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陈红、蔡国庆知识产权纠纷 .pdf
李丽霞诉李刚,陈红,蔡国庆著作权纠纷案(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请全体起立,请法官.审判员入庭审判长:请坐书记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审判长:现在开庭现在核对当事人,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原告:李丽霞,艺名李响,女,29 岁,汉族,中国铁路文工团专业演员,住址:海淀区复兴路83 号西 26 楼 11 号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身份,代理权限原告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李伊博北京市岳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审判长:具体讲一下一般代理权的内容原告委托代理人: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辩论,和解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第一被告:第一被告李刚,1963 年 4 月 26 日生,湖南音乐师范音乐系副主任副教授,现在中央音乐学院作曲系攻读硕士学位,住中央音乐学院男生宿舍审判长:代理人的姓名,身份,代理权限第一被告代理人:周晓林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第二,三被告代理律师:陈红,女 33 岁,汉族,海政歌舞团专业演员;第三被告蔡国庆,男,35 岁,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12 页 -汉族,总政歌舞团专业演员,委托代理人,周围北京市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庭审,进行辩论,进行和解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举证质证请求调解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有权放弃诉讼请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发若干规定,当事人在庭审当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反诉也是这样,同时当事人对提出请求或者反驳是应当提供证据,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在应诉同志和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已经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是否清楚原告:清楚被告:清楚主审法官:原告李丽霞诉被告李刚,陈红,蔡国庆著作权纠纷一案由本院法官及我本人担任审判长,本原法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有关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通知已经在庭前书面通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今天出庭担任记录的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原告?原告:不申请主审法官:被告?被告:不申请(二、法庭调查阶段)主审法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诉讼请求,判令第二被告陈红,第三被告蔡国庆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制作的 伴奏录音带,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 元,并承担连带责任,判令第一被告李刚退回原告制作费4000 元,判令三被告在相应的媒体上公开向原告陪礼道歉,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调查费用及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2 年 10 月 25 日,原告,第一被告李刚和另一歌手张金松,艺名金霖共同出资委托王英编辑配曲并制作伴奏带,由李丽霞本人演唱并参加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的演出.