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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新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章 社会保护(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记录从业查询)【第42-63条】 逐条权威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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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新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章 社会保护(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记录从业查询)【第42-63条】 逐条权威解读.docx

    202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社会保护第4263条】逐条权威解读提示与声明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郭林茂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社会法室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 的局部内容;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修正2020年10 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章社会保护第四十二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气。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 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社会保护的原那么性规定。立法背景本条调整了原法第二十七条的表述,并作了局部文字修改。主要考虑是,“尊重、保护、 教育未成年人”已经在总那么局部作了规定,贯穿本法“六大保护。在“社会保护”中无须 再次强调。条文解读所谓“社会保护”,就是要求作为保护主体的社会各部门和个人都要以适合自身特点的 形式和措施,从各个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全方位的保护。社会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必不可少 的组成局部,将随着未成年人社会生活领域的扩大而日益重要。一、加强对未成年人社会保 护的原因社会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大背景大环境,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国儿童开展纲 要(20112020年)认为,儿童时期是人生开展的关键时期。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存、发 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机会和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的开展需要,发挥儿童潜能,将为儿 童一生的开展奠定重要基础。儿童权利公约提出,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在社会上独立 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 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耍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 在其出生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总而言之,未成年 人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社会化尚未完成, 需要社会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 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承载着国家富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希望,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 围和社会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对草案的审议过程中,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认识到,社会环境对人的影响 游览参观点,对六周岁(含六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 实践中,有的旅游景区仍然只按照儿童的身高执行免票政策。还有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有关 规定之外自行设置额外标准,或者在执行有关规定时,故意曲解或者歪曲规定本意,导致未 成年人不能享有本应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均 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限制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条、第45条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 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鼓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创作等的规定。立法背景本条是对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修改的主要内容包 括:一是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舞台艺术作品;二是将原法条关于国 家鼓励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的规定和国家扶持以未成年人为对象 的内容健康的图书等的规定合并进行表述。这样修改主要考虑到:一是未成年人参与或者以 未成年人为对象的舞台艺术作品逐渐增多,需要鼓励其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发挥更大的作 用;二是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和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都是国家采 取多种措施鼓励、扶持的,故进行合并表述。条文解读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内涵有益的精神文化可以鼓励未成年人积极向上、陶冶情操,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品行。不 良的精神文化不仅危害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甚至还会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 未成年人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阶段,吸收知识快,求知欲强,但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未 完全发育成熟,区分是非能力、抵抗不良影响的能力都较弱,有时甚至良莠不分,容易沾染 不良习气。尤其是处于青春发育期的未成年人,容易受到暴力、色情、凶杀等书刊、音像、 网络信息等的影响而产生享乐主义、追求刺激等不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甚至还会 模仿实施犯罪行为。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 版物和网络信息等是未成年人汲取知识和营养的重要渠道,其内容应该健康、向上,有益于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鼓励含有以下内容 的未成年人节目的制作、传播:(1)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弘扬中华优秀传 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3)引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4) 发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树立优良家风;(5)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开展规律和特点;(6)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情感,表达人文关怀;(7)反映未成年人健康生活和积极向上的精 神面貌;(8)普及自然和社会科学知识;(9)其他符合国家支持、鼓励政策的内容。本条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主要是指可以满足未成年人特定的精神文化需求。 一方面,要求内容积极进步、健康向上,符合未成年人的需要,适合未成年人阅读观赏,帮 助未成年人开阔眼界、提高素质、陶冶情操、愉悦身心;另一方面,作品的形式要适合未成 年人的阅读观赏兴趣,种类丰富、数量充足,适应不同年龄层次少年儿童的欣赏需求,可以 为未成年人提供足够的精神文化产品,做到知识性、娱乐性、趣味性、教育性相统一。二、关于舞台艺术作品舞台艺术是近年来开展较快的一种艺术形式,戏曲、话剧、歌剧、舞剧、交响乐、杂技、 曲艺等舞台表演艺术创作逐渐拓展至以未成年人为观演人群,有的主要由未成年人创作和出 演。丰富的艺术形式有利于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未成年人的艺术素养,培养未成年人积极的世 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考虑到舞台艺术在社会生活中的蓬勃开展,以及与未成年人大量接 触的现实,本条修改时增加规定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舞 台艺术作品。