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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文化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 资源ID:4186557       资源大小:57.05KB        全文页数: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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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文化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中山市文化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1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文化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推动我市文化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中府办规字20196号)、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财工20201号)、中山市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山市文化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用于引导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资金管理及使用原则(一)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是中山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牵头制定并修订有关政策、制度,设置资金绩效目标、受理资金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跟踪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开展审计、验收、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等。(二)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坚持保障重点、依法设立、规范管理、绩效优先、提前谋划、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二章 扶持对象、内容及标准第四条 扶持对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主营业务属于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中规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在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内,有对应的行业代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及省、市重点项目,均可进行资金申请。第五条 扶持方式(1) 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奖补三种扶持方式;(二)项目补贴分重点项目补贴及一般项目补贴,一般项目采取事后扶持方式,重点项目可采用事前和事中相结合方式扶持;贷款贴息和奖补项目采取事后扶持方式;(三)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能在扶持方式各子项目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请,不得多项申报;(四)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若同一项目明确需申报多项市级专项资金或需同时申报市和省以上专项资金,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明确注明原因,提前告知;(五)当年的专项资金,项目补贴原则上只对上年及当年完成的项目进行扶持;贷款贴息期限为一年(含一年);(六)如当年专项资金规模不足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扶持标准分配资金,则按相应比例进行扶持。第六条 扶持内容、标准(一)贷款贴息支持文旅企业通过融资扩大生产规模,贷款额在500万元以上,文化产业市场前景良好的文化企业,按照贷款利息的35%进行补贴,每间企业贴息累计不超过12个月,且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按照月均贷款余额给予年贴息率不超过2%;付息月数最长不超过12个月;(二)项目补贴1.支持规上限上文化企业发展具有引导带动性和领先示范性,经济效益良好的文化产业项目。项目补贴采用竞争性分配的方式,对企业投入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一次性补贴20万元;对企业投入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一次性补贴30万元;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一次性补贴50万元;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一次性补贴100万元;2.支持重大文旅项目建设,对市重点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300万元;对省重点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500万元;(三)奖补1.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对文化制造、批发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并进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文化零售、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并进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2.支持规上文化制造企业转型升级,对规上文化制造类企业在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引入并投产使用先进设备,投入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补20万元;3.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对上一年度或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示范园区(基地)分别给予50万、20万、10万一次性奖补。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分配及使用第七条 实施步骤(一)发布申报信息。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公开发布申报信息,各镇区文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在申报资料上说明现场审核情况,出具申报意见;(二)项目收集初审。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申报材料初步审查申报单位行业代码及申报信息,产生下一阶段评审的备选名单;(三)审核申报项目。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申报项目情况开展书面材料及实地抽查复核,组织专家对项目补贴及奖补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入围项目及扶持等级;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审核,初步确定符合贴息条件的申报项目。(四)验收。1.事后项目。对通过评审的事后项目开展验收;2.事前或事中项目。通过评审的事前或事中项目,按照项目单位申请的项目计划进度进行项目建设,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自觉接受和配合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组织开展的动态监管工作;按申报计划进度,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分阶段组织开展验收;3.贷款贴息。由验收组财务类专家对通过第三方机构审核的资料进行验收;4.奖补。对通过评审的奖补项目开展验收。(五)通过验收的项目按工作流程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名单核对及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核对及公示无异议后,将专项资金项目补贴及奖补项目评审情况、贷款贴息审核情况和验收工作情况、拟扶持项目名单及拟扶持金额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党组办公会议讨论批准。经批准后进行专项资金拨付。(六)专项资金的拨付。1.事后项目。通过验收的事后项目、贷款贴息及奖补项目,按程序履行专项资金拨付手续;2.事前或事中项目按申报计划进度完成且通过阶段验收后,按程序拨付本阶段所扶持的专项资金。第八条 评审方式(一)项目补贴及奖补适用。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由专家组评审并按照规定确定分配金额。原则上至少包括3名行业专家、2名财务类专家及2名经济类专家共7名成员组成,且应来自于不同单位,与项目单位无利害关系。其中,财务类专家具有一票否决权;(二)贷款贴息适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核。第九条 专家的产生(一)评审及验收专家的产生按照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扶持资金评审专家抽选管理暂行办法(中财规字20183号)的要求抽取;(二)抽取过程须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内设监督机构或派驻的纪检监察组监督下进行,并遵循条件统一、分类设置、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原则;(三)抽取过程记录备案,并由现场监督和抽取人员签名确认。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的产生(一)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备选名单均来自广东省电子化采购平台上注册的有资质的审计机构;(二)产生方式为随机选取,抽取过程记录备案,并由现场监督和抽取人员签名确认。第十一条 申报方式。项目申报材料采用纸质资料填报及网上申报两种方式进行。(一)项目单位填写纸质申报资料并提交属地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申报意见;(二)获得属地文化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意见后,申报单位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http:/fczj.zs.gov.cn/)填报及上传申报资料;(三)通过网上初审的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交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四)已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首次申报的单位则需先注册单位信息;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一)项目单位应按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2)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批准下达的项目内容、项目期限、绩效目标、专项资金使用用途;(三)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相关支出标准开支,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和福利。严禁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四)项目单位须规范财务审批、健全报账手续、严格报账程序,严禁“白条”入账和大额现金结算。专项资金原始凭证等附件所反映的支出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且与批准用途基本一致;(五)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和配合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工作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备查。第4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负责。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部门的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所申请的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金扶持:(一)属于未通过验收的事后项目、贷款贴息及奖补项目的;(二)属于项目建设完成后未通过验收的事前或事中项目的;(三)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认定不予支持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所申请的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金扶持并限制项目单位3-5年专项资金申报资格:(一)提供虚假申报、审计或验收材料的;(二)被纳入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黑名单的;(三)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认定不予支持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所申请的项目在获得资金扶持后合法合规使用专项资金,但因项目完成度较低未通过验收的,限制项目单位3-5年专项资金申报资格。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所申请的项目在获得资金扶持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回专项资金并限制项目单位3-5年专项资金申报资格:(一)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专项资金的;(二)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动态监管及后期监督检查的;(三)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认定不予支持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企业红黑榜制度,对进入黑榜的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理。第5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 月 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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