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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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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方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规范矿产资源监督管 理行为,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开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 源法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业秩序,应当建立自然 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矿监、工信、林业、公安、水行政、海洋渔业、海事、 海警等部门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开展执法联动。第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矿业权管理、矿产资 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矿山平安监管部门负责持有合法有效勘查许可证的地质勘查平安和持有合 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生产平安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矿区重 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矿区占用林地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依法移送的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刑事案件立案查处, 负责涉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平安的监督管理。税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 督管理。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 止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县级 人民政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有权部门应当对举报的内容进行核查,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属实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对以下行为进行查处:(一)违法勘查矿产资源的;(二)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三)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四)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五)其他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八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法勘查矿产资源:(一)除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工程外,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 查的;(二)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三)勘查实施方案重大变更未报告备案的;(四)未按照规定完成最低投入的;(五)勘查作业结束后未按照规定采取封填探矿井碉等措施消除平安隐患的;(六)其他违法勘查矿产资源的情形。第九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一)未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二)超出批准的矿区范围、矿种开采的;(三)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四)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造成矿产资源损失或者地质环境破坏的;(五)未按照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等费用采矿的;(六)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采矿的;(七)其他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第十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 垦义务:(一)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二)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 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三)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四)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五)未按照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六)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 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七)其他违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形。第十一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 交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填报和公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的;(二)勘查、采样、测试、样品分析、工业指标论证和编制地质报告过程中 弄虚作假的;(三)不如实申报矿种和储量变化情况的;(四)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五)其他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情形。第十二条 禁止以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 地质灾害治理等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资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经公开有偿化处置,不得将临时用地、临时取 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产生的自用外多余 砂石土对外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第十三条 矿业权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维护其矿区范围内的合法权益,发现 他人在矿区范围内勘查或者采矿的,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矿产资源监督 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采取制作笔录、录 音、录像等方式调查取证;(三)进入矿山现场进行勘测、勘验、检查、拍照、录音、录像;(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依法登记保存与违法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矿产资源监督 管理职责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受委托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 范开展工作,不得对外泄露有关核实信息和成果。核实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委托 人提交客观真实的核实报告以及有关资料。第十六条 采矿权在有效期内,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并公告的矿区, 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函告原登记管理机关。采矿权人应当自决定关闭之日起 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采矿权人不办 理采矿权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由原登记管理机关注销采矿许可证。,第十七条 矿业权人不按照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等费用 的,由负责征收的管理机关依照规定责令限期缴纳本金以及滞纳金。第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违法勘查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拒不停止开采,造 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方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 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 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止开采,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在整改到位前, 不予受理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登记等申请;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 塌、滑坡、高陡边坡等问题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 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处分。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经公开有偿化处置,擅 自将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 工程产生的自用外多余砂石土进行对外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 源法第三十九条处分。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矿产资源法 律、法规,有矿产资源领域或者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相应的失 信主体名单,并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情节严重的,由 上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未依 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有关 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约谈。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已有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9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 令第10号公布、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第一次修订、2004 年7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二次修订的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方法同时废止。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方法政策解读2022年5月25日,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矿产资源监 督管理方法(修订草案)。该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一、修订方法的背景和意义矿产资源是工业的骨骼,监管好矿产资源对社会经济开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 用。1993年9月省政府以第10号令发布方法,1998年5月和2004年7月 省政府以第47号令、第93号令分别对方法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方法 施行20多年,大局部条款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开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个 别条款甚至还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目前,方法主要问题表达在涉及矿山企业 的审批过于繁琐,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要求过于宽松,监督管理范围狭 窄、具体监督措施不够具体等方面,并与现行矿产资源法和我省矿产资源 条例规定不相一致,难以施行,导致现行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主要依据规范 性文件,法律效力不够,造成监管难以落实落细的局面。鉴于现实的迫切需要, 通过本次立法将各个规范性文件中的有效做法进行归纳整理,以政府规章的形式 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提升文件的法律效力,强化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为此,全面修订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方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二、方法的主要内容方法共计二十七条,不分章节:其中,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立法目的、 依据及适用范围;第三条至第六条明确了与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相关的主体责任、 部门责任、乡镇政府责任及个人举报制度;第七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矿产资源监 督管理的具体内容、监管措施;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第 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为转致条款和生效条款。(一)明确政府和部门的职责分工。为明确各有关政府和部门的职责分工, 防止监管工作中的推诿扯皮。方法以总括式表述确立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 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过程中的主体责任(第三条),又以列举式的方式 逐一确立了主要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中的监管责任,并设置了兜底条款 明确了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 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同时.,建立健全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 巡查制度,对于发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违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当制 止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第五条)。(二)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查处职责。明确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对 违法勘查矿产资源、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 务、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 行为,具有依法查处的职责(第七条)。同时,方法又以列举式的方式逐一 设条明确了上述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在实践中更具 有可操作性。(三)填补监管领域立法空白。如针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以临时用地、临 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名义非法开采砂石 土资源,且未按照规定经公开有偿化处置”的行为,方法明确规定了 “禁止 以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名 义非法开采砂石土资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经公开有偿化处置,不得 将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项 目产生的自用外多余砂石土对外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第十二条)。针对因政策 性原因关闭矿山,方法明确了该类矿山的采矿权注销登记的具体办理方式(第 十六条)。(四)完善相关法律责任。方法根据我省实际,在政府规章的权限内设 置了相应罚那么,使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相对应。方法聚焦基层执法的堵点, 对违法勘查矿产资源、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未按照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 土地复垦义务、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以及未按照规定经 公开有偿化处置,擅自销售外多余砂石土等行为确定了法律适用规那么,一是法律 法规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已有规定处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二是法律 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方法罚那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解 决实践中迫切需要的监督管理内容。方法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全 国失信惩戒基础清单(2021年版)确立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法将违反矿产 资源法律、法规,有矿产资源领域或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相应 的失信主体名单,并严格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第二十三条)。同时,方法 还根据实践需要,建立了约谈制度,规定了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对 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 行约谈(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存 在违法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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