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doc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 这是国家对特种设备实施的法定强制性检验,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和消除危及安全的缺陷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达到延长使用寿命,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的目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各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类别与周期如下: 一、锅炉: 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进行内部检验。 A、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 B、移装锅炉投运前; C、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 D、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E、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F、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一般每6年进行一次;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3年进行一次。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和小型铝制承压锅炉,应当每2年一次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内外部检验。 小型蒸汽锅炉,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其使用期限不超过8年,超过8年的予以报废。锅炉水质监督:锅炉水质监督工作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主要技术措施,是锅炉管理中最基础的技术管理工作,对防止和减少由于水处理不当而导致的锅炉事故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压力容器: 1)固定式压力容器: A、年度检查:是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可由检验检测机构有资格的检验人员进行,也可由安全监察部门认可的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 B、定期检验: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新设备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只能临时监控使用并限期更换或修理;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予以注销并解体后报废。 2)气瓶: A、液化石油气瓶:YSP-15 、YSP-10、YSP-5.0、 YSP-2.0、 YSP-0.5型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的检验有效期为3年;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均按报废处理; B、氧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满30年报废; C、溶解乙炔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D、钢质焊接气瓶: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如液氨钢瓶、液氯钢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满12年报废,盛装其它气体的气瓶满20年报废。 三、起重机械: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 四、电梯:在用各类电梯定期检验周期均为1年。 五、厂(场)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周期均为1年。 六、安全阀:每1年校验1次,经检验检测机构校验后加铅封。 七、压力表:至少每半年校验1次,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后加铅封。 八、电梯限速器每两年校验1次。 九、特种设备因故暂停使用半年以上,使用单位应当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启用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废,并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