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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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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

    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改善办学保障条件-基础设施改造-定额管理项目2(2017年)-结构实验室绿化景观工程发 包 方: 北京建筑大学 承 包 方: 北京远大奥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YGKL20170073X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发包人(全称):北京建筑大学承包人(全称):北京远大奥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第1条 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改善办学保障条件-基础设施改造-定额管理项目2(2017年)-结构实验室绿化景观工程1.2工程地点:北京市大兴区永源路15号1.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京财教育指201714号1.4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1.5工程规模:绿化面积8000平方米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绿化工程、庭院工程、给水工程等设计图纸全部内容施工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第3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1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其附录;(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技术标准和要求;(7)合同图纸。各文件的专用部分优先于相同文件的通用部分。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第4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4.1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4.2适用标准、规范名称: 现行国家及北京市的标准、规范对于同一类标准、规范应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所有国家或北京市发布的标准、规范应由承包人自行准备。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其中的数量以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技术标准按照以下原则选择: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技术标准低于国家或北京市标准的,则按国家或北京市标准执行。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技术标准高于国家或北京市标准的,按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技术标准执行。4.3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有矛盾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第5条 图纸5.1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本工程开工5日前,发包人通过监理工程师免费向承包人提供正式图纸,六套。5.2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私自复印或向第三方泄露有关本工程的一切图纸、资料及信息。若违反本条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据此向承包人索赔。5.3其他资料:/三、双方的权利义务第6条 监理6.1监理单位名称: 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6.2监理工程师姓名: 计晓玉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职权:对工程质量、进度、成本、文明施工、安全进行控制管理。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承包人施工索赔的批准权,包括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2)因施工工艺变化、设计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款是否调整的确认权;(3)工程款拨付的批准权;(4)暂估价材料、设备的价格确认权;(5)其它涉及工程费用的确认权;(6)工程月进度计划及更高级别计划的变更审批权;(7)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权。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否定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第7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7.1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祝磊 职权:受理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通知、指令、批复、证书、决定、投资控制、工程计量、处理洽商等发包人工作。7.2承包人派驻工地项目负责人姓名: 薛敏 职权:按发包人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作业计划、工期计划、质量目标和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来组织施工,处理施工过程中一切管理事宜。代表承包人协调发包人、设计人、监理、造价等各方关系。技术负责人姓名: 巫学文 职权:协助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质量和进度等。 安全负责人 姓名: 杨永旭 职权:1、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法定代表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领导组织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3、领导组织本企业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施工中的不安全生产问题;4、认真听取、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7.3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第8条 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即为现状场地,由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进行整理,费用已考虑在投标报价(合同价款)中;按时完成以下(2)(7)项工作;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如现场有水源,承包人向水源所有人支付相应费用;如现场无水源,承包人应自行解决。由此而可能产生的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合同价款)中。临时用水管线由承包人自费负责;临时用电线路由承包人自费负责。通讯及线路由承包人自费负责。(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承包人应仔细勘察现场,自行考虑现状道路是否能满足施工要求,为使道路满足施工要求而发生的费用(如道路或步道上增加保护措施等)由承包人承担并已考虑在投标报价(合同价款)中,承包人负责成品保护,费用由承包人负担。若承包人无力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损坏,由发包人代为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7日内。(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10日内。(6)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7日内。(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开工前7日内。(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负责工作的实施,发包人配合承包人作好协调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如发生另行委托 第9条 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向监理提交一份完整的工程进度计划,每月25日提供当月工程统计报表及下月计划报表。