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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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x
广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对全县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广宗县人社局认定的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资质,包括组织机构、制度建 设、硬件设施、师资配备和教学管理等方面。(二)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包括市人社 局下达任务的完成情况,培训过程的真实性,培训内容的针对 性,培训成果的有效性。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的方 式。监管频次按培训单位每次开班计算,每班次不少于2次,其他 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二)现场检查和 暗访的方式。现场督查时,必须由2 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 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暗访 时,随机抽查每班次学员,就是办班真实性和有效性问询,并 做好结果登记。(三)监督检查的程序为监管。广宗县人社局对其认定的 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管。日常监管由就业训练中心组织实(五)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 金。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 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有无拖欠、截留和任意扩大或缩小 开支范围的情况,如拒绝支付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工程,或 承当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开支的工程等问题。(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有无 超预算、超计划用款。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 用、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违规支 付、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等损害侵蚀社会保险基金 的情况。(四)受益人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行为,经办机构是否认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必要的生存调查。(五)经办机构是否对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资 料进行严密的审核,如丧葬抚恤费的支取是否提供火化发票及死 亡证明。(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对重大资金 的支付是否实行集体决策,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环节是否设置审 核和监督岗位。(七)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是否严格遵循统筹范围内支付原 那么、专款专用原那么、统一性原那么、适度性原那么。(A)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如财务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能否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的作 用。(九)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平安、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 法、合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社保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 构和其他单位、个人有无以各种形式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对外 投资、经商、办企业,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弥补行政经费和 平衡财政预算等情况,是否存在贪污、私分基金等违法行为,是 否存在长期挂账,以前挤占挪用基金是否回收。(十)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基金预算、决算编制、审 批、执行和调整是否存在不符合财务制度,有关会计凭证、账簿 和报表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 金会计制度。(十一)结余基金收益状况,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 最大化。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日常监督的方式,可以采取自查 和抽查,抽查工作由局财务股人员进行检查,抽查面不低于 50%;专项监督的方式,接受省、市级部门至少2次社保基金 专项检查,原那么上、下半年各1次;审计监督的方式,专业审 计部门(审计局)对社保基金进行专项审计,每年一次。年 初,确定专项检查具体险种,并将检查方案报上一级社保基金 监督机构审定;投诉举报的方式,在社保大厅设立意见箱,并 设立投诉举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 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二)监督检查的程序有:1、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被检 查单位名称,检查依据、范围、内容、方式;要求被检查单位 配合事项;检查人员名单;签发日期及公章。进驻被检查单 位,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检查依据、目的、内容、范围 和时间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文件、资料和其他事项、听取 被检查单位介绍有关情况。2、被检查单位必须做出承诺主动配 合,全面提供与检查时间有关的资料,真实反映有关问题,并 根据检查人员要求,就其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3、检查方 法与取证现场检查人员应运用观察、询问、记录、计算、复 印、分析等方法,审查被检查单位的开户银行、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会计报表、业务台账、统计报表,查阅与检查时间有 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检查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向有关 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相关证明材料。4、工作底稿征求意 见:检查人员应讨论审定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填署意 见。5、写出检查报告后,应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情况,听取被检 查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底稿,有关法规,政策和材 料,综合分析情况,及时编写检查报告。时限:在离开被检查 单位后期各工作日内完成。征求意见:检查报告应送达被检查 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在收到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逾期未提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检查单位对报告有异议 的,检查人员应进一步研究核实或修改。6、处理检查报告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需要处理的 由人社局行政部门下达处理意见通知书。7、催促落实被检查单 位处理后,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落实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8、 整理检查资料,妥善保管归档材料。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监督检查措施有,调查取证;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 关的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合同、财务 会计资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二)监督检查处理方式有,1、不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 监督意见书。监督意见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主送单位; 检查情况;评价和整改意见;发文机关和日期。2、需要行 政处理的,下达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及处理意 见;处理意见执行期限和要求;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 意见;发文机关和日期。3、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的重大 问题,应及时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主送单位; 检查情况;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处理建议;发文 机关和日期。