同时,根据本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舞台艺术作品不得有危害未成 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三、国家采取多种鼓励措施创造适宜未成年人成长的健康的社会文化环境,不仅是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单位和 公民的责任,更是国家应当承当的责任。我国有关部门一直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创作、出版、 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作品、舞台艺术作品、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比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立少儿节目精品开展专项 资金扶持工程,每年评选优秀少儿广播栏目和优秀少儿电视栏目各50个,对其给予资金扶 持。中国作家协会设立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每三年评选一次,凡在评选年度内出版的个人 创作的儿童文学作品集均可参加评选。相关规定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8条第四十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 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新闻媒体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责任的规定。立法背景本条是此次修改时新增加的内容。考虑到近年来新闻媒体报道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事件时有发生,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涉未成年人事件的采访报道,本条明确规 定新闻媒体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责任。条文解读一、新闻媒体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责任新闻媒体是营造保护未成年人社会气氛的重要力量。无论是主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 的政策、观点,还是曝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使未成年人保护这一问题吸引了 更多的社会关注,增强了未成年人保护意识。近年来,多起涉未成年人事件都是经由媒体报 道后,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直接推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比方,2016年山 东某高考考生因家中筹措的9000余元学费被诈骗,悲愤之下引发猝死,经媒体报道后社会 反响强烈,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办 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意见,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打 击惩办力度。同样,经媒体报道的大连十三岁男孩杀死十岁女孩的案件,正在推动预防未成 年人犯罪法对涉罪未成年人相关制度的重构。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的规范新闻媒体报道在营造保护未成年人社会气氛的同时,也可能出现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的情况。比方,2013年李某某案件中,因涉案未成年人身份的特殊性,该案经媒体报道后 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关注。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家庭情况、教育和生活经历等被各大媒体广 为报道,此外,涉案未成年人的侦查、审理甚至羁押情况同样有媒体持续追踪报道,早在侦 查阶段,就有媒体对案件细节进行分析,其中有大量的主观推断性的内容。修订草案在征求 意见的过程中,有的部门和地方建议,对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作出规范。结 合近年来新闻媒体报道涉未成年人事件的实际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本条规定了新闻媒 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遵守的规范。新闻报道为了取得更高的关注度与点击量,可能会通过更加深度地挖掘新闻信息、突出 事件的尖锐矛盾等方式吸引公众关注。但这种报道可能会导致对涉未成年人事件的社会关注 过多,造成未成年人隐私暴露、承受较大的社会压力或者其他后果,从而阻碍事件的正常处 置,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本条规定,媒体报道需要客观、审慎和适 度。“客观”即报道涉未成年人的事件时应当充分调查了解,确保所报道事件的真实性、客 观性,防止在报道中增加主观推断的内容。“审慎”即新闻选题、构思、刊载或者推送时应 当进行周密而慎重的论证,分析该报道可能引起的社会关注及其对涉及的未成年人的影响。 “适度”即媒体报道涉未成年人事件时不宜过分追求全面真实,而是应当有一定的尺度和界 限,防止因新闻媒体对事件信息的过度挖掘而造成对未成年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被 侵犯。三、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的要求关于新闻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的具体方式,有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规 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网上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报道管理的通 知规定,网站登载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报道,原那么上应采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的 报道,确有必要使用其他来源稿件时,要严格进行核实,由网站总编辑签发,保存签发证明 及依据;网站不得在首页及新闻频道要闻位置登载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报道,不得在博 客、微博、论坛、贴吧、弹窗、导航、搜索引擎等位置推荐相关报道,不得制作专题或集纳 相关报道;在涉及未成年人的网上报道中,不得对涉及未成年人体罚、侮辱人格尊严行为、 校园暴力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情节等进行渲染报道,严禁使用未经处理的涉未成年人暴力、血 腥、色情、恐怖等违法视频及图片。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确 需报道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不得披露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 图像等个人信息,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当事人身份的资料。对于不可防止含有上述内容 的画面和声音,应当采取技术处理,到达不可识别的标准。本条对新闻媒体报道的规定既适用于涉未成年人的案件,也适用于涉未成年人的事件。 实践中,新闻媒体报道可能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不只是对有关案件的报道,还可能是社会热 点事件等。比方2016年“罗尔事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极大关注,五岁女童罗某某的姓名、 照片、疾病等个人隐私信息在媒体上广为传播,虽然该事件并没有涉及具体案件,但局部新 闻媒体对该事件的报道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影响其正常生活。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 发生,加大对未成年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本条规定,所有涉及未成年 人事件的报道都应该客观、审慎和适度。相关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网上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报道管理的 通知;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13条第五十条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 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 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禁止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规定。立法背景本条是对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增加规定禁止复制、出版、发布有害信息的行为;二是将引诱自杀规定为危害未成年人 身心健康的内容;三是增加规定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中不得有危害未成年人 身心健康的内容。这样修改主要考虑到:一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开展,复制、出版、发布行为 在有害信息产生和传播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二是含有引诱自杀内容的网络信息等已经成 为未成年人生命健康面临的现实威胁;三是当前文化作品的形式更加多样化,电影、广播电 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成为重要的信息载体。条文解读一、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等保障未成年人的精神文化权益,一方面,要求国家和社会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为未成年 人提供各种有益的精神产品;另一方面,对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出版物、影视节目、 艺术作品等,需要国家立法予以限制、禁止和排除。