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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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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质量平安监督 管理实施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认真落实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方法、湖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平安监管的 通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方法等要求, 加强全州农村住房质量平安监管,结合本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 方法。第二条 凡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线外进行农村住 房建设活动的,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本实施方法对 其建设施工质量平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三层以上或者 经营性农村住房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并纳入质 量平安监管范围。第三条 各乡镇联审联办机构依据本实施方法加强对辖区内 农村住房建设的质量平安监管工作,在做好新建房屋监管工作的 同时,还要加强对农村住房改造、扩建、加层、隔断等建设行为 及房屋撤除的指导与监管。村民委员会(含居民委员会,下同)参与本行政村农村住房 建设的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指导农户开展住房建设相关活动,指 导村民签订建房质量平安责任承诺书(附件1)。附件2农村住房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参考文本)发包人姓名(建房村民):身份证号码:联系 :通讯地址:(假设承包人为乡村建设工匠的填写以下内容)承包人姓名(全称):承包人身份证号码:联系 :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书号:通讯地址:(假设承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填写以下内容)企业名称(全称):法定代表人:联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资质证书号:通讯地址:根据民法典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方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双方 就 住房建设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建房概况.建房地点:1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编号:;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证号: O.建房规模:层,总建筑高度 m,总建筑面积 m2;结构类型:口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口砖混结构;口木结构; 口其他 O.建房内容:O二、承包范围和工期1 .承包范围:O.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要求,并完成设计图纸要求的全部施工内容,且验收合格。四、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1 .发包人以(在口中以划J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包工包料;口包清工;口局部承包;口其他 的方式,按实际建筑面积以 元/平方米的价格将建房工程承包给承包人,签约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施工过程中变更产生的费用,经双方协商一 致后按实际增减。2 .发包人按照以下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在口中以划 J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口按施工进度支付:(1)开工时支付预付款人民币(大写)(¥ 元);(2)地基基础验收合格之日起一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 (大写)(¥ 元);(3)地上一层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 (大写)(¥ 元);(4)地上二层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 (大写)(¥ 元);(5)封顶验收合格之日起一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 写)(¥ 元);(6)竣工验收合格后 日内付清剩余价款人民币(大写)(¥ 元)。口其他付款方式:五、工程负责人工程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证书号:联系 :(证书号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书或住建领域专业技 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或工程类注册证书等证书编号。)家庭住址:六、施工条件与要求1 .发包人应当依法依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 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建房公示牌,并签订施工协议后,再启动 建房施工。2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 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批的设计图纸,并保证建房地点通电、 通水、通路,场地具备施工条件。3 .发包人应当落实建房信息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周围群众的 监督,如房屋建设活动对毗邻住房居住群众产生生活生产影响, 提前告知并妥善解决,确保与周边邻居不存在影响施工的纠纷。4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规施工,不得要求承包人使用不 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5 .承包人应当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完成全部施工内容,不得将 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方,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转 包给第三人。6 .承包人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设计图纸施工,承包人或发包人 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施工。如确因需要作出变更的,由发包人组织 原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变更,并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后, 承包人方可施工。7 .进入建房施工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应当是经培训合格的 乡村建设工匠或施工企业的技术人员,且持证上岗。承包人应当 为进入建房施工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购买建筑施工平安生产责 任保险或建筑意外伤害保险。8 .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应当有生产合格证。就地取材 的材料应当满足施工质量平安。9 .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对所有部 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设备进行自检,并形成自检记录备查, 确保施工质量。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发包人 承当相关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承包人 承当相关责任。10 .承包人应当严格落实平安施工措施,做好施工前的技术 交底,开展施工平安教育,确保施工平安,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 消防等平安隐患。11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做好记录备查, 记录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承包人 自检合格后,应当提前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验收合格并在验 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覆盖。发包人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当 在验收前向承包人书面提出延期要求。发包人未按时进行验收, 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 成覆盖工作,并做好记录,事后再由发包人签字确认。12 .承包人应当自觉接受发包人、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或有关部门的质量平安检查和指导,认真及时整改检查所发 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平安问题。