被告李刚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将该伴奏带转让给第二被告陈红,第三被告蔡国庆演唱并从中牟利,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第二第三被告明知第一被告对该伴奏录音带不享有完全的著作权,未经著作权其他共有人许可擅自使用该伴奏带进行演出,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该向原告陪礼道歉,赔偿损失,依据 等法律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人:李丽霞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12 页 -主审法官:被告李刚答辩第一被告代理人:首先我们认为原告不享有著作权,因此以著作权作为起诉之请求无事实依据,因此不能成立.著作权是指作者对于特定作品享有的人格权和对该作品进行支配并获得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法第11 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答辩人李刚作为歌曲 的曲作者理所应当是该歌曲的著作权人,而原告李丽霞既非该歌曲的词作者又非曲作者,因此依法当然不享有该歌曲的著作权,那么在原告不享有任何权利的前提下原告起诉答辩人的这个诉请法官请予以明察,予以驳回.主审法官:被告陈红,蔡国庆是否共同答辩?第二,三被告代理律师:是.首先要确定一个问题,著作权的内容包含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原告现在已经向法院提交了诉请我现在想请原告明确一个问题您起诉三位被告侵犯您的著作权具体是指哪一项?因为著作权的范围非常广泛,您最好把著作权的范围统一界定下来以方便我们答辩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起诉的并不的作曲或者作词的著作权而是起诉的编曲的著作权第二,三被告代理律师:最后再明确一下仅仅只有编曲的著作权对吗?原告委托代理人:对第二,三被告代理律师:好.第二,三被告代理律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首先我国著作权法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编曲权的规定,那么编曲权这个用法在法律上是否有效这是一个有待论证的问题,第二在我国著作权法上明确规定了类似的条款包括修改权,改编权这两种,但是修改权,改编权都是指对原作进行修改或者改变作品的含义是一个新的创作.举个例子就是 被改编成 这属于修改和改编,编曲它完全是建立在原曲的基础之上,它是不能进行改变的,编曲权本身也不能套用修改权和改编权的范围之内;第三,我们退一步讲就是明确确实有编曲权,如果有编曲权,这个编曲权应该完全在曲作者李刚的身上.因此我认为事实上李丽霞没有原告的权利.主审法官:合议庭听取了诉辩双方的意见,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原告拥有什么样的权利,支持这部分事实证据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来举证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现在整个的证据分为三组,第一组证据主要是证明原告对于王音编曲的 的伴奏作品享有著作权,这是第一组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第二组证据是在明知原告享有 编曲伴奏带著作权的情况下实施了侵权行为第三组证据意在证明通过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编曲与陈红蔡国庆使用的编曲进行比较,证明三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第一组证据中第一个证据是关于歌曲 的协议,第一条双方约定共同分担歌曲的伴奏,编曲,制作和录音费第二条如果歌曲被选用而乙方任何艺人未参加演唱的话,由甲方负责奉还所出的录制费的全部金额这个证据我们要证明的观点有三个,一,歌曲 的曲作者李刚同意委托他人对其作曲的作品进行编曲,配器,制作伴奏录音带,这个协议还说明歌曲 的编曲,配器,录音,制作是由李响,李刚,金霖共同投资,共同委托的,三,如果歌曲被春节联欢晚会选用的话,如果李响没有参加演出,则李刚应该退还李响4000 元主审法官:被告对第一组证据的质证意见第一被告代理人:第一,关于 的协议书,因为协议书涉及到我们双方,因此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3 页,共 12 页 -会是我们双方的证据,那么我在这里把我们对在横局的意见一并说明,这样我们一会就不在提出了.我们认为对方在主张这个协议书的证明力的时候是片面的首先这份协议书是关于这个伴奏带子的一个协议,那么这个伴奏带子并不是一个著作权,我们看协议书的第一条,三个人协议是共同分担对这个编曲-所谓编曲就是配器的制作及录音费,印象次就仅仅就这个带子的产生共同出资这么一个协议;第二,关于制作带子的权利双方是附条件的.附的条件,第一,如果要是歌曲被选用了,对方没有艺人参加节目的话,那么李刚仅仅负有奉还全部制作费金额的这个义务,那么这样的奉还意味着这个带子的著作权完全规李刚第一被告:法官,我有要补充的地方主审法官:就是对这证据的真实性和它要证明的问题的关系你发表意见第一被告:李丽霞不享有著作权。我是本案争议歌曲的曲作者,是该歌曲的著作权人。王音的编曲实际上是在我的指导下完成的.