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专利代理人考试练习题汇总答案.doc
专利代理人考试练习题答案民法第一章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答案:D解析:社交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民法的调整。3答案:D解析:政府向银行贷款属于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政府机关与银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该法律关系应当由民法调整。4答案:A解析:丙厂的行为是乘人之危,违反自愿公平原则。5答案:A解析:这里考查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乙公司仅与甲公司之间有合同关系,与另外三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其对该货物没有所有权,也不能请求侵权,因此只能向甲公司请求赔偿。6答案:A解析:运输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其客体是运送行为和运费。7答案:B解析:题干中的民事权利根据民法原理是指债权请求权,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A项中的请求权是基于物权的请求权,C项中的请求权是基于人身权的请求权,物权与人身权都属于绝对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D项中的债权人对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权是要在保证期间内发挥作用,而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只有B项的请求权是基于合同关系的债权请求权。8答案:C解析:相对权是义务人特定、权利人特定,需义务人实施履行义务的行为方可实现的权利。A、B、D项均为物权,系绝对权,惟C项为债权,系相对权。9答案:D解析:张某行使的权利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抗辩权的一种。10答案:D解析:从题干的表述中,可知当事人只要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论该当事人主观意愿如何。故选项D正确。11答案:C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12答案:B解析:民事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其中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又可以分为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其中的民事行为又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无效的民事行为。而事件主要是指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主要包括有:人的出生与死亡、诉讼时效、自然灾害等。杨某的死亡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生活事实、偶发事实不是民法上具有法律含义的概念,故不当选。二、多项选择题1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合同关系、婚姻关系均为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但是税款征收关系不为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因为它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超越正当范围,损害其他主体为法律确认保护的利益,否则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民法分则各部分都有具体的法律制度。应当注意从整体上把握行使权利的正当范围,主要有四点:其一,注意所有权的行使须承担义务,不得以自己享有所有权为由,禁止他人对所有权适当的妨碍。如公共征用、公共设施通过等行为,所有权人应当容忍。其二,注意不动产相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禁止他人权利的必要的延伸。其三,注意债务清偿场合,债务人不得以赠与、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逃避债务的清偿。其四,注意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种类,如属免责的情况,即使侵犯他人权利,亦不为滥用。本题中,第一项属紧急避险行为,为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第二项属滥用处分权,逃避债务清偿的行为;第三项和第四项属所有权的滥用。故BCD为滥用权利。3答案:ABCD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二、三章的规定,公民、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联营组织都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4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民事法律事实问题。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和现象。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事件。公民A死亡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但死亡将引起遗产继承等法律关系,故为事件。企业合并是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故为行为。因暴雨而使B家池塘的鱼进入C家的池塘,对C家构成不当得利,为与人的意志无关的事件。请朋友吃饭则不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不为法律事实。故本题选项为ABC。5答案:ABC解析:见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款,该条款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由于本题中造成的损害无法恢复,故不选D。6答案:ACD解析: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恢复名誉为侵权责任的非财产方式的形式。而赔偿损失属于侵权责任的财产方式。因此,选择ACD。三、不定项选择题1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该条文是对公平责任的规定。本题中,王某、张某双方对损害发生均没有过错,所以对于张某的损失应由双方分担。2.答案:ABD解析:掌握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的适用。特别要注意消除影响往往是针对人格权受侵害时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于财产损害不能采用这种方式。民法第二章自然人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B项中,年满18周岁为自然人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间。C项中,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才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D项中,年满16周岁为自然人享有劳动权的时间界限。本题的选项为A。2答案:D解析: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故选项D正确,B不正确。我国法律对胎儿法律也给予了一定的保护。故选项A不正确。3答案:C解析: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取得;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完成注销登记时消灭。按照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可得知,法人超越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4答案:B解析: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因此正确答案为B。5答案:D解析: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因此正确答案为D。6答案:C解析: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故正确答案是C。7答案:C解析:参见民通意见第2、3、4条。8答案:B解析:详见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9答案:B解析:绘画作为一种创作,为事实行为,不考虑行为能力的问题。自然人均具有一切权利能力。10答案:C解析: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但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根据这条规定,在北京治疗15个月不能作为经常居住地。甲在上海已经居住了一年半,故上海为其住所。11答案:A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故本题中选项B、C、D都是错误的。