七、竣工验收和保修1 .承包人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备齐施工档案资料后,可以 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日 内组织承包人或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 发包人应当在日内向承包人签发接受交付的凭证。验收不合 格的,承包人应当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当。承包人在完成返工、修 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当通知发包人,按本项约定的程序 重新进行竣工验收。建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 使用。2 .建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 收之日为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 未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之日为竣 工日期;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其实际使用 之日为竣工日期。3 .承包人对建房承当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为:地基基础和 主体结构一年,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 面防渗 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年。保修期自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起算;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保修 期自其实际占有之日起算。4 .保修期内,由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承当 相关责任和保修义务;由发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由发包人 承当相关责任和保修义务。八、违约责任.发包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数额支付合同价款的,按 日计算向承包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逾期超 过 日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发包方就已完成工程量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2)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 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承包人返工、修复或者给 承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承当承包人相应损失;(3)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停工的,按每日一元的标 准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4)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当因此 造成的承包人实际损失。5 .承包人具有以下违约情形之一的,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当发包人相应 损失;(2)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当发包人相应损失;(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施工,造成 工期延误的,按每日一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延 误超过一日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4)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 承当因此造成的发包人实际损失。6 .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 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当。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 当按照合同约定按实际完成量进行支付九、争议解决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也可依法向建房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其他事项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 合同的组成局部。2 .本合同自双方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3 .本合同一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一份, 承包人执 份。发包人(签名或者盖章):承包人(签名或者盖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第四条 建房村民、设计单位(人员)、监理单位、检验检测单位、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等责任主体应依法依规落实好自 身主体责任,并对房屋质量和平安生产负责。第二章建设各方责任和义务第五条 建房村民应按照“先设计、后施工”的要求,选用 我州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中的设计图纸,或请有资质的设计单 位(个人)进行图纸设计,并经乡镇联审联办机构审核后方可使 用。第六条建房村民应将房屋工程发包给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 或具备执业资格的乡村建设工匠(以下简称承包人),并签订施 工合同或施工协议(附件2),明确双方责任义务,鼓励为施工 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等。第七条 建房村民应向工程承建方提供房屋建设选址区域地 质情况的相关资料,对地质情况达不到房屋设计要求的,应由建 房村民与承建方共同确定处理方案,并按要求完成处理后方可进 行住房建设。第八条 建房村民在房屋工程施工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联 审联办机构提出开工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农村宅基地批准文件;(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三)房屋设计图纸;(四)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五)其他相关资料。通过联审联办机构的开工条件审查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条 设计单位(人员)应当向承包人、监理等单位对经 审查合格的设计图进行详细说明,并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 计相关的技术问题。设计单位应当参与村民建房工程质量和平安 生产事故分析;对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对 非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第十一条聘请监理单位对建房工程实施监理的,监理单位 依据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规程要求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负责工 程使用材料的进场验收,负责组织开展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 部工程验收,负责配合做好房屋竣工验收等工作。未聘请监理单 位的,由建房村民自行落实监理单位有关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对委托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 单位应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在资质范围内承当建设工程检验检 测业务,检验检测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 测,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论必须真实、可靠,并对检验检测 结论负责;对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及时告知委托方并报告乡镇 人民政府联审联办机构。第十三条承包人从事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活动,必须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州相关文件要求,对未依法取得乡村规划 许可证或者未通过开工条件审查的农村住房建设工程,不得组织施工。第十四条 承包人应当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时不得偷工减料。第十五条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使用的相关材料质量进行把 关,核查主要建筑材料(钢筋、水泥、砌体)出厂合格证等有效 凭证,建立材料进场验收和使用台账,杜绝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 建设,对于有必要进行检验检测的材料,应告知建房村民。