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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应急管理局(人防办)行政执法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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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应急管理局(人防办)行政执法制度汇编.docx

    市应急管理局(人防办)行政执法制度汇编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提高行政处罚 质量和效率,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之间的业务交流,不断提高行政 处罚的合法性、规范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处罚案卷是指我局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过程 中收集或制作的与案件处理相关联的所有具有法律意义的材料。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卷材料应按照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 档案管理办法、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 等规定立卷归档,形成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第四条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工作由负责法制的机构负责实 施。参与评查人员由负责法制的机构抽调各科室人员临时组成。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案卷评 查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一)处罚主体是否合法;(二)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 有因果关系;(三)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有否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现象;(六)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三) 行政强 制措施 现场笔 录(四)延长查封(扣材的序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备注等基本情况。“序号”栏目用阿 拉伯数字,按物品的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次填写;“名称”栏填写设 施、设备、器材的具体名称;“数量”栏填写每种物品的数量,应用大写;“备注”栏填写该物品的特征、颜色、新旧、质地等特点。填写表格上述 内容时,应当一项一格,中间不应当留空格,填写完剩下的空格应当用对 角线的方式划去,空格不够的,可加附页,附页也要加盖安监机关印章, 并由承办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7、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的末尾应当由被查封(扣押)当事人 或者见证人以及安监机关查封(扣押)的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被 查封(扣押)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承办人应当在清单上注明。8、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可以口头报 告并在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中说明。2、现场情况及告知事项:写明标的物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场及当事人是 否到场情况,当场告知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义务等。3、当事人陈述、申辩:写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没有的填写“无陈 述、申辩意见”。4、现场处理情况:填写现场处理经过,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裁量理 由,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采取的方式方法及结果等内容。5、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 笔录中予以注明;6、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 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下达该文书前需经审批(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 2、正文中应填写清楚查封(扣押)的案由、实施查封(扣押)时间、文 号、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的名称、数量等。案由按规范名称压)期填写,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应与查封(扣押)限决定决定书一致。3、写明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具体理由,按实际情况填写。4、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五)1、解除查2、封(扣3、压)决4、定书相关填写规范参照查封(扣压)决定书。就地查封的,正文中后半部分可不用填写,用斜杠把空格填上。解除查封(扣压)的法律依据应与内部审批表一致。领取退还物品的具体地点应与查封(扣押)决定书中的扣押地点一致。十二、鉴定结论:鉴定、监测、检测报告1、2、3、4、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申请鉴定的时间及内容;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不服鉴定结论提请复检的途径期限。鉴定部门印章、日期及鉴定人员姓名。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当事人违法事实、拟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的条、款、项);十三、行政处罚告3、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知书4、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及方式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法、印章及日期。以笔录形式告知的,参九(一) 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制作听证告知书。情况特殊的,可以口头告知,十四、但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予以确认。听证文听证告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知书2、当事人违法事实、拟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的条、款、项);3、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4、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提出听证要求的方式和法定期 限、听证组织机关;5、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法、印章及日期。1、在听证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二)否公开)等有关事项;听证通2、明确听证人员名单,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知书 3、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人员回避的权力;4、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1、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2、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 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电话、住址等基本情 况;(三)听证笔录3、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情况;听证主持人介 绍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询问是否有回避申请,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 的身份等情况;4、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处罚依 据;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的陈述、申辩、质证等内容; 其它应当记录的听证会情况;5、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 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拒绝签名的,由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记明。