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长江海事局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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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长江海事局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 .pdf
长江海事局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长江海事局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保障长江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促进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长江海事监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长江海事局海事监管领域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名单认定、公示公开、信用主体激励惩戒、信用修复、名单移除等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在长江海事局海事监管领域内从事相关活动的航运公司、船舶、船员等,以上对象统称信用主体。第四条【工作原则】长江海事局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奖惩并举、共享共治的原则。第五条【信用名单】长江海事局通过建立信用名单实施信用分级管理,信用名单包括诚实守信名单(简称“绿名单”)、一般失信名单(简称“黄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简称“黑名单”)。第六条【工作职责】长江海事局负责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6 页 -(一)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二)信用名单的认定和发布。(三)信息异议、信用修复的核查处理。(四)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信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长江海事局设立信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分支海事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信用信息的采集。(二)失信行为的确认。(三)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的落实。(四)信用修复、信用异议的受理和初审。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名单认定和发布第七条【信息采集】长江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采集信用主体的一个评价周期内的信用信息,归集后作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长江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从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重大安全隐患信息、海事行政决定信息、相关管理部门的奖惩信息等来源,采集与信用主体相关的信用信息。第八条【评价标准】长江海事局制定信用评价标准,按照评价标准确定信用主体的分级,建立信用名单对社会发布。第九条【“绿名单”认定】符合“绿名单”评价标准的,经信用主体申请,长江海事局核定后按程序列入“绿名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用主体也可以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长江海事局核定,列入“绿名单”: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6 页 -(一)获得上年度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特别勇敢奖;(二)获评近两年交通运输部“感动交通年度人物”“最美搜救人”;(三)获评上年度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四)获评上年度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诚信港航企业”“长江诚信船舶”;(五)获评上年度长江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绿色航运公司”“绿色船舶”;(六)获评上年度三峡通航管理局“十佳”诚信船公司、“十佳”诚信船舶、“十佳”诚信船长;(七)其他相关奖励信息。第十条【“黑名单”认定】符合“黑名单”评价标准的,经长江海事局核定,按程序列入“黑名单”。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采集确认,长江海事局核定,也列入“黑名单”:(一)被列入“黄名单”且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二)被列入“黄名单”,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一年内再次出现失信行为;(三)被列入上年度省级及以上部门失信名单;(四)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的重点跟踪船舶、重点跟踪航运公司;(五)被列入上年度长江航务管理局失信名单的航运公司、船舶;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3 页,共 6 页 -(六)被列入上年度三峡通航管理局失信船公司、失信船舶及失信船员;(七)上年度被其他直属海事局或省级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八)上年度被社会征信主管部门列为失信主体。第十一条【“黄名单”认定】符合“黄名单”评价标准的,经长江海事局核定,按程序列入“黄名单”。第十二条【名单不重叠】航运公司被列入黑名单的,其经营和管理的船舶不再列入绿名单。船员的信用认定一般不受船舶、航运公司信用认定影响,但船员行为直接导致船舶、航运公司信用认定发生改变的除外。第十三条【名单发布】信用名单应通过“信用交通”网站、长江海事局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发布。发布信用名单前,长江海事局应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信用名单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必要时可及时发布。“绿名单”、“黑名单”有效期1 年,“黄名单”有效期6 个月,自发布之日起算,失信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黑名单”有效期可延长 1 年。第十四条【异议处理】当事人在公示期内对信用名单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由长江海事局进行核查处理。第三章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4 页,共 6 页 -第十五条【建立办法】长江海事局制定对信用主体的激励惩戒办法,明确具体激励与惩戒措施,向社会发布。第十六条【守信激励】长江海事管理机构对“绿名单”信用主体实施守信激励措施,并可以与相关单位(部门)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第十七条【失信惩戒】长江海事管理机构对被列入“黑名单”、“黄名单”的信用主体,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并可以与相关单位(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第十八条【惩戒措施实施原则】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依照对信用主体的激励惩戒办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防止小过重惩。第四章信用修复与名单移除第十九条【鼓励修复】鼓励“黑名单”信用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主动进行信用修复。第二十条【修复申请】“黑名单”信用主体自发布之日起满 6 个月,已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被列入“黑名单”的重点跟踪船舶和重点跟踪航运公司,脱离重点跟踪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第二十一条【名单移除】长江海事局对信用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在信用名单有效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内出现背离原信用等次的情形时,长江海事局应当将信用主体作出相应移除。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5 页,共 6 页 -第五章信用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信用承诺】行政相对人按照规定要求书面作出信用承诺的,长江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长江海事管理机构在开展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名单认定、公示公开、信用主体激励惩戒、信用修复、名单移除等管理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四条【公开查询】海事信用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向社会公开。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的“长江海事管理机构”,是指长江海事局及所属分支海事局、海事处。本规定所称的“评价周期”,是指对信用主体作出信用评价所采集的信用信息的时间跨度。第二十六条江苏海事局信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 2021 年 月 日起施行。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6 页,共 6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