鼓励 有条件的建房村民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检测。第十六条承包人应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施工 时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做好施工记录和检查记录,对按规范要求 需进行检测的重点工程部位,应及时告知建房村民。鼓励有条件 的建房村民对重点工程部位实施检测。第十七条对于需要使用脚手架、支模架、起重设备等用于 辅助施工的,承包人应当加强对架体搭设和设备使用的平安管 控,杜绝使用锈蚀变形严重的钢管扣件进行架体搭设,不得使用 国家已经明令禁止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材料吊运。第十八条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将相关质保资料提交一 份给建房村民,并将房屋平安使用相关事项告知建房村民,建房 村民后期进行改扩建的,应防止影响房屋结构性平安的施工行 为,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及时按照我州农村住房竣工验收 方法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第三章房屋使用管理第十九条村民对已有住房进行改扩建的,应参照新建住房 进行管理,改扩建的农村住房应为已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农村宅基地批准文件和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且旧房主体没有全 部撤除的房屋。平安鉴定为C、D级的房屋不得进行改扩建,改 扩建后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住房不得使用,对改扩建的农村住 房应建立档案,纳入原档案合并管理。第二十条 农村住房拟用作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办理营业 执照;有关经营工程需经许可的,应按规定办理许可审批。用作 生产经营或出租的住房应进行质量平安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将质量平安鉴定为C、D级的农村住房擅自用作生产经营 或出租,一经发现,应及时制止生产经营或出租活动,由乡镇人 民政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村民在撤除住房前应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 政府报备,并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实 施。村民及村民委员会应充分考虑房屋撤除对毗邻建筑的影响, 告知毗邻建筑所有者或使用者,必要时应先组织相关人员和财产 转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住房撤除工作,并落实平安防 护和警戒措施,防范事故发生。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每年对辖区内内新建农村住房集 中抽查不低于两次,检查总量不低于当年新建农村住房总量的20%,重点抽查建房程序、建筑材料、按图施工、现场施工质量 及平安生产管理等,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交由乡镇人民 政府催促整改落实到位。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联审联办机构应对工程是否 具备开工条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切坡建房边坡是否支护至U位、 软弱土地基是否按要求处理到位等,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和“六到 场”(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工程 重要节点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要求,并建 立巡查和到场台账;要加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 重要部位施工情况(包括是否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建筑材料是否 为合格材料等)以及脚手架、支模架安拆和动火用电情况的检查, 并形成检查记录。同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 制,严格查处不按规划、不经审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按 图施工等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并及时责令停工整改。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联审联办机构应加强对农村住房改扩建行为的监管,农村住房改扩建应参照新建住房进行管 理,对增加荷载、改变原承重结构体系、传力方式,以及改变使 用方式等影响结构平安的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改扩建房屋村 民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人员出具设计方案。要重点查处不 依法报建、无合法有效图纸擅自施工或不按图纸施工、将改扩建 工程发包给不具承包人等行为,杜绝随意加大门窗洞口、超高接 层、破坏承重结构改造建设等情况发生。第二十五条建立农村住房质量平安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机 制,重点排查和监测在城郊结合部、城中村、镇区(集镇)、旅 游景区三层以上和用作生产经营的住房,及时消除平安隐患。对 排查出有平安隐患的农村住房,房屋所有者和使用者应承当整治 责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将农村住房质量平安隐患排查整治纳 入到日常督查范围。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乡镇人 民政府开展农村住房平安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既有农村住房自然灾害风险管控 和农村住房平安隐患排查整治。村民委员会催促房屋所有者和使 用者其完成隐患整治。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由州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有效期2年,自2022年 月 日至2024年 月 日止。附件1:村民建房质量平安责任承诺书(参考文本)2:农村住房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参考文本)附件1村民建房质量平安责任承诺书(参考文本)本人,身份证号:因需 拟在 县(市、区)镇(乡、街道)村(社区)新建(改建、扩建)一栋层数为, 总建筑高度为 m,总建筑面积为 m2,结构类型为(口砖混结构木结构框架结构其他)的住房。为确保自身 及他人生命和财产平安,本人就落实住房建设质量平安管理责任 郑重承诺:一、依法依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 准书、公示牌,签订施工协议后,再启动建设。二、建设施工任务委托给取得培训登记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 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当,并及时与其签订施工合同,严格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好质量和平安生产管理责任。三、严格按照宅基地审批时所提供的设计图施工,如确因需 要作出变更的,及时将变更后的设计图报原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 审核。四、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五、监督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单位建设行为和施工现场 作业活动,催促其按设计图纸、合同要求施工,并催促现场作业 人员按规章制度落实平安防护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背合同 约定行为予以制止,并按规定报告村民委员会、当地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六、落实建房信息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周围群众的监督,如 房屋建设活动对毗邻住房居住群众生产生活产生影响,提前告知 并妥善解决。七、自觉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 的质量平安检查和指导,认真整改检查所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质 量平安问题。八、自觉做好房屋使用期间的维护和管理,及时整治房屋质 量平安隐患;房屋出现重大险情时,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和平安警 示,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不擅自对已建成房屋进行改扩建或改 变其用途。九、落实“一户一宅”要求,新建住房竣工验收之后,及时完 成对原危旧房屋的处置,确保“危房不住人”,并就因危旧房管理 不当而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平安权益的行为承当法律责任。承诺人:年 月 日备注:此承诺书一式三份,建房村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 民政府各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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