1、案由、立案号;2、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同九、 (二)(四)1;听证报3 、 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情 告口 况;4、行政机关已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违法情节和性质及拟作出处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等概述;5、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 意见、理由和证据及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6、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1)案由、立案号;(2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同九(二) ;十五、案件调查终 (3)调查情况:包括调查经过概述及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认定的违结报告法性质、情节、法律依据及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等;(4)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员提出该案处理意见、适用的法律依据、签名及日期;1、案由、立案号;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同九(二)1。3、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查明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情节、后果、适(一)用的法律依据及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案件处4、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员提出该案处理意见、适用的法律依据、签名及 理审批 日期;有明确办案机构的应当签署机构意见;十六、审查决定文书5、法制机构审查意见:对认定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及执法程序等全面审查意见、审查人员签名、法制机构盖章或负责人签名、日期等;6、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处罚的意见、签名及 日期。(二)1、案审委2、讨论记3、录4、时间、地点;案由、立案号;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及职务;承办人员汇报案情;5、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6、结论性意见。(三)行政处 罚决定 书1、处罚决定书文号、字号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同九(二)1。3、查明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4、作出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准确、处罚决定的内容明 确;5、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明确,并体现罚缴相分离原 则;6、明确不服行政处罚的法律救济途径(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期 限明确,并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 限;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名称及日期(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决定 处罚的日期为准);8、行政机关印章。(四) 责令改 正通知 书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2、违法事实;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项;4、责令改正的内容及期限;5、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改正情况的复查记录。十七、送达执行(一)送达回证适用于发生法律效力和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送达:1、 送达文书 的具体名称、 文号;2、受送达人的名称(姓名);3送达的时间、地占八、94、送达方式。代收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公告送达应将公 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可以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 中;5 行 政 机 关印早;6 两 个 以 上 送 达 人 签名;7、收件人员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是单位的,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单 位公章,也可由单位明确授权的机构盖章签收。委托代收的,应有书面委 托证明。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并由送达人或其它见证 人签名;1、行政处罚全部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凭证。如行政处罚缴款证明材料、违法物品监销单(应载明地点、时间、参加人员及其签名、物品清单、销 (二)毁情况)等;执行文2、行政处罚部分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审批文书。如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 书审批文书等;3、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应有依法加处罚款;查封、扣押、冻结;申 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1、案由;2 、案情;3 、执行情十八、结案报告况;4 、 承办人建议结案的意见、签名及日 期;5、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第四章 立卷归档标准及其它项目具体标准十九、案卷管理执行省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及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档 案整理规则有关规定1、行政处罚案件按一案一卷原则,一卷一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实行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同一案卷文件材料 数量较多时,可适当调整成若干分卷。2、卷内文书可采用打印或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但所有签字必须 手写。所有文书只存一份正本。3、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物袋 上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拍摄时间、地点等内容;不能随文书立卷装订 的录音、录像或实物证据,需在备考表中注明录制的内容、数量、时间、 地点、责任人及存放地点等内容。4、卷内文书排列顺序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办 案时间顺序或有关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5、破损文书应修补或复制。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 齐。6、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 编写。7、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案卷装订无金属物,并符合档案法的其他 要求。二十、特别情况对上级主管部门对执法文书、程序、立案、归档等有特别规定的,应及时 将有关资料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登记备案,案卷评查时可从其规定。未报 送登记备案的,案卷质量评查时执行本标准。附件2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使安全生产行 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 案法、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等有关档案 法律法规与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 档案),是指我局各科室(队、所)在日常工作和实施行政执法 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 形式的原始历史记录。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案件档案、规章制度档 案、执法文件档案、专项整治档案、计划总结档案、执法文书档 案、信访举报档案、执法统计档案、其他工作档案等。第三条我局设立一名领导分管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组 织建立我局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指定我局执法档案管 理机构。行政执法档案的质量由局负责法制的机构负责。各科室(大队)应指定专人负责具体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第四条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与执法工作应实行同步管理,即 编制执法工作方案时应提出归档要求;开展执法活动时应规范收 集各类文件材料;检查执法工作进度时应检查执法文件材料的形 成、积累情况;执法活动结束时,应检查验收应归档文件材料是 否齐全、完整、准确、系统,以综合评价执法任务完成情况。第五条 执法档案应明确立卷责任人。其中行政处罚案件由 承办人或指定建档人立卷;其它执法档案由各科室(大队)指定 专人进行收集积累、整理立卷。第六条各类执法档案材料的归档应完整、翔实,能实全面反映工作情况,各类档案应列入归档的主要材料如下: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按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 规则的规定收录相关材料。