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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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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docx

    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规范工程分包行为,保证分包工程项目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局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二公司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凡本项目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的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及其管理、监督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对不免除我项目部履约责任的业主指定分包应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工程施工分包,是指我局所属项目经理部将承建工程的部分施工任务按照分部分项工程、单元工程或工序交由外部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企业或自然人实施而进行的对外施工分包。第四条 分包的分类:(一)工程项目分包:是指局内项目部将所承建工程的部分工程,以包工包料包设备的方式发包给与分包工程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施工的分包活动。(二)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专业技术和专业施工优势,或作为我局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能力的补充,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序的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和能力的分包商完成,但项目部负责监督管理和工序间的衔接。(三)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的施工设备和劳务优势,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机械作业任务或劳务作业任务发包给我局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组织施工设备(机械作业分包)或劳务(劳务作业分包)进行现场作业,项目部负责监督管理和现场施工组织。机械作业分包不包括项目部租赁外部设备自行组织施工的行为,该种行为按照局设备租赁管理办法执行。劳务分包不包括项目部聘用外部技术人员或劳务用工,外部人员聘用按照局临时聘用工管理办法执行。第五条 工程施工分包推行招标采购制度。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方中择优选定分包方。第六条 工程施工分包应当符合工程主承包合同约定。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分包合同,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第七条 加强对工程分包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严格按程序进行,坚持用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分包方。采用介入式、指导式、控制式对分包队伍实施全方位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八条 项目部负责本项目施工分包的全过程管理工作。负责合格分包方的选择、评价和推荐,负责施工分包的立项、报审和分包合同的评审、签订与解除工作,负责分包过程监督管理和结算、清算工作。第三章 分包立项及审批第九条 分包立项及策划。项目部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从技术方案、工程进度、成本控制、质量、安全、环保、资源配置等方面进行分包前策划,确定施工分包立项和规划,并按规定上报审批。第十条 允许和禁止项目分包范围(一)允许项目分保范围1 、专业化程度高、自营成本高于分包成本的分部分项工程;2 、施工强度大,工期紧,自有人力和设备资源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要求,部分工程和劳务作业、机械作业可进行分包;(二)禁止施工分包范围1 、 禁止项目部将所承建工程全部转包给个人(含内部职工)和外部企业或组织;禁止将主体工程或工程主体结构对外工程分包。2 、工程承包合同不允许分包的项目或合同约定须经监理、业主审批而未同意分包的项目;第十一条 不论规模大小,工程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分包或转包。第十二条 对采用技术管理型模式的分包,必须明确质量、安全、进度、对外结算等由我方进行控制的措施及办法,并按规定上报审批。第十三条 工程分包应按单项分包工程预估额度,分层次按权限进行审批后,才能实施。第三章 分包商的选择第十四条 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选择方式;(二)招标或发布工程分包信息;(三)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分包商;(四)分包方投标或竞标;(五)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填写分包合同评价见附表六);(六)技术难度较小分包额度超过 500 万元以上的或技术难度较高分包额度超过 200 万元以上的分包项目,须对分包商进行考察,并提出书面考察意见;(七)定标。正式确定中标者的审批。选择分包商工作由项目部组织,项目经理负责。第十五条 选择分包商的市场竞争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招标和协商议标等。上述方式中,原则上应采用前两种招标方式,尤以邀请招标为首选方式。对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施工作业分包 , 可选用询价招标方式,选择几个合格分包商,由其报价竞标。条件具备的,优先选择在我局工程分包施工中信誉和业绩良好的几个分包商,通过议标方式,与分包商分别协商,从中选优。第十六条 参加竞标的分包商,应优先从局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分包商;局内合格分包商不足时,可从集团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对未列入局或集团合格分包商资源库内的分包商参加分包投标或竞标,必须按照局合格分包商资源库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分包商资格审查,符合要求的合格分包商,方可参加竞标。第十七条 项目部设立工程分包竞标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须提出书面评审报告。报告除应有竞标的基本情况外,应有以下明确结论:(一)分包方的资信、施工能力和技术力量能否满足工程承包合同有关工程分包部分的质量、安全、技术和进度要求;(二)经评审的各分包商的价格比较以及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价格的比较;(三)经评审的分包商排序;(四)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评审报告应有参加的评审人员及其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第十八条 项目部负责人召集领导成员集体研究,从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者。对选定的分包商,在按本章规定上报审批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正式通知中标者。第四章 分包合同的签订第十九条 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合同。除通过特别分包事项审批可适当延后补签合同外( 15 天内),均必须先签订分包合同,才能允许签约分包方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程分包任务的施工。