(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的责任和要求:A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以及其他相关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做好施工安全工作,加强施工现场保卫及非夜间施工照明,就本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和保卫向发包人全面负责,由此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承包人负责解决,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为此或督促承包人履行相关义务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应当赔偿发包人所遭受的损失。B承包人应在必要的地点和时间内提供和维护所有照明、施工现场的围挡封闭和警戒,保证场内、场内与场外接口处交通的通畅,安全防护工作符合国家及北京市安全防护的有关规定,保证正常施工并保护相邻财产的拥有者和占有者的通行以及公共的安全。C如承包人未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现场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包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在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时将该赔偿金扣除。如发包人受到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在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时将全部损失扣除。D如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工作中的安全措施/设施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时,承包人应立即响应。承包人不能满足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自行安排该项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3)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应按照北京市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施工噪音管理等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交通特别通行证、排污手续、降噪措施等手续),并保证这些规定在施工中得到贯彻执行,以免除发包人因承包人未能完成上述工作所承担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罚款、工期延误期间的费用支出、发包人因此或为督促承包人履行相关义务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因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上述所有损失。(5)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并承担费用;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保证所承包工程在竣工验收、移交前,处于完好状态,并承担为保证其完好所发生的全部保护费用。 (6)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保护工作要符合相关各部门的管理要求。其中可以通过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显示的,现场踏勘了解到的及应当预见部分的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考虑在投标报价(合同价款)中,同时对因自身原因而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7)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保证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符合国家、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将现场清理完毕(包括余土、建筑材料、垃圾、生产和生活用临时设施拆除)。所需费用及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承包人承担。逾期清理的,发包人可委托他人清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A.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全部工程和对工程的维护、树木花草养护工作。为此,承包人应提供全部管理、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保质、保量、保成活、保安全地做好工作,并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要求,建立全面和完善的履约自保体系。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稳定和安全承担全部责任,不得擅自降低设计和工程质量标准。如果承包人在核查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工程设计、规范、图纸或其它资料存在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在工程实施的各有关环节中必须遵守监理程序,按规定步骤提请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认,并对监理工程师按合同规定进行的工作提供协助和创造所需条件。承包人对现场(包括施工人员及第三人员)及未交工前的工程(包括材料、设施、设备)的安全及管理负全部责任。 B.准备工作: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中标的承包人应立即组织实施工程开工的各项准备工作。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驻地建设、临时水源、临时电源、临时用地、交通便道、交通导行、人员组织及进场计划、机械设备组织及进场计划、用于永久性工程材料准备及进场计划、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等,上述工作应作为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的一部分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如不申报或工作未达到标准,监理工程师将不批准开工。承包人在准备工作中如发现与合同文件规定不相符的情况。要及时依据合同文件的规定请有关部门澄清或解决。否则,不得据此提出任何相关索赔。 C.履约自保体系:在合同工程开工到缺陷责任期终止的期限内,为保证全面,妥善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履约自保体系。其对人员的具体要求是,授权一名常驻现场代表(项目负责人)对本工程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派遣一名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与监理工程师的对口工作;项目技术负责人以下要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质控负责人等。上述人员应被认为是保证承包人全面履约的必备管理人员,均需具有一定执(职)业资格并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批准,不得随意撤换。否则,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依据合同文件的规定给予合约处罚。除此以外,承包人应向现场派遣或雇用为实施、完成、维护及保修本工程所需要的下述人员:a在本行业中具有执(职)业资格、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b有执(职)业资格、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指导作业的人员;c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类技术与非技术工人;d在工程施工期间,为确保整个施工过程的安全,应指派专职人员负责管理现场的所有安全工作。上述人员及与实施永久性工程有关的任何人员,如监理工程师认为其不称职或不执行监理指令,监理工程师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撤换,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期限内,安排由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人员接替。D.苗木与材料:一切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种和规格,并经有资质的试验机构按政府有关部门及合同要求的试验项目和频率进行试验后,按监理工程师规定程序和内容,报送监理工程师签认批准。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材料,不得用于本工程。承包人应始终保持所使用的材料与报送并获批准的试验样品一致。如发现有不一致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撤销对该材料的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把这批材料撤离现场或采取补救措施。当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进行检查或试验时,承包人应提供各种方便和协助(包括提供样品)。当承包人的试验项目和频率不能满足规范要求,且不接受监理工程师要求其增加试验的指令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自行或指示第三方完成这些试验,相应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E.