规章制度档案:收录我局以及上级部门制定适用本级机关的 各类行政执法规章制度,可分综合类、程序类、档案管理类、执 法监督类和考核评议类进行汇编。执法文件档案:收录当年度我局以及上级部门发布的有关行 政执法工作的通知、通报、请示和批复等各类文件。专项整治档案:收录当年度我局牵头开展的有关安全生产整 治的文件、报表、会议、照片、执法文书、立案审批表、行政处 罚决定书、总结等有关材料。计划总结档案:收录当年度我局制定的年度、每月工作计划 和总结,在各类会议上的汇报发言材料,以及有关领导在执法会 议上的讲话材料等。执法文书档案:收录当年度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执 法文书,如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指令书、复查意见书等。专项整 治中产生的执法文书列入专项整治类档案。信访举报档案:收录本年度受理的信访举报件、举报受理登 记表、上级交办单、情况调查主要材料和信访答复材料等。执法统计档案:收集我局行政执法情况汇总表、案件查处汇 总表、各乡镇上报的有关汇总表和报上级部门行政执法统计表等。其他工作档案:其他工作相关材料需要整理归档的,可参照上述各类档案内容归档整理。第七条案卷封面应当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做到体式一致, 文字简练,使用简称应当通俗易懂,并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 写,字迹应当工整、清晰,也可以用电脑打印。封面项目应当包 括全宗名称、类目名称、案卷题名、时间、保管期限、件、页数、 归档号等。全宗名称相同于立档单位名称,如“市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类目名称指全宗内分类方案的第一级类目名称,如“计 划总结档案”;案卷题名应当准确概括本卷文件的主要制发机关、 内容、文种,如“2016年度市安监大队执法工作计划、工作总 结”。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案卷封面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件档案整理规则规定制作。第八条 执法档案的卷内材料应当制作目录,规章制度档案 目录应包括序号、题名和文号;其它执法档案目录应当按规定的 格式逐件填写,包括序号、题名、文号、责任者、日期、页号和 备注。材料的题名不得更改和简化;没有题名应当拟定题名;会 议记录应当填写每次会议的时间和主要内容;日期用8位数阿拉 伯数字表示,第1-4位数表示年,第5-6位数表示月,第7-8位 数表示日;填写的字迹应当工整。卷内文件目录放在卷首。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卷内目录按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档 案整理规则规定制作;第九条 执法档案归档时应当制作备考表,收入案卷末页。 内容包括:本卷情况说明(说明卷内文件的件数、页数,不同载 体文件的数量,缺损、修补、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立卷第七条 评查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应当视情 节轻重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追 究过错人员的责任。第八条评查结查应向各科室及人员通报,并根据实际情况 开展典型案例研讨。第九条 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评查办法(试 行)、行政处罚案卷评审办法、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案卷质量标准(试行)自行废止。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L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2.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标准附工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评查项目评查标准扣分说明案卷整理(10 分)按市应急管理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整理; 发现一处顺序不当的扣0.5分;发现一处未使用A4纸的扣1分; 发现其它问题的酌情扣分;主体合法(10 分)违法主体认定错误的评为不合格卷;未附违法主体资格材料的 扣3分;违法主体名称未使用全称或前后不一致的扣2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 分)未认定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的扣10分;调查终结报告 与告知书、决定书中违法事实表述不一致的,扣3分;证据不 够确凿充分的酌情扣2-10分;现场照片说明笼统,与违法事实 无针对性描述的扣1-5分;适用法律准适用法律错误的,扣10分;适法法律法规名称书写错误或条款人、检查人和立卷时间。第十条 执法档案卷内材料应当去掉金属物,破损的材料应 当修补。统一使用A4型(210X297毫米)纸,文书过小的应衬 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字迹已扩散的应当复制并与原 件一并立卷;案卷应当按档案部门规定的方法装订。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 在证据袋上和证据材料备考表中注明证据名称、数量、提取时间、 地点、责任人、存放地点等内容。第十一条执法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10年。永久保 存的档案为行政处罚类和执法文书类档案,其它行政执法档案的 保管期限均为10年。第十二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在结案后15日内立卷,并 在30日内移交局档案管理机构归档。其它行政执法档案的归档 工作按年度进行。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第十三条移交和出借案卷,必须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并认 真验收和核实,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核查纠正。第十四条局档案管理机构应做好执法档案的分类保管,定 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案卷中破损、蜕变的文件及时采取修复和抢 救措施。按规定做好库存档案的鉴定、销毁、统计和移交工作。第十五条负责法制的工作人员应定期对各科室(大队)的 执法档案归档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人员办理归档工作。并定 期进行执法档案的质量评查。第十六条已归档的行政执法档案,任何人不得抽取、涂改、增删、污损卷内的案件材料。确需增补的,经局领导同意批准后 方可增补。查阅档案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经分管领导同意,按规 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己归档的执法档案。第十七条涉密执法档案提供利用时,应严格执行相关保密 规定,并报上级保密主管部门或单位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档案法规,造成执法档案 损毁、丢失、泄密的,应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一十八条对我局档案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科室和 个人,应给予相应的激励。第一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评查办法(试行)自行废止。附:1.行政执法档案案卷封面示例2 .卷内文件目录3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岗位目录附1市应急管理局信访举报档案年度安监大队办理信访举报相关材料自 年 月至年 月保管期限本卷共件页归档号宗号f录号7巫 口 卷不附2卷内文件目录题 名、又号任者期号注01234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岗位目录序号执法科室名称岗位职能执法人员1法规科负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 执法责任制。承担规范性文件、重大行 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依 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 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 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有关工作。承担有 关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听证工 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2危化科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 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 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 理工作,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 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3基础科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油气管 道、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 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 生产基础工作。承担相关行业监管执法 工作,承担防震减灾业务监督执法工 作。