4、被监督单位接到处理意见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 改,并将处理和整改结果报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监督机构应检 查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六)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已领取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二、监督检查内容对企业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核查:一是核查申请的 对象和补助工程是否符合规定;二是核查申请内容是否真实; 三是核查申请标准是否正确。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对申请企业和 个人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查。(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核查的方式。将 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料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核实,审核后 将符合条件的有效信息录入系统。(三)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必要时对申请企业 和个人进行抽查,经实地调查取证,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办 理中的终止拨付,已经拨付的责令退回。(四)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举报实地检查的方式。发现有举 报的,经实地调查取证核实,违反规定的终止拨付或追回资 金。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监督检查措施。审查资料,对提交的申报资料,通 过社保、就业、工商、残疾、民政等系统,审查上报资料的真 实性。抽查,每季采用 抽查方式对10家申请单位进行核 实。实地检查,对有举报的,到申报单位查阅工资发放单、考 勤记录、劳动合同等原始资料,并询问第三人进行核实。(二)监督检查处理方式有,对违反规定、不负责任、敷 衍应付、粗心大意、严重失职,出现工作过失,造成资金损失 的,由责任人负责追回资金。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 弊、虚报冒领以及截留、挪用、贪污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 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七)社会保险稽核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已经或应该参加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征缴稽核1、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用工人数、工资支出总额、缴 费基数、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及参保职工个人 缴费基数、缴费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2、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 况;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4、违反社会保险征缴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二)支付稽核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在领取各类社会保险待遇过程中是否 存在伪造、涂改、毁损证明或虚报、隐瞒、重报、转借、冒领 社会保险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违反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的 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监督检查方式为,稽核部门可通过日常稽核、重点 稽核、举报稽核、书面稽核、实地稽核等方式对被稽核对象进 行稽核。(二)监督检查程序为,1、稽核部门应先对稽核信息进行 甄别和审查、分析,明确稽核的对象,确定稽核的途径与方 式。2、稽核部门通过书面稽核的,应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 书面稽核通知书;通过实地稽核的,应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实地稽核通知书。3、必须由两名以上稽核人员组 成稽核小组持相关检查执法证件依法开展稽核调查。4、稽核人 员向被稽核对象调查取证或约谈相关人员时,应说明身份,主 动出示检查执法证件。稽核人员有权进行问询、查询、录音、 录像以及复制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如开展实地调查的,应 填写外出稽核记录表,记录表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对 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当面约 谈当事人的,应按规定格式做好社会保险稽核约谈记录, 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对象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对象拒 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通过书面稽核的,被稽核 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稽核部门递交自查报告,同时递交与稽 核事项有关的资料,自查报告应当由被稽核对象签名或盖章。 经过以上稽核调查,从而认定被稽核对象是否违规,并确定违 规金额。5、因案情重大或违规金额较大,可能造成社会保险基 金损失,或当事人拒绝稽核部门调查取证的,可采取紧急保全 处理。稽核部门应向涉及单位或人员,出具社会保险待遇支 付改变通知书,并填写社会保险待遇暂缓拨付通知书, 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相关业务部门作相应处理。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监督检查措施为接受群众对参保单位、个人、两定 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相关科室或其他 单位、部门移交的社会保险违规事件;稽核部门通过计算机系 统监控、按计划进行实地日常稽核(明查暗访)等途径获取相 关信息;其他合法途径获取可疑违规信息。从以上途径获取的稽核信息,凡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由 稽核人员填写社会保险稽核情况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 单),并将登记单及相关材料交稽核部门负责人,稽核 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在登记单上签署处理意见,并报分管 领导审批。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稽核人员向投诉、举报 人、相关部门或其他单位、部门说明情况后,进行材料归档。(二)监督检查处理方式有:1、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稽核部门应 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或口头告知其稽核结果。涉 及紧急保全处理的,应填写恢复社会保险待遇拨付通知 书,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相关业务部门作相应处理。2、发现被稽核对象存在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认识到 位、有积极改过表现且没有造成基金损失的,给予口头警告, 并要求其立即改正。稽核调查登记中形成的相关记录应在结案 后予以留存。涉及紧急保全处理的,应填写恢复社会保险待 遇拨付通知书,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相关业务部门作相应处 理。施,监管频次按培训单位每次开班计算,每班次不少于2次, 其他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督查时,主要通过日常检 查、重点抽查、整改复查、执行管理等多种形式进行。日常督 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就业训练中心工作人员参加,对监督检 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签字确认后归档。培训单位应当配合人社部门的监督检查工 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日常 督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一)通过现场检查、抽查暗访、年度考核等措施,发现 培训机构违反培训规范要求的,弄虚作假、培训质量低下的, 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作出处理。(二)在日常督查中,定点培训机构每班次如有2次督查 发现未按计划办班,该班次培训经费减半,2次以上的,取消本 次办班,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培训资质。(三)依据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二十七条:承当职工 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政府 人社部门或经济综合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培 训资格:1、教学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不高,考核质量低劣的;2、侵害受培训职工权益,情节严重的;3、违反国家规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4、截留、挪用培训经费的。3、发现被稽核对象存在违规行为,并已造成基金损失的, 或虽未造成基金损失,但违规行为严重的,稽核部门应建立稽 核查处登记记录,填写社会保险违规情况处理意见表,按 有关规定据实提出稽核处理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稽核部 门应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险违规情况处理决 定书送达被稽核对象。