机械设备:承包人在本工程中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其性能指标和数量应满足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不能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机械设备,不允许在本工程现场使用。所有机械设备在进、退场时间和数量上均应满足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机械设备进入现场后,承包人应自行负责维修、保护并避免造成对他人的干扰和损害。F.计划、进度: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二份其形式和内容均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总体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后转报发包人批准。总体进度计划应按网络计划和横道图计划两种形式编绘,并分别标注关键线路和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施工方案应着重说明保证工程质量达标的措施,主要工作拟采用的施工方法、工艺和程序。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所报计划或方案不合要求,承包人应在接到退件后7天内,将经过完善、补充的计划或方案重新上报。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可按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其它时间和方法,提交上述资料。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展不符合上述被批准的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计划进行调整,并相应修改施工方案,使工程仍按期完成。承包人对计划的修改以及监理工程师对修改计划的批准,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拖延工期。当监理工程师在任何时候认为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进度过慢,无法确保工程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时,监理工程师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要求加快进度的通知,承包人应立即采取必要步骤,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G.运输:承包人对所有为实施本工程的运输(不仅指现场)负有责任。a.负责运输使用的道路和桥梁的修建、加固、使用、修复、维护;b.清除运输障碍;c.运输车辆及运输过程应满足道路交通和环保部门的管理规定;d.办理大件物品运输及专用道路通行权的有关手续;e.上述有关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H.提供交通便利:在施工期间,当原有道路系统(不论车行、人行)已无法使用,而新的道路系统未形成之前,承包人应采取临时措施维持原有道路系统(包括车行和人行)的交通,如支搭便桥、修建临时导行道路等(不限于此),并设置必要的防护和照明设施,需要时还应派人看守,以维护社会交通的便利,保障社会交通的安全。承包人不按上述要求采取措施而导致任何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对执行上述措施不力的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指令,限期整改。本项目的费用由承包人已计入合同价。 I.工程的照管与维护:自开工之日起至签发工程交工证书之日止,承包人应全面负责对本合同范围内已完和未完工程和将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的照管与维护,对任何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损坏、损失均应承担责任,并随时修复,保护完好。在缺陷责任期内,经批准进行的工作项目均应继续负责维护和修复工作,直至这些工作项目被监理工程师认可为止。 G.现有设施保护: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法令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对本合同段内的各类现有设施,在合同期内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加以妥善保护,确保其安全不受损害。承包人要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现有设施及公共利益,防止产生不必要或可避免的干扰和损害。承包人应采取各种适当的措施,防止其为实施本工程的任何运输损伤或毁坏所通行的任何公共道路和桥梁。承包人还应负责养护由其修建和使用的用于出入现场的临时道路和桥梁。凡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均不得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沿线群众的通行方便。 K.现场保洁与清理: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清洁,不得出现不必要的障碍。各类设备和材料应妥善存放,并随时将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清运出现场。在工程交工时,承包人应从现场清除或运出其设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证整个现场和工程整洁,达到交工验收的要求。当承包人未能按要求完成交工清理工作,发包人可指定他人完成此项工作,其费用从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L.保护环境与文明施工:a.承包人在执行本合同期内,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治理环境污染的有关条例,无论何种工作均应在卫生、绿化、噪声、粉尘污染、废弃物处理、材料运输,社会交通导流的围挡、维护、管理、保洁等方面(不限于此)满足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承担上述所有费用。包括按有关规定应给予受工程干扰的沿线居民的补偿费用。b.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违反本条款有关规定,不按文明施工和环保的有关要求施工,由此引起的纠纷、后果及额外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应承担的上述责任与义务进行检查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将按违约处理,除不能得到环境保护专项费用的全额支付外,还可能被扣以违约罚款。c.为贯彻市政府“控制扬尘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应做到“控制扬尘污染”的要求至少应包括: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保证道路的清洁;垃圾渣土及时清运;施工土方覆盖;工地出口设置冲洗设施;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清洗;水泥、石灰等可能产生扬尘的建材的库房存放和严密遮盖;工程实施中的合理分段,减少土方开挖面积和存留时间,严格围挡防止泥土流失等。上述保护环境和文明施工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所涉及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投标时在相关项目报价中已充分考虑。M.配合工作:(1)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在本合同范围内批准其他承包人进行工作时,承包人应提供方便,创造条件,积极配合,共同完成本工程的建设。发包人将协调承包人同其他承包人的关系,使承包人的工作不受损害。 (2)在本校区内,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承包人进行工作时,承包人应提供方便,创造条件,积极配合,并积极协助保护其他承包人的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如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其他承包人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对于施工过程中需要破损其他承包人的已完或未完工程,需提前经业主现场代表确认。N.文物:在工程现场发现的所有有价值的物品和具有考古价值的遗迹或物品,均属于国家财产。承包人一旦发现这类物品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现场,防止其工人或其它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该类物品,并立即将此发现报告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以确保上述发现按国家有关规定得到及时处理。 O.日常统计: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要求的形式和间隔时间,及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包括工程进度、劳力、机械设备、材料、自保体系、试验检测、索赔、变更、天气情况的记录等)。当上述承包人的统计资料不全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视其情况在当月支付时,缓支一定比例申报费用直至不予支付。 