工程分包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采用集团公司合同范本结合主合同及项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第二十条 分包价格的控制(一)项目部结合当地的市场情况及工程条件,实事求是地确定分包价格。工程分包合同价格应总体上控制在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中标价并预留相关费用后的范围内,取合理低价。如工程项目分包主要单价(总价)、合同总价;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施工作业分包应采用单价承包,承包单价应在工程承包合同相应项目中标单价分解、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应亏损的原则确定。(二)采用单价合同,应事先评估分包工程量。超出事先评估分包工程量的,应追加审批并补签协议。(三)机械作业分包单价原则上应与实物工程量挂钩。第二十一条 分包协议的谈判内容及分包协议的主要条款。工程分包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服从主承包合同相关条款,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但不限于此:(一)分包协议范围:分包协议应有分包工程的项目名称、分包范围、分包工程量(估算)等控制分包范围的条款。(二)分包单价或总价:分包协议的单价或总价应明确所包含的施工内容及费用构成。(三)分包协议的材料供应:分包协议中应明确分包工程材料的质量要求、供货渠道、单位耗量及单价。项目合同中对主要材料有特殊要求(业主供材、业主指定供应商)的分包协议应按主合同的要求供货,分包协议中由发包方供货,分包协议条款中应明确供货地点、供货时间、供货数量、供货价格。对供货数量应严格控制。杜绝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外流。由分包商自行采购的材料,应注明材质要求,并不定期抽查。(四)工期:分包协议应注明分包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及工程进度计划(包括奖惩办法)。(五)资源投入表:分包协议应注明分包商将投入的各种资源情况。(六)计量支付办法:分包协议中应有明确计量支付条款。计量的原则按主承包合同的计量方法计量。(七)质量控制:分包协议中应有明确的质量控制条款、对后期工程项目有影响的分包项目,应制定出明确的质量奖惩措施(如超挖后的超填问题等)。明确分包工程的质保期限、质保金的扣取额度及工程质保期的责任问题。(八)安全责任条款:分包协议中应有明确的安全责任条款。并提取一定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九)分包协议条款中应写明,严禁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将工程再转包给其它施工单位或挂名承包。(十)分包协议中应明确分包方违约须承担的责任和经济索赔条款。(十一)分包协议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要求。明确双方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十二)分包协议应有职业健康安全要求,应有明确的保险条款。(十三)分包协议中应有明确的民工工资支付要求,保证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以上为分包协议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其它条款按国家或行业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分包协议的草拟、谈判、上报审批、签订由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一)工程分包的主体1 、发包主体:工程局正式行文设立的代表工程局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项目部;2 、分包主体: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二)合同拟定。分包协议由我方合同管理部门拟定,经财务、技术、质量、安全、物资机电务等部门会审,项目总经济师(或主管经营的项目副经理)审核后与分包商协商。(三)合同谈判。合同谈判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权限在工程公司及以上的,法律事务部门应参与合同谈判工作。对技术、质量、安全、施工设备配置和工程物资供应有特别要求的,相关部门的人员也应参加。合同谈判应有记录,参加谈判的人员应在谈判记录上签字,谈判记录应与分包协议一并存档备查。(三)合同评审。谈判结束后,项目部应对合同草案进行内部评审,并作好评审记录。(四)合同审批。对合同草案,在按本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上报审批,并必须经过同级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审查,经批准后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署工程分包合同。(五)合同签订。合同批准后,由项目部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的签字人应为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并加盖双方单位授权的公章。分包商法人委托人的委托授权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应作为合同附件(如为法人代表签订合同,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协议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保廉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保廉合同”与分包协议具有同等法定效力。(六)合同是否需要公证,由签约双方商定。指定需要公证的,必须公证。(七)合同备案。分包协议签订后,其正本应存在合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存副本,技术、质安、机电物资、调度等部门应发复印件,作为对分包工程及分包队伍的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依据。合同自签署之日起十日内将副本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是银行担保或现金担保,一般应不低于我局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比例,一般为分包总价的 10 。并应在合同签字前提交项目部或汇到项目部指定账号。劳务作业与机械作业分包的履约保证金原则按工程分包合同条款执行。也可以采用在结算中扣除的办法,在每月分包结算中扣除结算款的 10 做为履约保证金。第二十四条 质量、安全及进度保证金。所有分包合同在结算时必须扣除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占结算款的比例至少与工程承包合同相同,一般不低于 5 。安全、进度保证金参照主合同约定确定。第二十五条 工程分包原则上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对资信高、以往业绩好、曾经合作过的分包商,在履行特别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后,可以适当支付工程预付款。其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至多不得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且在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确扣回办法。第五章 分包工程的施工管理第二十六条 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是在建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分包,不能免除项目部的义务和责任。分包商行为、违约及过失造成的后果,也不能免去项目部的监督管理责任。项目部应对分包工程实行全过程旁监制度,对分包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必须进行全过程管控,严禁以包代管。项目部应将工程局行之有效的项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技术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施工方法强制性地贯彻到分包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以提高分包方的质量、安全意识和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确保达到不降低我局项目施工整体水平的目标。