未成年人的自控力、判断力、鉴别力较 弱,容易受到有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 极端主义等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 物和网络信息等的影响,从而产生不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某种特定信息的刺激 下,很容易出现犯罪倾向。因此,本条明确规定禁止这些信息的制作、复制、出版、发布、 传播。本条规定的“制作”是指生产、录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摄制、洗印等 行为。“复制”是指通过翻印、翻拍、复印、复写、复录等方式进行重新制作的行为出版” 是指编辑、印刷出版有关出版物。“发布”是指通过文字、图像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有关 信息的行为。“传播”是指通过播放、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方式致使流传的行为。二、关于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内容的 规定1 .关于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 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那么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 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平安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 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 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也规定了音像 制品禁止载有上述内容。2,关于电影。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影不得含有以下内容:(1)违反宪 法确定的基本原那么,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2)危害国家统一、主 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平安,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3)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 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4)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 宣扬邪教、迷信;(5)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 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6)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 成年人身心健康;(7)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8)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3.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 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以下内容的节目:(1) 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2)危害国家的平安、荣誉和利益的;(3)煽动民族 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4)泄露国家秘密的;(5)诽谤、侮辱他人的;(6)宣扬淫秽、迷 信或者渲染暴力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4关于网络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那么的;(2) 危害国家平安,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 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 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三、关于引诱自杀本条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除整合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外,还专门 增加了 “引诱自杀”的内容。2017年,“蓝鲸”游戏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该 游戏以未成年人为对象,利用未成年人心智比拟脆弱的特点,通过大量的引诱自杀内容诱导、 煽动未成年人自杀,在国外造成了上百名未成年人死亡,已通过社交网络进入我国,给未成 年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本条中增加“引诱 自杀”的规定。为回应社会关切,本条专门规定,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 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中不得含有引诱自杀的内容。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6条;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音像制品管 理条例第3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2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第15条第五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 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 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管理规定。立法背景本条是此次修改时新增加的内容,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区分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影响 的内容,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进行规范,防止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 健康开展。条文解读一、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本法第五十条与本条分别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两种 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内容作出规定。本法第五十条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等。淫秽、色 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内容,也是我国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制作、传播的内容,无论其受众是否是未成年人,含 有这些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 者网络信息都被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除这些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外,还有一些内容,虽然不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但是仍有可能对未成年人的身心 健康造成影响。这类内容对不同人群的影响是不同的,如果是具有较强的区分、分析和判断 能力的成年人,不会被这些内容所影响。但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因其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 乏区分、分析和判断能力,接触到这类信息后,有可能会对其身心健康造成影响。可能影响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有的是因为所呈现的内容有大量性、暴力、血腥场景等。比方, 某大型恐怖网络游戏,其场景安排、背景音乐、人物形象、情节开展等都在营造恐怖气氛, 以吸引玩家继续挑战,即使是成年人也容易被游戏中的恐怖气氛所影响,而未成年人的心智 尚未成熟,意志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都较弱,更加容易在玩游戏的过程中被影响身心健康。可 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也有的是因为内容所传递的价值取向。比方,电影姜子 牙在预告中提示,建议八岁以上观众观看。有的观众在观影后也提出,该影片的故事架构 超出了八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理解能力和思维水平,未成年人可能对影片所传递的信息产生错 误的认知,影响其建立积极的价值观。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载体本条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载体与本法第五十条相同,包括图书、报 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其中网络 信息包含所有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信息,比方网页信息、各终端应用软件、网络游戏等。在信 息时代,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影响的信息更多,传播方式更为隐蔽, 对有关信息的防范也更为重要。因此,本条规定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 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此外,本法第六十七条进一步规定,网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 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耍,确 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三、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是指提示内容在字体颜色、大小、 位置、出现方式等形式上与其他提示或者内容有显著区别,保证在正常阅读浏览情况下必然 予以关注。