我关于编曲与他谈过四次,而且他主要是负责MIDI那块和组织乐队,另外 12000 也不是完全付给他的,包括伴唱,录音师等工作人员.第二,三被告代理人: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编曲进行具体的规定。同时著作权法明确了修改权和改编权,但这两项权利不适用本案。如果法律明确了编曲权,该权利也在李刚。我们在取得演唱权的过程是合法有效的,2002 年 12 月 8 日,我们与李刚签订了协议书,明确规定由我们进行演唱,对该歌曲有独占性的演唱权。主审法官:请原告继续举证原告:收条、王音证言、郭述栋证言、张晓微证言、移动通信通话详单,意在证明三被告是在明知原告享有 编曲伴奏带著作权的情况下实施了侵权行为主审法官: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及真实性有无疑义?第一被告代理人:对证据本身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的的内容有意义,刚我方已经陈述我们认为原告不享有著作权,因此对于侵权之说也无从谈起主审法官:原告继续举证原告:现向法庭提供两份影音证据,歌曲 李丽霞,金霖演唱的版本和陈红,蔡国庆演唱的版本,并申请黎晓红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对两份影音证据做出说明主审法官:先请黎晓红出庭.证人请将出庭通知书交法庭.证人讲一下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以及家庭住址证人:我学名是黎红兆,参加工作以后就是黎小红,这个名字一直用到现在主审法官:你的本名是黎红兆证人:对.出生年月是1966 年 2 月 9 日,单位:兵器工业部车道沟 10 号录音棚主审法官:原告李丽霞和被告李刚陈红蔡国庆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李丽霞申请你作为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4 页,共 12 页 -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庭,有关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已在本庭送达给你的出庭通知书上载明,同时也对您身份进行了核验,有关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你是否已经清楚?原告:清楚主审法官:您今天所做的证词将被记录在案,你是否保证如实陈述事实证人:保证主审法官:鉴于当事人的这个申请,法庭将就原告制作的这个版本被告制作的版本以及中央电视台最终播放的这个版本进行一下播放,也请您仔细听一下(播放)主审法官:李刚这是你们一开始制作的版本吗?第一被告:对主审法官:书记员把春节联欢晚会的版本交技术人员播放一下.(播放)原告有问题向证人发问吗?原告代理人:证人我想问一下您从事录音工作多长时间了?证人:我过去从事的是演出,到北京以后从事录音有六七年时间原告代理人:对刚才播放这两个曲子当中的这些它的配乐的特点以及它采用了哪些乐器以及他们之间的区别作为你从事期年工作的专业人士是否听的出来证人:我觉得这两个东西差不多,陈红那一版减掉了一个乐器三弦,然后结尾的复合反复减了一个反复,就这点区别主审法官:李刚,你有不同意见吗?第一被告:我想请问证人,你说减掉容易,但是弱收变强收,我们都听到前面原告唱的是结尾慢慢没有,蔡国庆唱与原告结尾处明显不同,请问这就是靠减掉就能做到吗?证人:你这伴奏带后边做渐弱第一被告:我认为你没有回答我问题实质性的内容主审法官:证人你直接回答被告的问题,他问你后面刚才这个部分通过一种减的方式能做到吗?证人:如果配器没有发生变化的话,做不到陪审员:审判长我有问题想问证人,根据你刚才听到的比如说其中主要演奏像三弦是否是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5 页,共 12 页 -同一个人演奏的是否是同一条带子上的你能判断出来吗?证人:对主审法官:请证人退庭,庭后阅读笔录签字.被告李刚你有证据要出示吗?第一被告代理人:我们一共有四份证据,首先第一份证据是歌曲 的创作稿,第二份证据是李天宏的证言,还有第三份证据是 杂志 2003 年第四期,内容大家都看到了就不再做详细说明,仅对以上内容要证明的事项加以说明,这三个证据都说明李刚是歌曲 的曲作者,因此李刚享有该歌曲的著作权,而原告不享有该歌曲的著作权.我们最后一份证据是一个证人的证言,白隰系喜的证言,这个是关于事情发生以后歌曲被春节联欢晚会选用后然后又不是由原告来演唱的情况发生以后李刚要积极的退还原告制作费用,因为想要委托给这个人,但是因为当时这个人要出差,因此没有给,但是说明了被告积极地想要履行协议主审法官:原告是否有疑义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对真实性有疑义,我们先从逻辑性来分析一下这份证据,白锡喜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个干部,他说在 2003 年 1 月的时候,李刚准备退了,但因为他出差所以没能代办,他出证据的时间是8 月,也就是说白锡喜至少出差了8 个月,否则不会因为出差没有退.1 月份给他,到 8 月分还没有退,所以这明显是逻辑上的问题主审法官:被告陈红,蔡国庆有证据需要出示吗?