12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13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14答案:B解析: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15答案:D解析:民通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本题中甲于2001年8月判决宣告死亡,所以其死亡日期也应当是2001年8月。16答案:C解析: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其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第二顺序:父母、子女;第三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顺序: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本题中第一顺序的配偶要求宣告死亡,故应当宣告死亡。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17答案:C解析: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根据这条规定,宣告死亡后周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已经消灭。因此周某与王某的婚姻为有效婚姻。故当张某回来后,无权要求恢复婚姻关系。即使周某与后配偶离婚或者后配偶死亡,周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要恢复,也必须办理复婚手续。18答案:A解析: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可以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而民通意见第28条特别规定了“民法通则第20条第1款、第23条第1款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19答案:D解析:民通意见第37、38规定: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因此B错误;民通意见第36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因此C错误。同时,通说以及司法实践中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对于侵权行为仍然要负责任,A也错误;民通意见第39条规定:“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D正确。20答案:B解析:选项C不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故,丙仍应承担侵权责任。选项D错误,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见民通意见第29条。21答案:D解析:宣告死亡原则上与自然死亡的效力一样,但如果被宣告人没有自然死亡,则仍然可以正常行使权利,继承权并不丧失。本题丙应当退还多继承的部分给乙。乙在外地成家并不影响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并且乙“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死亡后马上就主张权利,没有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因此D正确。22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37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题中甲妻乙在甲被宣告死亡后已改嫁丙,尽管丙已死亡,但其与甲的婚姻关系仍不能自行恢复。23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另外,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因此本题中乙已经取得2间房屋,不负返还义务,应由甲弟向甲返还房款。所以选D。24答案:C解析:民通意见第51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25答案:D解析:民通意见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因此本题中应当由甲乙两人共同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再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确定内部的承担比例。而且本题的乙有过错,因此应当按照过错程度,确定由其多承担一些责任。26答案:D解析: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因此丙入伙有效,A、C错误;B错误,因为甲属于执行职务行为,损失应共担;D正确,合伙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关系。27答案:C解析: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28答案:D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50条规定,可以认定马某与毛某属于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所以顾客的损失可以由二人中的任何一个人赔偿。二、多项选择题1答案:AB解析:这里主要认定的是胎儿未出生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这里的受害者是孕妇张某,因此只有张某有权提出赔偿。2答案:ABCD解析:民通意见第4条规定的认定条件为: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所以本题应选ABCD。3答案:ABC解析:参见民法通则第11,12条4答案:ABD解析: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须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但法定代理人如果概括同意该未成年人进行任何种类的民事活动就等于使得该未成年人获得了完全行为能力,从而放弃了自己的法定职责,故不被法律允许。5答案:BD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从事事实行为以外,只能从事纯获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放弃奖金、赠与房屋等行为都是民事行为,而且不是纯获益的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6答案:ABC解析: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见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7答案:CD解析: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对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的指定。8答案:ABC解析: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9答案:CD解析:A是虐待行为,B不存在撤销问题,C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现,D是改良行为。CD都是为了维护甲的利益,因此都是合法的。10答案:ABD解析:民法通则第20条第1款规定,宣告失踪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民法通则意见第25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的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11答案:AD解析:民法通则第24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由此可见,A项和D项是必须具备的条件。12答案:BC解析: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13答案:AC解析:关于死亡宣告撤销后婚姻关系的内容,可以参见民通意见第37条的规定,前面已有阐述。关于死亡宣告撤销后收养关系的内容,民通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因此,本题中的收养关系不能因为赵某的单方要求而解除。14答案:ACD解析: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的另一种出题思路。15答案:ABD解析:详见民法通则第26,28,29条规定。16答案:AC解析:民法通则第26条、第27条、第41条、第50条。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公司法人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17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合伙人资格认定问题。依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故本题选项为ABC。18答案:ABC解析:任意退伙也称声明退伙。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故选项D不正确。19答案:ACD解析:要特别注意合伙财产的性质不再区分投入的财产和经营积累的财产,一律是共同共有。三、不定项选择题1答案:A解析: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1)答案:AB解析: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本题中只是委托别人代为监护,监护人不变。不同于协议变更监护,后者只能在监护人之间,而且是没有指定为前提的自行协议。