P.竣工资料: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是承包人全面完成合同的一项重要工作。承包人应按管理部门和发包人关于竣工资料的编制规定,完成竣工资料整编和存档工作。承包人应在签发交工证书之日后按发包人要求的形式和份数将一式4份竣工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 Q.达到预定的质量目标:承包人必须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级标准或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并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完成各级优质工程评定所需的各项工作。 R.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包人对其在合同协议书规定的范围内所实施的工程负有质量终身责任制。即使工程已交付使用,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而事故原因经查明确系施工质量所致,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包人的经济乃至刑事责任。S.劳动安全:承包人在整个合同期内对其为本合同工作的人员的人身安全负有全部责任,并根据京建法200422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要求,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专职人员,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见合同格式)。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如安全规章、安全教育、安全措施)以保护所有人员(包括分包及雇用劳务人员)的安全,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承包人应自行投保,以分散风险)。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实施抢救,同时迅速逐级上报。 T.工地卫生标准:为进一步加大对工地和施工人员防控传染疾病的工作力度,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承包人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和北京市防止传染性疾病有关的政策法规,切实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管理,改善施工人员的生活和居住条件,搞好食堂卫生,防止食物中毒,确保预防疾病和保证正常生产。 (9)其他: /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10条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17 年 10 月 26 日竣工日期: 2018 年 7 月 25 日阶段性竣工要求: /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72 日历天(不包括养护期)。第11条 进度计划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提交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承包人提交完整的书面资料后14天内,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11.3承包人在项目实施中应遵守发包人对施工区域和施工进度的整体规划和调整,并对其施工组织设计做出相应的调整。11.4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的要求。第12条 延期开工 如发生: 按下述原则处理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相应顺延工期;非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发包人同意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第13条 暂停施工 如发生: 按下述原则处理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第14条 工期延误14.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承包人应对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因工程量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不可抗力;(6)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以工程洽商为准(7)其它可调整工期的因素:因拆迁原因未腾退场地及地铁占用场地的,如果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腾退场地,承包人应针现场情况调整施工组织设计报发包人批准,工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进行顺延;如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前未能腾退该场地,则发包人与承包人可签订补充协议,对已完部分进行竣工验收和结算。14.2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未提出或未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14.3承包人在北京地区施工,应当对施工期内可能出现的不利于施工的各种自然及社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降水、大风、沙尘暴、国家庆典、外交来访、高考期间的施工管制、召开“两会”期间的施工管制、交通管制等)做出充分的预见,并制定周密的施工方案及对策。合同双方确认,本工程合同单价及工期不会因上述因素的出现而作任何变更。第15条 工期提前15.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 (1)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 (2)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 / (3)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 (4)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 / 五、质量与检验第16条 工程质量16.1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16.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认可或权威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6.3检验和验收在材料设备进场前,承包人应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材料设备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材料设备运抵现场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国家及相应政府部门或行业对设备测试有特殊规定,则与测试有关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测试失败及由于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设备、工程质量的检验结论与国家权威部门的检验结论不一致的,以国家权威部门的检验结论为准。第17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执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17.2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后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检验,由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签收通知。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受影响。六、安全文明施工第18条 安全文明施工18.1安全施工18.1.1承包人应遵守建设部、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和其他有关单位关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针对工程特点,尤其是大规格苗木及景石吊装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1.2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保险。施工中如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支付全部费用。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8.1.3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承包人与发包人将签署安全生产协议,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在安全生产协议中进一步明确。18.2文明施工18.2.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18.2.