稽核部门填写广宗县社会保险违规 费用追回(扣除)通知单(追回途径:交现金、支票或剔除 申拨费用等)后交相关业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处理完毕后将 回执返回稽核部门。案件处理完毕后,涉及紧急保全处理的, 应填写恢复社会保险待遇拨付通知书,经分管领导审批后 交相关业务部门作相应处理。4、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严格执行稽核整改决定。对 情节严重或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经办机构应报请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5、稽核部门应做好稽核情况的登记、记录工作,稽核结束 后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保存。6、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回复举报人, 并根据需要做好保密工作。(A)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校长核准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广宗县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校长核准情况,主要核查拟任校长 人选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任职条件,是否符合法定 形式,各种手续是否齐全。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日常检查、年度专项检查、不定 时抽查的方式。(二)监督检查程序有,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 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局部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 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专人负责,人数不得少于2人;实施现 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 需要纳入行政处分的,依法办理);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监督检查措施为核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校长情况材 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任职条件。(二)监督检查处理方式为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 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的监管力度,对获批学校在 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九)河北省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人员选拔推荐及邢 台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选拔推荐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河北省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人员选拔推荐及邢台市 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选拔评审活动举办方和参选对象。二、监督检查内容(一)选拔条件1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创新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 道德;2 .学风朴实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较高的学术造诣,近五 年内取得重要科研成果或突出业绩,在各自领域发挥学术技术带 头或领军作用;3 .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二)第一、二层次人选选拔的具体条件1、第一层次人选评选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在从事的领域,有重大创造、创造,研究水平到达国 际先进或国内领先。(2)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柱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中 发挥了突出作用,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省经济 社会开展作出了突出贡献。(3)国家级奖励前五名、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原省长 特别奖)前四名、省(部)级一等奖前三名一项以上获得者, 并有三篇以上学术论文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或出版有高质 量、高价值论著(主要作者)。(4)省自然科学、技术创造、科技进步二等奖第一名一 项、前三名两项以上获得者,并有三篇以上学术论文在国内外 权威刊物上发表或出版有高质量、高价值论著(主要作者)。(5)承当国家重点科研工程的主持人。2、第二层次人选评选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在从事的领域,有较大创造、创造,研究水平到达省 以上领先。(2)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柱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中 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省经济 社会开展做出了较大贡献。(3)国家级奖励、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原省长特别 奖)前七名、省(部)级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一项以 上获得者,并有两篇以上学术论文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或 出版有较高价值论著(主要作者)。(4)省自然科学、技术创造、科技进步三等奖第一名两 项、前三名三项以上获得者,并有两篇以上学术论文在国内外 权威刊物上发表或出版有较高价值论著(主要作者)。(5)承当省级重点科研工程的主持人。第三层次人选申报 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左右,最高不超过40周岁(1973年1月 1日后出生),具体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和部门特点自行确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根据上级有关专项检查工作重 点,有针对性地对河北省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人员选拔 推荐及邢台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选拔评审活动的重点检查的方 式。(二)监督检查程序为,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 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对局部单位下发检查通知, 随机确定抽查单位;持有效执法证开展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 人;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汇总检查情况;根据相关规 定,对经检查有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如需移送相关行政部门处 罚的,依法移交;处理完毕后把检查资料整理归档,并向相关 领导汇报监督检查情况。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监督检查措施有,制定检查方案;向有关单位和个 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查阅、复制与被检查内容 有关的票据、台帐资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二)监督检查处理为,对于不严格按照制度开展河北省 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人员选拔推荐及邢台市优秀青年科 技人才选拔评审活动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评审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人社行政部门给予罚款、暂停或取消河北省 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人员选拔推荐及邢台市优秀青年科 技人才选拔评审活资格;涉嫌犯罪的由人社行政部门移送司法 机关。(十)农村优秀使用人才评选事中事后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工作在农村一线,从事种植、养殖、加工、营销、新技术 开发应用、新产品推广等方面有一技之长且作出积极贡献的人 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基本条件1 .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方面有明显专长,生产经 营工程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规模大、辐射带动作用突 出;2 .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意识,在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 购销中业绩突出;3 .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在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产 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 .创办各种经济实体,在安置剩余劳动力就业、向国家缴 纳税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5 .在开展农村经济中积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出突出贡 献的其他人员;6 .