(2)答案:D解析:监护人死亡、丧失监护能力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或者利用监护方便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被监护人的近亲属申请,法院可以变更监护人;监护人之间可以依法协议变更监护人。(3)答案:D解析:协议确定监护人:如果父母双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他监护人又有两个以上,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其中一人担任监护人。但也可以同时担任。故选项BC错误。民通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选项D正确。(4)答案:C解析:监护责任应当由与之一起生活的监护人承担,对方只是承担补充责任。委托监护的受托人并不直接承担责任。说明:对答案有异议的朋友,请再此跟贴。民法第三章法人3答案:A解析:A项参见民法通则26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4答案:B解析:主要是应当掌握“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区别。所谓“无限责任”则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当然,债务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中的“全部财产”仍是有限的,而非无限的,因此与“无限责任”相区别。“有限责任”指责任人以其所有财产中的一部分财产承担责任。当然广义的有限责任还包括限额赔偿的内容。根据这种区别,只有法人的股东对法人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法人自己对外承担责任时,仍是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因此在性质上不属于有限责任。另外注意的一点是,在民事活动中,无限责任是原则,有限责任是例外,有限责任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时候才存在。5答案:C解析:理解“有限责任”的含义。本题中的A伙食店属于合伙组织,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则与其他股东的投资一样,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属于有限责任。营销专家属于公司聘请的职员,只有公司内部的法律关系,而不涉及对外的责任问题。6答案:D解析: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在产生的时间上和范围上与民事权利能力一致,在它的实现上,由代表机关或者法定代表人行使。7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8答案:C解析:依民法原理,“清算法人”是指处于清算阶段的法人。一般认为,清算法人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其民事行为能力应局限于清算目的的范围之内。如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第28条、公司法第191条第198条等规定,即体现了这一民法原理。9答案:A解析: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第62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根据法律规定,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分立后的法人应对分立前法人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作为分立法人的乙、丙两公司关于债务分割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该协议只对乙公司和丙公司有效力。因此,乙公司和丙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丙公司无力承担,则由乙公司承担,当然乙公司承担后可按协议向丙公司追偿。10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既然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说明法人仍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是受到了限制,即只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内的活动。所以主体资格不消灭。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清算过程中涉及债权债务的诉讼,应当由清算组织以自己名义,而非以法人名义参加诉讼。二、多项选择题1答案:BCD解析: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具体情况下法人资格的认定。在实务中,有些法人的资格认定应予注意。(1)在企业法人一类,铁路运输企业中的各铁路局和铁路分局是法人,火车站不是法人;邮政企业中各邮政局电信局电话局是法人,邮电所不是法人;金融企业中人民银行总行各商业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是法人,各银行分行支行保险分公司不是法人。各航空公司为独立法人,各机场也为独立法人。具有独立资格的工厂是法人,工厂的车间科室不是法人。(2)在机关法人一类,各级人大,各级政府及其职能机构,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团以上有独立编制的军事机关是法人,职能机构的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各级法院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团以下的军事单位不是法人。(3)在事业单位一类,具有独立资格的学校是法人,各附属学校,学校内部的院系所教研室不是法人。(4)法人的分支机构,破产法人的清算组织,设立法人的筹备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都是非法人组织。破产企业的清算组为企业的代表机关。据此,ABCD均非法人。3答案:ACD解析:详见民法通则第42,43条。民法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A解析: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B、C、D项是事实行为,即非表意行为,故排除。2答案:D解析:写作属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的效力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3答案:C解析: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故选项A中的正确表述应当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选项B中的正确表述为“意思表示真实”,而非“有意思表示”;选项D则不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有效条件。4答案:C解析:如何区别实践性民事行为与诺成性民事行为,关键是了解何者是常态,何者是例外。结合民事行为的成立条件考虑,很容易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中当然不包括标的物的交付。因此诺成性民事行为是常态,而实践性民事行为则属于例外。既然是例外,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能认定。根据合同法第366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属于实践性民事行为。很多考生可能认为赠与合同也应当属于实践性民事行为。但实际上看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要求必须以赠与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条件或生效条件。因此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的民事行为。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根据民通意见第128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实践性的民事行为,但合同法颁布以后,则没有再作这样的要求。5答案:A解析:该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格,行为动机不影响该行为的生效。6答案:B解析:明示即以书面或言词进行意思表示,默示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但不作为的默示以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以及习惯为前提。7答案:A解析解析:依合同法解释第10条,当事人超越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并不因为当事人越权而无效,但违反了以下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1)限制经营的;(2)特许经营的;(3)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本案中,装修公司超越经营范围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不违反禁止、限制、特许经营规定,应认定为有效。8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对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要求的把握问题。