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和标志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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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和标志实施细则.doc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和标志实施细则1.1 证书1.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名称、产品品种规格等。产品名称:铅酸蓄电池产品明细示例见表8:表8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序号企业申请审查结果证书产品明细内容1储能用铅酸蓄电池100Ah储能用铅酸蓄电池100Ah储能用铅酸蓄电池100Ah2起动用铅酸蓄电池汽车起动用铅酸蓄电池105Ah汽车起动用铅酸蓄电池105Ah 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汽车起动用105Ah3起动用铅酸蓄电池105Ah汽车起动用铅酸蓄电池105Ah 、船舶起动用铅酸蓄电池105Ah 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汽车起动用105Ah、船舶起动用105Ah4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 65Ah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小于等于 24Ah的符合要求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 24Ah5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 150Ah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 排气式小于等于150Ah带液电池符合要求、阀控式小于等于150Ah的不符合要求。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 排气式150Ah6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汽车起动用 150Ah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汽车起动用、出厂产品不带电解液,小于等于150Ah的符合要求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汽车起动用150Ah(不带液)7铅酸蓄电池用极板 管式和涂膏式铅酸蓄电池用极板 涂膏式符合要求、管式不符合要求铅酸蓄电池用极板 涂膏式8铅酸蓄电池用极板 管式和涂膏式铅酸蓄电池用生极板 管式和涂膏式铅酸蓄电池用生极板 管式和涂膏式注:1、在企业实地核查时,企业的生产、检验能力若满足其申请的规格,在证书中则标明规格范围(举例见表8序号1、2、3)。若生产、检验能力不满足其申请的产品品种和规格,则在证书中标明实际满足要求的产品品种、规格范围(举例见表8序号4、5、6、7、8)。2、如只生产不带电解液的铅酸蓄电池单元产品的企业,则在企业的取证证书中明示“不带液”,见表8序号6的示例;如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若企业欲生产“带电解液”产品时,应按本细则1.1.5条规定重新申请取证。3、若企业已取得“铅酸蓄电池用极板”产品单元,则涵盖“铅酸蓄电池用生极板”。如:表8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中“表8序号8”证书产品明细内容为:“铅酸蓄电池用极板 涂膏式”则涵盖“铅酸蓄电池用生极板 涂膏式”。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1.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1.1.3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增大规格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1.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1.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1.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1.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1.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1.2 标志1.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6-006-。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6)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6)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1.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1.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