第二十七条 应对分包商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一)分包商施工资源的实际投入是否与合同承诺相符;(二)分包商是否将工程分包合同进行转让或转包,是否进行工程再分包;(三)分包商持有的资质证明文件的时效性;发证机关需要定期审查的,是否按期通过审查;(四)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现场组织机构和各级负责人员配置是否满足工程施工及管理的需要;(五)分包商派入的管理和施工人员,按现行法规需要持证上岗的,应检查其是否持有与岗位工作相符的上岗资格证。工程分包现场负责人是否有分包商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六)安全措施、设施是否到位。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分包商限时加以弥补、改正。弥补、改正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应视其严重违约;必要时,应提出解除合同,按违约责任处理。第二十八条 分包合同签订后,项目部应进行分包合同交底:(一)项目部应对内部管理人员进行分包合同交底工作,应将分包合同及主承包合同中有关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及合同条件,我方协调、监管的责任和义务等进行详细交底,以确保分包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等监控有效实施。(二)项目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向分包商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施工技术、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及双方协调、沟通的方式方法等进行全面交底。第二十九条 应对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任务的以下工作(不仅限于此)进行必要的介入:(一)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二)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技术组织措施;(三)重要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实施;(四)工程项目工序分包、作业分包的施工组织、与相关项目的配合和协调。第三十条 应对分包商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对下述工作,必须进行旁站、跟踪或跟班督查:(一)关键部位施工;(二)基础部位施工;(三)需要覆盖的隐蔽结构施工;(四)重要的工序作业;(五)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的检验;(六)安全事故重点防范部位的施工。第三十一条,为保证正常履约,分包商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项目部)和办公场所。项目部除应承担起工程分包协议明确的义务和责任外,还应按分包合同约定为分包商提供必要的施工和生活条件或协助提供便利条件,加强与分包商之间配合和联系,在分包商施工人员技术培训、质量安全教育、介绍和提供有效管理规章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以实现互利双赢。第三十二条 项目部与分包商之间的往来事项应以文字材料为主,项目部各部门对分包商的文件等应提交合同管理部门一份备案,项目合同管理部门应做好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第六章 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第三十三条 详见对内结算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任务所应获得支付的必备条件和依据为:(一)生效的工程分包合同以及补充约定;(二)分包商已按合同规定提交了履约保证金;(三)项目工程技术部已提交双方认可的“已完工程量清单”;(四)物资部门已核实的供应材料消耗清单(五)合同部门对已完工程量和实际工程进度已审核和确认;(六)质检部门(监理单位签认的前提下)对施工质量检验及签证;(七)工程分包已完部分相关的工程承包合同项目,获得业主批复、确认;要严格按条件控制支付。各项支付条件由各部门分工负责,按结算程序和支付程序审查签证,把好控制关口。不允许无合同或超越合同范围的结算和支付。不允许超已完工程量或实际进度的结算和支付。施工质量不合格的,不能结算和支付。第三十五条 支付程序和方式:(一)支付程序1 、分包商依据审查批准的结算报表填制分包工程价款支付申请单。2 、项目合同部核实和确定应付工程款。财务部门最终对实际应给付款项进行核实。3 、项目部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复查、批准。超过规定支付款项一定限额需由项目经理批准。4 、财务部门凭批准的应给付款金额向分包商支付。(二)支付方式1 、进度支付。一般应与结算同步,并在业主给付相应项目工程款后按工程分包规定期限向分包商给付。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及时共同核对已累计结算和支付情况,保证不重复结算和支付。原则上不得超前支付,确因业主工程款支付拖后,项目部可根据资金情况提前支付,但支付金额不得大于月结算额的 30 。2 、完工支付。完工支付按照清算协议约定进行。3 、最终支付。最终的支付在发包方与分包商就分包商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及所应获得的全部款项达成一致后进行。清算协议签订后,进入工程保修期,如项目部撤销,分包清算协议及相关材料应交上级经营管理和财务部门,以利质保金的清算支付。第七章 工程分包资料管理第三十六条 计划合同中应建立工程分包统计台帐,进行工程分包统计,按季度报送项目分包工程结算统计报表。第三十七条 工程分包的施工内容是项目部在建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对于产生于工程分包施工全过程的完工验收资料,必须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由工程部和质检站分别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和管理。第三十八条 经营管理部应在每项分包合同执行结束后将分包合同、往来文件、工程计量、结算、支付等有关资料进行汇集,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归档保存。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三十九条 施工分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条例或国家部委及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约定;严禁分包方将其分包的工程或作业再分(转)包。第四十条 对于工程分包中分包审批、分包商选择、分包合同签订、合同管理、对外结算等程序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的,有下列行为(不仅限于此)之一的,给予主要责任人必要的处罚和处分。(一)不按规定审批而擅自决定分包的;(二)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商的;(三)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而进行工程分包的;(四)给分包商多计工程量、多结多付工程款的; (五)不依据合同和不按程序结算和支付的;(六)借工程分包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各种支付凭证的;(七)虚开工程款,通过分包商套现或得回扣的;(八)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谋取好处,获取间接或直接经济利益的;(九)亲属借壳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十)不签订廉政合同或不履行廉政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十一)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有其他违法、违约和违规行为的;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0 月 2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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