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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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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docx

    学院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提高我校公有房地产的使用效益,加强和规 范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的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 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高等学校国有资产 管理方法和XX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方法等有关文件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指的公有房地产是指除职工住宅以 外的产权属学校所有的全部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以及这些房 屋及其附属建筑、构筑物内部或外部的使用空间及学校实际 占有使用的非产权房屋和建筑物。学校各部门在校属土地上的自建房、临时设施以及其他 附属配套建筑均纳入公有房地产管理。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是指学校 在确保教学、科研、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 下,将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包括沿街商铺、校本部新校区单 身楼、职工公寓超市、幼儿园、新校区商业网点、原庆阳卫 校校区等),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出租、出借给公民、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第四条 用于出租出借的公有房地产主要是指适用于 对外出租出借的临街商业用房、后勤服务用房等。学校家属 住宅、学生宿舍、教职工周转房原那么上不得用于对外出租出 借。校内的教学、科研、管理等用房一般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公有房地产,不得出租 出借:(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四)出租出借后可能破坏或影响校园环境和秩序的;(五)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 情形。第六条学校公有房地产的出租出借,必须严格依照 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方法办理报批报备手续。第七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公有 房地产对外出租出借或用于经营,也不得擅自搭建房屋等建 筑物用于出租出借或用于经营。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出租出借公有房 地产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一)起草房地产出租出借管理方法;(二)负责学校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的审批;(三)调查统计可用于出租出借的公有房地产工程,制 订房地产出租出借计划,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可行性研究论 证;(四)负责核定出租出借公有房屋的位置、面积、使用 状态、用途和租金等;(五)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出租、出借房地产的报批或 报备审批手续;(六)起草与拟定与房地产出租出借管理相关的房地产 租赁或借用等合同的格式文本与条款;(七)组织房地产出租出借的公开招租工作;(A)代表学校与具体承办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九)代表学校与房地产承租或借用方,签订租赁或借 用合同;(十)定期监督检查房地产租赁或使用情况;(十一)负责将承租(借)方租金收至学校财务统一账 户;(十二)对出租出借的公有房地产进行登记建档,做好 每年度统计上报工作;(十三)代表学校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房地产出租出借过 程中出现的相关法律纠纷;(十四)其他与房地产出租出借有关的管理工作。第九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出租出借房地产的日常管理 部门。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出租出借公房运行平安的管理;(二)负责出租出借房屋的水、电、暖和屋面防水等日常维护修缮;(三)负责出租出借房屋的水、电、暖费用收取;(四)负责受托房产的日常管理、以及对承租或借用方 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并及时处理相关的问题;(五)负责协调、监督承租方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六)其他与房产出租出借有关的工作。第十条计划财务处负责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的 房地产出租出借合同及相关材料,收取或确认已出租出借房 地产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公有房地产的出租、 出借使用收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租金按合同足额、按期缴纳学校计划财务处,由学校统一管 理。第三章计划与审批管理第十一条 学校用于出租出借的公有房地产必须在保 证教学科研和事业开展需要的前提下,确有闲置或不适合用 于教学科研和事业开展需要的,方可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 产管理处应会同具体承办单位对学校的房地产资源进行梳 理,在确保学校房地产资源优先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 要的前提下,以保障师生对基本商业配套设施的合理需求为 目标,制订房地产出租出借计划。第十二条对于计划纳入出租出借范围的房地产,国有 资产管理处应按规定,先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并组织开展必 要的可行性论证。并附可行性报告、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 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根据高等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方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进 行报备或报批,具体审批权限如下:出租、出借房地产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价值,无账面 价值的依据评估价值,下同)在2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 公会议审定后报教育厅备案;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至5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教育厅审批后 报财政厅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报教育厅审 核后报财政厅审批。第四章招租与签约管理第十三条 学校和省教育厅批准出租出借计划后,国有 资产管理处应按以下流程对外组织公开招租:(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租金价 格,租金应当符合市场价格。对于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学校有权进行调整。(二)委托第三方代理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租。制定招 租文件、合同条款、组织专家评审,公示招租结果。第十四条 在公开招租流标的情况下,可采取磋商评审 或谈判的方式确定出租出借价格,但不得低于租金评估价 格。第十五条 出租(借)合同应优先使用经学校法律顾问 审核的示范文本。出租出借合同经审核后统一由国有资产管 理处代表学校签订和管理。第十六条 房屋和土地出租、出借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得 超过3年。3年合同届满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聘请专业房 地产评估公司对其市场租赁价进行重新评估,按新的评估价 进行公开招租或续租。第十七条合同必须包含以下统一条款:(一)学校账户信息,租金必须交付学校统一账户;承 租方、借用方向学校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二)承租方、借用方须按租赁、借用合同的约定用途 使用房屋,不得转租,装修必须符合房屋平安、消防等规定; 如有违反,学校有权无条件收回出租出借房屋并追究其法律 责任;(三)因城市规划、学校规划和建设需要,对出租、出 借房屋调整或拆迁时,学校提前三个月告知承租方、借用方 后,由承租方、借用方按时退回房屋,学校退回剩余的租金 及保证金;(四)按实收取水电费。第五章日常管理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加强对出租、出借房屋、 土地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及平安管理,确保出租、出借合 同的履行。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管理处须严格监督房屋用途,承租 方、借用方须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房屋,严格遵守租赁、借 用合同的规定,假设有违法行为并拒不纠正的,学校有权无条 件收回出租出借房屋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须严格按照租赁、借用合 同,催促承租、使用方按时足额缴纳租金。未经批准,不得 擅自对承租单位进行减租或给予缓交租金的承诺,亦不得擅 自对应收的违约金进行减免。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需对承租单位进行减租或给 予缓交租金期限或减免违约金的,承租、使用方须事先向国 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就减免额度以 及缓交期限提出建议方案并报学校审批。第二十二条 出租出借房产的租金收入,全额上缴学校 计划财务处,相应的各类税费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出租出借 房地产所需的大中修修缮支出,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具体承办单位在管理 出租出借房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学校预算统一安 排。第六章责任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出租出借房地产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原那么,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或不定期对房屋和 土地出租、出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敦促承办 单位及时改正,对于可能导致学校重大损失或给学校造成不 良声誉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批评和追责。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审批私自出租出借的,学校进行严 肃处理。私自出租出借学校公房的,学校将收回公房,追究 相关责任人责任。私自搭建房屋出租出借的,学校将收回或 撤除出租出借房屋,追缴土地资源占用费,追究相关责任人 责任。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公房作为抵 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一 经发现学校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那么第二十八条 校外人员、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临时租用 学校的教室、实验室、会议室、大学生活动中心、体育馆、 体育场等,租金按专业评估公司评估的租赁价按使用的场 (次)收费。第二十九条学校单身公寓的租住按XX学院单身公寓 租住管理暂行方法执行。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与本方法不 一致的规定均按本方法执行。第三十一条本方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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