4综合科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5安监大队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附件3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局 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 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岗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发 生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过错人员的责任。行政执法过错是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 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 损害国家利益,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的行为。行政执法错案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行为违法并被有 权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法定 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给予行政赔偿的案件。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遵守以下原贝I:(一)及时、公正、公开;(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三)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四)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结合。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的范围是我局政执法工作人 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不作为或者不当作 为,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属于本制度责 任追究范围。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划分。发生行政执法过错 或错案,其具体实施行政执法岗位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 可能为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应根据责任和过错大小承担相 应的责任。(一)承办人直接作出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发 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二)应当经过审核、审批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过错或错 案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与承担: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 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2、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 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发生的,承 办人负直接责任;3、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发生的,承办 人负直接责任;4、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 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 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管责任,批准人负 重要领导责任;5、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 准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 负领导责任;6、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而直接做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 错或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7、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 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8、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查,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 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9、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 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 负领导责任;10、承办人执行公务时凡认为上级决定、命令有错误的,可 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 决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承办人应当执行该决定、命 令,执行后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由上级承担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责任;但承办人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承办人应 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三)因不作为发生行政过错的,根据岗位责任确定行政过 错责任人。(四)经审核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审核机构、承 办机构与审批人根据过错情节共同承担责任。审核机构改变原具 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审核机构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第六条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一)诫勉教育或者书面告诫;(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五)暂扣或者收缴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七)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八)辞退;(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一)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 有错必究、公开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追究相结合的 原则。根据责任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管理权限 按以下规定进行:1、性质、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对有关责任人应进行诫勉教育、书面告诫或者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2、性质、情节轻微,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给予通报批 评或者警告处分;3、性质恶劣、情节较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给予记过、 记大过处分,并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4、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特别大的,给予记 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以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 法岗位;5、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的,给予 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 位。(二)对于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人能够主动发现行政执法过 错或错案,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未造成不 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第八条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 当从重处理:(一)明知本人的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行为处于继续状态, 而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二)对举报、揭发、控告、申诉者及责任追究调查和处理 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干扰、妨碍、抗拒对其进行行政执法过错确(10 分)项错误的,扣2分;程序合法(10 分)未经审批逾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分;采取强制措施前未经审批的,扣5分;查封(扣压)超期未作 出处理的,扣5分;作出告知、决定等文书,未在7日内按规 定送达的,扣5分;裁里合理(10 分)裁量未阐明理由或无相关材料证明的,扣2分;执行到位(10 分)出现听证、复议、诉讼导致案件违法或败诉的,扣10分;超期 导致无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扣20分;整改指令书超期未复 查的,扣10分;未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处罚决定是否执行进 行检查的,扣5分;案卷内容(10 分)文书中未使用文号的扣3分;文书中未盖公章送达的扣5分; 复印件无出处的,少一处扣1分;笔录未全部填写完整的,每 空一处扣1分;笔录执法人员未签名的,每少一处扣2分;其 它部门笔录未经当事人确认签字的,每份扣3分;使用旧的文 书格式的,出现格式性错误的,扣4分;前后文书中表述不一 致的扣2分;语句不通、标点符号错误、漏字重字较多的扣1-5 分;你、你单位、被处罚人、被处罚单位表述错误的,扣5分; 送达回执未填写完整的扣2-5分;其它(10 分)备案报告未放入案卷的,扣2分;其它问题按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标准酌情扣分;注:案卷评查采取百分制,案卷评查人员评分的平均分值为 最终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卷,8090分为合格卷,80分以下 为不合格卷。