。8.6.员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接受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8.7.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对部门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8.8.员工与部门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8.9.每年由行政人事处负责统计工伤资料,包括保险评估、年费及返回资料,索赔事件资料,已发出赔偿资料。8.10.工伤待遇及损失计算因工负伤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人身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8.10.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8.10.2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10.3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生产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修复费用,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按财产的净值计。9事故事件回顾:生产安全处应组织全体员工对事故(事件)回顾反思。事故回顾应集中讨论发生事故的原因,以及如何在今后的工作中,预防类似事故发生。事故(事件)回顾应形成记录,填写事故(事件)回顾表。9附则:本制度如与国家或玉林市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或玉林市的相关规定执行。10档案记录管理1.所有事故要建立事故档案。2.所有的事故档案材料至少要保留3年或根据法律要求及按照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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