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8.2.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18.2.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18.2.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18.2.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18.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承包人必须专款专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承包人应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的约定使用此项费用,未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而导致事故发生,或未及时落实文明施工要求致使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此进行通报批评或罚款或导致居民投诉,承包人应负完全的责任。第19条 事故处理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各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9.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七、合同价款与支付第20条 合同价款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20.2合同金额(大写): 壹佰贰拾贰万柒仟陆佰玖拾肆元肆角玖分 元(人民币) (小写): 1227694.49 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 30759.03 元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 50715.32 元 暂列金额(含税)¥: 0 元专业工程暂估(含税)¥: 0 元第21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21.1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 固定单价合同 方式确定。(1)本合同是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为基础,以招标图纸(含招标图纸疑问卷及回复的全部内容)为范围(除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外)的固定单价合同。(2)构成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是综合单价,其包含的费用范围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用等。综合单价应包含为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工作及责任(不论是否在图纸、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或工程量清单中内具体说明)。承包人所报的综合单价将作为工程款支付、洽商变更计价和竣工结算时的依据。(3)综合单价中风险费用包含的范围为:承包人报价时已考虑各种影响造价的自然因素及社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a) 发包人对施工进度、施工区域做出的调整(包括施工范围的增减)所涉及的有关费率、总价措施项目费及其它项目费用的影响,但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除外;b) 因设计变更或施工范围调整使苗木、设备采购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工程量变化所涉及的有关费率、措施费及其它项目费用的影响,但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除外。综合单价不随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c)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算和价格错误;d) 施工期内施工机械使用费、辅助材料价格、苗木价格的上涨或下落(本工程苗木采购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了市场因素,对于可能引起的苗木市场价格变化而产生的风险,承包人已在合同价款中予以充分考虑,结算时不再调整);e) 双方在38.1条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不可抗力范围以外的情况及沙尘暴;f) 国家庆典、外交来访、高考期间的施工管制、召开“两会”期间的施工管制、交通管制;h)发包人在招标阶段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中没有明确的项目,承包人也没有另行补充,但施工过程中必须发生的总价措施项目费及其它项目费;i) 苗木成活率对工程造价的影响;J) 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4)措施项目价格: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措施费用可以调整,调整办法详见21.2.1款。以招标图纸为范围应考虑到的(含取水费用、围堰费用、降水费用、二次搬运、夜间施工、冬雨季施工、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等总价措施项目费用,若实际施工时较招标图纸存在设计变更或洽商则只予以调整增加或者减少的措施费用部分。(5)渣土清运项目工程量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为基础,最终按审计认定结果为准进行结算。21.2合同价款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以外及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21.2.1合同价款的调整范围及方式为:A合同价款调整范围1)设计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2)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与实际施工图纸工程量有差异的;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错项、漏项、多项的;4)发包人以暂估形式列出的材料价格;5)发包人给出的专业工程暂估价;6)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实际未施工的;7)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8)安全、文明施工费;9)其它项目清单中的总承包服务费;10)规费及税金;11)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必须调整合同价款的。B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与实际施工图纸工程量的差异(包括措施项目清单)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承包人三方认定后据实调整;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有错项、漏项时,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承包人三方确认工程项目及相应工程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定项目暂估价,最终结算价以审计部门审定金额为准。3)发包人以暂估形式列出的材料价格,结算或拨付进度款时执行本合同条款第28.3款;暂估材料(设备)、苗木经认可后,按确认后的价格对承包人的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包括税金的增减);价差部分仅计取税金。4)专业工程暂估价的价格确定:暂估专业工程按照暂估专业工程实际结算金额进行调整。5)其它项目价格:其他项目清单中总承包服务费按照分包专业工程结算金额乘以投标总承包服务费率进行总承包服务费结算;6)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投标费率乘以分部分项结算金额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结算;7)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第38.238.3款的约定,经审核确认后进行调整;8)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必须调整合同价款的(不包括北京市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关指导性的文件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9)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10)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如果实际未施工,拨付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时按投标报价时的金额(包括该项目涉及到的所有费用)进行核减;11)发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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