比方,将提示内容的字体增大、加重、更改颜色,在浏览过程中单独显示或者弹 窗提示等方式。在提示中,需要说明该内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适宜未成年人观 看或者适合观看的人群年龄等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提示的内容应当是清晰而明确的,不应 使人产生误解。第五十二条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 络信息。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管理的规定。立法背景本条是此次修改时新增加的内容。近年来,儿童色情制品日渐泛滥,为防止未成年人成 为色情产业的受害者,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本条明确规定禁止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秽色 情物品和网络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条文解读一、关于打击儿童色情制品的国际共识以未成年人为主角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日渐增多,严厉打击儿童色情制品已经成 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四条规定,缔约国承当保护儿童免遭一 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 措施,以防止:(a)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活动;(b)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 非法的性行为;(c)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 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各缔约国应当就对儿童进行性剥削 为目的制作、分销、传送、进口、出口、出售、销售或拥有儿童色情制品等行为作出规定。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的内容,可以参照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 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关于儿童色情制品的规定,即以任何 手段显示儿童进行真实或模拟的露骨性活动或主要为淫秽而显示儿童性器官的制品。实践中, 关于“淫秽色情”的判断标准,应当与其他淫秽色情制品的判断标准一致,区别仅在于以未 成年人为主角还是以成年人为主角。二、关于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持有行为关于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的行为,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 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 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 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定罪处分。国际上多数国家都禁止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因为持有这些信 息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最终目的,导致了以牟利为目的的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 行为。比方,加拿大法律规定,凡制作、传播、售卖、持有、浏览涉及未成年人的色情图片、 视频、文章、录音等信息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被判处六个月至十四年的监 禁;除非相关资料纯粹用于与司法、科学、医疗、教育、艺术有关的合法目的。韩国“N号 房”事件爆发后,韩国通过了Telegram "N号房”事件防治法,将持有、购买、储存或 者观看非法拍摄的淫秽视频纳入刑事处分范围。考虑到儿童色情泛滥的现状及其严重危害, 同时与国际接轨,本条专门规定了禁止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三、本条与本法第五十条的区别本条与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虽然都涉及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但规定的内容是有明 显差异的。从行为指向的对象看,本法第五十条规定了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 含有宣扬淫秽、色情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网络信息等,禁止有关行为的原 因在于淫秽色情等内容有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但对淫秽色情的内容本身没有做出规定。 本条规定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特指淫秽色情的内容是有关未成年人的,即以未成年人 为主角的淫秽色情内容。从禁止的行为看,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 布、传播”的行为,本条除上述行为外,特别规定了 “禁止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 情物品和网络信息,也就是说,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那么违反了本 条规定。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 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 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校服、教 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广告的管理规定。立法背景本条是此次修改时新增加的内容。增加这一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影响 的广告。一是明确规定所有广告中都不得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二是规定与未 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场所、物品等不得有商业广告。条文解读一、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广告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 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广告的目的是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广告的内 容、形式等会带有一定的说服性,即使是成年人也会因为被广告说服而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未成年人的心智尚不成熟,缺乏区分是非的能力,更容易受到广告影响。如果广告含有危害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当未成年人接收到广告所传递的信息时,就会很容易被其中的内 容所误导,影响其身心健康开展。比方,曾经一些电视台播放的宣传“0泡果奶”“莎娃鸡 尾酒”的电视广告,局部内容含有表现学生早恋和少男少女饮用酒精饮品感受等情节,价值 导向存在偏差,易对未成年人产生误导,因此被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要求立即停止播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条和广告法均对广告涉及未成 年人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广告法第十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 康。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 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 告除外。第四十条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群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 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1)劝诱其要求家长购 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2)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平安行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方法第 八条规定,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以下内容:(7)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 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第二十四条中也规定,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 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第二十五条规定,在 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 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二、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学校、幼儿园是未成年人主要的学习、活动场所,应当是一个不受干扰的、健康的成长 空间,在其中举办的任何社会活动都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广告活动作为商业性活 动,其主要目的在于宣传商品或者服务,在学校、幼儿园开展广告活动,不仅会对学生和幼 儿正常的学习生活造成干扰,而且还可能因不适当的宣传方式或内容对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 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应当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通过任何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 开展介绍商品或者服务,宣传企业形象和品牌的广告活动。