(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或错案调查的;(三)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 任的;(四)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审核机构、承办机构和行 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一)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 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没有规定或者 规定不具体致使审核机构、承办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三)出现意外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 发生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十条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的工作机构: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进行,局 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负责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日常工 作,负责对局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查处有关 举报、控告。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程序。对行政执法 过错或错案责任的处理,由局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提出初步意见, 报局党组审议,作出最终处理决定。1、受理、立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或错案的投诉、申诉、举报,局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应当在7个工 作日内审核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 的,应当受理并立案;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 申诉、举报人的,应当告知其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结果,不予受 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组织调查立案后,应成立由纪检员、人事、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等部 门人员组成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 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 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调查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调查组成员与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 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3、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决定受理的案件,经过调查组调查取证和集体研究后,应当 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意见报局党组,由局党组研究决定。局党组研究责任追究决定,如涉及党组成员的,本人应当回 避。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4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流程图制作检查方案吉根人,安监大队负责人吉批人分管执:去负责人现场检查一 立案亩批表一审梗人安监大队负责人审批人分管执法负责人支走半选有违法项责令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审梗人:政董法战科负责人 审批人:分管政策法规科负责人下达处罚告知整改复查意见书S1行政处罚决定法制亩核意见书归档承办机构货责人:安监大队负责人法制机构审粳人改黄法规科 负责人执法机关负责人:分管改簧法 规科负责人案件处理呈批表一审粳人:分管改黄法规科负责人审1LK:兰云负责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亩批表一审梗人分管执法负责人申栽人兰芸负责人附件5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三、承办机构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四、办理基本流程五、办理条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六、办理期限从立案到下达处罚决定书为60个工作日。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行政 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对行政处 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八、救济渠道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 诉讼和国家赔偿。九、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办公电话:0579-83822788办公地址:市江东街道宾王路378号行政七号楼10楼办公时间:8:30-11:30 14:00-17:30 (夏季)8:30-11:30 13:30-17:00 (冬季)十、咨询途径电话咨询:0579-83822801附件6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 管理和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部门,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 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受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照本制度通过行政执法资 格认证,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 动的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是指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 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 当持有的由浙江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证件。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职在编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二)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局法规科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行 政执法证件的相关管理工作,并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做好行政执 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第六条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提高行政效率和信息公开水平。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情况,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实时监管。第七条行政执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依法对行政执法人员 资格进行公示。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按照行政执 法程序,提前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配合执法,并可以向行政执法 监督机关投诉、举报。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涂 改、损毁或者转借他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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