市级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的选拔条件为,拥护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遵纪守法,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业绩比拟突出,并符 合以下条件之一:7 .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方面有一定专长,生产经 营工程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作用较强;8 .具有一定的市场开拓意识,在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 购销中有较好的业绩;9 .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在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产 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0 .创办各种经济实体,在安置剩余劳动力就业、向国家缴 纳税收等方面有较大贡献者;.在开展农村经济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其他人员。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监督检查方式为根据上级有关专项检查工作重点, 有针对性地对农村优秀使用人才的评选和管理的重点检查。(二)监督检查程序为,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 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对局部单位下发检查通知, 随机确定抽查单位;持有效执法证开展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 人;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汇总检查情况;根据相关规 定,对经检查有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如需移送相关行政部门处 罚的,依法移交;处理完毕后把检查资料整理归档,并向相关 领导汇报监督检查情况。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监督检查措施有制定检查方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 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查阅、复制与被检查内容有 关的票据、台帐资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二)监督检查处理为,对于不严格按照制度开展农村优 秀使用人才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评 审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人社行政部门给予罚款、暂停或取消 农村优秀使用人才的评选和管理资格;涉嫌犯罪的由人社行政 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十一)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推荐的事中事后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科学研究、教育、医疗卫生、工农业生产、科技管理等领 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有突出贡献专家人选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那么,坚持改革开放,遵纪 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 作。(二)具备以下业务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省有突出贡献 专家人选:1、自然科学研究方面有创造性,到达国内领先或先进水 平,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2、技术上有重大创造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国内处于先 进水平,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 者;3、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有创见性,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二等 奖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4、获得本条(一)、(二)、(三)项中规定的奖项之 一,但获奖等次低于上述规定的,等次每降低一档,获奖次数 应增加一次;5、完成国家或省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或者在大中型企 业技术改造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工程中,创造性 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 地位,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6、组织实施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中试生产,推动高新技 术产业化和产学研紧密结合,促进我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等方 面业绩突出,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7、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精湛,屡次成功 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在全省同行中有一定声誉, 并总结出一套有效方法,得到同行肯定的;8、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对学科 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在全省同行中享有较 高声誉,所创立的新教学方法在一定范围内产生实际效果,经 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具有普遍推广价值的;9、长期在农业生产或农业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在成果转 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为推动农业科(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广宗县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对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 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 作制管理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日常检查、年度专项检查、发证 前实地抽查的方式进行。(二)监督检查的程序有对获批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 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 次。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职工调查等方式,对企业实 施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 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获批企业应当指定有 关人员配合人社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 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三)监督检查的程序有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配合 参与由上级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行动。对获批企业 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 理。对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催促企业限期整改。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开展作出重大贡献,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 响,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10、在管理工作中,能结合实际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理论, 提出切实可行的科学管理方法或作出正确决策,并在其方法或 决策指导下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水平处于国 内先进或省内同行领先地位的;n、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中,成绩特别优异, 对本省精神文明或物质文明建设有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 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国内同行中享有一定声誉的。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监督检查方式为根据上级有关专项检查工作重点, 有针对性地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推荐重点检查。(二)监督检查程序有,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 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对局部单位下发检查通知, 随机确定抽查单位;持有效执法证开展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 人;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汇总检查情况;根据相关规 定,对经检查有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如需移送相关行政部门处 罚的,依法移交;处理完毕后把检查资料整理归档,并向相关 领导汇报监督检查情况。