第二,三被告代理律师:有,证据分四个,第一个证据是2002 年 12 月 8 日由歌曲 的词作者张枚同、李刚与蔡国庆,陈红签订了一分正式的合同书,内容是经过词曲作者的授权,蔡国庆,陈红享有三年之内的对该作品的独占使用权,除乙方外任何人都不得用任何名义再次使用演唱出版次作品,注意这里有使用两个字,使用包括了各种使用方式,甚至包括编曲.第二个证据是卞留念,张晓微证言第三个证据是CD 一张第四个证据是春节晚会 VCD 及当事人陈述,这些证据都说明我的两位当事人对该作品享有独占使用权,并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主审法官:原告是否有疑义?原告代理人:有疑义。第二、三被告与第一被告及词作者签订的合同时间在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之后,对其使用权范围界定有疑义。而被告与原告已经签订并生效的一年的使用合同,对第二、三被告的独占使用权有疑义。法庭辩论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焦点问题还是原告她主张的权利是一个什么权利,这个权利她享不享有,如果享有的话,被告的行为构成一种什么样的行为,李刚跟其他两个被告的行为性质是否一样,他们相应承担的责任应该是什么样的责任,首先由原告来发表辩论意见原告第一代理人:我们的观点主要有这样几个,第一个就是关于编曲权的形成的过程,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6 页,共 12 页 -这个编曲权形成的过程应该不是协议本身,也就是说不是三方签定的协议本身,因为编曲如果没有委托的话,编曲的产生应该是在编曲者在编曲的过程中产生的这种著作权,作曲者是没有权利去行使这个权利的,基于上诉情况我们认为李响对编曲作品本身是享有著作权的,第二点三个被告在明知的情况下实施了对李响编曲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第三个是侵权行为使得三个被告受益并且使原稿经济利益受到损害,侵权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我们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依法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审判长:被告李刚发表意见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我们认为在原告与李刚之间达成协议中间已经对于所有的权益进行了一种划分,首先我想讲明一下关于编曲,编曲刚才我们在质证中间也曾经讲过,编曲实际上是一种什么呢,非常忠实于原作的情况下对于配器各个方面进行一种调配和搭配而已,它是属于什么呢,辅助性的工作,对于辅助性的工作按照著作权的相关规定是不享有著作权的。享有著作权的必须是什么呢,必须是独创性的作品,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 4 条第 3 款中间所讲的“什么是音乐作品,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那么如果认为编曲是一种独创性的劳动的话,那么我想问一下,如果把(常来常往)这个歌曲的伴奏带,把这个曲和词抽调以后,我不知道这个配乐,你们所谓的这种编曲,能够演奏或者演唱吗?那么从这个方面来讲,我觉得这是任何一个有常识的人都会得出的一个必然的结论。是不能够的,那么在不能够的情况下它就不能够成为作品,而且它因为缺乏最实质的享有著作权的基本要件:独创性。而不具有这种著作权的权益。那么刚才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法官曾经问过原告代理人,编曲所指的作品你们指向说是改编,那么改变我们认为作为作曲而言,我刚才讲过它是一种辅助性的工作,它没有对这个作品的实质性进行任何独创性的劳动,同时表现形式是什么呢,是在录音磁带上,作为录音的磁片或者是磁带,那么按照法定的这种权利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来讲,这个是属于邻接权,关于录音的邻接权。为什么叫录音制品而不叫做录音作品呢,为什么不给它著作权,而只给它邻接权呢,就在于这种东西它没有独创性,因此只能作为制品来给予权利保护。审判长:当事人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原告代理人:我们有新的辩论意见,我先讲一下,还是那个关于那个作品,编曲有没有版权的问题,我想强调一下,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我们看一看这个表现形式是不是发生了变化,作曲家的哪个曲是写在纸上的五线谱,对不对,这是你的表先形式,王音所做的这个编曲的作品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是放出来的音乐,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不同的表现形式,这是著作权法保护最基本的客体。