三、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现实生活中,广告主利用学生和幼儿的校服、教材等作为载体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 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在校服上印刷广告语,有的利用教材为其他图书做广告,等等。校服、 教材等都是学生和幼儿在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者经常接触的,如果成为广告宣传的载体, 既可能分散他们学习的注意力,也可能形成他们购买广告商品的心理冲动,或者对他们造成 其他不良影响。因此,本条规定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需要说明的是,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散发以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 或者变相发布的是商业广告,不适用于公益广告。公益广告是以倡导健康社会文明风气和关 切社会公众福祉为目的的非商业性广告。具有正面宣传作用的公益广告可以通过生动活泼、 贴近生活的形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例如以尊老爱幼、勤俭节约、保护环境、遵 守社会公德等为题材的公益广告,是有益无害的。因此,本法不禁止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利 用与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公益广告。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0条、第39条、第40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 管理方法第8条、第25条、第26条第五十四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性骚扰。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禁止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的规定。立法背景本条是对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修改的主要内容包 括:一是增加规定禁止非法收养未成年人;二是增加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骚扰;三是 增加规定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四是 将原法条第二款中关于禁止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规定调整至 第六十一条。之所以这样修改,主要考虑到非法收养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性骚扰和胁 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严重侵犯未成年 人的权益,在实践中逐渐增多并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为回应社会关切,保护未成年 人合法权益,本条增加规定了禁止实施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条文解读一、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1.禁止拐卖未成年人。拐卖未成年人即刑法中规定的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使 用欺骗、引诱、威胁、绑架等手段,将儿童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的违法 犯罪行为。拐卖儿童会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平安,摧残儿童的身心健康,破坏儿童的家 庭和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必须加以严厉打击和惩办。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第一款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 财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还具体列举了适用上述刑罚的六种拐卖儿童的严重情形, 即(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以出卖为 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5) 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将儿童卖往境外的。2,禁止绑架未成年人。绑架未成年人,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将未 成年人作为人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强行掳走未成年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 的犯罪行为。绑架未成年人以追求非法利益为目的,直接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 进行严重侵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险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根据刑法第二百 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没收 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 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或者偷盗一 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幼儿的行为,也视为劫持行为,以绑架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以出 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未成年人的,那么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3,禁止虐待未成年人。虐待是指行为人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强迫 过度劳动或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对未成年人进行肉体上、精神上迫害、折磨、 摧残的行为。虐待行为区别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的体罚行为的明显特点是,虐待行为往往是 经常甚至一贯进行的,具有相对连续性。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 六十条规定构成虐待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具体是指虐待的动机卑劣、手段凶残;虐待年 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长期虐待家庭成员屡教不改的等。4.禁止非法收养未成年人。假借收养的名义从事人口买卖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事件 时有发生。为回应社会关切,防止非法收养未成年人损害未成年人的权益,本次修订时专门 增加了禁止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的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收养需要满足的条件。被收养的未 成年人的条件为:(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 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以下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儿童福利 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但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 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 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6)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 子女;(7)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 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借收养 名义买卖未成年人。5,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常见的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

    注意事项

    本文(2020年新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章 社会保护(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记录从业查询)【第42-63条】 逐条权威解读.docx)为本站会员(太**)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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