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应是不确定的事实;应是未发生的事实;应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应是合法的事实。法律规定的事实条件,不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故本题选项为D。9答案:B解析:既然为“合同不再履行”,说明合同已经生效,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10答案:D解析:所附的是不确定的事实,且为生效条件。11答案:A解析:解除条件的效力指所附条件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就失去效力。肯定解除条件就是用肯定语言所附的解除条件。12答案:A解析:A项正确,因为双方在合同中附有一个发生与不发生不确定的事实,来决定合同效力的丧失。B项错误,停止条件又称为生效条件,这与当事人的本意不符,当事人的本意在在何种情况下消灭合同的效力。C项错误,延缓期限又称为生效期限,理由与第(2)项相同。题干所说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不是附期限的合同。期限必然届至,而李某的儿子是否能考上大学是不确定的事实。13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可撤销法律行为,见合同法54条。14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为皮包公司,无履约能力,即无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它不符合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条件。在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该合同很显然属于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15答案:B解析: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题中,乙为了给甲治病,被迫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损害自己利益,满足丙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求,属于乘人之危的情形,因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16、答案:A解析:此题如果没有造成财产和人身伤害,顾客可向商场请求违约责任,时效一年。此情况下可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一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向商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顾客可以请双倍赔偿。17、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点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其职权行为的效力问题。如果法定代表人超越其职权行为对外仍然产生效力,公司对其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18答案:B解析:效力未定合同,包括欠缺行为能力的合同,欠缺处分权的合同,欠缺代理权的合同和欠缺同意权的合同。19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效力未定的合同问题。本题中,乙将电脑卖给丙,可能是以甲的名义卖给丙,也可能是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丙。如果是以甲的名义卖给丙,依合同法第48条规定,构成缺乏代理权的效力未定的合同;如果是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丙,依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构成无权处分的效力未定的合同。不论是依第48条,还是依第51条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只能是C。二、多项选择题1答案:ABCD解析: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依法理,其他形式自然包括公证形式和默示形式。2答案:ABD解析:选项A、B、D的行为均属于内容违法的民事法律行为,A行为侵犯了他人利益,B、D行为违反了法律;选项C的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即重大误解行为。3答案: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故而ABCD项均正确。4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重大误解。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据此,重大误解属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如关于当事人、标的物本身和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等,对意思表示内容有错误的,允许当事人撤销。而重大误解和动机错误极易混淆。动机错误是意思表示原因的错误,即表意人在意思形成过程中,对其决定为某特定内容意思表示具有重要性的事实,认识不正确,例如误认遗失某书而另购之等。动机存在于内心,非他人可以窥知,自不能允许表意人撤销,否则即有害于交易安全。本题中,A项为动机错误。BCD三项为意思表示内容错误,关系当事人利益重大,属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其中B项为对于标的物性质的误解,C项为对于标的物数量的误解,D项为对于对方当事人的误解。5答案:ABC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达,明示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明确表示,该法条规定的是默示的情形,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作为的默示,一种是不作为的默示。对于作为的默示,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对行为的认识推定当事人的意思。对于不作为的默示,又称之为沉默,本身与意思表示的含义不符,意思表示包括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两部分,而沉默只有内心意思,没有外在表示,如此,对方当事人就无从判断沉默当事人的内心意思,所以,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沉默不能视为意思表示。6答案:ABCD解析: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7答案:BC解析:该行为是违法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详见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8答案:AB解析:C项为重大误解,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D项是有效的民事行为。见民法通则第55条、第58条,民法通则意见第67条、第68条,合同法第54条。9答案:BC解析:详见民法通则第60条。10答案:C、D解析:见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该条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11答案:CD解析:详见民法通则第59条。12答案:ABD解析:效力未定合同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具有法律效力。(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它包括三种情况:无权代理人自始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在代理权终止后订立的合同。此三种情况下,如经被代理人追认,该合同发生对本人的效力。(3)代理人滥用代理权订立的合同。滥用代理权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三种情况。除了后一种情况肯定属于无效合同以外,前两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应属效力未定的合同。(4)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如权利人拒绝追认,则该合同无效。故答案是ABD。13答案:A、B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的规定,“除为被监护人利益以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故选项A正确。陈英虽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根据民通意见第6条和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如果是接受奖励、赠与等纯获益的行为时,行为有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故选项B正确。三、不定项选择题1(1)答案:A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2)答案:A解析:参见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3)答案:A解析: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