因为保护你什么呢,保护你的表达方式表现形式,所以从表线形式上来讲,编曲很明显的是和作曲本身不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在这种情况之下它应该享有版权。至于独创性的问题我不再讲了,因为我刚才已经讲过了。再一个,我注意到对方当事人,就是对方代理人,第一被告代理人强调了就是说是一个带子的问题,是一个临界权的问题,我在这想强调一下,就是说这个带子本身仅仅是编曲这个版权的一个载体,就像那张纸是你作曲的载体一样,你不能说就是这个带子一样,就是这张纸怎么样,而是带子里面所含的那些法律所保护的权利,这个权利就是编曲权。我希望把那个带子和带子上的权利要分开,本来我们没有告关于合同纠纷的问题,因为对方当事人也一再讲到合同的第三条,这儿我需要解释一下,合同的第三条讲到就是这样:歌曲如未被选用,作为音乐人来讲,歌和曲是非常有区别的,歌是人唱的,曲是那些乐器,如果说歌曲没有被选上的话,按照这个合同来讲,就是只要是李响和金鑫唱的这个没有被选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7 页,共 12 页 -上,那么就按照这个合同来履行,因为我们没有告违约,所以这个合同就没有在这儿讲,而对方当事人一再混淆歌和曲的区别,他认为歌曲就是曲,这是没有道理的,而且从它的整个的合同内容也能看出我制作这个歌曲是为了春节晚会竞争选用,那么我这些歌手怎么能体现我的竞争,竞争春节晚会呢?就是因为我有歌在里边,所以说如果你要抠这个合同的话,那么歌曲我认为应该是按照未被选用来算,因为歌没有选上,只有曲原告代理人:刚才被告方一再强调说,这不是一个独立的作品,改编所谓就是基于远著作的创作意图,在这个基础上用不同的手法不同的表现形式,形成的一个在原来作品基础上的一个新的作品。如果对原作品做了实质性的改变,而且和原来作品有了完全的不同的话就不再是改编的作品了,而是一个新的作品,改编的作品是对原来作品一个演义过程,而这种演绎必须忠实于原来作品,并不能因为它忠实于原来作品了它就不再享有版权。就刚才提到的对方也提到过例子说,(西游记)改编成了(大话西游)可能(西游记)还改编成了戏曲,电视剧,电影,但是故事内容它是忠实于原作品的,如果它讲了一个新的故事,那么它就是一个新的作品,而不是改编作品了。在本案当中也是这样,原作者有一个曲谱,这个曲谱是一个声部的,之所以找王音,是去做了不同的乐曲,不同的声部,每一个声部的乐曲是不一样的,但是它的主旋律是要围绕一个主旋律来做的,形成一个和声,形成的和声和原来曲谱演奏出来的效果是完全不一样的,而且在本案中,还有另外一版编曲,那么这个编曲和原告参与的这个编曲风格是截然不同的,尽管在这没播放但是风格是不同的。也正是因为这种不同,中央电视台才会在当中做了一个取舍,因此说编曲是一个独立的权利,它是基于原做品,在这个基础上做的一个演绎,而刚才也提到了说,进行编曲必须要经过原作者的同意,这一点我想在前面提交的一系列证据当中已经证实了这一点,李刚去找王音,关于付款的问题,正是因为王音在做了编曲这个工作之后,把编曲的权利又反换给了三个委托人,所以作为李响李刚和金鑫要付给王音,这是肯定的。因此作为原告方来说,拥有这个编曲以后,形成的这个作品的编曲权利,是一种改编权。应该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我们一直在焦点就是说是否有这个权利,我就补充这么多。审判长:还有补充意见吗?第一被告代理人:我来补充一点,我已经听懂了对方的所有的意愿,对方其实她一直在解释说这个编曲是对歌曲的一种表达方式,这是对方的原话,所以我认为对方应该搞清楚了你仅仅是对这个歌曲的一种表达方式,它不是独立存在的一个作品,你这种表达如果要按照原告说的这种理论成立的话,任何一首歌曲的著作权它因为会发生不同的演奏方式会产生若干个著作权人对这首歌曲,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你指的是改编权,它的演奏方式可以改变但是它对歌曲本身不能改变,因此你不能把这个看作是一种改编行为,不是改编它就不能够构成著作权,它是一个附属的行为,所以我想这个应该说可以不再争论了,应该比较清楚了,因为刚才她讲了,她说演奏方式是一种演绎过程,错了,我觉得这是你理解的错,这是一种演奏过程,不是演绎过程。我觉得这个应该用一个比较精确的词语来概括它,那么我还想换一个角度想向法庭讲一个问题,就是说这个协议书的原告花了4000 元钱,她在这个合同的约定中究竟取得了什么权利,因为现在的原告代理人她在说这个协议中,没有约定编曲权,知识口头约定的,请你们好好看一看第一条,三个人平均分担此歌曲的伴奏,编曲,制作及录音费用,那么这个里面应该含有了编曲的内容了,因此我想说没有我觉得这就是视而不见的事情,应该说存在了。第二个问题在这个合同中她花4000 元钱取得的是制作这个录音带的这样一个权利,并且还取得了演唱这个歌曲的权利,她惟独没取得的是著作权,因为和合同中约定特别清楚,请大家注意合同的第三条,如果歌曲没有被选用,甲方无偿提供给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8 页,共 12 页 -乙方使用该作品一年,这意味着什么,因为甲方是著作权人因此乙方要使用必须要经过他的同意,所以这里面就做了约定了,她要使用这个作品要经过他的同意,因此非常明显地看出她并没有著作权第二,三被告代理人: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编曲进行具体的规定。同时著作权法明确了修改权和改编权,但这两项权利不适用本案。如果法律明确了编曲权,该权利也在李刚。