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监督检查措施有,制定检查方案;向有关单位和个 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查阅、复制与被检查内容 有关的票据、台帐资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二)监督检查处理为,对于不严格按照制度开展有突出 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推荐工作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评 审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人社行政部门给予罚款、暂停或取消 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推荐资格;涉嫌犯罪的由人社行政 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一)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 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工时制度的执行监管力度,情节严重的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二)不定期对获批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对企业是否如实 按照所批工时制度执行、是否及时足额支付应付加班工资、是 否存在未批工种岗位在执行特殊工时制度进行检查。(三)对获批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广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用人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用 人单位年度劳务派遣经营状态、是否在非“辅助性、替代性、 临时性”岗位上派遣员工、是否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低于 两年、是否把注册资金抽调而少于200万、是否存在违法派遣 员工、是否同工同酬等相关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每年3月1日后进行劳务派遣经 营许可证年检的方式;平时对经营行为有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不定期开展劳务派遣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的方式;用人单位进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对提 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的方式进 行;(二)监督检查程序有: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 定检查方案);2、局部检查下发检查通知,局部检查实行随机抽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分的,依法办理);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一)核查年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用工和派遣情况。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 定、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处 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等行政处分;通报相关部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社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三)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 定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撤消其 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从业人员的资质;(二)提供就业信息是否真实有效;(三)是否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中介 服务行为;(四)有否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中介许可证;(五)有否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 劳动者收取押金行为;(六)服务场所是否明示许可证、营业执照、服务工程、 收退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 ;(七)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年审情况;(八)有否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广宗县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股对 用工单位进行上门或 核实就业信息的真实性的方式;现场 对劳动者询问是否扣押证件或押金等的方式;查看场所内悬挂 证照、服务工程是否完整有效的方式;发现有用工单位或劳动 者投诉举报的,立即责令其改正的方式;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 法违规行为,立即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责令改正的方式;(二)监督检查程序有:1、做好检查前准备工作,制定检查方案; 2、持有效证件进行执法检查,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3、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包括:从业人员资质、就 业信息的真实性、服务是否规范、有否扣押证件押金、悬挂的 证件是否完整有效等方面;4、对检查存在问题的当日以书面形式提出限期整改意 见;5、对违反就业促进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 条列规定的行为进行处分;6、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对年审不合格 的取消中介服务许可证。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一)监督检查措施为,现场检查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职业 指导和人力资源服务情况;接举报投诉 或信件,立即前往 检查;年度审核人力资源服务服务许可证;(二)监督检查处理方式有根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以下规定 处分:(1)未取得或者伪造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人力资 源服务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2)涂改、出租、转借、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的,收回证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年检不合格继续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撤消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4)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的,责令改正,退还收取的 费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5)为劳动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和证明文件不全的用人 单位进行人力资源服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 正的,按介绍人数处以每人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6) 一人处五千元罚款,并撤消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证;(7)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法律、 法规有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介 绍人数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8)采取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等手段进行人力资源服务 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撤消人力资源服务 许可证;(9)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人力资源服务的,责令改 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10)擅自增加收费工程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财政、 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分。情节严重的,撤消人力资源服务 许可证。(三)监督检查处理方式有对未到达管理和服务规范要求 的,责令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当场改正或者下达限期整改意见 书;(四)监督检查处理方式有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较多且 尚未到达整改要求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不予通过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