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原告,原告代理人:我们请法庭依法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审判长:被告第一被告代理人: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支持我方当事人的著作权行为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9 页,共 12 页 -第二,三被告代理人:由于原告已经放弃了第二条诉讼后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一三五六项诉讼请求审判长: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法庭需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主持调解原告代理人:鉴于双方分歧很大,我们不同仪调解审判长:鉴于原告不同意调解,那么法庭调解工作无法进行,现在休庭10 分钟,法庭进行合议.审判长:现在休庭(判决)审判长:请坐,现在继续开庭合议庭进行合议,认为关于李丽霞主张权利的性质,与交响乐的编曲不同,本案所涉的歌曲编曲并无具体的编曲曲谱,它的劳动表现为配置乐器、与伴奏等人员交流、加诸电脑编程等,编曲劳动需借助于演奏、演唱并最终由录音及后期制作固定下来。不可否认,经过编配、演奏、演唱、录音等诸项劳动所形成的“活”的音乐与原乐谱形式的音乐作品并不完全相同,构成了一种演绎。但是离开了乐器的演奏(或者电脑编程)及其他因素的配合,编曲的劳动无法独立表达,因此一般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编曲权。作为录音制作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如同录音师并不享有特定的权利一样,按照行业惯例,上述劳动在被整合为录音制品后,该劳动成果所形成的权利由制作者享有。因此原告李丽霞所主张的编曲权即是著作权法中的录音制作者权。常来常往 伴奏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录音制品,那么原告李丽霞对该录音制品是否享有录音制作者权?按照著作权法的精神及行业惯例,出资人为录音制作者,对录音制品享有权利。但同时,如果当事人间有约定,法律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李丽霞确曾为伴奏带的制作投入资金,但是合同第三条关于歌曲未被选用时李刚允许李丽霞无偿使用作品并特别指明包括伴奏带的约定表明伴奏带的权利仍然由李刚保留。从资金交由李刚委托制作的合同履行情况,结合合同的整体内容尤其是第四条关于合同目的系为竞选春节联欢晚会的约定,可以看出合同第一条的出资并不是获得制作者权利的对价,而是合作参选、分担投资的方式。本案中,李丽霞与李刚所订立的合同第二条对歌曲被选用而演唱者未参加的情况进行了约定,该条约定对于歌手未参加演唱的情形即歌手不愿参加、李刚不让参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并未作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0 页,共 12 页 -出限定,庭审中当事人也不持限定性解释意见。尽管从某种程度上看,李刚在参选过程中擅自中止合作另行联络他人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但是当事人对此项约定的含义及内容并未提出异议,据此可以认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预见到可能发生的歌手不能参加的情况,合同赋予了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对解除后果作出了约定。因此合同的履行及解决仍应依据该条。按照合同及合同法的要求,李刚应当通知对方并退还李丽霞支付的制作费用,李刚并未履行,应当承担退还制作费的责任。歌曲常来常往由陈红、蔡国庆演唱并入选春节联欢晚会,李丽霞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鉴于上述合同约定的原因,其对陈红、蔡国庆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刚退还原告李丽霞制作费四千元;二、驳回原告李丽霞对被告李刚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李丽霞对被告陈红、被告蔡国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零三十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李丽霞负担一千零三十元,由被告李刚负担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1 页,共 12 页 -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2 页,共 12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